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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024-09-20 07:56:56

山西临汾市生源地贷款

发布时间: 2024-08-06 09:00:25

Ⅰ 盂县教育局怎样办理助学贷款

一、盂县教育局怎样办理助学贷款

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南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担保或,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开展情况?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2008年我区、忻州市神池县、阳泉市平区、临汾市曲沃县、运城市县、晋城市高平市、太原市清徐县等11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的精神,我省决定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可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不可以中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款的借款人是谁?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1、新生出具(村、乡、县)贫困证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2贷款申请表(分新生和在校生两种,从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本人学生证;4、申贷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件)复印件;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程序?1、学生与家长携带以上材料共同向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2、审查通过后,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借款合同。同时学生本人须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开设个人帐户。3、学生携带合同先行赴校报到,并将经校方盖章确认后的合同回执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后20日内,以邮戳日期为准。否则,借款合同自动解除)寄回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5、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将学费和住宿费按合同回执上注明的学校帐户直接划汇到学校。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使用范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仅用于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为1000到6000元之间的整数倍,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支付利息,毕业后第三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支付利息。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和还贷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十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违约后果?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将对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2、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将借款人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教育局办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贷流程

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贷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

学生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

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5、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国开行新增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

2012年8月8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开发银行2012年6月底已全面启动2012年度的生源地及高校助学贷款工作,预计新增发放助学贷款将突破120亿元,支持220多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覆盖地区达到1761个县区,15个省份达到全覆盖。

作为中国中长期投融资主力银行,国开行自2004年试点助学贷款业务以来,运用开发性金融方法,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沟通合作,有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创造性地以批发的方式开展零售业务,破解助学贷款难题。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助学贷款

三、办理助学贷款需要那些步骤和证明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申请贷款的同学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评议推荐。院系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初审并按时向学生处报送名单及相关资料。(二)确定学生贷款见证人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一般为2人,分别是班主任或辅导员1人,院系党总支办1人。(三)学生必须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1、填写完毕的《国家助学申请表》一式2份(不能为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3、本人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一式2份;4、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复印件一式2份;5、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2份;6、个人书面贷款申请1份;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四)校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院系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贷款学生名单。(五)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贷款学生资料及所填的申请表经银行审核通过后,由银行与学生签定贷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4份。(六)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根据合同所签金额,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将本学年的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学校指定的帐户。(七)贷款合同的变更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因经济原因需提前还款,可随时到银行变更合同,将已获得的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如遇特殊原因需终止贷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或学校向银行提出,并相应地变更合同,再由学生本人到银行履行相关手续。2、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补办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八)已获银行贷款的学生应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20日之前将应交的贷款利息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上(可在贷款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存入)。

Ⅱ 临汾房产中介哪家贷款便宜

临汾百家园房产房屋中介公司。临汾百家园房产房屋中介公司成立于2019年,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东街,该房产贷款利率3.25,利息较低便宜。该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服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

Ⅲ 洪洞县生源地贷款地址

洪洞县教科局。
临汾市洪洞县学生资助热线电话暑期集中受理时段从2022年7月15日开始至2022年9月15日,共计63天。每日开通时间为9:00-11:30,15:00-17:00,线下办理地点在洪洞县教科局。
临汾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双轨制,分别由邮储银行山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两家银行承办。实行首贷选择制,首贷在哪家银行、续贷在哪家银行。

Ⅳ 临汾市尧都区教育局生源地助学贷款电话是多少

Ⅳ 临汾住房贷款政策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有效担保,一次整借,按月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受托银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文件执行,严格控制发放,确保贷款安全使用。

第六条 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县(市、区)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办理并报市中心审批。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

2、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3、具有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需获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部门批准或证明;

4、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20%的自筹资金;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作质押;

7、有中心认可的保证人担保;

8、同意办理有关保险;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3、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购买二手房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4、首付款的有效证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须为原件。(存档资料可留复印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且年龄加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遇法定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月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集体办理、并保证代扣代缴,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选择住房抵押、质押(有价证券)、保证人担保的方式。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单位应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会同受托银行在十五日内进行联合贷前调查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就每笔贷款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十七条 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资金由受托银行直接以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借款人直接提取现金的须经中心批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取得贷款后,其公积金存款帐户停止支取,存款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每月到受托银行偿还一次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对提前归还贷款的,受托银行按实际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档次利率(含政策调整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在三个月内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超过三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单位协助扣还;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与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除签订借贷合同外,应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借贷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灭失止。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持签订的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贷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1、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2、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4、已经作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六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担保。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三十条 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和质押物有关的税款;

3、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余款退还借款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所获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受托银行应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的年限和险种,及时办理抵押投保,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额,保险单由受托银行负责保管。在贷款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有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或第一受益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Ⅵ 山西临汾市现在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么如果可以,应该去哪里申请呢具体一点,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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