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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二手房不给贷款 2024-11-27 11:45:50

并购贷款购买商业地产

发布时间: 2024-10-17 23:27:25

A. 为什么在并购交易中会大量运用并购贷款

一、并购贷款可丰富收益、分散风险
为并购交易提供信贷融资是国外银行一项常见的重要业务。商业银行在投行的牵头下加入银团贷款,有的银行则在提供贷款的同时,直接担任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参与交易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来说,并购贷款不同于普通贷款的地方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由于并购贷款的特殊性,其回报往往比一般贷款要高。而且,中国商业银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再发展下去,减少息差的业务,增加收费类收入是重要战略。故此,不少商业银行都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把核心竞争力从资产负债表的竞争转为以人才、服务团队的竞争。并购贷款正好一次性为客户提供商业银行跟投资银行的综合方案。最后,银行也希望透过开发发放并购融资的资金,把资产从传统的跟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储备贷款、开发商贷款跟客户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分散至其他的经济领域,包括跨国并购的本、外币贷款,丰富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系统风险。

二、利用并购贷款利息抵税创造价值
从理论层面,将银行贷款用于并购可以提升并购方(特别是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即杠杆效应。基于MM理论(Modigliani-Miller Theorem),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假设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本来不应受财务杠杆作用的影响,即任何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企业的市场价值只由预期收益的现值水平决定。可是,根据含公司税的MM理论,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将提高企业的价值。在考虑公司税的情况下,债务融资就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因为公司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而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则不能。这样,当存在公司税时,公司的价值就与其债务正相关。公司价值=完全权益融资的公司价值+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
一般的假设是利息节税收益的风险与利息支出的风险相同,于是就可以用债权人的期望收益率(即债务成本)来进行折现。经过计算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等于负债与公司所得税的乘积。由于节税收益随债务额的增大而增加,那么公司便可以通过用债务替代权益来增加公司的总现金流量并提高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上,国际大型股权并购基金往往使用最先进的税务策划,利用杠杆并购一方面增加交易规模,另一方面享受利息税务抵免来增加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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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并购贷款利息如何资本化,怎样操作的

随着资本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如果收购方资金不足,通常采用商业并购贷款或是信托融资的方法融资。在此情况下,并购贷款利息和信托融资利息如何资本化才能保证利益最大化呢?小编通过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并购贷款利息资本化
在中国的银监部门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之前,企业不能公开的使用银行贷款开展并购,所以也就不存在并购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2008年,银监会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后,为股权并购而发生贷款的情况增多,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我认为不可,原因是并购贷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分析如下:
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该准则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根据上述描述,并购贷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一)投资一旦确定,从签约、付款到工商登记过户一般不需要很长时间(前期的选择和洽谈过程不包括在内),一般情况下,付款之后甚至签约之后,被收购企业的权益就归属于收购方了。
(二)从企业取得并购贷款时间看,并购贷款一般在企业取得并购股权后才可取得。因为提供并购贷款的银行一般都要求以并购股权作为质押,并购股权也只有等到过户手续完成后,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都完成了,并购也就完成了。这时候,企业才拿到并购贷款(可见对并购贷款操作的某些规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况下,不支付资金,被收购方又怎么可能同意办理股权过户呢?所以与之相关的是各种名目的过桥贷款的出现)。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购建过程中发生借款利息的问题。即使个别情况,企业在并购还没完成前已经取得了并购贷款,这个过程也是较短的,一旦收购完成,就需要停止资本化。从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也没有资本化的必要。
(三)并购完成后,收购方就会取得相应收益,并购贷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从收入费用配比角度,这部分利息也不宜资本化。
二、信托融资利息资本化
通过信托融资收购企业股权的一般路径是:收购方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信托公司代持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与信托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收购方实际行使在被收购企业中的管理权——收购方逐步从信托公司收回被收购企业股权。
与并购贷款操作方式不同,信托融资并购是取得对收购企业的实际管理权在先,而支付资金在后。
这时候,收购方要支付给信托公司代价就包含信托本金和利息,这部分利息实际上已经转换为收购代价,是可以资本化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规定“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时候,收购方支付的现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购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收购方一般实际享有信托公司代持股权阶段的被收购方收益,所以,对于该段期间的被投资方分红,可以相应减少收购方的投资成本,如此实际上也可以抵减信托融资利息实际资本化所带来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购方在账务中录入了投资成本后,就应该对投资项目进行公允值计量,这是后话。
综上,我们可知并购贷款利息以及信托融资利息都可以资本化来达到资本的利益优化,在企业并购融资中,由于融资方式的不同,贷款利息的资本化方式也不尽相同。
(来源:资云网)

C. 央行、银保监会发文鼓励优质企业兼并收购房地产项目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李凯旋 李未来 北京报道

12月20日,上海证券报等多家媒体报道称,央行、银保监会在近期联合发文表示,鼓励优质企业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兼并收购,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并购贷款、债券融资的支持力度。此前银保监会也表示,金融机构要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

业内专家认为,近期,央行等加大了对房地产金融的支持力度,这有助于防范房地产项目风险扩大,也有助于盘活处于风险中的地产项目。

鼓励收购地产项目

据上海证券报等媒体报道。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金融服务的通知》,并会同国资委召集部分民营、国有房地产企业和主要商业银行召开座谈会,鼓励优质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房地产项目兼并收购,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兼并收购的金融服务,助力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出清。

据悉,该文件主要有6方面内容,分别为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并购融资顾问服务、提高并购服务效率、做好风险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和宣传机制。

此外,文件强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穿透原则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同时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的用途监控。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重点房地产业项目并购贷款的报告制度,按月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告开展并购金融服务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积极配合并购双方披露项目并购和金融支持的信息等。

截至发稿,《华夏时报》记者发现,央行和银保监会尚未在官方平台进行发文。《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了房企相关负责人,受访房企向记者表示,未接到通知,或许是央行和银保监会的内部发文。

专家:有助于化解风险

尽管没有官方发文,但此前银保监会已经释放出信号。12月5日,银保监会发文表示,在落实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的前提下,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的金融服务。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重点满足首套房、改善性住房按揭需求,合理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潘浩认为,银保监会有关房地产并购贷款的表述对稳健型房企介入解决风险房企的问题有一定裨益。风险房企则有机会通过金融机构、处置资产、引入投资、加速销售等方法解决企业面临的风险以及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可以看出,近期,央行、银保监会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声较多。“从此次发文来看,后续包括并购方面的银行贷款、相关债券发行等会明显发力。同时,被兼并收购的对象是项目并非企业股权,则可以看出收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化解房企项目的经营困难。”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如此认为。

在严跃进看来,央行、银保监会发文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这给很多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支持和宽松环境,有助于通过兼并收购来更好地实现项目扩展。另一方面,在类似的兼并收购下,一些问题房企的项目可以更好地得到去化,也有助于企业回笼资金。

房地产股票大涨

近期,地产金融层面利好不断。12月20日,新一期LPR报价出炉。其中,1年期LPR较上一期下调5个基点至3.8%,5年期以上LPR则保持不变,仍为4.65%。值得关注的是,自2020年4月20日LPR创下改革以来单月最大降幅后,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一直保持稳定。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1年期LPR下降再结合此前央行降准,将有效促使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作为房贷利率基准锚的5年以上LPR保持稳定,也有从宏观层面平稳房地产市场,防止刺激楼市之意。

同时,近期,各个城市的房贷环境持续改善,房贷利率下降,放款周期缩短。许小乐认为,在“良性循环”的指引下,信贷环境的持续改善将对年底市场成交带来利好,带动市场底部修复。

或许是受到房地产金融层面利好消息的影响,房地产板块大幅上涨。12月20日,A股房地产开发板块报收13845.49点,涨幅为1.85%。其中,包括京能置业、津滨发展等在内的多家公司涨停。

D. 银保监局关于并购贷款用途

用于并购买房。
一是影子银行快速萎缩。近几年开展的清理政府隐性债务、治理同业乱象、出台资管新规等措施,堵住了信贷资金和理财资金违规充当资本金的路子,对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供给也大幅下滑。
二是资本市场改革虽已破局,但见效还有待时日。在经历了2015年股市波动之后,股市增量资金供给不足。随着注册制、再融资新规等政策出台,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开始修复,特别是科创类企业股权融资可得性显著提高。但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输血功能整体而言尚有很大改善空间。可见,当前国内权益资金供给的局面仍处于“后门已关、正门初开”阶段。
拓展资料:
1、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其中明确提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银保监会向小贷公司,出手了!又一条违规炒房路将被堵死!实际上,伴随着楼市的回温,严监管也早已启动! 违规输血房地产被罚 银保监会一天开出2张亿元罚单 早前,部分楼市、土地市场成交火爆就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再次升级。而今年8月底和9月初属于首度并密集发布查处大型银行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或具有立典型意义。
3、9月4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5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3.2亿元。其中,对2家银行的罚没金额均超1亿元,主要包括房地产违规融资、贷款资金被挪用,虚增贷款等。 8月14日,某银行存在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贷款管理严重违规等23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处以罚款1625万元,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万元。
4、8月11日,某商业银行存在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放“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等违法违规事实,被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