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产公司贷款新政策
房地产贷款新政策2021
根据《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
也就是说,以后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均有上限,不得突破。
对各银行的比例限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一档,中大型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
第二档,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
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7.5%。
第四档,县域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
第五档,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7.5%。
买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持续且稳定的职业于薪资收入,并且征信上的信用较高,更具有按期偿还与能固定还本息的这个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该房屋总购房款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诺的30%作为购房首付;
4.以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以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房贷利率上调也是个问题。
5.具有有关的卖方协议,而且买的房子的价格是符合银行对购买贷款的有关要求,加上对房子的正确股价,卖方方面的协议也很全乎。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房地产最新政策2022
以下是房地产新政策:
1、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超过两年可免交营业税。购买少于两年的住房进行外部销售的个人将缴纳全部营业税。
2、首付比例:二手房贷款的首付比例降至40%。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购置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户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以上。
以下是房地产新政策的相关资料:
1、严格评审: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
2、合理策划: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第十条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第五章贷款担保与保险第十一条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第十四条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第十五条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十六条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七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第十九条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第六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第二十三条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第二十四条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第七章贷款使用与偿还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第三十条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第三十一条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第八章贷款管理与考核第三十二条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第三十四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五条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6条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11月1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非常大!
划重点: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
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6、保持信托等资管产品融资稳定;
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提供“保交楼”专项借款;
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金融支持;
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12、切实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征信权益;
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过渡期安排;
14、阶段性优化房地产项目并购融资政策;
15、优化租房租赁信贷服务;
16、拓宽租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全文具体如下↓↓↓
其中,在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方面,《通知》特别提出: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保持一致。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到期的贷款,可以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则意味着,央行对银行的考核也对应放松,其力度非常大。
知名专家刘晓博对此也表达观点:作为中国含税率最高的行业,带动力最强的行业,房地产必须回暖,才能撑起整个国家的财政、就业等。
而这次,人民银行和银保监给出的态度,是“支持”!
买房贷款新政策
如您在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建议您直接详询当地营业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房地产银行贷款新规
2021年9月1日房贷新政策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房贷政策,《契税法》里的第二条,“国有荼毒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也意味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受让方也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2、契税征收主体发生变化
根据新房贷政策,购房者在购房之后,契税的征收主体发生变化。由“土地、房屋所在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变成了“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关于免征契税
如果购房者想要将房子过户,新增了两种可以免征契税的办法。并且之前有传言称,9月1日起契税要上涨3%-5%,实际上是谣言。目前的契税一直都是3%-5%,只不过有些地方有政策福利加持,因此只需要缴纳1%-3%的契税而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⑵ 房贷两条红线指的是什么
房贷领域设立两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是“房地产贷款占比”,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针对开发商,任何银行放出去的地产开发贷款不能超过总额的15-40%。
第二条红线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针对个人,任何银行放出去的住房按揭贷款不能超过总额的10-32.5%。
从红线设置来看,大中型银行抗风险能力强,审核更严格,最高可以达到40%,对于实力最低,运备粗排在第5档的村镇银行,这个比例则是7.5%,相差4倍多。
对于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
综上所述,大部分商业银行也都没有超过房地产信贷的红线要求,基本也都在红线范围之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房地产整体市场来说,当前的红线政策影响并不会太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旁镇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滚慎,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⑶ 银行房贷比例新规
法律分析:第一档为中资大型银行,7大国有银行工行、农行、中国银行、建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隶属其中。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第二档为中资中型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等隶属其中。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20%。第三档银行为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区农合机构隶属其中。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7.5%。第四档银行为县域农合机构,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7.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12.5%。第五档银行为村镇银行,其对应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7.5%。对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新规给予其增减2.5个百分点的灵活空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⑷ 两道红线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条红线是:房地产贷款占比,大型银行不得超过40%,中型迹袭银行不得超过27.5%,小型银行不得超过22.5%,县域农合机构不得超过17.2%,村镇银行不得超过12.5%。
第二条红线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大型银行不得超过32.5%,中型银行不得超过20%,小型银行不得橘大超过17.5%,县域农合机构不得超过12.5%,村镇银行不得超过7.5%。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房地产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该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开发性姿伍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