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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贷款不用还

发布时间: 2021-04-24 04:26:35

⑴ 助学贷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还贷

你好,助学贷款都必须得还的,要是不用还,一是你获得了国家的奖学金,这个可以抵你的助学贷款,还有就是你在校期间参加了征兵,并且通过审核,国家会作为当兵优惠政策,帮你返还在校期间的学费,这个也是可以抵消你在校期间申请的助学贷款
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

⑵ 助学贷款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助学贷款未还清即借款人发生了逾期现象,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助学贷款的周期为10年,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全额补贴,毕业后,就要自行支付利息。

考虑到部分学生离校后可能无法及时就业,国家还规定了毕业后两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只需支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但由于对政策认识不足,不少学生认为宽限期是不还本付息的,因此,造成了部分逾期还款的现象。

如果不是恶意逾期,可以向银行解释并注销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你的信用报告中有负面信息,不要气馁,这些信息将在若干年后从信用报告中删除。而且,只要个人在今后的信用活动中诚实守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好的记录就会逐渐刷新和取代旧的、负面的记录。



(2)生源地贷款不用还扩展阅读:

一、国家助学贷款补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大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8000元的贷款额度;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之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根据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之和确定。每名全日制研究生每年申请不超过12000元的贷款;年度学费、住宿费总额低于12000元的,可根据学费、住宿费总额确定贷款金额。

贷款条件

1、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有固定住所,有有效身份证明。

2、有适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并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存入不低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及预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

4、能够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

5、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范围。

三、贷款限额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或者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首付款不低于消费品总价值的20%,贷款不超过消费品总价值的80%。

2、借款人或第三方房地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消费品总价值的30%,贷款不得超过消费品总价值的70%。

3、以第三方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付款不得低于消费品总值的40%,贷款不得超过消费品总值的60%。

⑶ 生源地贷款毕业后回生源地工作还需要还款吗

需要还款的,只要是贷款就需要按时还款
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有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4)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⑷ 助学贷款不还可以吗

不可以。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009-4-16 9:03:2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OO六年九月六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5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 广西、 重庆 、四川、 贵州、云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6个民族自治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乐东县、白沙县、昌江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以上地区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地处艰苦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九条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作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其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高校上交的毕业生返还的资金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教育部部门预算。财政部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金,并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给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8月31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⑸ 不还助学贷款会有什么后果

不偿还助学贷款的话,将记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不良记录将可能使毕业生在申请房贷、办理信用卡时遇到麻烦。而且如果长期拖欠,严重者贷款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

以卢氏县为例,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寒门学子完成学业的重要支持,解了许多家庭贫困学子的燃眉之急,在困境中圆了大学梦。然而,部分大学生毕业后贷款到期拖延不还,导致大学生毕业面临诚信危机。

卢氏县法院就强制执行一起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案,被执行人王成(化名)13年前申请助学贷款4000元,大学毕业后贷款到期逾期不还被告上法庭,后被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其存款8500元。

2002年11月,王成考取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一所大学,因父母均为农民,家境贫困,与农行郑州某支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支行向王成提供国家助学贷款4000元,用于其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

借款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5.58%,借款本金采用分期归还的还款方式,从毕业次月起按半年归还本金,每期还款2000元;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但在校期间欠缴的利息不计复利。

合同签订后,银行方按约将借款4000元给付王成,解决了王成上学的燃眉之急。然而,王成大学毕业贷款到期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6月23日,王成被农行郑州某支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中,王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成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对纠纷应负全部责任。郑州金水区法院判决王成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996.47元,于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王成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成拒不履行,农行郑州某支行2010年9月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在三门峡市卢氏县,金水区法院委托卢氏县法院对王成强制执行。卢氏县法院接受委托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成户口所在地,但及其家人均“下落不明”。

案件一度搁浅。然而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直到执行法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成的银行账号,查到了王成有一笔存款,执行法官迅速赶到郑州,将该笔存款冻结,并将其中的85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

(5)生源地贷款不用还扩展阅读:

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受损害的不仅有银行的资金,还有学生个人的信用、社会各界的温暖关爱以及良好的助学机制。拒不偿还助学贷款将留下“信用污点”,因为助学贷款还款情况将记入个人信用诚信系统。

银行有可能将其违约行为录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将可能使毕业生在申请房贷、办理信用卡时遇到麻烦,该学生毕业后无论到哪里工作,购车、购房贷款都可能被银行拒之门外。如果大学毕业生刚参加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还款,也应及时与银行联系,申请延期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三门峡市人民中级法院-助学贷款逾期未还被强制执行 大学生诚信

⑹ 大学生源地助学贷款用不用还又不还的

贷款是必须还的。上学期间不需要还,也不计利息。毕业当年如果还掉,只还本金。毕业两年之内是宽限期,在此期间,计息但是可以不还本金。两年之后必须还的。

⑺ 教师职业可以不用还生源地贷款吗

既然是贷款那就需要还,不论职业或地域。

⑻ 关于大学助学贷款没还上怎么办

助学贷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的还款都是逾期行为,会由人民银行记录在个人征信记录当中。而且国家助学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扶贫性质的,对于逾期行为在有些省份的商业银行看来是及其恶劣的。

如果个人征信里有逾期,而且是像这种助学贷款逾期记录,对未来贷款买车买房影响都是很大的。

现在必须尽快还完本息,由银行出具非恶意欠息证明,就可以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就不会影响贷款利率了。

(8)生源地贷款不用还扩展阅读

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如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

⑼ 大学毕业后回生源地就不用还贷款吗

这个贷款是你再大学四年期间是无息贷款,是要还的,在校期间还清的话是没有利息的,但是毕业之后就要有利息了。是要还的,贷款嘛。

⑽ 国家助学贷款可以不还吗

不可以,助学贷款的周期为10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全额补贴,毕业后,就要自行支付利息。
考虑到部分学生出校后不一定能够及时就业,国家还设立了毕业后两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学生只需要支付利息,不用偿还本金。但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很多学生认为宽限期就是不用还款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因此,造成了部分逾期还款的现象。
如果非恶意逾期,可向银行进行解释说明,取消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信用报告中确实有负面信息,也不要气馁。这些信息经过一定年限以后就会从信用报告中删除,而且,只要个人在以后的信用活动中做到诚实守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良好的记录会逐渐刷新、替代旧的、负面的记录。
经办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助学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借、还款信息全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库,只要欠款的学生毕业后在银行开工资账户,他的信用信息就会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留下记录。同时,个人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后从银行贷款买房等方面都会有麻烦。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