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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1-04-26 05:58:00

㈠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可由合营企业借款解决。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你们申请投资总额与你们的股东实际出资的差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借款来解决,

即用借款来生产经营。

㈡ 长期股权投资中,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费用为何无需对投资收益进行调整

因为合营各方都是按照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率进行计算和支付的。简单的说法,就是你不向合营方借入资产而是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你也会支付同样的利息支出,所以这里不存在有未实现的利息或是不应当有的利息支出的说法。所以不用调整,这也是每次考试的陷井。

㈢ 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的区别

一、共同控制经营没有形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合营企业形成独立的会计主体。

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并不单独成立一个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合伙组织等(即不构成—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为了共同生产一项产品,各合营方分别运用自己的资产并且相应发生自身的费用。

例如飞机的生产过程中,一个合营方可能负责生产机体,另外一个合营方负责安装发动机,其他的合营方可能分别负责组装飞机的某一组成部分。

作为参与飞机生产的每一个合营方,其责任仅限于完成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之后各合营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享飞机销售所产生的收入。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二、二者核算的方式不一样。

共同控制经营由于没有构成—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所以其在会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共同控制经营各方以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经济上单独核算,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

合营企业是投资兴办的企业,很显然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自负盈亏。合营企业各方按一定的股权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承担亏损。

(3)合营企业贷款扩展阅读:

共同控制经营的会计核算:

一、归集合同中的费用支出

借: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二、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产生的收入中应有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出售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㈣ 内资企业如何同港资合营

合营企业法案例1

某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规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中方投资650万美元,其 中场地使用权作价2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250万美元,现金200万美元;外方投资150万 美元,其中现金为100万美元,机器设备50万美元(是以合营企业名义向某国租赁来的);企业投资总额为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预订在5年之内全部缴齐;企业若今后需要更多资金,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措;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暂订10年,在期满前2年,外方可以提前回收投资;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为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担任;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为外资企业性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法案例2
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协的合营企业合同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英镑。中方出资400万英镑;英方出资600万英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
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为36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英国法律。

㈤ 中外合资企业贷款银行方面应该注意哪些

中外合资企业贷款,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的规定,为了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的资金需要,办理合营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借款契约确定的还款期限,按期如数归还银行。发生逾期不还贷款的情况时,以信用担保的贷款,应由担保企业负责偿还全部欠款,银行有权从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物品担保的贷款,银行有权变卖借款企业的质押品以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对逾期不还的贷款,银行从过期之日起,在原订利率的基础上向借款企业加收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利息。
二、借款企业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计算利息日期支付利息,发生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时,银行主动将应收利息转入借款企业贷款帐户计算复息。
银行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积极支持合营企业发展生产经营,做好服务工作。借款企业应接受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并向银行提供生产、供销、财务、基建等各项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材料、报表。对于不遵守借款契约的借款企业,银行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手段来维护权益。

㈥ 在合营企业中,母公司可以为子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吗急需,谢谢

对合营企业的贷款担保是表内融资还是表外?

㈦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想解除与外方的合作,外方严重出资违约,该怎么处理,走哪些程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果合营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两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6个月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㈧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合营企业关于出资的约定存在的违法现象是什么,合营企业章程中有哪些不合法规定

  1. 网络知道法律方向只解决现实实务问题,不解决假如、可能、或者等假设性问题,不解决类似司法考试的题目。如有现实问题,请直接描述。

  2. 如有不明之处或需进一步了情况,可私信或者添加本律师维信:要不要骑驴而食无膳炉散(数字),以获得专业建议。

  3.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㈨ 合营企业成立须符合法定条件

怎么那么象在找我们做作业......

㈩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业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4.非货币出资的作价方法
(1)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业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