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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是银行算 2024-10-12 18:33:54

税务局帮助企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1-04-27 16:32:30

① 税务局说我公司财务费用过高,收入过少,因我公司一直有贷款,请问怎样解释合理,还应怎么处理

只要你们公司没有做假,就可以解释清楚。
你把公司财务费用的构成列一个表,把每部分(尤其是贷款利息)的数字来源,做一个索引,在索引中,详细列出计算过程,注意不能出错,重要的是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把这个交给税务局就行了。
如果税务局还有不同意见,会提出问题,你解答问题就可以了

② 因为公司贷款,需要出具我们的完税证,请问如何去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具体操作怎么做啊谢谢!

这个区国税局打印就行,可能先要去银行,要带者银行的划款证明才能打
另外最好带着税务登记证之类的

③ 有朋友介绍让我做企业贷,我去做了,给我包装,给我弄了一个公司,我去了工商局,国税局,会不会骗人

企业贷必须纳税,必须开票,满两年,你名下刚注册的公司不管他通过黄牛帮你注册提前到多久,也不可能是有纳税1记录,做不了这个企业贷,这是骗你的!正规的中介机构会告诉你的,你那朋友就是坑你

④ 为什么向银行贷款同时要去税局交企业所得税呢

应该不交所得税吧,企业贷款负债增加,并不是企业收入,所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⑤ 税局知道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会计报表贷款,会怎么处罚柜求高人指点!

如果企业向税务局提供的是真实的报表,即使被税务局查出来,也没什么关系,因为税务局没有相应处罚依据。难的是你要提供给银行那份报表是虚假的证据及书面解释。税务局有可能将做虚假报表的材料提供给银行,由银行出面追究骗取银行贷款的法律责任。

⑥ 企业贷款太多税务局查吗

除非企业因为别的事 吸引了税务局,否则平时谁没事查这个呀,再说企业贷款跟保税又没什么关系。银行愿意贷 税务局管的着么?(除非企业有别的事 呵呵)

说的直白 希望你能看懂

⑦ 税务局为什么不同意企业借款费用费用化

资本化导致企业当期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增加,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金额减少,进而使这些企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当期资产增加、费用减少,从而导致利润和所有者权益上升,等于提前缴纳所得税。同时,又使得这些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相当长的期间内,利润会随着折旧费用的计提而下降。 借款费用费用化就是把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进而使这些企业在借款费用的当期费用增加,利润降低,延期缴纳所得税。但资本化和费用化要按会计制度处理,不是企业自由选择的。

⑧ 什么是税务贷款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以下简称“2000年底基数”)冲减办法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纳税人,是指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二、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应按2000年12月1日“应收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额确定。
三、“38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7%逐年降为5%。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报冲减的2000年底基数的实际期限只有两年(即2001年和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尚未冲减的2000年底基数继续向地税机关申报冲减。
四、纳税人应严格按照“38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2000年底基数,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别定冲减年限和冲减比例或金额,并填报《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办理《关于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此批复一式三份,纳税人、税务所、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后,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纳税人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冲减计划的,应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五、冲减应税营业额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利息”科目(红字),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红字)。
六、对纳税人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不再调整2000年底基数。作如下会计处理,相应核减“应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额:
(一)收到200D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利总额,借记“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38号通知”规定,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2000年底基数,按实际冲减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红字),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红字)。
七、为加强对2000年底基数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的监控管理,自2001年9月份(税款所属,下同)起,纳税人应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2000年底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
八、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2000年底基数的核实和确认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及时批复、同时严格对其2000年底基数冲减各期应税营业额的审核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和纠正。
九、各局应于2001年10月30日前,将已审核批准的《2000年底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十、自2001年9月份起,各局应将《2000年底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数据进行汇总,并按季填报《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十一、自2001年9月份起,对纳税人违反“38号通知”及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致使未缴或少缴当期营业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各局接本通知后请立即布置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
1.《2000年底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申请表》(略)
2.《2000年底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附报资料》(略)
3.《关于2000年底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略)
4.《金融保险企业应收来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