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税这一块。目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公告称,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② 想咨询一下为什么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完毕。银行的存款反正增加了呢。
嘿,恕我愚钝,不太理解您到底要搞懂什么问题?那么,就我的理解来说吧,什么放贷标准啊、贷款准备金啊等等太复杂、太深的东西呢不想讲,简单的说吧:
首先呢,商业银行放了贷款后,一般来说那些放出去的钱在银行留存的份额是很少的,比如企业贷到款后,钱是拿去付货款啊、资金周转啊等等,都付出去了;个人贷到款后呢,钱是拿去买房子啊、车子啊等等,也是付出去了啊,这样资金才能流动起来,且加之现在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对银行放贷的“自产自足”行为有严格的禁止,银行是严禁“自产自足”的,获得正规贷款必须要有正规的用途、去向,贷款放下来必须使用,不能无故停留。
其次呢,因为贷款放出去,属于第三方操作这笔款项,存在比较大的风险,尤其是放给企业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如上所述:贷款放下来必须使用,那么其使用的活动范围、与贷后监督比较不可控,银行必须有足够的跟踪机制,这方面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吧,并且需要对所谓“最坏”的打算做出应急机制——贷款收不回来怎么办,需要做好后手准备。
再次呢,目前就我国的不论所谓几大行也好,小规模商业银行也好,等等吧,每家银行当然希望自己的活期存款,或者说个人储蓄存款越多越好,恨不得这银行只做储蓄业务才好!因为安全啊,可控啊,不操心啊!所以对于很多银行人来说,储蓄存款仍是美味,而流动起来的资金是烫手的山芋。顺便说一句,虽然说这样的银行经营模式相比于当今世界的金融水平属于幼儿园模式,哎,但谁叫咱们目前国内银行的整体素养、专业水平比较低呢?
不知道能不能稍微解开您的疑惑,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③ 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文件的规定:“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④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该在什么时候缴纳营业税税率是多少先谢谢了。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收未收的利息应该在下一季度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
⑤ 请问金融企业的贷款如何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⑥ 发放过信用贷的金融企业有哪些
那太多了,多的可能都数不过来
⑦ 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
如果借贷人逾期还款,不仅会造成个人信用不良,更是会产生一定的罚息,这对借贷人来说,都是不好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贷人是办理的抵押贷款,在信用逾期严重,并且在银行催款多次后,都还未还款,那么银行将通过法律途径来将借贷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
⑧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多少天 营改增
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二十日。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结息日不能迟于该笔借款到期日。
⑨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更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⑩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是流动资产吗
你所说的贷款,在会计核算上属于“短期借款”科目,是属于负债类的,当然也不属于资产类的科目,更不是流动资产。作为企业来说,这笔贷款是属于资金从哪里取得的范畴,即来源是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