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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违规收费

发布时间: 2022-03-23 21:09:36

⑴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查处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C?

⑵ 帮别人贷款,收取点位费,请问违法吗

收取点位,不超过15个点位,是合理合法的,相反,如果你的客户没有履约给你点位,则是违法的,前提必须有书面材料(例如欠条)

⑶ 银行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乱收费,贷款银行要负什么责任

银行客户经理对贷款客户乱收费,贷款银行应该没有责任,有责任也只不过是对员工管教不严,这种情况可以向银监会反映和举报的。

⑷ 银行客户经理是否违规发放贷款,会受到什么处罚

摘要 你好,客户经理违规发放贷款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⑸ 商业银行涉及违规贷款向谁举报投诉

摘要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银行违规放贷,投诉人应该先向银保监会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然后自己准备书面形式的举报材料,将举报材料交给银保监会。在收到举报材料以后,银保监会会将投诉转发给银行,要求银行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建议您可以尽快报案处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哦❤️

⑹ 商业银行涉及违规贷款向谁举报投诉

出现这种情况无法解决,投诉也不能解决问题。首先,你要查询在信用社贷款的时候是不是你本人的身份证,或是重名不重号的人贷款,或是重号重名的人贷款,第二,个人征信系统的记录各家银行只能登记,不能修改和删除,第三,这些问题可能就是以前年度个人未重视信用建设,任意将身份证借给别人贷,或办信用卡,当然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包括银行内部没有严格审查等,第四个问题就是,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就是最近几年的事,02年的时候还没有个人记录,你查一下,有可能贷款是与你同名,但不是你本人,银行在做身份证信息确认的时候,误把你的住处关联上去,出现这种情况只要更新贷款就行了,遇上这样的情况很无奈,也没有办法解决,个人信用记录一般在债务关系终止后七年,也就是你现在不解决,以后永远就是这样。退休价格:退休的一般一年45万左右 不会高太多

⑺ 9家银行因房贷违规被罚款上百万,违规行为是什么

因9家银行涉房贷违规被罚482万。这9家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九江银行、江西德兴农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稠州银行、江西上栗农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西安银行、建设银行。

一、9家银行具体违规行为:

1、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向不符合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贷转存用于月末冲时点。

2、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违规发放商业用房贷款。

3、九江银行上饶分行因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遭饶监管分局罚款。

4、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因贷款审查失职,形成虚假个人按揭贷款,遭青海银保监局罚款。

5、浙江稠州银行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遭银保监会罚款。

6、江西上栗农商行因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未审查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保证金来源不合规遭银保监会罚款。

7、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因个人消费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贷款资金转存银票保证金、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遭银保监会罚款。

8、西安银行雁塔支行因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不严,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遭银保监会罚款。

9、建设银行盐城分行因存在服务收费质价不相符、信用卡透支和个人消费贷款资金流入楼市、贴现资金用途审查不尽职,贴现资金转回出票人账户等违法违规事实,遭银保监会罚款。

最后,小编认为金融行业的灰色地带较多、诱惑大,无论从业人员还是金融机构,都该记住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备抓 。

贷款公司乱收费怎么投诉

不要轻信这些私人小额贷款公司,正规的贷款公司是不会实现收费用的,如果您被骗了要及时的报案,对骗子的电话、账号也要做好备份。

⑼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哪些

你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有:
1、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个人信用风险,也即个人收入的波动幅度和道德品质修养水平,其中个人信用状况还与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密切相关。在收入水平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发展程度。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可利用资源储备不足,商业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征信部门的系统资源不相互共享,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自有净资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虽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但整体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难以跳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怪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开办时间不长,所以在这方面更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通常,商业银行信贷人员仅仅凭贷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最为重要的有无违法纪录和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内部在责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据书面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使得就材料而谈贷款的问题更为严重。同时在贷款发放上,重放轻管的问题相当突出。由于在放贷时对客户的实际情况就只停留在资料上,因而发放后更是没有一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笼统的管理制度,内容泛泛,面面俱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理客户的信贷员无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贷款实际上长期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下。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性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不少新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问题。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4、抵押物难以变现。 
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5、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