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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3-24 05:38:24

1. 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可以银行贷款

2. 国有企业贷款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吗

(一)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3. 国内商业银行给国有企业长期贷款最高年限是多少

这种放贷的提前还贷或者缩短还款年限是可以的。

每个银行的细则都不尽相同,具体的你可以直接找该银行细问。

4. 国有企业贷款还不起,对国有企业本身及法人会造成什么影响会有什么法律处置

企业就是法人啊,你是问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吧?企业因经营不善还不起贷款,如果贷款有抵押物的,被放贷银行起诉后可能被拍卖偿债,企业可能破产清算,主管部门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如有违规行为的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如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会被追究刑责,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被法律处置。

5. 商业银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风险的分类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一下是我直接摘录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监发〔2007〕6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 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七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借款人或担保人能够追加提供履约保证金、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等低风险担保,且贷款风险可控,资产安全有保障的,贷款风险分类级别可以上调。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银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准确的方法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分类方法,并与本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制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及实施细则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小企业贷款损失。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中央法规)

6. 如何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问题

国有商业银行历年累积的巨额不良贷款,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以后,为履行我国承诺,在2007年1月1日后,要将我国金融市场对国外开放,使得我国银行与国外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如何提高我国银行自身经营能力,特别是化解巨额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为增强我国银行的整体经营能力,在国家对不良贷款问题采取一系列的相关措施以后,这一问题表面上看似乎得到了抑制,但不良贷款明降暗升,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从对认识不良贷款划分标准的发展地过程入手,进而按不同阶段分析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结合外国解决同类问题的经验与借鉴,提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思考。
本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章 绪论。揭示现阶段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必要性,强调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章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现状分析。本章首先介绍划分不良贷款标准的发展进程,进而提出对不良贷款的认识,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作初步阐释,在此基础上,论文从两个阶段分析了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
第三章
外国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经验与借鉴。本章分析了曾与我国情况具有相近制度背景的匈牙利和波兰两个国家的典型经验,还分析了最大的美国、日本处理该问题的经验,从这些典型国家的经验中,我国可以获得有益的启示。
第四章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法律思考。本章在前文分析不良贷款问题、介绍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论文从政府经济权力的确认和限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从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了政府依法行使经济权利的三项基本原则;主张对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议设立公司重整制度,细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加速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进而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论文认为,最终解决不良贷款问题需要制度创新,并且有赖于这四个方面的不断完善。

7. 国有企业并轨后是否需要还银行贷款

当然需要,要不然全都破产逃债了

8. 目前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而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又是多少

目前最新贷款基准利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5.85%
6个月到1年(含1年) 6.31%
1年到3年(含3年) 6.4%
3年到5年(含5年) 6.65%
5年以上 6.8%
备注:基准利率由央行规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此为基准上下浮动。

贷款申请需要的条件/材料有如下: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9.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9)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扩展阅读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