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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分类及拨备提取

发布时间: 2022-03-25 09:52:02

1. 与贷款五级分类相对应的呆帐准备金制度应是什么

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从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不断完善,计提范围逐步扩大,计提比例逐步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日益严格,说明央行和财政部门越来越关注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性。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获得税务减免,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特殊准备。

2. 金融机构对贷款分类的划分是怎样的

金融机构对贷款分类的划分是怎样的?金融机构一般会把借款者分为两大类: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并通过分析判断贷款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确定机构自身将会承担损失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这五级分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
金融机构对贷款分类的划分:
一、正常贷款
贷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确保及时还本付息,且不存在还款拖欠、逾期等不良记录。银行对此类贷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誉有足够的信心。此类贷款人给放款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概率很小,基本为零。
二、关注贷款
贷款人当前有足够经济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却存在可能对及时偿还贷款不利的因素。这些因素若继续持续,将会影响到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此类贷款人给放款金融机构带来贷款损失率一般不超过5%。
三、次级贷款
贷款人还款经济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已经无法正常及时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此类贷款人给放款金融机构带来的贷款损失率一般在30%-50%。
四、可疑贷款
贷款人执行抵押或担保后还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只是因为存在贷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此类贷款人给放款金融机构带来的贷款损失率一般在50%-75%之间。
五、损失贷款
贷款人无论如何采取措施都不能够偿还本息,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价值很低。从放款机构来说,再将其作为资产保留在账目上也没意义了。此类贷款人给放款金融机构带来的贷款损失率在75%-100%。
金融机构根据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贷款率,增加利润,保持金融稳定,而我们对这些金融知识的了解能够更好的掌握市场动态,一旦有相关需求就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金融企业会计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

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另外,对于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管发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

因此,新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计提范围要小于《指引》的范围。这种差异的存在说明,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银行监管当局比会计准则制定者更加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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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费用,减少资产,减少当期利润。如果少计或不计资产减值准备就会减少当期费用,增加资产,从而虚增当期利润。

尽管企业已经普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开始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由于准则对具体情况界定的不明晰,在计提具体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计算程序,因此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目前,八项准备中频繁被部分企业当作调节企业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利器的主要项目是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这几项。以下笔者试对这四项进行浅析。

坏账准备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由于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于那些资产较好,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来说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财务报告更能真实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反之,只能成为部分企业调节财务状况的砝码。调增计提比例,就会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还可以减少当期纳税。

短期投资减值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由于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给了一些企业灵活选择的空间,使部分企业通过对计提方法的选择――总体、类别和单项,达到左右利润的目的。

例如,投资类别分A、B、C等多种类别,其中A分a1、a2两种,B分b1、b2两种,C分c1、c2两种。

期末对各项投资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各项投资跌价损益如:a1为-200元,a2为200元,A类合计互为抵消;b1为-300元,b2为200元,B类合计为-100元;c1为400元,c2为-200元,C类合计为200元。

分别按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如:单项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1+b1+c2=-700;分类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B+C=-100;总体计提的跌价损益为:A+B+C=-100。

长期投资减值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有的有市价,有的没有市价,对持有的长期投资是否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更据下列迹象判断。

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4.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取拨备金的比例是多少

  1.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按照风险资产余额的1.5%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2.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拨备制度,在税前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和贷款损失特种准备。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应按不低于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应按五级分类原则,并按以下比例计提: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贷款损失特种准备的计提比例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确定。贷款损失准备实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核销坏账,不得用于日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估计贷款损失风险,根据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使拨备覆盖率(各项贷款损失准备之和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高于150%。

5. 按五级分类商业银行计提贷款专项准备的基本标准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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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早期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

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

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

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6. 如何根据贷款风险类型计提资本金

一、呆账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充分运用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着不够谨慎的财务政策,使商业银行积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其中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账核销的不及时就是主要的体现。回顾一下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中对呆账准备金政策的历史,可以看出,从1988年以前的各银行都不计提呆账准备金逐步发展到1996年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 差额提取,直至本办法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足额提取。这个过程是个准备金提取比例不断提高的过程,反映出金融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识加强,说明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正逐步向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虽然呆账准备金制度经过多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的境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就能充分体现出来: 如民生银行的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4.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14亿元; 浦发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31.77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45.35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境内审计结果呆账准备金余额为15.09 亿元,境外审计结果为25.58亿元。由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银行损益核算严重不实。如果不尽快完善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使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不断积聚,从而无法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这种紧迫的现状,财政部最近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管理办法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结合了国际惯例来运用谨慎性会计原则,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呆账核销的管理,使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从呆账准备金提取与核销管理办法的内容上看,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来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而本办法对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拆出资金等都作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纳入提取呆账准备的范围。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的扩大充分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更加符合审慎管理的原则,使商业银行早已出现的各种垫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资有了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冲减,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风险。 2.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这条规定是本办法改革的一个核心,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于推动商业银行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办法还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这样可以避免金融企业在呆账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利润的分配,挤干金融企业利润中的水分,减少虚增利润的情况。 3.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这也是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改革。在原来的规定中,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币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使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实反映,同时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使金融企业承担了外币汇率变动的风险。新办法改进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资产分别有了相应的准备金。 4.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方面做了更为细致 和明确的规定,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增强了呆账核销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本办法简化了原来复杂的呆账核销手续。原来的呆账准备金核销受到诸多严格限制,从短期看能确保财政收入的实现,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容易使应该核销的坏账得不到及时处理,会导致银行账面利润的虚假繁荣, 有悖于会计谨慎性原则。本办法的执行将使金融企业的呆账能够及时核销,而且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这无疑将会改变金融企业呆账贷款长期挂账的局面,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在许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与突破,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问题。 1. 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的问题。 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虽然已经规定了应按统一的五级分类标准划分进行计提,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而且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难度,也不利于各家商业银行经营指标上的比较,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弹性较大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制度无疑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操纵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将有悖于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财政部门和中央银行应该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标准,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判断成分,同时尽快建立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监管体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同时还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之为各商业银行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基准。各商业银行应该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质量分级体系和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 2. 税务部门要从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办法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呆账准备金税收制度即按贷款余额1%的比例差额提取在税前列支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状况,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励商业银行充足的提取呆账准备金的作用。因为按原有的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商业银行在没有合理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下,迫于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可能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所以,税务部门应根据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的情况,给予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商业银行尽快提足呆账准备金。从国际上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来看,各国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鼓励商业银行及时充足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应该体现鼓励商业银行提足呆账准备金和及时核销呆账的目的。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便于商业银行更好地执行新的呆账准备金制度。 3. 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的问题。 本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的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国金融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基数是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如果将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势必出现贷款本金也要计入营业税缴纳的计算基数。这和税法中对金融企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相矛盾,同时也会加重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不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对呆账核销是这样表述的,即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可见两个制度中对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据笔者看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账务处理规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账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初衷。

7. 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有那几种

问: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一项: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8. 贷款准备金的种类和计提规则

贷款准备金是指对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征缴贷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准备金一般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货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1.一般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自1997年起,商业银行在计提范围内,按照年初贷款余额的1%计提。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计提的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提取的参照比率:对划分为关注类的贷款,提取比率为2%;对次级类贷款,比率为20%;对可疑类贷款,比率为50%;对损失类贷款,比率为100%;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据贷款损失的程度,上下浮动20%。

3.特种准备金

特种准备金是根据贷款的国别、行业、特别风险等提取的准备金。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9.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如何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货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底停止执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执行有一定选择性
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再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计提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也可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将全部贷款按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的贷款资产范围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财税〔2015〕9号文件对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财税〔2015〕9号文件与银发〔2002〕98号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纳税人注意分清日常经营活动中哪些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顺序
财税〔2015〕3号文件和财税〔2015〕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9号文件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400
贷:贷款 400。
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不能将当年的贷款损失400万元直接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资备余额1100万元,再计提贷款损失资金准备600万元,造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300万元。
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发生的贷款损失1400万元会计处理相同,但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负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1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零。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金融企业应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105120)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两者差额即是纳税调整金额。在企业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度台账,准确反映各年度贷款损失准备账面计提与税前扣除的情况。
当年贷款损失为400万元时。附申报表填报1: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年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时,因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不足冲减,剩余100万元贷款损失可以直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销贷款损失时是通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直接计入损益,将100万元贷款损失直接计入税收金额后进行纳税调整。
附申报表填报2: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10.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按什么计提,到底是按五级分类计提还是贷款余额的1%计提,还是两者都提

有两种处理方式:

1、按税法规定的1%标准调整,多计提的调回来

借:借款损失准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2、直接按计提,在所得税汇算时按1%做调整就是了,交的税和实际计提的不一样,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汇算时,缴纳所得税的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会计上所得税费用10万,应交所得税是15

借:所得税费用10 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应交所得税15

(10)金融贷款分类及拨备提取扩展阅读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