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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贷款的危害

发布时间: 2022-04-01 01:45:12

企业贷款好处 坏处是什么

好处是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增加企业的投入,
坏处是加大了生产成本的费用,只有加大生产量才能降低成本,必须得有市场销路的配合。

㈡ 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后果:
1、有贷款就会有利息支出,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就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支出。

2、企业如果有大量的贷款,也就是负债,就会导致企业的负债率过高,银行为了保障利益,要么就减少借款,要么就会提高利率。
3、贷款有固定的还本付息日,当贷款到期时就必须支付一部分很大的资金。

㈢ 企业间借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 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如:约定不论盈亏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联营行为;约定一方向企业投 资,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资行为等,在实践中都将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 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企业与 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进一步做了明确和细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 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 1、对借贷本金应予归还出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的规定,借贷本金 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有详细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原物或资金,缔约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 错承担相应责任。 2、对借款利息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迟延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 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 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的规定,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缴,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 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 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的规定,企业违规借贷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可能处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借人有可能丧失担保利益 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是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 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将无法获得或获得的担保利益将会大打折扣,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丧失收回本金的保证。 4、企业借贷无效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如果企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或非法 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㈣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借贷风险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㈤ 企业借长期贷款的利弊

企业长期债务融资的有利之处是:
(1)付息成本低。
由于债券受限制性条款的保护,安全程度高于股票,所以长期债券的利
息支出成本低于股票的股息成本。还有,债券的利息是在所得税前支付,有
抵销所得税的好处,而股票则是在所得税后支付,显然债券的税后成本低于
股票的税后成本。因此,债券为企业提供了低成本的资本来源。
(2)发行成本低。
债券的发行成本一般低于股票的发行成本。
(3)债券融资不会稀释企业的每股收益和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
(4)长期债务的风险小于短期债务。
长期资金为企业提供了比短期资金更高的流动性,企业可以有充裕的时
间安排本金的偿付,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破产的风险。
(5)债务融资可以为企业产生财务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的每股收益增
加。
长期债务的不利之处在于:
(1)财务风险加大。
长期债务的增加会使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破产风险增大,也因而使企业的
总资本成本增加。
(2)在长期债务合同中,各种保护性条款会使企业在股息策略、流动资
本和融资决策等方面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3)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源以满足固定利息支出和偿债基金等固定现
金流出的需要。

㈥ 请问中小企业贷款会有哪些风险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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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应该关注以下风险:

当前经济形势复杂,风险因素多变,中小企业虽处在各个不同行业,但却面临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体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影响,生产与销售增速双双放缓,部分企业处于经营亏损困难时期,甚至是减产或停产状态,企业的经营风险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当前涉及企业的几类风险值得银行重点关注,需加强防范控制。下面将从五个角度来分析中小企业贷款值得关注的风险。

一:涉及民间融资的企业值得关注

受经济形势影响,许多企业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加之近两年社会民间高息融资风生水起,部分企业经受不住高额利息诱惑,将部分生产资金投入到民间融资领域,导致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给贷后监控带来了一定困难,间接或直接地对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构成了威胁。

二:偏离经营主业的企业值得关注

一些中小企业除了经营自身主业外,还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资本市场等其他行业,由于受自有资金、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宏观政策把握等因素影响,加之难以预料的各类风险,使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力不从心,很难达到预期目标,潜在风险较大。

三:关联担保企业风险值得关注

一是担保公司关联现象要关注。当下担保公司在为银行借款客户提供担保的同时,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单位,大都也是银行的借款客户,导致担保公司为违约贷款客户代偿后,必然要对反担保单位进行追偿,这就势必对反担保单位自身生产经营和归还银行贷款构成了连锁影响。二是企业之间互保风险值得关注。为解决担保难问题,银行在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时对无抵押物的企业,采取了企业相互担保或联保方式,其中一户出现风险,就要涉及多个企业,银行很难顺利处置。

四:行业系统风险值得关注

受国际金融危机、宏观政策调整、发展战略转型等因素影响,钢贸、光伏等行业风险已经完全暴露,生产形势与效益始终处于低迷状态。为此,对处于行业低谷的企业及露出风险端倪的行业,银行要密切予以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行业系统风险。

五:淘汰行业贷款风险值得关注

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力度加大,部分被南方发达地区淘汰的“三高一资”或低技术、低产能的产业逐渐向北方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特别是一些机械部件加工、蓄电池加工、纺织印染行业等产业,这些被转移承接过来的产业,整体水平处于初级加工阶段,技术含量低、能耗高、占用资源大,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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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企业银行贷款的优缺点有哪些

企业从银行贷款的优点:
1、费用少。相对于其他的融资工具,银行贷款是成本最低的一种,银行贷款的利率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利率高于小企业贷款优惠利率;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贷款利率可能高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借款利率等。综合起来,银行贷款利率仍是具有比较优势的。
2、资金来源稳定。由于银行实力雄厚,资金充足,资金来源也比较稳定。中小企业的借款申请,只要通过了银行的审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且满足了贷款的发放条件,银行一般总是能及时向企业提供资金,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企业从银行贷款的缺点:
银行贷款的门槛高。银行为了控制贷款的风险,往往对企业的资质、信誉、成长性等方面要求很高。而且银行往往需要抵押物,但是中小企业大多数都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来做抵押,所以就导致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㈧ 企业之间为什么不能相互借贷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及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㈨ 企业间借款过程中涉及到什么风险

企业间借款的风险及防范:
1、风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防范措施: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