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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关闭企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4-05 03:43:25

『壹』 国家关停企业补偿标准是怎么样

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国家关停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国家关停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国家关停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国家关停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国家关停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国家关停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关停企业当中,一般中小国家关停企业和私营国家关停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贰』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存在问题

银行资金来源决定资金运用,资金来源总量、结构决定资金运用的总量和结构。商业银行如此,政策性银行也不例外。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筹集了大量资金,为国家重点建设、进出口行业、农业发展等提供了极其有力的保障。但从长远来看,在现有的资金筹集中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影响和制约了政策性银行业务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资金成本高、期限短、数量有限。政策性银行现有的资金筹集槊道中,主要是来源于向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指夸性金融债券,利率一般高于商业银行吸收的同期储蓄利率,期限为3-5年。而政策性贷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利率和期限的优惠上。大部分政策性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期限多在5年以上,有长达20年。短期资金长期占用,必然增加银行经营的难度和风险。贷款利率的优惠与高成本的资金来源必然导致亏损,负债愈多亏损愈多。从一定意义上讲, 国家财政将弥补这些亏损,政策性银行的目标也不是盈利,但长期大量的亏损在目前国家财政紧张的情况下,补贴是解决不了的。而且,政策性银行虽不以盈利为目标,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商业性金融业务常常存在矛盾,银行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保本经营”,长期亏损和依靠补贴既无益于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和进取,又给借款者造成错觉,产生有意拖欠,甚至拒不偿还,反过来增加亏损的可能性。
在筹集资金的量上,也不适应政策银行的发展。从这两年金融债券的发行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看,债券的增长速度不能适应政策性资金需求。而且,在三五年后,随着偿债高峰的到来,借新债还旧债,同时还要保证政策性项目所需资金,政策性银行所需资金的规模必将成倍增长,由此进一步增加其业务开展的难度。 (1)贷款资金死滞沉淀过多。在政策性银行信贷资产中,有相当部分是在成立时由各专业银行或原国家六大投资公司划辅过来的。这些信贷资产由于长期的政策性因素管理松懈,造成许多资产死滞沉淀。有关研究表明,农业发展银行的死滞沉淀资产占信贷资产的20%左右,而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基金和其他委托贷款的回收率不到10%,利息回收率则更低。只因其皆连续签订展期合同,故其呆账、呆滞率尚无表现,但从其催收情况看,这些资金的顺利回收将困难重重。
(2)逾期贷款比倒过高。从目前来看,政策性银行刚运行几年,贷款质量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则是逾期贷款的大量存在。据统计,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给河南某县的贷款中,贷款逾期率达39%,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给水运行业的政策性贷款中,逾期率高达50%以上,而目前在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知中规定:“逾期贷款率不得超过8%”。虽然政策性银行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不必执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规定,贷款质量指标尚无具体规定,但拿现行的逾期贷款率去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指标相比,其相差悬殊之大,足以说明其贷款风险程度之高。
(3)潜在的贷款损失威胁日益加大。从这两年的情况看,政策性银行贷款呆账,呆滞率均低于专业银行,利息偿还率有的高达90%以上,呈现出良好的运行状态。但征这表面的良好状态下,存在着极大的损失威胁:
首先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才运行几年,而许多贷款都是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偿还期限尚未达到,所以,“两呆”贷款比率较低,一旦到达回收高峰,矛盾显现出来,比倒势必扩大。
其次是因为在己归还的贷款本金特别是回收的利息中,相当一部分是企业用政策性银行贷款拨付的资金偿还的,这也是银行实行“收贷挂钩” 所产生的结果。还有一部分企业为继续使用政策性贷款,便通过其它银行贷款来归还政策性银行贷款利息,获得良好信誉来争取贷款。也就是说“收贷挂钩”制度约束了企业在贷款年限内守约按期归还债务,但一旦贷款投资结束后,没有了切断资金这一硬条件的约束,这些企业是否可能按期偿付债务呢?从目前各大专业银行普遍存在沉淀贷款情况看,这种可能性极小,这实际上是企业短期行为使贷款风险滞后发生。
再从政策性银行贷款的保障形式看,政策性银行贷款方式多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比倒不大。据河南某县反映,该县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80%以上为信用贷款,没有抵押或担保,而在开发银行交通行业的贷款中,有60%上由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即铁道部和国家民航总局等担保, 在担保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等均无详细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如何向担保人进行索赔,也是一个潜在的难题。在另一些担保合同中,保证人资格则完全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或同为银行的债务人,相互担保,实际上是“担而不保”。
最后,贷款风险潜在威胁的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贷款企业。根据政策性银行对象太部分是效率低或亏损或潜亏企业,这些企业所欠银行贷款事实上是很难收回的。目前中国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中20%的呆账,多半来自这样一些企业,在各商业银行将政策业务分离出来后,这样的企业多半推给政策银行承担,从而进一步增加政策银行贷款的风险。

『叁』 什么是政策性挂帐贷款

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所需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各项费用开支,基本上由国家银行提供粮食贷款解决,粮食企业用销售收入和财政部门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如粮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财政补贴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就不能如数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此产生的对银行的欠账称之为"粮食财务挂账"。

『肆』 什么叫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贷款,全称“政策性银行贷款”:

① 政策性银行贷款由各政策性银行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年度贷款总规模内,根据申请贷款的项目或企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审核,确定贷与不贷;
② 效益也是政策性银行贷款需要考虑的要素之一;
③ 政策性贷款是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
a.一方面,它具有指导性、非盈利性和优惠性等特殊性,在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提供优惠;
b.另一方面,它明显有别于可以无偿占用的财政拨款,而是以偿还为条件,与其他银行贷款一样具有相同的金融属性——偿还性。

『伍』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具体操作

政策性银行是以债权人的身份加入到项目管理中的。随着BOT等新的项目融资方式的推广,资金的提供方在项目的建设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功能。由于债权人等融资方积极加入到项目管理中,使得项目的风险和效益等因素在项目的抉择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政策性银行的项目监督体系包括项目审查制度、项目评估制度、项目论证制度、项目建设监督制度、项目验收制度、项目档案制度等。 政策性银行以债权人身份加入到贷款项目管理中去, 其管理思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形成对贷款项目的良好管理,在内部组织框架上进行有效设置;二是对贷款项目进行全流程的现代化管理,在其中运用项目管理的思路。 政策性银行对贷款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发展阶段进行流程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结合各阶段的特点,做好风险控制。 (1)对贷款项目的总体论证。贷款项目在申请贷款之前已经过相关部门的论证和立项审查,所以贷款银行应侧重于论证贷款项目与本行资金可贷能力是否相适应,以及对项目本身在技术条件、经济条件、政策条件及组织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
(2)贷款项目的效益评估。这一环节直接关系到贷款经济效益高低和能否保证收回,是事前控制风险的重要步骤。因此,承贷贷款项目必须进行周密的投资成本和预期效益的比较分析和评估鉴定,以确定贷款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银行必须对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比较分析、分类排队。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明显的项目优先考虑,保证供给;而对效益相对较差的项目推后考虑,以促使效益较高的项目顺利进行。
(3)贷款项目的审查。在贷款项目的审查阶段,银行以债权人身份开展工作,这是区别于一般项目管理的。一是对贷款对象的经营能力(项目承建能力)及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和落实,以保证贷款能够有效利用,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从承贷行方面讲,通过贷款项目审查,落实贷款使用条件,以确保贷款本息能按期收回。贷款项目审查的关键之处在于:经过项目的论证和评估,项目本身已经完善,重点在于项目的落实, 即项目能否按预期计划建成投产。这需要贷款项目的建设方或营运方有娴熟的资金使用技巧。否则,贷款项目不能按期投入建设,银行贷款本身将面临不能收回的风险。在贷款项目的审查阶段,主要应审查领导的群体素质、贷款资金的运用能力、项目工程和配套设施,以及申请贷款所应具备的政策条件及其他配套条件等。
(4)贷款项目的建设监督。在贷款发放以后,贷款银行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贷款按规定用途和合同计划进度合理使用。贷款项目监督的直接对象是贷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内容包括技术监督、财务监督和效益监督3个方面。贷款银行主要进行财务监督,审查企业是否按贷款合同的要求使用贷款以及企业是否遵守了贷款合同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
(5)贷款项目的验收。项目验收是指银行随着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每一环节、每一部分的质量检验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银行的贷款项目负责人在有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对项目工程严格验收,确保工程进度合理、质量合格,为确保按期收回贷款打下物质基础。
(6)贷款项目的归档。每一笔贷款项目的操作都蕴积着大量的经验和教训。贷款银行必须对每一笔贷款项目在结束后及时作出总结报告,详细报告项目运行的全过程,以及在贷款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同时,项目的归档管理可以为无法按期收回贷款的项目进行的管理提供详实的备查资料,以分析贷款风险并采取措施降低贷款损失,预防同类风险的再度发生。

『陆』 政府强制关闭企业后,如何处理企业所欠贷款

政府强制关闭企业后,企业所欠贷款按照清算程序,以企业资产进行偿还,不足以偿还的按比例偿还。
清算企业债务的清偿能力,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如企业实收资本少于注册资本应补足各自认缴资本。企业以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应缴纳未缴税款;3.尚未清偿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公司清算是一个过程,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清算程序。所谓的公司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经过的具体步骤。

『柒』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改善

(1)加快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世界上政策性银行产生的历史来看,比较成功的组建模式一般是“先行立法,后建机构”,即先制定颁布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规(尤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然后根据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规组建专门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应尽早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进一步指明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资金来源、业务范围、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收回的程序,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亏损,建立企业还贷约束机制,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贷企业3方的责任及处罚办法等。 (2)正确选择政策性贷款项目,在源头上控制贷款项目风险。政策性银行是政府银行,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进行资金投放,但它同时也是金融企业,其贷款作为银行贷款,可以低息甚至无息,但决不可以放而不收。否则,贷款将成为财政拨款而失去银行特征。对于在政策范围内的贷款项目,政策性银行必须自主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和评估论证,择优扶植,选择效益好、盈利或微利、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如果政策范围内的项目达不到评审条件,也不予贷款。
(3)政策性银行需要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对贷款建立先进的项目管理,并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政策性银行要办成真正的银行,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借鉴商业银行管理制度,实行贷款风险管理,在承担必要的贷款风险的同时进行积极和全面的项目风险管理,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完善贷款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经营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将责权利相结合,督促信贷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完善银行监控预警系统,开发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系统,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对借款人、地区、行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大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现场监管力度,使监管关口前移,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捌』 什么是政策性国有企业

应该是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目前这项已经不存在了,已经是依法破产了。
它是临时的制度,为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逐步向建立依法破产机制平稳过渡 ,也就是从依政策破产向依法破产过渡。
政策性破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杀手锏”

自1994年起,政策性破产工作历时15年,是持续时间最长,工作难度最大,支付改革成本最高的一项国企改革措施。它不仅是“三年脱困”的杀手锏,更是国有企业结构调整、重组脱困的利器。

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临危授命

改革开放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发生在特殊的体制改革环境与特殊的经济成长阶段中,它涉及到国有企业结构分布、规模调整、产业及企业组织结构改造、制度变迁和创新等等一系列问题。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观念的转变,而且是国有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后普遍面临的必然选择。破产本身既是国有企业脱困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适应国内相关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复杂的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临危授命

1.我国正处在结构转换、工业化加速的历史时期。迄今为止经济发展史上体现不同成长阶段的重要范畴,如农业国、工业化、后工业化、信息化等等,核心首先是一种结构意义上的转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增长,但经济发展作为结构的转变,如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就业结构、技术结构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往往还需要更长时期的积累和发展。

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动的统计数据判断,我国现阶段的结构调整发生在工业化加速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结构变化极为迅速,从而对企业破产重组提出了深刻的历史发展性要求。而这一历史时期的结构急剧变化又具有鲜明的工业化特征,因而就推动经济增长而言,企业破产重点是围绕提高第二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破产必须服从工业化效率提升的历史要求。在这一基础上还要充分注重从业人员安置对于企业破产的特殊体制意义和社会意义。

2.国有企业的宏观体制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的财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国有企业的筹资来源和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资金由无偿使用改为有偿使用;二是企业流动资金增量需求全部由银行贷款;三是税制改革由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四是财政体制开始向公共财政转化。以上财政体制改革,结束了国有企业吃财政大锅饭的历史,国有企业进一步被推向市场。

金融体制改革,加快了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系统扮演着政府或财政出纳的角色,国有银行在承担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承担着许多政策性贷款。双重职能的混淆,使得银行贷款行为扭曲。各级政府直接干预银行的贷款决策是相当普遍的情况。大量经营不善、效益低下、资金周转不灵的国有企业要由银行的“安定团结”贷款维持生存,企业靠银行借贷发工资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从1997年开始,国家对国有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一是实行金融系统垂直管理,统一法人,从管理体制上削弱了地方对金融系统的干预,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了必要的体制条件;二是将银行的政策性职能与商业职能分开,分别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创造了条件;三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开始按照商业银行运作规则进行管理,严格审核信贷和贷款条件;四是从2004年开始,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将进一步深化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并明确了时间表,与国际惯例接轨。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使得大量国有企业再也不能躺在银行身上过日子了,过去企业被掩盖的各种矛盾开始显现,并逐步表面化、尖锐化。以上国有企业宏观体制环境变化对企业重组提出了新的要求,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3.我国所有制结构已从单一演变为多元。在我国,没有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企业破产重组不可能普遍发生。改革开放20多年来,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剧烈变化最为深刻的制度原因在于社会财产制度的演变,特别是所有制结构的演变为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创造了可能。从1985—1996年年发生的企业资产结构变化,明显地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85—1992年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资产制度开始变化,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开始下降,但速度并不显著,7年间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所占比重仅从85.4%降至77.8%,平均每年下降不到1个百分点;自1992—1996年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资产制度改革明显加快,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从70%以上下降至58.4%,4年间下降了10多个百分点,平均每年至少下降3个百分点以上。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及“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指导思想后,各地产权制度改革和重组步伐大大加快。总之,我国现阶段的企业重组是在所有制结构发生并仍在发生深刻变化的制度背景下展开的,特别是在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非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展开的,因而,企业重组如何与所有制结构演变目标相协调,尤其是与非国有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不能不成为企业重组重要的考虑因素。

4.多元化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的发展,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是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崛起,对国有企业形成直接挑战。从1985—2003年,国有企业产值比重从65%降到21%,而集体、私营、外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的比重同期从35%上升到79%。国有企业的发展速度、盈利能力、资金利用效率,已开始明显低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多元经济并存格局的出现使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有企业面临新的考验。二是外资企业的大规模进入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90年代以来,大量外资带着跨国公司的技术和管理开始抢滩中国市场,其方式从过去的合资、合作,转为越来越多地采取独资形式,在一些如家电、日化、饮料等竞争性行业以及计算机、电子设备、信息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中,外资企业已经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在其他非垄断行业,外资与合资企业也迅速扩张,且增长较快,资产质量也较高。国有企业受到外资的冲击越来越大。三是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进一步接轨。为迎接加入WTO的挑战,中国长期保护性关税开始较大幅度下降,到2001年关税税率已降至15.5%,各项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迅速提高。从1992年起,我国从贸易规则到商品价格,日趋与国际市场接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大幅度减少,一批与世界贸易规则相背的内部文件被废止,外贸经营权进一步放开。市场价格波动不仅受供求关系影响,与国际市场的关系也日益紧密。国内市场的国际化使国有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复杂的改革开放背景下,面对多年形成的国有企业沉疴,政策性破产临危授命,趟出了一条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前无古人之路。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历经曲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在传统体制下积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不仅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结构调整,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1988年正式生效。但由于各方面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改革成本不落实等原因,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一直难以实质性推进。为促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在《破产法》的基础上,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推进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逐步展开。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大体上可分为几个阶段。

起步探索,抓好试点的阶段(1994年—1996年)。199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发59号文件,提出在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工作试点。试点工作的开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启动了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探索,另一方面引导人们突破思想禁区,开始认识到企业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破产的现实逐步为社会各方面所接受。

完善政策,全面推进阶段(1997年—2003年)。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0号文件,补充完善了破产政策,并将试点扩大到全国111个城市。1999年以后,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又把关闭破产的重点集中到纺织、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结构调整任务重的行业,国有企业破产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针对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工作,200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了中办发1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安置职工的政策。随着破产工作的全面实施、探索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并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出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工作队伍。

统筹规划,稳步过渡阶段(2005年-2007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为适应金融等领域改革的深化以及新《破产法》即将出台等新的形势,从2004年初开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共同编制完成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和部门协商,2004年12月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2005年2月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对今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任务,实施的范围、时间和重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到2008年要基本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为了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衔接,总体规划还对当时的工作程序和相关政策作了调整。全国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对贯彻落实总体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总体规划的实施,标志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开始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即在继续做好国有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的同时,逐步开始向建立依法破产机制平稳过渡。

全面完成,收尾攻坚阶段(2008年)。2008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的最后一年,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进入到最后的攻坚阶段。按照工作部署,全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克服困难,国务院确定的总体规划内项目基本上完成了审核工作。

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对实现政策性破产工作任务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有些省市对原有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完善,出台了新的文件,确保破产工作在政策上不留尾巴。有些省市召开动员会,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分人分户负责督办,有关部门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一些中西部财政比较困难的省市,多方筹集改革成本,甚至向银行贷款用于确保破产资金到位。一些有政策性破产任务的中央企业倒排工作进度计划,完善工作责任体系和政策措施,努力完成2008年的工作任务。

15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共实施关闭破产项目约5000户,安置职工近1000万人。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成效显著。

十五年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基本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1.促进了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一是劣势企业的关闭破产,消除了一批亏损源。在国有企业3年改革脱困期间,1997年亏损的6599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中,有1529户是通过兼并破产消除亏损的,占脱困企业的29.49%,3年间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使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减少亏损316亿元。

二是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关闭破产加快了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结构调整,并使这些行业逐步实现了整体扭亏为盈。在纺织行业限产压锭、亏损糖厂关闭、有色金属行业重组下放、煤炭行业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改革脱困等多项工作中,政策性关闭破产都是关键性措施。

三是促进了国有企业素质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好转。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从23.8万户减少到15万户,减少了40%;实现利润从214亿元提高到4951亿元,增长了22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增长,一方面是宏观调控保证了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效果开始显现,其中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2.促进了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激发了企业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只能生、不能死,不仅破产不行,行政性的关闭、撤消也难以做到。在这种僵化的体制下,企业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普遍缺乏市场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破产法》出台后,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国有企业破产长时间只能停留在法律和研究层面,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找到了一条在现实条件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形成了一套使国有企业能够退出的政策措施,使国有企业的破产从理论探讨变为现实行动。国有困难企业不仅可以破产,而且能够破产,像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优胜劣汰机制。这种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也激发了国有企业提高经营能力、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内部管理的内在动力,形成了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源泉。

3.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难点和重点是如何在破产过程中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政策性关闭破产实质上是政府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企业关闭,特点是政府介入深、组织程序严谨,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平稳进行。任何一家企业破产,当地政府或集团公司都要组织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工作队伍进入企业实施操作,宣传和解释政策,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动员各方力量,测算和拨付职工安置托底资金,接收企业所办医院、学校等,对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实施社区化管理,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依法维护破产企业的正常秩序等等。

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条件下,政策性破产通过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化解了资金来源不足的压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破产企业职工最关心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问题也都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多年来,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国有金融机构担负了大量破产项目的审核和债权损失核销工作,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承担了大量资产损失。各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在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稳定。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财政承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托底责任,几年来各级财政为此支付了大量改革成本。

正是由于政府的直接介入和主导运作,化解了许多矛盾,几年来,虽然破产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逐年明显减少。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已经到了最后收尾的攻坚阶段,广大长期工作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战线上的同志再接再厉,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坚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工作任务,为历时15年的政策性破产工作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历史性的贡献。

『玖』 国家20063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近几年来,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做好今后几年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研究制订了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总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规划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已列入规划的拟关闭破产企业,按年度编制关闭破产计划。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总体规划的实施范围包括:一是新增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1610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以上企业共计2116户,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重点是:继续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关闭破产项目审核办法
负责项目审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一)在国资委下发报送年度项目的通知后,各省(区、市)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应在1个月内完成关闭破产预案的制订和申报工作。(二)国资委应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初审工作,将拟关闭破产企业项目表(含各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明细)送有关部门审核。(三)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国有金融机构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提出意见,视为审核同意。(四)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个月内,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国务院。
三、加强企业债务的审核和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对拟关闭破产企业的债务核对工作,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不得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而影响审查进度,担保企业履行担保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国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国有金融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协调小组和企业通报审核进展情况。
拟关闭破产企业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关闭破产预案并说明有关情况,确保关闭破产预案中的资产、债务、各类人员及各项费用标准等数据真实可靠,主动配合国有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审核工作,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核任务。
对列入总体规划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在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实施前转让或出售已确认的债权(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经国家批准的债权转让除外),也不得加紧追讨债权及担保责任。但对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有关金融机构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有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终结时法院裁定的清偿率进行清收。股份制金融机构(包括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债权由金融机构按照内部议事程序,依据企业破产终结法院裁定依法核销。
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考核时,应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核销贷款发生的损失因素予以考虑。在核销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贷款时,如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货后管理无违规违纪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可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后再核销呆帐。
四、严格破产操作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落实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协调小组要做好拟关闭破产企业、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做好列入总体规划的中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全国领导小组要会同各地协调小组,按照“先移交后破产”的原则,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协调小组要对拟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政策培训,组织企业编制好关闭破产预案,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协调小组和有关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项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得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不得私分、转移、故意贱卖拟关闭破产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不得恶意逃废国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用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接收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承诺,积极创造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妥善接收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资产和人员;已改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市场规则办事。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事件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全国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审批该地区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暂停下达该地区的关闭破产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五、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继续把做好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关闭破产期间,企业的党组织、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停,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化解各种矛盾。各地协调小组要对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工作负责,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