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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是银行算 2024-10-12 18:33:54

给其他企业转贷款资金

发布时间: 2022-04-09 01:36:16

『壹』 别的企业向银行贷款,贷款资金借给我公司使用,只收我公司银行贷款的利息。这样的协议怎么写

如果是通行过银行贷款给你,可以做委托贷款.
如果是直接借款给你公司,可做投资协议

『贰』 什么是转贷款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建议你可以找个担保公司帮你做
就是把房子进行第二次贷款
先批贷然后找担保公司垫资帮你把尾款还上
再帮你贷出钱来
把钱还给担保公司就行了
这期间只需给你垫资金额的利息就可以了
一般不多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叁』 企业将银行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要开发票吗

首先企业个人转贷是违法的行为,你的贷款行知道了,肯定不肯的!
第二如果做为自有资金借款,不需要发票应该也可以入成本,只要有收据或单据就可以!
所以,转贷要注意,借款的问题问下会计!

『肆』 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有什么好处

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有以下好处:一是融资成本低。二是贷款期限长。三是可结汇。四是提高社会形象。转贷款项目得到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的高度关注,支持的子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伍』 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有什么优势

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有以下好处:一是融资成本低,使用转贷款资金的项目平均融资成本比市场平均约低10%。二是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贷款期限长,根据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资金回流周期,给予一定的还款延长期,期限最长可达近20年。三是企业使用华夏银行转贷款资金可结汇。四是提高社会形象。转贷款项目得到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的高度关注,支持的子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陆』 公司给其他企业借款账务及税务如何处理

1、应做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借款利息收入不能税前扣除,应与当年损益一起缴所得税

3、利息收入缴5%的营业税(似同金融保险业处理缴5%),利息收入的0.1%缴堤围费,2010年12月以后的利息收入还要按营业税的5%和3%分别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报纳税。

(6)给其他企业转贷款资金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柒』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给其他企业转贷款资金扩展阅读

企业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捌』 企业贷转借资金的分析与处理是什么样的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顿网校为您解答:


一、现象和原因分析

贷转借资金是指一家企业从银行贷出款项后,再转手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资金。银行放款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什么企业都能从银行弄到贷款。于是在我国的企业群体中,就出现了一个较为普遍的“贷转借”现象:有条件贷款的企业,从银行把款贷出来,再转手放给没有条件从银行贷款的企业使用——这两个企业多是关联公司,大多数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并且,他们转贷的利息不加价,银行给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给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还有子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这个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集团公司中。

二、行为和政策分析

母公司贷款子公司使用的“贷转借”行为——我们仅限于非资本化资金的讨论,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双方都涉及税收。

1)母公司的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后,应给子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并交纳营业税;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法,也要把利息收入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注意,这里的权益性投资,不是按实收资本而是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就明确,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还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3)借款利息的扣除与投资是否到位也有关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就是说未缴足资本金的企业若发生了借款,相当于未缴足资本金数额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进行扣除。

其余部分的借款利息在满足相关列支条件可以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3)处理建议。针对关联企业贷转借资金的问题,我们建议如下:

1)可采用委托银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贷来的款项再委托银行放给子公司。这手续虽然麻烦些,但程序清晰,没有税法的“模糊地带”,也可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

2)母公司向银行贷款,若将其中一部分转借给子公司,其利息由母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子公司凭双方借款协议将属于自身承担的利息支付给母公司,则不需到税局开票。这样,母公司在从事“贷转借”业务时,就可通过“自留使用一部分贷款”解决子公司开发票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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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银行贷款为什么银行不直接打给借款公司,而是先打给其他公司,在从其他公司转到借款公司。

银监会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是需要受托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方要提供受托支付的账户,银行据此将款项转入受托支付的账户。银行这样做不错。从其他公司转到借款公司,两个公司这样做不对。

『拾』 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
本条规定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但针对该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企业之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不得有违反《民法典》规定;应当注意企业放贷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
如果企业拿自有资金进行借贷,企业对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如果是非自有资金借贷,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给企业企业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是无效。
需要区分企业是否是经常性放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出借企业不能以放贷为业。
如果普通企业以放贷为业,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特征,达到一定程度,则性质就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这必将会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许的,相应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这个度如何把握,还得看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各级法院的态度。
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
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