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小企业不良贷款问责心得
扩展阅读
赣州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2024-10-12 14:29:34

小企业不良贷款问责心得

发布时间: 2022-04-09 14:38:22

A. 如何对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环节,是贷款发放的基石,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
个别信贷人员由于只看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而造成贷前调查失实。在贷前调查中,除了按一般的调查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外,还要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贷前调查工作如果不扎实,一是可能增加信贷
的资产风险,二是可能丧失与每个优良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的机会。贷前调查主要分为个人贷款与企事业贷款两种。个人贷款相比企业贷款而言,它的贷前调查较为直观,着重查看客户以前的信用记录,其次可以看一下客户的经历、经营能力、社会关系、品行等方面,最后再查看第二还款来源情况。
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较为复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调查:一是借款人资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贷款条件,看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管理部门等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关系、品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了解企业的职工人数和人员构成情况,特别是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经
验。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很高,但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理念,那么该企业的产品也不会有多大的竞争力,它的获利能力也不会太强,假如银行对其发放贷款,那么贷款的风险度将会比较高。二是数据分析与采集。查看企业历史记录,包括人行征信记录及商业银行帐户往来情况等,看其与银行
有无信贷合作,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实地查看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盈利能力、法定代表人综合能力、管理人员情况等,了解企业生产用电、用水情况,这些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力。还有,通过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值得一提的是,温州的小微企业普遍存
在阴阳财务报表的情况,单从财务报表中很难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所以还要结合企业生产销售订单、抽查货物发票等手段来进一步核实其内在真实的财务状况。温州的企业与民间融资的关系比较密切,单从银行征信系统很难完全掌握其借贷情况,这也是贷前调查的难点这一。三是调查贷款原因。借款单位申
请贷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这是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要分析借款人产品是否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是否恪守信用等条件。近年监管部门提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前调查中要结合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每一笔贷款的调查都能到位。
二、贷后管理的重要地位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最终环节,与贷前调查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贷后管理与贷前调查前后呼应,是控制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发生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是不断变化的,可能在审批授信时客户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行业政策的影响、客户投资失误的影响,上下游的影响(原材料涨价、产品降价或需求减少等)会引起客户经营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贷后管理就是要跟踪客户经营财务状况包括其商业信用的变化,及时发现可能不利于贷款按时归还的问题,并提出减贷或退出的措施。
温州银行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营销提出“六项机制”建设、“四单原则”的基本要求:规定凡从事相关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小微企业信贷务“六项机制”建设包括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定价、贷款审批、单独核算、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等六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四单原则”包括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这里重点讲述激励约束机制,将小微企业授信情况纳入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包括小微企业客户经济增加值、综合回报、新增和存量户数、笔数和金额、授信治理、管理水平等,根据全行年度发展导向及考核侧重对上述指标进行挑选组合。建立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免责与问责追究制度,即对新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小于0.5%且经办人员已按《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尽职管理,酌情给予免责;对新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大于0.5%或经办人员未按《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将追究其责任,主要有“逾期贷款质询制”、“风险贷款责任评议制”等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是贷后管理的对象,企业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多变,影响因素广泛,不仅会受到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同时还受国际经济影响。未来经济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全球流动性变化迅速,市场波动明显加大,这些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影响,也对银行贷后管理的专业性、风险预警与应对能力以及决策水平和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信贷市场已经转变为买方市场,银行间的无序竞争时有发生,造成客户逆向选择,一些道德风险如“短贷长用”,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移用贷款,将企业经营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将实体经济贷款用于虚拟经济投资。部分集团大客户利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降低授信条件,迫使银行放弃部分贷后管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往往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怕得罪客户,丢失了业务,不敢采取应有的贷后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如果放弃贷后管理的一些要求,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失去对风险的及时管控。强化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安全理念,强化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管理,要求信贷责任人采取多种办法、深入企业掌握贷款挪用情况和证据,发现问题,及时减少或退出贷款。逾期贷款发生后,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B. 不良贷款问责经济处罚未落实完不能离职吗

不良贷款问责,经济处罚未落实的情况下是不能离职的,如果你违规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那么你需要接受惩罚。

C. 如何理解不良贷款问责红线

存款准备金率降低,银行留存的为了应付平时借贷款等业务的现金量就降低,银行就不需要那么多钱了,银行贷款给别人的成本就低了,银行利率就低了。
但楼主你说准备金调存贷款没调,那是因为:
一、人民币升值幅度减小,则导致外汇占款下降,对冲了很大部分降准放出的资金;
二、超额准备金率仍高于正常水平,就是说银行本来流动性就不错,降准没啥意义;
三、流动性过剩压低银行间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会升高

D.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不良贷款之后一般采取哪些措施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E. 不良贷款的负面影响

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 贷款 不良贷款额 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 29578.37 7598.78 21.56% 中国建设银行 17663.88 2679.60 11.90% 中国农业银行 19129.60 6982.03 30.07% 中国银行 18161.89 4085.31 18.07% 合计 84533.74 21345.72 25.26% 根据日本的经验,中国经济也象日本一样被不良贷款所拖累。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资产的危害性。
1.不良贷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响银行对经济的支持能力。中国的银行对贷款极其谨慎小心,就是因为不良贷款太多,影响了银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发行基础货币来解决不良贷款问题,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如果对之掉以轻心,不良贷款的大量发生还会诱发社会道德风险,如果加大处理不良贷款的力度又可能会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破产,增加财政风险和社会危机。 1、加强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今后每一笔贷款的质量,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2.加大中国企业的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的经营和竞争机制。
3.适当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给一些能救活的企业输血,使之起死回生。
4.发行基础货币,冲淡不良贷款。
第3和第4种办法都是增加货币供给,通过适度通胀抵消不良贷款,从而活跃中国经济,使经济增加活力。 【企业不良贷款玩起“大转盘”】
企业因不良贷款产生的坏账,总让银行心慌慌,为了避免更多的贷款计入坏账造成利润下降,有些银行绞尽脑汁,开始玩起了坏账“大转盘”。某商业银行的分行为一笔5亿元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百般困扰。借款的开发商开盘后销售情况很差,造成资金回笼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该银行的贷款。
按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规定,这笔贷款从利息违约开始就计入五级分类中的关注类贷款。如今,这笔贷款就要下滑至不良类贷款。一旦下滑至不良类,该分行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行长及相关责任人肯定会被问责,整个分行上下也会受到严厉的批评。因此,该分行千方百计为这笔不良贷款找寻“大转盘”的下家。
不久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得知了此事。由于临近年末,各家银行都尽量压低不良贷款。在贷款变成不良贷款后,银行会让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这样就能在财务报表上让不良贷款“消失”。
具体操作手法是: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合同,银行卖断这笔贷款;资产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定债权重组合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下设的公司以委托贷款形式、以20%的年利率向开发商授信,让开发商偿还银行贷款,但款项直接划给银行,不由开发商经手。资产管理公司当然不会做赔本的买卖,它一方面从银行获得基准利率下浮10%的贷款,另一方面将资金借给开发商,获得超过基准利率一倍多的收益率。
可以看出,这笔贷款从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者可以借此大赚一笔。同样5亿元的贷款,银行的年利率为7%,而转手到资产管理公司后,利率高达20%,翻了一倍多,对开发商的财务压力可想而知。
面对强势的银行,房地产开发商也只能配合,因为一旦进入银行授信“黑名单”,所有融资渠道基本都会被关上。面对资产管理公司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大转盘”中的输家也只能继续玩下去。
业内专业人士指出,虽然银行通过这种卖断贷款的方式掩盖了坏账风险,有助于让资产质量显得“干净清透”,但实质上是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影子银行”的金融体系中。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日前对中国日益膨胀的“影子银行”风险以及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流动性错配和道德风险提出警告。IMF表示,一些估算显示,通过“影子银行”提供的借贷总额占中国GDP的比率高达40%,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十分必要。

F.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 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反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辖内经营单位或不良贷款较少的办事处也可设臵不良资产管理岗。
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度制定、监督考核、统计监测、业务指导、资产保全、项目审查(咨询)等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负责全辖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清收处臵。不良贷款原则上应全部集中管理、集中处臵。小额个人类不良贷款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处臵方式。 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不良贷款规模,设臵不良贷款专职或兼职处臵岗。
第七条 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县级联社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有关事项的审议。
第八条 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分别设立大额不良资产处臵咨询委员会,按照权限设臵审议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咨询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分别设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逐级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经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分类认定后,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均应进行贷款移交。正常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资产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正移交)。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由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移交给信贷管理业务条线(以下称逆移交)。
第十一条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形成一个月内,完成正移交。
(一)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材料。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原贷款管理单位向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报告及档案资料清单;
2、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按照档随账走的原则,根据账务划转情况交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4、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责任人;
5、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在贷款管理单位内部岗位之间移交,由原贷款管理责任人制作移交清单,向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不良贷款管理单位应对移交的不良贷款组织尽职调查;
3、对不能在一个月内移交的不良贷款,经贷款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迟移交,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4、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四)不良贷款移交后,原贷款管理单位、贷款管理责任人要积极配合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处臵工作。
第十二条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要在一个月内完成逆移交。
(一)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贷款移交清单。县级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向贷款管理单位提交贷款移交报告和档案资料清单;
2、贷款管理单位对照档案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并对贷款进行实地调查;
3、贷款管理单位指定贷款管理责任人;
4、县级联社分管主任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贷款的移交。
1、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岗制作贷款清单,向本单位指定的贷款管理责任人移交相关贷款资料;
2、本单位负责人对上述移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贷款移交完成前,各相关单位对拟移交贷款的管理责任不变。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避免因移交影响贷款管理工作。贷款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人对接收的不良(正常)贷款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移交后,要及时将移交资料清单、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对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要建立监测台账,制定清收处臵计划,并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责任制。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是不良贷款日常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开展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备忘制。 以工作日志、会议纪要、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方式记录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和报告不良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记录内容入档留存。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主债权及担保权利的日常维护,要围绕尽职催收、权利保全、现场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进行。
(一) 尽职催收。定期向还款义务人催收不良贷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书签章后作回执留存。
(二)权利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及时主张权利,确保不良贷款诉讼时效、保证及抵(质)押担保期间、申请执行期限、资产查封与续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现场检查。及时了解还款义务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变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关注还款义务人的动向,掌握其他债权人对其采取的维权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系统业务信息的维护。及时将不良贷款日常管理获取的数据、信息等资料完整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好系统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形成的资料要及时入档,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章 尽职调查与估值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不良贷款现状,掌握还款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清收潜力。
第二十二条 正移交期间首次尽职调查后,公司类不良贷款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个人类不良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尽职调查。对出现重大情况的贷款,要随时调查。定期进行的尽职调查由不良贷款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双人调查,清收处臵责任人为主调查人。不良贷款进行处臵时,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成立项目小组,实施尽职调查,项目小组组长为主调查人。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采取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还款义务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或有负债、涉诉案件、还款意愿、贷款抵(质)押物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完成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还款义务人的各项信息,满足不良贷款估值、定价需要,为不良贷款处臵方式的选择和处臵时机的确定提供参考。尽职调查信息按要求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六条 估值。估值是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不良贷款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内部估算的过程。不良贷款的估值应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偿债意愿、抵(质)押物的权属以及国家政策、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 不良贷款的估值参照省联社规定的不良资产定价有关方法,实行双人测算、交叉复核。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估值结果可用于不良贷款处臵预案的研究制定、处臵结果的分析评价、不良资产处臵损失的整体评测,也可作为贷款分类调整、减值准备计提的参考。
第六章 清收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清收处臵方法和手段,实现不良贷款收回、风险化解以及损失核销等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制度。不良贷款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对每笔贷款确定清收处臵责任人。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密切监控还款义务人的还款能力变化,并结合日常管理及尽职调查时所掌握的情况,采取直接催收、账户扣收等方式清收处臵不良贷款。
第三十条 制定清收处臵预案。对新形成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责任人应当在移交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清收处臵预案,明确清收处臵期限、拟采取的方式等。对清收处臵预案要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并选择有利处臵时机,启动清收处臵程序。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实施清收处臵方案。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条件成熟后,应根据拟定的处臵方式,成立项目小组,组织尽职调查,制定清收处臵方案,并根据权限设臵履行审查、审批程序。项目小组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清收处臵方案,在规定的处臵时限内对不良贷款实施处臵。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偿、依法诉讼、破产清偿、以资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代理清收、资产臵换、呆账核销及损失退出等。选择不良贷款处臵方式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综合考虑还款义务人的还款意愿、偿还能力、抵(质)押物变现及贷款风险情况,择优选取。不良贷款清收处臵可选择一种或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在同等条件下,现金清偿优先于非现金清偿。
(一)直接追偿。依据债权凭证,直接催收、扣划账户资金或督促还款义务人处臵有效资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清收处臵责任人应通过账户查询、电话短信、上门催收、预约面谈以及发送函件等方式,强制或敦促还款义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依法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还款义务人履约。采取依法诉讼方式的,应按照省联社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诉前论证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不得以诉讼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产清偿。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企业法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款义务人,要积极参与破产重整或破产分配,根据重整协议和清算结果重组或清偿贷款。
(四)以资抵债。当还款义务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愿承接债务的主体等第三方)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实施以资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臵回收入账,减少抵债资产损失。
(五)债务重组。在还款义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下,依据各方(包括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对债务构成予以调整。包括修改合同条款、债务落实、债务承接、债务削减等方式。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拟重组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债务重组方案,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贷款操作规定办理手续。对不良贷款实施债务重组时,应对还款义务人以及第三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审慎确定重组方式和重组条款,落实有关担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约定义务。
(六)债权转让。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臵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外部买受人。债权转让可以单笔转让,也可以将多笔不良贷款按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组合,形成资产包整体转让。
债权转让程序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债权转让办法执行,坚持公开操作、市场竞价的原则,审慎使用协议转让的处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将不良贷款委托给具有清收处臵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受托人依据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对受托不良贷款进行清收处臵,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委托代理清收期间,要及时了解代理人的清收进展情况,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控和督促,发现有损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为,应及时终止代理合同。
(八)资产臵换。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臵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现不良贷款批量处臵。用于臵换的资产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真正拥有所有权、处臵权、收益权,且能按要求变现、足额抵顶债权的资产。臵换方案必须取得人民银行、监管、税务等部门的书面同意。
(9)呆账核销。对符合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应提供符合核销认定条件的确凿证据,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内销外追的原则,对未依法终结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贷款继续追索。
(十)损失退出。表外不良贷款符合绝对损失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予以终结性退出。对已认定绝对损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要建立退出台账,债权资料封存入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 处臵定价。不良贷款处臵基础价格应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处臵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方式与手段。创新方式实施前,应向上级咨询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处臵还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审处分离。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实行不良贷款清收处臵与审查、审批相分离。
(二)集体审议与授权决策。决策人依据社员大会(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的授权,对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处臵方案予以决策。
(三)关系人回避。与还款义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不良贷款处臵的各个环节,应予回避。
第七章 监测、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制度。省、市、县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对不良贷款形态结构、质量变化、权利保全、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内容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不良贷款清收处臵监测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和评价不良贷款的变动和处臵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分析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联社要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尽职行为,要及时纠正、问责。办事处(市联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处臵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对重大处臵项目应及时检查。省联社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激励机制。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人员的薪酬分配与不良贷款清收处臵成效挂钩,对有功人员计酬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管理处臵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在申报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损失列支、利息减免及通过其他清收处臵方式将不良贷款纳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贷款形成处臵损失或认定绝对损失终结性退出前,均须对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尽职调查、清收处臵等环节进行合规检查,对因不尽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对尽职履责的责任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环节业务操作要求,参照省
联社相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G. 我要贷款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