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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央行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4-19 22:41:41

⑴ 房证和供暖公司地址不一样拿着产权证和身份证能更改供暖地址不

如果房产证的地址和电脑的地址不一致的话是不行的!
您这边需要带产权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供暖公司的服务窗口办理更改供暖地址信息!
备注:如果你的房子在贷款状态,这样要去房管局前,先去贷款银行递交申请表,目的是通知银行你要更改房产证资料,之后连同申请表、相关资料、银行代表一齐前往房管局。至于银行代表可能需要找中介公司帮忙啦,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不会和你前往房管局的,所以要找一个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中介公司代劳,费用自付,最好问一问银行那些中介公司可以代办此事。

⑵ 如何贯彻落实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重点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调控、社会扶持、自我发展的原则;坚持热是商品、公平交易、交费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用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集中供热领导小组,下设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贯彻执行;

(二)负责城市集中供热整体调度,监督检查供用热情况,对供用热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

(四)组织供热企业参与建设工程的供热系统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五)配合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执行和热费收缴。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考虑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采暖锅炉。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室外管网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城市集中供热室内供热设施,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审核后方可施工;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产权、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企业厂区内的供热设备和管线,由热源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

(二)热源企业厂区外(以围墙为界)的供热管网包括主干线、支干线(由主线至热力站)由供热企业投资建设,并负责维修和管理;

(三)热网支线(热力站至用户引入口)和室内供热设施共用部分,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材料费由用户承担;新建热网支线,仍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投资,供热企业负责施工,有偿维修管理;

(四)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修和管理。

第十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植树,埋设线杆;

(六)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

建设项目在施工时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由供热企业监督实施。

 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

第十四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应按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年度计划,组织生产、经营,确保供热的正常运行;在居民住宅用热和工业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居民住宅用热。

第十五条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应当签订书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停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

新用户或扩大用热面积的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提交有关用热面积、层高、建筑位置图、平面图、采暖系统图等资料及用热申请书,经审查具备供热条件,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合同后,方可供热。拒不签订合同,供热企业不予供热。

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间、用热面积、室内温度标准、热价标准、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热,逐步推广先进的供热计量措施和控制措施;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供热效果进行监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一)新开发的楼房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总供用热合同,待房屋售出时,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户供用热合同;

(二)租住公有房屋的,由用户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

(三)非公有房屋租赁的,由出租人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

(四)房屋产权变更、用户变更的(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应同时变更供用热合同,不变更的,房产交易部门或公证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供热企业不予供热;

对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未变更供用热合同的,应补办合同变更手续,并结清尾欠热费,否则不予供热;

(五)用户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核实后,变更或终止供用热合同。未办理手续的,仍按原用热面积收取热费;

(六)用户因拆迁停止用热的,应及时到供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热费,终止供用热合同,否则新建建筑物不予供热。

第十八条 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室内管网位置,改变热用途;

(二)擅自接通管网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三)擅自在供热设备上安装启闭控制或放水装置;

(四)跑、冒、滴、漏等浪费用热;

(五)放弃维修管理,造成用热系统故障;

(六)其它有损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热费,由供热企业向用户直接收取,用户应当自觉交纳。未经供热企业同意,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代收。

第二十条 集中供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执行。如遇政策性调整,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集中供热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层高在33米以下(含33米)的,按标准计收;层高33米以上,4米以下(含4米)的,加收03倍;层高4米以上,5米以下(含5米)的,加收05倍;层高5米以上的,加收1倍。

第二十一条 热费收缴以一栋楼为一个控制单位,逐步实现单元控制。

每栋楼的尾欠热费交纳额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供热:

(一)交足所有尾欠热费总额的80%以上;

(二)每个用户交足尾欠热费的80%以上;

(三)80%以上的用户交清全部尾欠热费。

第二十二条 新采暖期热费收缴实行供热期间按月收取的办法,由用户在每月10日前,结清当月热费。对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提前15天书面通知或公告,予以停止供热,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职工公补热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供热期内随工资按月发给本人,供热企业向职工个人直接收取全部热费。

 由财政部门负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用热费,由供热企业、用热单位、财政部门共同核准后,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供热企业。财政部门不负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用热费,由用热单位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

 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公用热费,按财务年度在供热期间向供热企业分两次交清。

第二十四条 新开发的商品房,在尚未售出期间的热费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向供热企业一次性预交2年热费,待房屋售出后,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施工用热热费,自供热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按供热价格的三倍由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交纳。

第五章 违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这一者,由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逾期不执行的,由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违章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向供热企业赔偿。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或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否则供热企业有权停止供热。

擅自接通供热管网的,补交自接通当年供热之日起至拆 除之日止的三倍热费,对无法查清接通日期的,按其所接管网启用时间起算。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无故不按供热时间供热或中断供热的,由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责令其恢复供热;供热参数和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限期调整。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交纳热费的,按欠费额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多次催缴无效者,供热企业根据情节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妨碍检查供热设施,无理取闹,威胁、殴打工作人员或破坏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失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⑶ 限电贷款怎么办

可以延期还款,找其他人借。
1.关于限电贷款,一涨价造成的电力紧缺;二是中和达标带来的能耗双控。当前席卷全国十几个省份的限电停产主要是因为能耗双控。 从限产贷款的行业来看,主要是有色金属、钢铁、水泥和化工等高耗能行业,限产停产会使得相关产品的价格上涨。 限电对企业造成的影响,限电停产地方上有就业、经济增长的压力,而企业则要考虑订单交货问题、而且员工的工资、厂房的租金和各种费用也不会因为停产就不用出了。
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几个月的限电停产可能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能耗双控以后将成为常态,我国已向国际社会承诺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碳中和目标将在较长时期内成为经济的重要变量。高耗能企业,必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能耗,才能避免不被能耗双控影响生产经营。
2.根据电厂距港口路途远近,运输费用不同,使用运输工具不同,装卸费用也不同,煤的成本还要增加这仅仅是煤,电厂生产还需要水、油、脱硫脱硝催化剂等辅助原料的投运,除了上面那些生产原料的费用,火电厂还有很多其他的费用,比如还有巨大的财务成本,电厂投资很大,动辄是几十个亿,相当大一部分是依靠银行贷款。每个月都还银行贷款,利息是个很惊人的数字。机组日常维护和检修成本,发电厂是个系统工程,平时要维护,每年都有定期检修,隔上几年还有大修和技改,这都是海量的费用机组设施损耗也是一大笔费用。机组也是有寿命的,设计寿命一般是30年,每天都有折耗,就算不发电也有损耗,另外大机组启停一次也是有费用的
3.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加强出力预测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相应调度机构。 是组织实施替代,同时实现优先发电可交易。修订火电运行技术规范,提高调峰灵活性,为消纳可再生能源腾出调峰空间。鼓励开展替代发电、调峰辅助服务交易。切实保障电力电量平衡安排优先发电。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
拓展资料:
售电公司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应根据有关电力交易规则,按照自愿原则签订三方合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⑷ 供暖公司收到的政府补贴收入如何做账要交税吗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一般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以下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⑸ 私营供热公司如何盈利

随着集中供热面积的扩大,热网监控业务和计量温控市场的规模也在扩大。根据供热节能行业的企业技术特点、业务经营特征,目前我国的供热节能企业有三类经营模式:
销售型企业:这类企业多拥有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其前身多为从事某一方面精细研究的特定企业,如行业上游的仪器仪表企业通过延伸自身的产业链而扩展组建成供热节能型企业。这类企业利用自身在产品设计、生产环节上的优势,在提供差异化产品的同时获得收入和利润。
工程服务型企业:这类企业多为区域型的供热节能企业,规模小,缺乏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通过购买上一类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产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施工为主的系统集成服务来获得收入和利润。
一体化服务型企业:这类企业具备整体方案的开发设计和成套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能完整覆盖设计、生产和服务的所有环节,具有全产业链的业务特征。其产品丰富、规格品种齐全,能够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特别定制的节能方案设计、节能产品、数据服务、供热托管等运营服务,以此获得收入和利润。

⑹ 青岛2020年供暖时间几月到几月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采暖期为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四月五日。

线上缴费: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和微信钱包等线上支付平台实现快捷缴费。

线下缴费:用户也可持供热证或用户信息卡上的用户编码,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缴费,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终端等多种方式缴纳热费。


(6)供热企业央行贷款扩展阅读

冬季,如果室内温度长时间过高,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晕脑涨、思维迟钝、记忆力差。

同时,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容易患伤风感冒。如果室内温度过低,则会使人体代谢功能下降,脉搏、呼吸减慢,皮下血管收缩,皮肤过度紧张,呼吸道粘膜的抵抗力减弱,容易诱发呼吸道疾病。

⑺ 供热管网是否可以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物

应该可以。管网是固定资产啊。

⑻ 2022年3月中期借贷便利实施时间

2022年3月中期借贷便利实施时间(3月14日-3月20日) 。
一、国内大政要闻
1、国常会:扎实有力抓落实,推动经济在爬坡过坎中保持平稳运行
3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要求扎实有力抓落实,推动经济在爬坡过坎中保持平稳运行。会议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44个方面52项重点工作,逐一分解到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并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来源:中国政府网)
2、刘鹤主持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研究当前形势
3月16日,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问题。会议研究了相关问题。关于中概股,目前中美双方监管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来源:中国政府网)
3、国资委成立科技创新局、社会责任局
3月16日消息,经中央编委批准,国务院国资委成立科技创新局、社会责任局,并于近日召开成立大会。(来源:国资委网站)
4、发改委印发《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3月17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指出,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五项重点任务。(来源:发改委网站)
5、发改委组织召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国视频会
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国视频会,推广地方先进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会议强调,下一步要把握三个关键。一是要提升归集共享数据规模,同步推进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信用信息共享,做到多种共享方式相结合。二是要提升平台网络的渗透水平,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同时严守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三是要提升支持政策的含金量,拿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成本、分担风险。(来源:发改委网站)
6、发改委部署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专项核查
3月18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安排近期对各地和中央企业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专项核查。通知要求,要签足中长期合同,煤炭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数量应达到自有资源量的80%以上,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用煤应实现中长期供需合同全覆盖。(来源:发改委网站)
7、财政部: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3月16日消息,近日,新华社记者就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问题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来源:财政部网站)
8、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月1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来源:财政部网站)
9、财政部、证监会: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
3月18日,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称,针对当前多发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相关内部控制缺陷,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主要目标是评估和应对为迎合市场预期或特定监管要求、谋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最大化、骗取外部资金、侵占资产、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动机,对财务报告信息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风险,特别是防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舞弊风险。(来源:财政部网站)
10、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月18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财政部网站)
11、工信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增长
3月17日,工信部部长肖亚庆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工业经济恢复态势明显,为实现一季度平稳接续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工业经济运行面临新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要加大已出台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来源:工信部网站)
12、商务部:用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3月17日消息,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用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部门要结合外向型企业特点,用好服贸基金等直接融资手段,推动金融信保机构与服贸基金合作开展金融服务创新,积极为外向型中小企业融资纾困解难。(来源:商务部网站)
13、统计局:1-2月份国民经济恢复好于预期
3月15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司长付凌晖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1-2月份国民经济恢复好于预期。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7.5%。从环比看,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34%。(来源:统计局网站)
14、最高法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的施行,对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最高法网站)
二、中国金融政策
1、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信息
本周,央行共开展1400亿元7天期逆回购(中标利率为2.1%)、2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为2.85%)和700亿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由于本周有500亿元7天期逆回购、1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到期,央行本周实现资金净投放2600亿元。(来源:《中国金融政策报告》课题组根据央行网站整理)
2、央行传达学习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
3月16日,央行行长、金融委办公室主任易纲主持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金融委第51次专题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人民银行系统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要求,货币政策要主动应对,新增贷款要保持适度增长,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保持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来源:央行网站)
3、央行召开2022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
3月16日,央行召开的2022年反洗钱工作电视会议指出,2022年要推进《反洗钱法》修订,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修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来源:央行网站)
4、央行等四部门及浙江省政府: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3月18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化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健全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构建数字化金融运行体系。(来源:央行网站)
5、银保监会: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防范过度信贷风险
3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6、银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
3月16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会议精神,并就做好下一步银行业保险业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会议要求,要积极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积极出台对市场有利的政策。要大力支持直接融资,促进融资结构优化。引导信托、理财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开展真正的专业投资、价值投资,成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7、银保监会:加大对“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3月16日消息,从银保监会获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抓实信贷投放,在保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持续增量扩面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中长期贷款,加大对“专精特新”、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联动相关部门继续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建设,督促银行做优体制机制和专业能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能。(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8、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体系
3月17日消息,从银保监会获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体系。一是深入研究扩大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问题,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二是探索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转换机制,鼓励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业务的研究,加强追踪和回溯,为进一步出台规范提供依据。(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9、证监会坚决贯彻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3月16日,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召开后,证监会党委迅速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就抓好贯彻落实进行研究部署。会议指出,证监会将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动加强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金融运行。(来源:证监会网站)
10、证监会:深入推进公募REITs试点,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
3月18日消息,当前,证监会正在会同相关部委,进一步深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完善制度机制,拓宽试点范围,更好发挥公募REITs的功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来源:证监会网站)
11、外汇局传达学习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
3月16日,外汇局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会议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以中小企业为重点优化外汇服务,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加强外汇市场监测研判和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市场主体更广泛使用汇率避险工具,积极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来源:外汇局网站)
12、外汇局:2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3月18日,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表示,2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2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42亿美元,综合考虑远期结售汇、期权交易等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趋向均衡,呈现小幅逆差65亿美元。截至2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138亿美元,与1月末相比保持基本稳定。(来源:外汇局网站)
13、北京:“钻石之星”培育为优质企业上市提速
3月16日,北京市正式启动今年的“钻石之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活动。北京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将为参与培育企业提供10万元奖金奖励和专属服务大礼包,服务企业上市“最后一公里”,支持优质企业加速登陆资本市场。(来源:北京日报)
14、天津市金融服务“一带一路”亮点频现,去年与沿线国家跨境收支达264亿美元
3月14日,从天津市金融局获悉,天津市金融机构服务“一带一路”亮点频现。2021年,全市对“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2107.8亿元,同比增长16.1%,占全市进出口额的25%;与“一带一路”国家跨境收支合计达264亿美元,同比增长13%。其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超570亿元,跨境人民币结算在支持“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来源:天津日报)
15、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共筑抗疫金融防线
3月17日,上海银保监局发文称,3月以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专项通知积极应对,全面部署,统筹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做好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保障工作,倾金融之力守“沪”,共筑抗疫金融防线。一是扛起金融担当,畅通基础金融服务。二是彰显金融力量,加大重点领域支持。三是传递金融温度,创新防疫服务方式。四是践行金融为民,投身志愿抗疫一线。(来源:上海银保监局网站)
16、深圳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文,六大举措力挺经济社会发展
3月1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金融服务支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通知》,就疫情期间做好金融服务提出六项举措,包括提升抗疫金融产品服务质效、做好受困企业及个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局网站)
17、香港金管局加息至0.75%
3月17日,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公布将联邦基金利率的目标区间上调25基点至0.25-0.5%。因应美联储的决定,香港金融管理局同日亦上调基本利率。根据预设公式,基本利率设定于0.75%。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表示,美国正式进入加息周期,是市场预期之内的事。香港的金融系统及货币市场继续保持有序和畅顺运作。(来源:香港金管局网站)
18、澳门贴现窗基本利率调升至0.75%
3月17日,澳门金融管理局把贴现窗基本利率调升25个基点至0.75%。鉴于澳门元与港元挂_,两地政策性息率变动必须基本一致,以维持港澳联系汇率制度的有效运作。因此,澳门金管局跟随香港金管局同步调整其基本利率。(来源:澳门金管局网站)
19、山东银保监局联合七部门出台措施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见效
3月14日消息,山东银保监局与央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见效助力山东省绿色低碳转型的若干措施》,从建立推进机制、营造政策环境、优化金融服务、构建组织体系、强化外部激励等5方面提出10条措施,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山东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来源:山东银保监局网站)
20、央行长春中心支行颁布多项举措保障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不断档”
3月16日消息,面对当前吉林省疫情防控形势,央行长春中心支行出台了多项举措,要求吉林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坚持疫情防控不松懈的同时,确保金融服务“不断档”,有力有效支持吉林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保障市场主体信贷需求, 二是畅通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流转,三是加强现金供应保障和安全管理,四是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通畅运行,五是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六是做好征信查询服务,七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
21、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支持总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3月19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黑龙江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迁入黑龙江省,支持总部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外省优质上市公司(不含房地产企业)迁入,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纳入省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站)
三、海外金融政策
1、美联储2018年12月以来首次宣布加息
3月16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宣布上调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25个基点到0.25%至0.5%之间。这是美联储2018年12月以来首次加息。美联储临时主席鲍威尔在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美国经济强劲增长、劳动力市场继续走强支持了美联储本次加息的决定。同时,俄乌局势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高度不确定”,除全球石油和商品价格上涨等直接影响外,军事行动本身及相关事件可能会抑制全球经济活动,进一步扰乱供应链,并通过贸易等各种渠道对美国经济产生溢出效应。金融市场波动可能导致信贷收紧,继而影响到实体经济。(来源:新华社)
2、美国总统拜登签署1.5万亿美元的法案
3月15日消息,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总额为1.5万亿美元的法案。该法案将在9月之前为美国政府提供资金,并为乌克兰提供136亿美元的人道主义和安全援助。(来源:央视新闻)
3、拉加德重申欧洲央行不会急于加息
3月17日,欧洲央行行长拉加德表示,欧洲央行所有举措都将是渐进式的,不会在结束购债计划结束后立即加息。拉加德重申,欧洲央行仅在第三季度购债计划结束“一段时间”后,才会就利率变化展开讨论。欧洲央行管委、荷兰央行行长诺特(Klaas Knot)也表示赞同,他预计欧洲央行今年只会加息一次,小于目前市场预期的两次。(来源:财联社)
4、欧盟宣布对俄罗斯采取新制裁措施,取消俄贸易最惠国待遇
3月14日,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在社交媒体上宣布,欧盟已决定对俄罗斯采取新一轮的制裁。主要措施包括取消俄罗斯的贸易最惠国待遇,禁止欧盟企业投资俄罗斯油气行业,禁止向俄罗斯出口奢侈品和高级汽车,禁止俄罗斯钢铁出口至欧盟等。这是俄乌冲突爆发以来欧盟对俄采取的第四轮制裁。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表示,欧盟还将寻求停止俄罗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中的会员资格。(来源:央视新闻)
5、欧盟理事会就碳边界调整机制达成协议
3月15日,欧盟理事会就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相关规则达成协议。根据这一机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水泥、铝、化肥、钢铁等产品征税。该机制是欧盟委员会去年7月提出的一揽子环保提案中的核心内容。(来源:央视新闻)
6、德国联邦内阁批准2022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3月17日,德国联邦内阁批准了德国财政部关于2022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根据该预算草案,德国今年的常规财政预算将新增997亿欧元的债务,以应对新冠疫情危机所造成的后果。(来源:新浪财经网站)
7、法国宣布冻结俄罗斯央行220亿欧元资产
3月20日,法国经济和财政部长勒梅尔表示,法国已经冻结了俄罗斯中央银行220亿欧元的资产,还冻结了俄罗斯有关个人在法国机构账户中的资金约1500亿欧元。另有约30名俄罗斯人在法国的价值5亿欧元的房地产也被冻结。(来源:央视新闻)
8、英国央行上调基准利率至0.75%
3月17日,英国央行宣布,将英国基准利率从0.5%上调至0.75%。这是2021年12月以来,英国央行第三次加息。(来源:新华社)
9、日本央行宣布维持现行货币政策宽松力度
3月18日,日本央行在结束为期两天的货币政策会议后宣布,继续维持当前货币政策宽松力度,维持现行利率水平不变。央行表示,继续将短期利率维持在负0.1%的水平,并通过购买长期国债,使长期利率维持在零左右。资产购买方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年度购买规模上限继续维持在12万亿日元水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购买规模维持1800亿日元。今年4月以后拟逐步缩小商业票据和企业债的购买规模,旨在回归疫情前水平。(来源:新华网)
10、IMF:乌克兰危机或将根本改变全球经济秩序
3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表示,长期来看,乌克兰危机或将根本改变全球经济和地缘政治秩序。包括亚太部主任李昌镛在内的多位IMF官员当天联合撰文,认为乌克兰危机对全球各地区经济的影响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传导:一是食品和能源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进一步推高通胀,进而侵蚀收入并打击需求;二是与俄罗斯、乌克兰邻近的经济体面临贸易、供应链和汇款中断等问题;三是企业信心下降和不确定性上升对资产价格造成压力,可能导致金融环境收紧和国际资本流出新兴市场。(来源:新华社)
11.世界银行宣布为乌克兰追加2亿美元资金援助
3月14日,世界银行宣布为乌克兰追加2亿美元的资金援助,以增加对乌克兰的人道主义援助。加上最新的一笔资金,世界银行为乌克兰提供的援助总额已经超过9.25亿美元,其中3.5亿美元已经交付乌克兰(来源:央视新闻)
12、俄财政部:1.172亿美元债券利息的支付指令已发送给银行
3月17日,俄罗斯财政部发布消息表示,已经对到期1.172亿美元债券利息支付进行了处理,相关付款指令于14日发送给处理此类交易的银行。(来源:央视新闻)
13、阿根廷参议院表决通过450亿美元外债重组协议
3月17日,阿根廷参议院经过近10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最终以56票赞成、13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批准通过阿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的偿还450亿美元贷款的债务重组方案。(来源:央视新闻)

⑼ 物业单方面停止供暖

你家是哪的?各地政策都应该差不多~

我家前阵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如果是大连的)可以打大连市供暖投诉电话95105151,应该可以解决,实在不行,就可以打大连市行政投诉电话12345,一定可以解决! 退款具体依照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有具体说明 :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 1999年7月29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或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商、城建、房地产、物价、劳动、环保、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和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经批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热应实行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房屋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移交工作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内开发新区、改造旧区和在城市供热管网敷设区内的用户,应实行集中供热。城市供热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合并原有分散供热设备的,供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第十五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前(含表、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表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表前的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
第十七条 在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 1.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
(三)栽植树木;
(四)排放废物、废液;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进行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须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四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将合同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用热合同文本,由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度应为 18℃,不低于16℃。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及失水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第二十三条 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避免或减少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供热 8小时以上的,应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
(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
(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
(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用户应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供热费缴纳标准与缴纳办法及特困户减免政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工程造价 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可以保留的城市供热工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应保留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无资质、越资质等级或超范围设计、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供热工作不符合国家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批建设房屋的供热设施未实行分户控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处以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突发性责任事故,或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突发性事故未及时抢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让、移交供热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放弃供热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第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并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供热单位的责任连续 2天以上7天以下供热低于16℃的,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连续7天以上供热低于16℃的,除按供热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外,应按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并视情节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强制恢复,并对单位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给供热单位或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的,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 3‰的滞纳金;用户逾期仍不缴纳供热费和滞纳金的,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拆除供热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供热管理人员,阻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