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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贷款贴息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2-04-20 22:37:47

『壹』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字[1995]081号),是关于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文件。在相关的税务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具体征免项目进行了明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注:2004年8月11日发文)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见《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5、其他有关规定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国家及省、市财政部门在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贴息、补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形式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该项目的工程成本;企业在非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资本金投入形式的,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无偿资助形式支持的,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研究人员写但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时,应在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专款专用,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到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等资本性支出。
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补助资金、污染防治基金补助、高新技术发展基金无偿补助、国家重点项目投资补助、扭亏增盈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等资金。
(3)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等财政拨款,在有关项目完工清算,并按规定核销有关费用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贰』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交税吗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需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府补助贷款贴息企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征税

『叁』 政府补助如何确认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3)政府补助贷款贴息企业所得税扩展阅读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

『肆』 政府补助收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是税前扣除还是税后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伍』 免税企业的政府补助款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看情况,一般不用。比如说我们这里福利企业的补助,是不用的,要分几种情况: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陆』 贷款贴息在所得税汇算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贷款贴息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最终反映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 对于政府补助,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对于上述中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税总在2009年6月16号联合发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文件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柒』 拿到高新补贴后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1.如果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的奖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款,一般情况下这种奖励应该记入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上述补助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4.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奖励指定专项用途,符合(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