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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4-23 09:10:59

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现状

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承担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
当前,浙江省杭州市在“平台+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杭州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杭州银行、中国银行滨江支行、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战略协议,共同推动该模式。同时,浙江省还开始启动商标专用权直接质押贷款。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只要向银行提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在经过商标专用权评估、银行核审、银企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取得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江苏省也开创了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作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这些做法均为其他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Ⅱ 小企业如何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为质押品贷款

与2005年颁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相比,新《指导意见》明显放宽了小企业授信的条件,其中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允许小企业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
银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新《指导意见》突出变化可以概括为三个扩展、三个调整和三个放宽。三个扩展包括,一是扩展业务范围,从贷款扩大到所有授信业务;二是扩展授信小企业范围,增加了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三是扩展授信银行范围,包括了全部的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三个调整主要为:一是调整资产质量考核要求,根据小企业贷款特点,提出考核小企业授信的整体质量,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考核的做法;二是调整授信审核条件,强调注重实地考察,注重收集非财务信息,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和担保;三是调整信用评估标准,在指标及其权重设置上区别于大中型企业,制定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突出对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评价。
三个放宽主要为:一是放宽贷款种类,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除各类贷款外,还引入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各类授信业务;二是放宽抵质押品范围,银行可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等;三是放宽担保条件,如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及保证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代替担保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
在新的《指导意见》当中,银监会在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机构经验和国内外银行实践的基础上,从鼓励小企业授信活动和加强风险监管的角度,制定了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授信时使用。新《指导意见》将小企业授信界定为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新《指导意见》不再要求对小企业授信进行风险分类时采取五级分类方法,代之以按照贷款逾期天数与保证方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类。对于这种变化的原因,银监会人士解释称,主要是考虑到传统贷款分类方法扩大了小企业授信的风险,不利于支持小企业授信的健康发展,而且这种做法也充分考虑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Ⅲ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展成效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带来了一定的社会示范效益,并引领北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有统计数据表明:截止2009年底,北京自开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个亿,其中2007年—2009年3年间共达成45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计4.3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参与到其中的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表示,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为1亿6千多万元。其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融资期限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客观来讲,在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出的初期阶段,这些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尝试和大胆举措,既促进了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设,又推动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使用。
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模式,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截至目前,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以“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共为11家企业提供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可见武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有一定进展,但是至今尚未推出一笔直接质押贷款。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个性和共性问题
三种模式虽然具有许多特点和优点,但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个性问题而言,北京模式:门槛高、小企业难以受益。具体表现为:一是贷款门槛高、风险大,贷款额度一般是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0万,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二是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上海浦东模式:政府承担着重要风险。在推行过程中,我们注意到科技专项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2006年至2010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至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项资金已达1亿,按2倍杠杆放大,其可撬动商业银行贷款2亿元。然而,该业务开展四年多以来,贷款量只占可贷金额总量的二分之一左右。另一方面,一旦产生坏帐则主要由政府买单,政府将承担较大风险。所以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具备推广价值。因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正在通力合作,尝试推出一种以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且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定位、具有上海地方特色的全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武汉模式:操作过程中受实际条件制约。武汉直接质押贷款尚未开展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当地银行认为直接质押贷款风险过大,难以控制和操作,不愿意尝试;二是武汉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水平与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武汉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客观上难以支撑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大规模开展。
同时,三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Ⅳ 中国知识产权交易城

一、专利池(patentpool/portfolio)
专利池是众人耳熟能详的知识产权名词,根据MPEGLA的定义,“专利池的形成过程是专利权人之间,围绕核心专利的选择、专利池许可费的收取以及分配等问题而进行的一个多人合作博弈过程”。
目前数字视讯领域最知名的专利池如下表所示:

专利池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交易形式,最初的起因是交叉许可的复杂度越来越高,成本高昂,所以组建专利池进行集中管理,一站式购买与销售。
专利池包括两种:一是标准专利池,上表中所列的基本是技术标准或产品标准中已经采用的专利技术方案的集合;二是权利人自建专利池,通常是一个或多个专利权人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利集合在一起。
随着我国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海量增长,目前国内已经有非常多的组织或个体在组建不同形式的专利池,其中包括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彩电企业联盟)正在组建的彩电技术专利池、水泥预制板技术专利池、AVS视频标准专利池、DMB-T标准专利池、中山小家电专利池等著名的专利池;也包括一些中介机构、个人、企业自行组建的各种类型的专利池。
这些专利池的组建工作在过去两年中突飞猛进,很多专利池已经进入了运营或者试运营阶段。
中国专利池的运营目标通常有两个阶段,短期内(3-5)年的目标是实现运营收入或者为专利权人创造专利防御工具,中长期目标是实现专利池的许可收费。
二、专利出售(转让)
专利转让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最热门的业务之一,包括华为、中兴、腾讯、宇龙等一大批深圳知名企业都试图在将部分专利出售。专利出售(转让)的原因有三:
1、企业早期申请的专利由于撰写不好或者技术已经过时、或者当时考虑迅速提升专利积累数量而降低了创造性的要求,专利对企业的使用价值不高,而专利年费(每年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维持费用)不断增加,专利出售可以收回投资或者降低维持费用,部分专利出售还可以获利。
2、出售部分专利以验证专利质量,借此寻找专利价值高地,并可在公众中形成专利权印象,进入专利权人俱乐部(而不总是充当被许可人)。
3、出售部分专利以熟悉运营规则和运营细节,从而为专利创造、申请、保护、运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目前积极从事专利出售业务的公司如华为已经可以列出几百项专利以供客户挑选,并且预期每年能实现数百万元的出售收入。
另外,最近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标准中对知识产权有了非常明确而具体的要求,这带动了最近一轮的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市场需求,导致专利转让市场迅速升温并迅速规范化和程序化。
专利出售(转让)程序通常是:

三、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根据排他程度不同,分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根据是否是专利权人,分主许可和再许可。另有强制许可和交叉许可政策。
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强制许可在(1)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获得的许可(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3)被依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许可三种情况下可以由政府发布强制许可命令,实行强制许可。
交叉许可是指企业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换取对另一个企业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使用。
中国市场目前最多的专利许可形式是实施许可,以专利许可收费为目的的专利权人和代理专利许可收费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专利许可收费的投资气氛在增加。
专利许可投资由于其成本低廉、获利巨大,可能成为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之后第三个民间资本的投资热点。
上述三种形式是我们最常见的,也是目前最令我们头疼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最主要的交易活动主要是由国外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来向中国企业收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
费用的名称各异,例如:initialfee、royalty、licensefee、testfee、annualfee、维护费、升级费、品牌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版权费、专利许可费等等。但不论形式如何,买方一般是中国企业,卖方是外国企业,对中国企业而言都是成本、费用。
四、知识产权质押
从资产、资本化的角度看,中国的知识产权交易还存在一种新类型,即知识产权质押。
1、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后,将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
在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和金融贷款规则下,企业的三大动产都是有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存货和知识产权。
目前应收账款和存贷作为担保的贷款机制已经日趋成熟,相关的金融产品也非常多,但对于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评估,导致了很多商业银行至今不敢推出专利质押贷款产品。
但根据来自高交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论坛”的信息,学术界、银行界、法律界、企业界都在研究推出更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通常可以获得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15-30%的银行贷款额度,而且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贴息(通常为50%左右)。
目前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政策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一批地方商业银行。出台知识产权质押政策的地方政府包括北京、上海、福建、湖北等地。
根据交通银行提供的数据:截至2008年8月底,交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授信企业37家,共发放知识产权贷款44笔,40275万元,其中,专利权质押贷款5745万元,商标权质押贷款24330万元,版权担保贷款10200万元,最大额度单笔贷款为2700万。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张鑫表示,这种模式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又拓展了银行的信贷业务新领域。
2、成功案例
2008年10月30日,福建三明市大田县岩城水泥有限公司以其省著名商标“岩城”和该司资产作为质押,向大田岩盛水泥有限公司借款的2500万元已到账,其中商标权质押借款额达1500万元,成为福建省迄今最大的一笔知识产权融资案例。
这是福建省于9月3日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福建省银监局联合出台的《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之后第一笔大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而根据国家科技部官方网站2008年7月29日的报道,北京银行与北京赛德丽科技有限公司、同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及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现场签约,向三家公司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3、知识产权质押典型产品介绍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以中小企业或中小企业主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为质押,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展业通”。
在北京“展业通”产品中,中小企业具备两项条件即可以向交行申请贷款并获得当地经贸、科技、知识产权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贴息: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资产总额在4亿元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内的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企业信誉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能提供足值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该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限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须合法有效,并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张鑫表示,这种模式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又拓展了银行的信贷业务新领域。而且所有到期企业全部还贷,未形成一笔不良贷款。
以上简单介绍了四种目前国内正在迅速展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形式,实际上知识产权交易的形式正在多样化,并且随着无形资产和知识资源在企业资产管理与活动过程中比重、作用的迅速提升而迅速走向前台,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知识产权新形势。

Ⅳ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流程

对于一些文人来说,他们的宝贵财富也就是一些学术上的专利。我们可不能少看了这些专利,这些都是可以拿来质押贷款。所以我们大家要是对于这方面有需求,可以来看看本文的内容。主要讲的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办流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

2、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9-02-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Ⅵ 据说现在用知识产权都可以贷款了怎么个流程

目前国内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屈指可数。做的比较好的有交通银行、北京银行、重庆银行等。
但通过银行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以下几个难点:
一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
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
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
据我了解,最近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及其下属重庆智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联合开展的“科技智慧贷”知识产权质押服务,通过三方合作以市场化运营较好的解决了如何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担,这个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大致流程是这样,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在提出贷款申请后,银行、保险公司和智集公司将对企业进行联合调查,并由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通过调查和评估之后,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承保,银行发放贷款。一般来说,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可以获得100万-500万元不等的贷款。
如果有不清楚的可以联系重庆科技服务大市场咨询。

Ⅶ 小微企业贷款种类有哪几种

小微企业贷款有哪些类型
1、质押贷款。小微企业能用知识产权、标准仓单等申请质押贷款。企业法人也能用个人的国债、存单、银票等申请质押贷款。

2、抵押贷款。小微企业抵押贷款,能用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申请抵押贷款。企业法人个人名下有本地房产,也能申请银行的经营性贷款产品,例如中国银行的“企业经营性贷款”、农商行的“经营抵押贷”等。当然,其他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也可用于申请。
3、信用贷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法人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该贷款申请的门槛不高,例如农商行的“企业信用贷”,只要借钱方年龄25-60周岁,征信累计逾期不能多于6次,个人名下有房产,企业在注册经营1年以上就可申请。

Ⅷ 交通银行专利质押项,个人专利能质押代款吗

要看你是什么专利了,首先会做一个专利评估,如果技术确实很不错,应该是可以质押贷款的。

Ⅸ 交行中小企业贷款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