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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4-29 21:09:09

㈠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可不可以转到企业一般帐户

摘要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㈡ 企业向什么部门申请政府贴息贷款什么部门负责政府贴息贷款工作

看企业的行业归属哪一个部门,找归属部门协同财政局办理。

㈢ 我国民族八省区有哪些

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宁夏、青海、新疆。

中国五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规范,推动民族地区各方面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多元一体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的制度标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

(3)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方案扩展阅读:

民族八省区脱贫工作取得进展:2019年已有484万人实现脱贫。

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专项扶贫资金达67.5亿元,安排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20亿元。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狠抓“十三五”165项重大工程项目中涉及民族工作重点任务的落实,积极推动贫困群众脱贫,截至2019年11月底,民族八省区贫困人口从2018年的603万人下降到119万人,贫困发生率从4%下降到0.79%。

㈣ 中小型企业贴息资金申报需要哪些资料

请参阅: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计划中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项目计划实施,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对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我省中小企业在本省内的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

第六条 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类型包括以下两类:

(一)一般性贷款融资贴息,即对直接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采取的贴息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即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同一笔银行贷款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贷款贴息类型;已获得其他省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的银行贷款,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八条 新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

(二)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贴息给予补贴。

(三)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40%给予补贴。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四)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全省计划扶持企业数量约1000户,具体为: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企业申报数量限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市企业申报数量限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市直企业(不含区)申报数量限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申报数量合计限10户。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贴息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贴息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的申报文件和资金计划汇总表,其中资金计划汇总表也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二)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下达各市县(市)、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程序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 。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审核和下达,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分批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并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㈤ 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补助也叫财政贴息,是政府支持企业的一种举措。即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可以去银行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而到期需支付的银行利息有一部分是当地政府财政支持的,不需要企业偿还。

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开发名优产品、采用先进技术,对使用某些特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为其支付全部的或部分的贷款利息。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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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愿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和发放贷款四个流程。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㈥ 民族企业有哪些政策优惠

1997年6月、2001年3月国家关于“九五”、“十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申明确提出三条:
(一)、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二)、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三)、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简单三条,就是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改贴息和税收优惠三项政策:
1、优惠利率
对少数民族成药生产定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比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优惠月息2.4‰(年息2.88%)的照顾,利差由中央银行补贴,从中央银行上交中央财政的营业收入中扣除。
2、财政贴息:
国家每年对一个亿的定点生产企业及网点建设技改项目贷款进行贴息;每年约600万。
3、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决定: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退返50%;对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国家民委2003年协调省经贸委、财政厅、商贸厅、国、地税等八个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意见》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及51个民贸县中的民贸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执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㈦ 新增贴息方案中,贴息类型包括

摘要 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㈧ 民贸民品中央专项什么时候设立的

3月21日至23日,国家民委调研组深入银川、灵武、吴忠等地民贸民品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情况,召开座谈会,围绕中央财政民贸民品贴息专项资金转为均衡性转移支付后,对落实“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对相关资金予以安排”“设立省级民贸民品财政专项,或是继续向下一级财政采取均衡性转移支付,哪种方式对促进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建设性作用更大”“结合本地区民族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十三五’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工作”,与宁夏、甘肃、青海3省区民委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的有关同志进行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㈨ 民贸企业收到贷款贴息,账务该如何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