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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银行贷款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4-30 14:44:26

1.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

第一条 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第九条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
(四)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七)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八)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九)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 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 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工银发[2000]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为做好并购贷款业务尽职调查(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下同)工作,提高尽职调查质量,识别并控制并购贷款风险,并购贷款尽职调查人员(含股权并购交易风险评估人员,下同)应根据本细则提示的内容,全面准确深入地调查分析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的相关情况和风险因素,形成调查报告(股权交易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作出的判断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一、并购双方应提交的资料
(一)涉及并购双方的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变更登记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或属于需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的,还应有相应的批准证书或许可证。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2.并购双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并购双方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4.说明并购双方企业类型、注册资金、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机构设置和人事结构、历史沿革、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的相关资料。
5.说明并购双方的产品特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分销网络的资料。
6.并购方未来3-5年的重大投资计划。
(二)涉及并购交易的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有权部门对并购交易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如需要)。并购交易在有权部门的批准手续尚未完成的,申请贷款时可暂不提供,但应提供办理进展情况说明。
2.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购涉及资产的评估报告,被并购方出让资产的产权证明、有经营特许权的经营许可证等。
3.涉及并购交易的有关文件,包括并购方案、合同或协议、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原件及相关公告等。
(三)能证明并购方投融资能力的有关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现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及构成情况。
2.拟用于并购交易的非债务性资金的筹资方案和出资证明等。
3.并购方用于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该工具的权属证明(如有)、与该工具估值有关的资料等。4.并购交易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分析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
1.并购双方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情况,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生产技术和产品情况等。
2.了解并购双方的合并及分立情况。应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核查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3.调查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以及并购双方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二)并购双方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分析
1.会计分析。通过查阅并购双方财务资料,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会计师沟通,核查目标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如并购双方在过去三年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点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财务因素分析。应分析并购双方财务报表中各科目的构成情况和真实性。关注各科目之间是否匹配,会计信息与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是否相匹配。将财务分析与目标企业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关注目标企业的业务发展、业务管理状况,对目标企业财务资料做出总体评价。
3.非财务因素分析。对并购双方的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并购双方在公司治理、行业竞争和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评价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目标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4.主要资产分析。调查并购双方主要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的合法性。查阅并购双方生产经营设备及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资产权利的情形。如果并购双方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还需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三)战略风险调查分析
分析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股东支持等方面,判断并购的战略风险。
1.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2.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等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能否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3.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4.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5.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6.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与合规风险调查分析
1.分析并初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2.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
3.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4.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购股权(资产)是否存在质(抵)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5.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合规性。
(五)经营及财务风险分析
1.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3.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及方式,以及并购方的支付能力。
4.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风险。
5.并购双方财务管理的有效性。
6.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价值及其风险。
7.汇率和利率风险。
(六)整合风险分析
调查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并对其前景和风险进行分析,包括:
1.是否拟在将来对双方的发展战略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是否有重大的后续投资。
2.是否拟在未来对并购双方的主营业务作出整合及具体方案。
3.是否拟对目标企业的资产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及具体内容。
4.是否拟对并购双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5.其他对被目标企业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整合计划。
通过上述分析,判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人力资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股权估值。对并购股权的价值进行独立、谨慎、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对股权价值评估的依据、假设、过程和局限性进行说明,分析并购股权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合理估值的风险。股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其中,应优先选择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估算。成本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
1.国有股转让分析。国有产权转让履行国家规定程序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中涉及国有股份行政划转、变更、国有单位合并等情况时,应调查了解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
2.上市公司,当并购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时,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或可能引发要约收购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规的要约程序。
3.管理层收购。当并购交易存在被收购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取得控制权的情况,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收购被收购人公司的情况,应关注并购的定价依据、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支付方式,以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并重点调查了解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并购。并购交易涉及国内企业购买境外企业股权的,还应分析目标企业投资环境及安全状况等国别风险,该并购是否违反我国及被并购企业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调查目标企业所处行业及并购所需资金规模。应当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需调查和说明其批准情况。此外,还需要分析其中的汇率风险、资金过境风险。
三、还款保障性分析
(一)贷款调查和评估人员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
(二)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2.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
3.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
4.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2. 吸收合并企业的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债务,资产并入合并方自身的报表进行核算,原被合并方注销法人。

就是把他们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加入到你们原有科目中去,增加或减少资金。

借:固定资产/存货//原材料资产类科目

贷:应付帐款/短期借款等负债类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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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企业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

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3. 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会计处理

收到贷款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每月还款和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长期贷款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合并银行贷款怎样处理扩展阅读: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4. 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帐务怎么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1年)

(1)向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数额较大时,按月预提: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已预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 (尚未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数额较小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1年)

(1)向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属于筹建期间的:

借:长期待摊费用(注: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在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之前: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

固定资产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4)企业合并银行贷款怎样处理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5. 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应注意细节以及银行重点审批哪些材料

企业的相关证件手续合法性,还有就是财务方面的,能体现资金情况的。
银行会以此来评定贵公司整体实力,将自己贷款风险降至最低

6. 现行会计准则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有关规定

财政部也将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其中包括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大会堂,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2005年,财政部发布了草案六个批次的22会计准则,除了在当前一九九七年至2001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调整和修正,最终建立了一个健全的制度设置会计准则于2006年初2007年1月1日将在与内容的早期版本不同的比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一)仍然是所谓的基本准则,所有的公司都需要执行,不按照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国际惯例。

(二)明确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与财务会计报告信息,为用户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目标,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结果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业务,财务会计报告,以帮助用户做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们两个会计的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性的目标。然而,我们的目标显然是受托责任摆在首位的会计概念,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国际社会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删除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信息要求更换质量。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和护理的八个方面的及时性。

(4)权责发生制一体化基本假设,体现在计量部分采用历史成本会计要素。

按照规定定义(5)会计要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但收入和支出的定义部分平衡概念被引入,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要是借来的“准备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有关规定。

(6)引进的利润和损失的概念。同时,另一个区域盈亏直接在权益中确认为损益,收益和本期利润直接确认的亏损。从理论上讲,前者尚未变现收益及亏损在本质上,后者的收益和损失已经实现。

(7)第一次规范的会计计量属性。提供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五个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而是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载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框架之财务报表汇编”,财务报表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的计量属性。

(8)将被取消与中国会计记账,并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需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

(一)符合借贷成本的条件可能在存货资本化的发生。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扩大某些存货项目的范围,也就是那些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达到销售存货(如造船厂的船)。因为大血管,如库存,单独造船厂根本无法完成其自有资金,必须求助于银行贷款,而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和区分专门借款和非借款具体而言,原准则只允许资本化的专门借款的要求规定的借贷成本是不是合理。

(b)取消了后进先出法。首先,由于“2号国际会计准则 - 存货”改良取消后进先出法;其次,因为后进先出存货周转率并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

(三)取消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形式,国际会计准则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4)明确耗材及包装材料均采用一次转销法或五五摊销法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长期股权投资”三

(一)降低应用的范围。与原来的 - 相比,“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该准则只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通过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2)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和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确定投资的成本,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的企业合并 - 企业合并“的协调。

(c)重新调整应用权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围。成本法是适合的投资者可以行使按权益法适用于投资公司的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控制权不具有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显著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综合附属公司的范围,家长应该成本核算的方法,综合财务报表应按照权益法,俗称“上按权益法表”进行调整,从原来使用的完全不同“帐户权益法。”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和成本的变化,以及相关的国际会计标准的统一。

(四)取消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所占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净额,长期股权投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有权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成本。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陈述。土地持有的公司,房地产投资,而不是专门为这些准则的规定,自用部分应当分别核算,并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独立财务报表。

(b)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主导。当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类似的应该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则该投资性房地产的那部分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已采纳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可能无法从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转换。然而,国际会计准则投资物业以基于模型公允价值。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第一次

(一)定义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经济效益,每个组件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终止确认的原则后续支出。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在初始确认原理是一样的,那很可能流入企业资产的经济效益包括资产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后续支出予以资本化,须确认资产的条件。

(三)规定了未来的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处置固定资产,预计弃置等于在未来发生的费用固定资产现值之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这样的成本是核电厂,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处置费用应包括在企业确认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重新定义估计剩余价值。首先,它强调预计净残值是现值,而不是最终值;其次,在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准备好了,你应该检讨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而这规定类似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 - 非流动中的有关规定持作出售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资产。

(五)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将改变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都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6)将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 生物资产”

(一)生产特种清晰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没有明确生物资产分类要求。

(b)条规定,企业应采用生物资产的成本模式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持久,生物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需要全部使用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c)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并计提减值准备作出无法逆转,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被削弱。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 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的定义

(一)转变。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企业,作为识别无形资产,这将不包括商誉无形资产准则的基本特征;取消无形资产必须是限制了“长期资产”,同样作为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

(二)允许购入的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借贷成本。 ,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无形资产的现值为基础的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延期支付的购买价格的成本来确定采购价格。除 - 实际支付的,除按照价格之间的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的现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应该是信用期间内计入损益中。

(三)会计改革,研究和开发费用。新准则规定公司之开支发生在研发过程中进行区别: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列作开支;费用达到的研究和发展进入程序后发生的某一个阶段,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们的研究和开发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费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所有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实现的准则全部条文。

(四)采用基于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不同的方法分别以确定是否生活。确定年期的无形资产摊销,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5)取消了“企业对投资者投入股票和无形资产首次发行应在投资者作为入账价值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规定。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资产所得,分别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有资产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商业实质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支付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掉期的公允价值计入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当期损益;否则,应根据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自首和相关税费支付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2。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确定的基本标准是否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公平。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资产和换出的现金流产生的资产时,风险的大小是变化的资产及资产,并预期将换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是显著与资产的变化和资产的公允值进行比较;二是交易双方是否有管理的关系 -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不具备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标准,完全一样与美国最近修订的准则154号是一致的。

3。改变了收益和非货币性交易损失的处理。资产自首来衡量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该资产处置损益以及收益和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按照公允价值?;没有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商业实质,在转换时将测量到的资产置换交易损益的入账价值资产的账面价值未在双方都认可。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

(一)单一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的主要标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使用规范的成本的会计计量。资产组

(2),并介绍了集团的投资组合。资产组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的公司,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或资产组的,这个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最小资产组合由若干资产组合,包括资产组资产组或组合,以及为总部资产分配的合理方法的一部分组成。资产组名为国际会计准则的现金产生单位,而资产组组合没有单独定义。

(三)资产减值判断的明显标志。只有当某些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只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于因商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合并形成一个企业,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应测试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四)详细介绍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是公允价值减去该资产后出售该资产的成本预计将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该减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

(5)明确规定不能颠倒。主要是为了防止操纵利润,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但相关法规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是一样的。但必须指出的是,按照守则的规定,应包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只有逆转,按成本计量的投资物业的无形资产减值及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 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不可转回提取物制剂;按照“企业第22号会计准则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无活跃市场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链接到工具权益工具的,必须按减值亏损结算衍生金融资产,股本无法逆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存货”提供存货跌价准备是可以逆转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以摊余成本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转回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减值亏损;对权益工具可供出售投资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会发生逆转;确认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已上升,并在客观随后的会计期间,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原确认的减值亏损与确认后发生的事项应通过逆转利润表。

(6)商誉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商誉在企业合并中,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底进行减值测试。商誉是很难从企业的其他资产分开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结合起来。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商誉减值测试无法进行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雇员福利”

(一)规范内容涵盖工资。员工福利在所有奖励企业支付给工人。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要求的非货币福利也工伤赔偿,负债及支付方式公司产生的休假福利其他同类工人的范围内必须确认。扣除渠道统一的社会保险支出

(二)。目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的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公司是根据工人作业的成本包括在内。该标准要求所有工资工作已计入员工应以成本或费用。

(三)企业和职工单独解除的规定,占与劳资关系有关的支出。为了满足劳资关系有关的费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应确认的与所产生的计入当期费用,预计负债劳动者报酬雇佣关系的解除。

十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 - 企业年金基金”

1鉴于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中国的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提供第一个数字是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定额供款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计划,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中国会计准则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之一。

2。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资产及账目,并分别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资产的投资经理,单独核算。

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企业年金基金的形成,其公允价值,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4。财务报表附注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及票据形式的声明。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一)明确了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会计规范的范围。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是指企业职工和其他方获得授予的权益工具,以提供服务或基础负债确定权益工具进行交易。公司获取货物及发行股份不属于本规范标准的内容,并分享国际会计标准的规范,包括通过支付给获得商品交易发行股份。

一)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按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 债务重组”

(一)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意义,债务重组将产生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和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最初发布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定义,新的指导方针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允许债务重组是在损益中确认。债务人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的债权人应该得到承认。同时,非货币性资产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损益的资产转让损失。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

(四)债务人或应付的金额予以确认,但债权人不能确认或应收的金额。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该承认或事项与目前的义务的条件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原因应该被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将推出一项措施负债的中间值,概率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会计

(3)第一次明确地为将要执行合同的合同损失。如果合同的未决执行变得有偿合同,从亏损合同负债产生的义务,预计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通过清晰的业务签订的原合同,企业买家将出售一批每单位商品100元,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购买价格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必须履行的合同损失,企业响应履行上述合同损失准备可能出现的预计负债。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4)公司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未来经营亏损,但可以确认为合格重组预计负债。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

(一)改变收入的定义。新准则规定,收入是形成日常活动的企业,将导致增加所有者权益,资本总流入无关,与投入的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这个定义引入定义平衡的概念元素,这表明中国的会计标准的制定部分移动的平衡理念,逐渐趋同与国际会计准则。

(二)明确会计的合同价或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协议货物的销售价格。接受合同或协议延期,融资性质的,应确定按照合同或协议的公允价值从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收取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期限的合同或协议,损益摊销。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的商品(或服务),收入及利息收入。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 建造合同”

指引和原“企业会计准则 - 建造合同”是微不足道的,这不会在这里重复。 (续)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充分利用收入法核算。许多原来的法律,法规,公司获得政府补助应占资本使用的方法,是关于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 - 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贴是收入法,是关于政府补助计入盈利。该标准全面接轨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贴占了采用收益法。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分为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利润或亏损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然而,在测量的,直接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面值。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收入,费用或损失于相关期间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赔偿相关费用或损失已经发生的损益。

(三)政府补助认识到需要返回,它应该被视为会计估计变动。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费用”

(一)扩大资产范围内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该资产符合资本化”,包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这将包括在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或销售。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很长,允许借用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与此相关的规定费用的资本化。

(二)扩大范围可资本化的借款。新准则规定借款的资本化,可以不再局限于专门的贷款,借款人可能还包括一般的生产,制造“有资格的资产资本化”的发生。国际会计准则第23也可以让资金借入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

(三)取消折扣的直线摊销借款溢出。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折价或者溢价金额应为每个会计期间厘定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摊销采用直线法,而国际会计准则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

(一)禁止使用的应付税款法,会计收益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规定所得税费用,而非财经1994年教育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 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根据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使用临时时差差异所取代。这就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它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收敛的结果。暂时性差异的账面价值和时差是暂时性差异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但差异并不一些临时时差。

7. 企业在一个银行贷款后,想置换到另外一个银行去贷,可以吗怎么办

企业在一个银行贷款之后要想换到另一个银行的话有几种情况:
1企业在不同的银行贷款
企业在不同的银行贷款只需要自己有足够贷款的抵押物即可,比如房本,要是能够达到银行的要求可以向不同的银行贷款。
2只在一个银行贷款
我们一般小企业都是一个房本的,若是在一个银行贷了款基本上别的银行就不能用了,要是这样的话那就要先把这个银行的钱还了把房本赎出来,再去另一个银行贷款。

8. 贷款企业被吸收合并了,银行的抵押权怎么处理

抵押物并没有消失呀,抵押仍然有效。如果是问A企业的还贷责任,这个银行可以要求B企业继续承担,必须要B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否则银行可以否定合并计划,或者要求A企业提前还贷。

9. 企业并购贷款银行需要哪些资料需要哪些外部资料

企业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代码证;
5、纳税登记证(国税、地税);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法定代表人简介;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由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13、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
14、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5、财务状况说明:a)负债说明;b)投资说明;c)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
16、贷款卡及其密码;
17、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18、还款计划;
19、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20、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1、抵押物所需提供材料:a)抵押物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所有权证);b)抵押物评估报告。
企业银行贷款流程
一是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是银行受理审查。
(1)银行接到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对客户情况进行核实,对照银行贷款条件,判别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3)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银行对借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同意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对于企业贷款的评估是非常全面的,而一个企业如果有好的信用好的发展,好的底子,相信如果申请企业贷款的话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的,所以企业一定要非常关注自己的企业信用问题。

10. 并购贷款利息如何资本化,怎样操作的

随着资本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如果收购方资金不足,通常采用商业并购贷款或是信托融资的方法融资。在此情况下,并购贷款利息和信托融资利息如何资本化才能保证利益最大化呢?小编通过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并购贷款利息资本化
在中国的银监部门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之前,企业不能公开的使用银行贷款开展并购,所以也就不存在并购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2008年,银监会推出商业并购贷款政策后,为股权并购而发生贷款的情况增多,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我认为不可,原因是并购贷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资本化的条件。分析如下:
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该准则第五条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根据上述描述,并购贷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一)投资一旦确定,从签约、付款到工商登记过户一般不需要很长时间(前期的选择和洽谈过程不包括在内),一般情况下,付款之后甚至签约之后,被收购企业的权益就归属于收购方了。
(二)从企业取得并购贷款时间看,并购贷款一般在企业取得并购股权后才可取得。因为提供并购贷款的银行一般都要求以并购股权作为质押,并购股权也只有等到过户手续完成后,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都完成了,并购也就完成了。这时候,企业才拿到并购贷款(可见对并购贷款操作的某些规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况下,不支付资金,被收购方又怎么可能同意办理股权过户呢?所以与之相关的是各种名目的过桥贷款的出现)。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购建过程中发生借款利息的问题。即使个别情况,企业在并购还没完成前已经取得了并购贷款,这个过程也是较短的,一旦收购完成,就需要停止资本化。从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也没有资本化的必要。
(三)并购完成后,收购方就会取得相应收益,并购贷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从收入费用配比角度,这部分利息也不宜资本化。
二、信托融资利息资本化
通过信托融资收购企业股权的一般路径是:收购方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协议——信托公司代持被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与信托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收购方实际行使在被收购企业中的管理权——收购方逐步从信托公司收回被收购企业股权。
与并购贷款操作方式不同,信托融资并购是取得对收购企业的实际管理权在先,而支付资金在后。
这时候,收购方要支付给信托公司代价就包含信托本金和利息,这部分利息实际上已经转换为收购代价,是可以资本化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规定“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这时候,收购方支付的现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购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收购方一般实际享有信托公司代持股权阶段的被收购方收益,所以,对于该段期间的被投资方分红,可以相应减少收购方的投资成本,如此实际上也可以抵减信托融资利息实际资本化所带来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购方在账务中录入了投资成本后,就应该对投资项目进行公允值计量,这是后话。
综上,我们可知并购贷款利息以及信托融资利息都可以资本化来达到资本的利益优化,在企业并购融资中,由于融资方式的不同,贷款利息的资本化方式也不尽相同。
(来源:资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