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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贷款干扰金融秩序

发布时间: 2022-05-03 00:36:32

『壹』 民间放贷多少是违法的

法律分析:2021年非法放贷认定的标准是年利率超过36%,非法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贰』 民间借贷属于非法经营吗

民间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公民个人或公司或企业若涉及放贷行为,其都有可能涉嫌成为犯罪的主体。其犯罪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若犯罪主体在其违法犯罪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如非法集资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则司法机关将对行为人采取数罪并罚进行严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叁』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分析: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民间借贷的目的是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生活;非法集资范围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民间借贷范围相对较窄;非法集资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是刑法罪名之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肆』 活跃的民间高利借贷背后,暗藏着哪些危机这类借贷纠纷有何特点、应如何防范风险

民间借贷特点: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

纠纷特点:虚假诉讼增多防不胜防涉案主体复杂牵连广泛;借贷资金多流向建筑业

危害:
1、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

2、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帐、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3、极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4、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

5、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防范:

1、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抵制高利借贷的自觉性。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等有效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向群众宣传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受骗上当。

2、严厉打击利用民间借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和工商部门强化对地下钱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的取缔和打击。人民银行一旦发现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等涉嫌犯罪活动的,迅速提请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成立相应法人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使之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3、落实高危管控措施,强化经侦基础工作。经侦部门要将放高利贷者列为高危人群进行管理,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充分发挥经侦协作平台的作用,在金融部门的配合下,密切关注放高利贷者接触的人和事等情况,严密监控私人资金的流转,严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动。

『伍』 民间借贷涉及非法经营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涉及非法经营的处理是:如果公民个人或公司或企业若涉及放贷行为,其都有可能涉嫌成为犯罪的主体。其犯罪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若犯罪主体在其违法犯罪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如非法集资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则司法机关将对行为人采取数罪并罚进行严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陆』 民间借贷怎么变成了非法集资

原因如下:
1.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款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集资的目的通常是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来谋利。
2.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一些高利率,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借给借款人用;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媒体、网络、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虽有熟悉的人,更多的则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
3.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即便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最后无力还款,那也是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而非法集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刑法将其入罪的重要因素。
4.民间借贷的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借钱是为了救燃眉之急,因为所借对象为亲友熟人,约定的利息不高,而且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集资者,通常表现为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不具备还款的履行能力,带有一些欺骗的成分。
拓展资料
借贷方涉嫌高利贷或者非法集资活动。借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既违法。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柒』 民间借贷的利弊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危害_民间借贷的弊端_民间借贷的利弊_民间借贷的方便: 民间借贷具有两面性。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就是民间自发的相互之间的私人钱物借贷,像以前的连家会、连坐,到后来的互助储金会,多用于应付突发的经济困难救助和计划经济年代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添置,在经济困难和法治不健全的计划经济时期确实也曾经发挥过一些积极作用。但对于今天市场经济对资源要素分配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往往容易被一些骗子所利用,经济纠纷的大多数都与民间借贷有关系,非法集资、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利用民间借贷的面目出现,往往发生的一些人贪图其高额利息而致血本无归的悲惨局面也容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对于合法守信的公民只要在合理消费范围内,你要买房、装修、购车、孩子读书等等消费都可以申请贷款,用不着化高利息去民间借贷;国家现在财力也充沛,用于民生的资金是有保障的,万一谁发生了天灾人祸各类保险和社会救济也是有渠道的;再有就是投资办企业、扩大再生产符合产业政策的,国家也有相应的信贷资金可以保障,还可以个人财产抵押贷款,总之是可以不搞民间借贷的。 当然,信贷规模还有待于扩大,民间闲资也有待于优化投资范围,增加回报幅度,就可以出台降低民间股份制银行的门槛,增加公利性的股份制城际铁路等事业,发行企业债券等等,最重要的还是协调工商业、银行等的社会平均利润,扶持和壮大工业经济,共奔小康社会。 民间之所以存在着借贷的广阔市场 ,其原因有二: 1、正规金融部门的贷款门槛太高,贷款太难是民间贷款得以有了极其广阔的市场。 2、老百姓在危难之际,往往是十有八九得不到政府的任何帮助,这是民间贷款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 结论:民间借贷既有大于正规金融部门借贷的风险,又有能够解决老百姓燃眉之急的一定功能。 这就是民间借贷的二重性。 关键的问题是,要用法律规范民间借贷。

『捌』 简述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具体如下:
1、有利于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大直接融资比重,减轻银行的储蓄及其转化压力,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开拓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领域及产品,推动商业银行和完善服务质量;
2、可以缓解农村、县域资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弥补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
3、民间借贷的实质是城乡居民之间互相调剂资金,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4、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企业避免了因资金短缺又无法得到银行资金支持而产生的破产、倒闭;
5、对形成民间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有借有还,被国人视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对其鼓励和弘扬,可推动信用道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6、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场经济观念,促进广大城乡居民养成**习惯,对致富兴业具有十分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的消极作用,具体如下: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存在于金融机构调控范围之外,影响国家对全社会资金总量的准确把握,制约金融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较严重的滞后或偏离效应;
2、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企业,使国家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调控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举措难以到位;
3、民间借贷的大量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缺乏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金融行为,对社会的安定团结有一定消极作用;
4、干扰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借贷市场;
5、民间借贷易引发民事纠纷,影响地方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玖』 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有什么体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恶性循环。

  2. 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3. 加重经营者负担,助长高利贷存在

  4. 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

  5. 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干扰正常金融秩序

『拾』 什么样的民间借贷行为是违法的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