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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贷款诚信教育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5-04 00:26:19

Ⅰ 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料(重庆)

我妈在那儿工作,她刚刚告诉我的一些资料,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一、认真组织2010年秋季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 在2010年4月底前,按《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2009〕45号)要求,各区县负责组织本地区内高中学校当年高考新生的预申请工作;各普通高校负责完成本校在校学生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见渝教财〔2008〕46号)。 当年高考新生的预申请材料由各高中学校汇总后并负责寄送至生源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校负责将本校首次申请生源地的资格认定材料审核后交学生本人,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时提交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区县资助中心应根据预申请和往年贷款情况,认真做好贷款需求测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预算。 7月中旬,各区县可直接办理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认真做好贷前受理的前期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认真做好提前还款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2008〕271号)规定,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是开行固定提前还款日。各区县资助中心对申请提请还款者,请于7月1日前将还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汇总表等资料报开行市分行审核;7月10日前,应根据审核结果,将提前还款资金从学生账户扣转至县资助中心账户,再由县资助中心账户划入开行市分行账户。 三、已获得贷款学生2010年合同续签问题 自2008年秋季学期以来,贷款学生是按“一年一签”模式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方便群众,简化手续,借款学生和家长可凭已签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前往区县资助中心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不需乡镇或居委会签章)后,直接续签2010年贷款合同。如学生(或其家长)本人因故不能返回家乡,可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后,授权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四、切实做好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一)规范贷前审查程序 每年7-9月,是生源地贷款办理的高峰期。各区县、各高校应本着“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提前做好应急预案,于5月底前报送市教育贷款中心和开行市分行备案。同时,各区县应严格按国家和市相关政策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履行贷前审查职责,精心指导贷款学生和家长填报贷款资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强化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管理工作 《生源地贷款合同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是国家开发银行审核贷款材料的必备资料之一。各高校应在“绿色通道”工作程序中,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回执》收集、汇总和向区县资助中心统一寄送等工作内容。在规定时限前,如高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资助中心寄送《回执》,将视为学校已对该生给予了免除学费资助,国家开发银行将不再批准该生贷款。 (三)切实做好贷款风险防范 在生源地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各高校应积极配合区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完成债务确认手续后,分别寄送各区县资助中心。各区县资助中心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工作制度,完善与借款毕业生和共同借款人的信息沟通机制,认真做好贷款催收相关记录,积极配合开行市分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其他 2010年6月至9月期间,开行市分行与市贷款管理中心将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区县资助中心对受助学生资格认定、贷前调查、贷款资料审查、档案管理及日常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考察评估的区县和时间另行通知),并将结果纳入本年度区县资助中心业务考核内容。 各区县资助中心要及时将提前还款、贷款办理、年终还款等信息录入it系统,做好系统数据维护。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联系。 市教委联系人:胡志铭、付桂玲;电话:略; 国家开发银行行市分行联系人:张可、仲文弟;联系电话:略。 附件: 1.2010年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程及时间安排 2.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Ⅱ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第十二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每年度拨付一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将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及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2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12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省农信社。 第二十条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以高校为单位统一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的风险补偿金数额,会同省财政于12月20日前归集省以下所承担的资金。省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省以下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省农信社;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省财政在收到后,及时拨付省农信社。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省农信社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六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等方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并协助省财政厅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拨付。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Ⅲ 研究生怎样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家庭户口簿(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籍证明。新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其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2、合同签订
①当地资助中心审查申请资料→②当地资助中心指导借款学生到经办行开设个人账户→③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当地资助中心开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
3、合同回执
①借款学生携合同回执到学校→②学校按照合同回执要求办理手续→③学生本人将合同回执寄回学生所在县级资助中心→④当地资助中心编制汇总表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⑤省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经办行审批。
4、贷款发放
①经办行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②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学费账户。
5、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学生如需变更个人账户的账户名或账户号,或借款学生因继续攻读学业、休学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原则上,还款计划的调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进行,不能展期。

Ⅳ 福建省 生源地贷款第二年需要哪些材料 各省的要求不一样,请给福建省的哈!去年已经生源地贷款成功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闽政办〔2010〕10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委编办 福建银监局 福建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意见》(闽教财[2009]7号),在全省24个县(市、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一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9]196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推进好、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教育、财政、编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及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扎实开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尽快落实学生资助机构和人员配备。财政部门要按预算管理要求,安排相应工作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办公场所,配备必要办公条件。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应在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具体分工原则上仍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执行。
二、进一步创新运行体制
(一)实施 “生学互补、双轨并行”贷款模式
从2010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全省各县(市、区)、高校全面实施,与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并行推进、互为补充,实现全覆盖、广受益。生源所在地助学机构和高校助学机构应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从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选择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但二者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已获得就学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继续实施就学地或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换助学贷款模式。
(二)实行 “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方式
为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操作办法。在“一次授信、逐年发放”贷款方式下,续贷学生因勤工俭学等原因无法返乡办理贷款手续的,由学生本人书面委托其共同贷款人代为办理,经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章确认后,寄交经办行办理续贷手续。
(三)采取“总量管理、分期分批、集中受理”贷款办法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各县(市、区)学生总量、贷款额度及经办行信贷资金供给能力和信用状况,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专项信贷规模总量管理。各资助管理机构、基层经办行根据总量规模,可采取“人员、地点固定、时间统一、方便快捷”的办法,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四)建立“风险分担、多管齐下”的风险防范机制
按照“统一指导、平等协商、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原则,在省保监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监督下,由经办行省级行统一指导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工作,通过商业化运转模式实现银行贷款风险有偿转移;进一步整合资源,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勤工俭学、助学贷款代偿、社会助学等办法,建立多渠道偿债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构建多功能“资助育人”社会实践平台
高校要应鼓励、推动在校大学生成立“暑期助学贷款志愿者”服务队,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积极服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办法、助学贷款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
(一) 性质用途、对象条件和贷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条件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办银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三)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四)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担7.5%。我省分担的7.5%部分,分别由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1%。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源地风险补偿金除由高校承担2%外,其余部分全部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四、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
(一)实施助学贷款“阳光评审”
生源地助学贷款评审申报等各项程序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闽教财[2009]176号)要求,申贷起止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10月15日。要设置并公开资助咨询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阳光运行。
(二)理顺资金归集支付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先预付、后核实”原则,统一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及时足额预付经办银行省级行。经办银行应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合同格式,保证贷款封闭转到高校指定帐户。根据需要,经办银行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厦门市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
对预付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各设区市于次年3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银行完成核对工作,需调整资金的,于下次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时进行多扣少补。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五、进一步强化工作要求
(一)建立奖励机制
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将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量化考核指标,并将资助机构落实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定期通报;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展较快、实效明显的市、县(区)、高校,将进行表彰,并通过“以奖代补”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订。
(二)强化资金管理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认真测算贷款需求,科学编制贷款预算,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准确真实。
(三)加强教育宣传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逐步建立持续、系统的诚信教育体系;省有关部门要编印、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广泛地宣传政策。
(四)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各校要与经办银行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良性合作关系,支持经办银行扩大资金来源,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各高校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厦门市参照本通知要求制订相应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教育 贷款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编办。
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日印发

Ⅳ 2016年生源地信用贷款怎么办理需要些什么材料具体如何操作

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⒈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⒉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⒊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⒋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注:2012年的高中毕业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工作于今年5月底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申请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在省内高校就读的老生须已被列入认定名单,详细情况可咨询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审批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还款方式
⑴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⑵学生毕业后,观看其可活动资金来还贷款;
⑶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⑷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⑸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特别提示:办理助学贷款时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Ⅵ 助学贷款诚信教育内容

日前,我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每人都填写了一份《大学生诚信档案》,今后他们的贷款若到期不还,或平时有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等,都将一一记录在案。这是我校为适应入世挑战,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保证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开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从而成为国内首家用档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诚信监督的高校。 《大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诚信大学生承诺书、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品行说明、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信用记录等。其中信用记录是大学生诚信档案的重点,主要考查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情况、学杂费交款情况、违反校规校纪情况、勤工助学情况、承担责任及履行义务情况。监督是诚信档案最主要的功能,学校将依据记录在案的经济状况,对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当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勤工助学金达到一定数目时,学校将建议学生提前还款;在信用记录中,如学生的品行达不到良好以上,有不光彩记录的情况出现,学生将得不到学校的无息贷款和国家无息贷款。另外,我校还将对诚信档案进行微机管理,与学生的毕业推荐联系起来。 目前我校将首先为每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建立起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所有内容都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记录,学生拿到档案的第一时间,就要在诚信大学生承诺书上签字,树立起诚信的观念。整个档案建立的过程也就是学生不断参与的过程,指导老师将在这个过程中指导学生调节自己的行为,培养诚信意识。

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01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2、已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3、学生本人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4、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①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②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③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④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⑤其它特殊困难。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②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③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④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⑤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⑥已获得开发银行借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新生合同中贷款金额按照录取通知单上的学费+住宿费(取低档)执行;续贷学生按照前一次贷款合同回执的学费+住宿费或学校收费证明确定;在校生首贷的按照上一学年缴费凭证或学校收费证明确定。2、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见表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确定表学制类型年 级最长贷款年限专科(三年制)一年级13二年级12三年级11专升本一年级12二年级11本科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14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13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12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11硕士研究生一年级10二年级9三年级8四、本息偿还(一)利息计算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二)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三)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宽限期满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当年12月20日偿还第一笔本金。(四)提前还款每年1月—7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项下(即一个学年所取得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Ⅷ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的几种形式

组织召开受助学生代表座谈会,畅谈“诚信感恩、立志成才”的心得体会。讲述身边事迹进一步树立学生们诚信感恩、立志成才意识,动员学生代表积极宣传,并做好诚信、励志表率。

三、组织开展“诚信及金融基础知识”宣讲活动。加强诚信金融基础及资助政策普及宣传,通过引用正反两方面的生动案例形式,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理性消费、珍视诚信,远离不良“校园贷”。

四、组织召开“恪守守信、如实承诺”主题班会。引导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国家资助项目时,恪守诚信,如实承诺,真实填报申请材料。组织观看《贷款助学 信用助人》助学贷款主题宣传片,宣传贷款政策,加强诚信教育。

五、开展诚信考试教育活动。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学校期末考试来临之际,组织学生再次认真学习关于考试作弊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学生考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进一步树立学生诚信迎考的思想意识。

学校诚信教育系列活动开展,组织有序,效果显著。一是使同学们知晓了珍惜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二是推动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三是促进了诚信金融基础及资助政策普及宣传,有效提高了学生的金融防范意识;四是培养了学生的诚信品质,进一步在全校形成“诚信资助,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Ⅸ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流程

第一步:提出申请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途是什么?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什么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有什么区别?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07年,国家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试点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的办法。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从大的方面来说,上学期间由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都是国家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的叫高校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叫生源地助学贷款。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最终都是为了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前和开学后申请都可以。考上本省高校的学生主要推荐生源地助学贷款。

学生每学年可以申请多少金额的国家助学贷款?

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生源他助学贷款也是。

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哪些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学生如何申请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

(7)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是多长?

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同。

国家财政如何对助学贷款利息进行财政补贴: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并由有关部门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

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 借款学生中途不需要贷款了怎么办?
◇转学的借款学生如何处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步:学校初审审核原则: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
学校初审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第三步:银行审批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谁来审查和审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四步:签订合同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与经办理银行签订合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
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五步:发放贷款贷款的具体发放细则,将由银行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谁来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学校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可以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贷款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的申请?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获得了其他较大额度的资助、捐助,不需要继续贷款时,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天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的终止贷款发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什么情况下,银行可以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六步:贷款偿还借款学生使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后,应重视自身信用,按时归还贷款。
每年毕业离校60日前,学校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会派人上门服务,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咨询。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从2006年起,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借款学生在何时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借款学生可采取何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本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怎样的?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毕业时,需要与银行办理哪些手续?

1.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 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可否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违约的借款学生应承担什么后果?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 经办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3.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