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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

发布时间: 2022-05-05 20:18:26

『壹』 商业银行借入款相对存款有哪些优势与风险

1.借款资金在时间和金额上的流动性需求十分明确 [1]
与存款相比,借款在时间和金额上都有明确的契约规定。由于存款的余额随时都会发生变化,即便极为稳定的定期存款,也因客户紧急需要而发生提前支取的可能。所以存款形式不同,资金外流的风险也不一样,要准确掌握某一时点的存款对流动性需求较为困难。尽管银行加强对存款的管理,但一些银行仍因吸收存款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如银行过多地利用机构存款并产生依赖,市场环境就可能导致机构投资者纷纷提款,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借款的偿付期则有明确规定,银行对于它的流动性在时间和金额上既可预先掌握,又能有计划地加以控制,便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2.对流动性的需求相对集中
借款渠道决定了借款对象不可能像存款那样分散,每笔借款的平均余额远远高于每笔存款的平均余额,从而决定了它的流动性需求。如果银行不能按时偿付借款,则银行就会因丧失信誉而出现信用危机。因此,借款使银行面临流动性集中,这也是银行负债管理的难点与重点。
3.较高的利率风险
与存款相比,借款对利率十分敏感且利率高。因借款资金的取得主要在于银行能支付有竞争的利率。市场利率将引起借款供求的变化,一旦市场的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利率就会上升,而银行这时如果急需借款,必然要支付较高利率,才能取得所需借款。因此,对借款的成本分析和控制是银行借款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4.主要用于头寸周转的需求
银行借款的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因银行业务发展而出现的资金需求缺口。借款作为主动型负债,是银行出现临时性资金需求时所采用的一种借款弥补方法。这种主动型负债管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存款资金,为银行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目标的实现提供重要手段。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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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非存款性借入款是商业银行主动性负债,也是资金来源的重要构成,而且其地位越来越重要。银行对外借款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
(一)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是经营性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当社会上资金紧张时,商业银行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以维持资金周转。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所提供的贷款一般是短期性的,可概括为三类:
(1)短期调节性贷款。它主要满足突然性提存和经济环境变化对商业银行产生的资金需求。
(2)季节性贷款。这是中央银行为帮助商业银行应付存贷款规模的季节性波动而提供的贷款。
(3)紧急信贷。它是商业银行遇虱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件时,中央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多采用再抵押和再贴现的方式,纯粹的信用贷款比较少见。可作为贷款抵押品的有政府证券、承兑汇票、外汇票据等。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以买进商业银行已贴现票据的方式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再贴现的票据与做为再贷款抵押担保的票据种类一样,但在质量合格性审查方面更严格一些。
在英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由11家贴现所组成的英国贴现市场成为英格兰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中介人。当工商企业需要资金时,可持票据向贴现所要求贴现,贴现所和商业银行之间在资金不足时也可相互贴现。当社会上资金普遍不足时,贴现所可向中央银行要求再贴现。
(二)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Inter-banking Offer)是银行之间发生的短期借贷行为。最初,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用于调节自己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准备金头寸,随着资金转移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同业拆借市场已实际上成为商业银行稳定的筹措资金的场所。
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较短,大多数国家同业拆借为1到7个营业日,也有部分国家同业拆借期限可长达3个月。一般来讲,大商业银行和中心城市银行多为资金拆入行,而小银行和边远地区银行,以及长期业务居多的金融机构,多为资金的拆出行。同业拆借的安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拆借双方通过专门的短期资金公司或经纪人来安排,另一种是银行之间直接进行交易。现在,同业拆借一般利用通讯网络系统进行,交易则通过中央银行借记和贷记双方账户来完成。银行同业拆借在各国的做法不一样,美国称之为联邦基金,其交易额一般在100万美元以上,实行无担保制度;日本的同业拆借则实行有担保原则,国债和优良票据是主要的担保物。
(三)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是指资金需求者在通过出售证券购入资金时,同时签订在将来一个约定的日期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回这些证券的协议。在这种融资方式下,金融证券实际上起到了担保作用。
商业银行普遍采用回购协议借入资金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回购协议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市场,成为银行调节准备金的灵活工具;第二,有些国家不要求对政府证券担保的回购协议资金持有准备金,从而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第三,这种融资方式的期限灵活,比较安全,其期限短则1天,长可至几个月,而且有证券作为抵押。
(四)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在国内银根紧缩或告贷无门的情况下,大商业银行还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上借到欧洲货币。欧洲货币是指在本国境外被交易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它们大多数是存入境外外国银行或本国银行驻外分支机构的本国货币存款。欧洲美元市场是最大的欧洲货币市场,除此外,还有欧洲德国马克、欧洲英镑、欧洲日元、欧洲法郎等市场。欧洲货币存款期限很短,对利率极为敏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形成巨大的“游资”。在各种借款途径中,借入欧洲货币的利息成本较高。

借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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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负债决定资产”到“资产决定负债”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主要的资金来源,而且由于居民投资替代品较少,各银行在存款方面的竞争也主要依赖于设置分支机构等成本较高、灵活性极低的竞争方式。因此,银行在负债方面的竞争并不十分激烈。 [3]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的存款出现了大量流失,商业银行在负债方面遇到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发放了期限较长的工商业贷款和房地产贷款的银行,由于存款被支取而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被迫采取创新措施,主动从金融市场借入资金,以弥补存款被支取所出现的资金缺口。在此过程中,银行发现,从金融市场借入资金不仅是扭转存款被支取这种被动局面的临时性措施,而且可以是大幅度增强银行管理主动性的经常性措施。自此,借款成为商业银行创新的又一重大领域,借款在银行总负债中所占比例节节上升,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银行“负债决定资产”的传统经营原则,逐渐形成了“资产决定负债”的新原则。
在“负债决定资产”的原则指导下,银行经营是“量入为出”,先有资金来源(以存款为主),再去寻找资金用途,这就使得资金往往得不到充分利用。一方面,为了防止存款人临时支取存款,银行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从而使这一部分资金难以得到充分运用;另一方面,在有了资金来源以后,很可能不能在短时间内找到符合银行要求的运用项目,如果仓促之间运用出去,又可能造成资产质量的下降,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危及银行的安全。
在“资产决定负债”的原则指导下,银行的经营是“量出为入”,先找到资金用途以后,再去寻找资金来源,这样就使资金能得到更充分的运用,从而能更好地实现银行的经营目标。因为相对于存款来说,借款具有非常明显的优点:
(1)主动性强。在存款业务中,存款的时间、金额、期限均取决于存款人,银行的影响很有限,而在借款业务中,银行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借款的时间、期限和金额。这一特点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满足借款客户的需要,只要客户的借款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就能够满足,而不会受到已有资金来源的限制,这样就能够建立起与客户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2)利用率高。由于银行在借人资金之前已经寻找到了资金用途,因而就不存在因无法运用出去而出现资金闲置的问题;同时,银行借入的资金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能在不保留准备金的前提下完全运用出去。这两方面的因素大幅度提高了借入资金的利用率。
(3)流动性风险低。由于借入资金一般都事先确定了明确的期限,不存在需要提前支付的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4)非利息成本低。一般来说,由于借入资金不需要像吸收存款那样建立大量的分支机构,也不需要支付与清点、保管和运输现钞等相关的费用,所以,借入资金的非利息成本通常要低于存款资金的非利息成本,从而能够增加银行利润。
但是,通过借款支撑“资产决定负债”的经营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和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需要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银行的借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金融市场的状况,只有在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的情况下,“资产决定负债”的经营模式才有可能成功。
(2)利息成本高。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银行偿还借款的顺序次于存款,银行借款的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存款人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借款的利率一般高于存款的利率,这对银行资产的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波动性大。借款的利率敏感性比存款高,这使得借款的波动性远大于存款,金融市场的变化或者银行偶发事件的影响,都可能会引起借款的大幅波动,并有可能使银行借款来源被完全关闭,从而将银行拖入危机或破产倒闭的境地。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东南亚国家的很多商业银行,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为国内的长期项目提供融资,最后在国际投机者的冲击下,原来借入的资金恐慌性出逃,银行又无法借入新的资金,最后导致危机的爆发。因此,商业银行在借款管理中,应综合考虑借款相对于存款的优势和成本,充分发挥借款的主动性优势,促使银行更好地实现其经营目标。
短期借款的管理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行为,主要用于支持资金的临时周转。同业拆借最初的交易动机是调剂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即法定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向有超额准备金的银行借入资金,这样拆入方就能够以简单的方式补足准备金,避免中央银行的惩罚,而拆出行也可以使盈余的资金利用起来,提高资金效益。出于这种交易目的的同业拆借,期限一般都很短,甚至只有一天或一夜,因而有时也叫隔日或隔夜放款。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日常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期限也在不断延长。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同业拆借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时,还对交易的方式、利率、合同、期限、限额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从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11:30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对外发布,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利率一般低于同业拆借利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的交易量。
1.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期限最长为365天。”
2.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规定:“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在质押式回购中,融券方(逆回购方)不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在回购期内,融券方无权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而在买断式回购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融券方在回购期内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可以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只要到期时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因此,买断式回购能够降低对现券的占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债券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
但是,相对于质押式回购来说,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更高。因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从法律上来说,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筹集的资金属于存款而不是借款。但是,由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提前支取的可能性极小,而且银行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通过调整发行这种存单的数量、期限、利率来决定所吸收资金量的多少,具有与其他形式借款类似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这种存单更接近于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11日修订后发布施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规定:“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采用记名方式发行;不能提前支取;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这也是中央银行为什么被称为“最后贷款人”的原因。同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事实,一般会对外严格保密,因为这会向银行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暗示,这家银行已经陷入困境,从而无法通过别的方式筹集到足够资金,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同时,为了防止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借款套利,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能够借款的限额和频率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存款总额在2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连续期限最多不超过5周,在26周内累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8周,借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存款总额在3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连续期限最多不超过2周,在26周内累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4周,借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取得资金,把已对客户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长期借款的管理
商业银行除了大量利用短期借款以外,还在特定情况下利用长期借款,以弥补长期资金的不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进行,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一)普通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借入长期资金,具有很多优势:
(1)由于不必缴纳存款准备金,所以利用率比较高。
(2)由于期限比较长,银行可以长期稳定使用。
(3)发行债券均需满足监管当局所规定的条件,因此,能够发行债券本身就代表商业银行达到了这些条件;同时,在发行债券时以及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发债银行必须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接受债券评级机构的评级、跟踪评级以及跟踪评级信息披露,因此,发债具有明显的广告宣传效应。(4)债券发行时及其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都会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从而能够有效地促使银行改善经营管理。
这些优点使得发行金融债券成为商业银行筹措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
(二)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于2004年6月17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对于商业银行具有非常突出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次级债券的期限比较长,一般为10年,最低不短于5年,属于银行可以长期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
(2)次级债券可以计人银行附属资本,可以有效地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券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发行成本比较低;
(3)具有与发行普通金融债券同样的广告宣传效应和市场约束作用,而且,由于次级债券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发行次级债券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比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更强。
(三)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既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公告》,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期限在15年以上,自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自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同时,2007年7月3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混合资本在达到一定条件以后,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计入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
从上述条件中可以看出,混合资本债券比次级债券的期限更长,稳定性更高,从而能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使用;同时,混合资本债券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比次级债券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更高。因此,混合资本债券能发挥更强的市场约束作用,也能更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
(四)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有如下三个突出特点:
(1)债权性,即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债券持有人可必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即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即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可转换成股权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债券持有人仅拥有转换的权利,而没有转换的义务。因此,如果到期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的利率,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同时,2007年7月3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债券在达到一定条件以后,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计入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因此,可转换债券是商业银行借入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进而影响公司现有股东的所有权,因此,往往会受到现有股东的反对。
借款需求预测与借款方式选择
借款对银行的重要意义体现在“量出为人”上。因此,要真正发挥借款的作用,关键在“量出”,即必须准确预测商业银行对借款的需求,并选择不同的借款形式。
(一)借款需求的预测
借款需求的预测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预测银行的总体资金需求,二是预测以存款方式能够吸收的资金,两者相减即为银行需要通过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确定借款需求时,不仅需要预测需求总数量,还要预测在不同时期内、不同时点上需求的具体数量,以及有可能偏离这一预测值的幅度和概率。
1.银行总体资金需求的预测
银行的总体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发展性资金需求,即用于实现银行总体计划所确定的资产增长11标、预期利润目标所需要的资金,比如,满足新增贷款、新增投资的资金需求,或者提高资本充足率;
(2)利率敏感组合资金需求,即为了达到最佳筹资组合、降低利率风险的目的,在调整不同负债的到期期限、利率等的过程中形成的对某一类型负债的特别需求;
(3)流动性资金需求,即满足客户支取存款、临时申请新贷款的需要而出现的资金需求;
(4)再筹资资金需求,即当某一项资金来源到期之后,必须重新筹集该类资金所形成的需求,也就是保证现有资金来源不萎缩所形成的资金需求。
2.存款资金的预测
要准确预测以存款方式能够吸收的资金,必须对目前存款客户的行为进行仔细分析,确定现有存款的稳定性,尤其是要密切关注大客户的动向,确定他们可能做出的会对银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存款决策;分析潜在客户变成现实客户的可能性,分析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状况及利率变化走势,分析竞争对手的竞争战略以及存款替代品的特征,分别确定其对银行存款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就能计算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吸收的存款总额。
(二)借款方式的选择
在确定了借款需求后,就需要选择借款的具体方式,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金需求特征、借款成本、借款风险、市场状况、银行条件和监管规定等。
1.资金需求特征
资金需求是决定借款方式的首要因素。如果只是满足结算过程中的I临时资金需要,则应选择短期同业拆借;而如果需要在长期稳定占用资金的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则需要发行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
2.借款成本
借款成本包括利息成本和营业成本两大类:利息成本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以货币的形式向债权人支付的报酬;营业成本是指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除了利息以外的所有开支,如广告宣传费、筹资人员的工资、筹资所需设备和房屋的折旧费摊销、筹资过程的管理费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等。通过计算并比较不同借款方式的成本,选择成本最低的那种借款方式。
3.借款风险
在选择借款渠道时,需要充分考虑借款方式的利率风险和履约风险。一般来说,利率风险与期限有关,期限越短,利率波动幅度就会越大,利率风险也就越高。履约风险与银行的现金流有关,必须确保所选定借款方式的现金流与银行的现金流相吻合,从而保证银行能够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4.市场状况
金融市场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借款的成本和风险。因此,银行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目前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选择不同的借款方式,并设计某一借款方式的具体条件。比如,在利率比较低的时候,可以借入期限比较长、利率固定的资金;而在预计未来利率下降时,则可以缩短借款期限,或者选择浮动利率。
5.银行条件
商业银行的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等条件,会对借款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相对来说,小银行适于选择短期融资,而大银行则在长期借款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
6.监管规定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通过不同方式借人资金会有许多不同的限制和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商业银行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的基本前提。

『贰』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是形式其国家的银行职能的表现对么

不对。中央银行承担的是最后贷款人(LenderofLastResort,LLR)职能,通过LLR措施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而MMLR重在通过稳定抵押品价值来维护金融稳定。
美联储等中央银行有异于传统对金融机构的救助而实施的对市场的救助,其作用还需要在长期中深入观察,其中关键是在中央银行更好履行LLR职能、更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如何有效预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把对市场的扭曲降低到最低,长远中也不拖累货币政策。
拓展资料
一、中国银行(英文名:BANKOF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成立。
二、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证券、基金、飞机租赁等,先后在中国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2021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发布的2021年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的资产总额为26.2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49%;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4560.74亿元,同比增长6.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35.23亿元,同比增长12.22%,其中第三季度利润为507.1亿元,同比增长13.21%
四、中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它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2007年,公司金融继续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促进业务整体联动、加强产品创新及实施管理转型为重点,组建公司金融板块,加强条线管理。中国银行实行服务重点大型优质公司客户的发展战略,关注于与大型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明确中小企业业务是公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致力成为中小企业高效、专业、能够满足全面需求的合作伙伴。

『叁』 名词解释最后贷款者--货币银行学

最后贷款人,又称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该机构一般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或透过贴现窗口向有偿债能力但暂时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该机构通常会向有关银行收取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并会要求银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肆』 什么是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中央银行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最后贷款,又称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该机构一般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或透过贴现窗口向有偿债能力但暂时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该机构通常会向有关银行收取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并会要求银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伍』 经济危机中给商业银行是否以“最后贷款者”的角色自居为什么呢

商业银行不是“最后贷款者”,这一角色是中央银行。至于与经济危机的关系,三言两语说不完。简言之:央行出招调控,商行接招实施,经济运行起效。

『陆』 名词解释:最后贷款人

这是中央银行职能引申出来的一个称呼.
其实,就是指,由于中央银行,可以为其它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以满足商业银行短期的资金需要,以防范银行系统内的危机,看上去,就像是商业银行背后的贷款人,因而,习惯上,人们称中央银行的这一行为为"最后贷款人".
金融里面的许多概念,其实都挺形象的,你要充分的打开你的想象~祝你学习快乐.

『柒』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区别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性质不同。其中,商业信用是属于商品资本概念的,而银行信用则是属于货币资本概念的。
一般来说,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同的,即两者都是属于职能资本家范畴;而银行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同的,其债务人是职能资本家,债权人是货币资本家。

拓展资料:
银行信用体现主要体现于资金方面,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有:
①自有资金,西方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一般由股金、盈余积累构成,中国专业银行自有资金则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盈余积累所构成;
②存款,从存款期限和用途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专项存款等,从存款主体可划分为企业存款、政府存款和个人存款;
③银行券发行,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最初,一般商业银行都可以发行,中央银行制度建立后,其发行权由中央银行垄断。商业银行虽失去发行权,但由于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不足,可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
此外,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和社会闲散资金增多,商业银行依靠吸收存款,创造支票存款,即可基本解决资金运用问题。在中国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下,人民币的发行即作为中国人民银行自身的信贷资金来源,在其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人民币发行中大部分用于对专业银行的再贷款。
资金运作
①贷款;
②金银外汇占款;
③财政透支与借款。
其中,贷款占银行资金运用的绝大部分。在中国,1989年各项贷款占银行资金运用的89.3%。
地位
银行信用是间接信用,是存贷款人的中介。但银行作为中介人与一般商业经纪人、证券经纪人不同,存款人除按期取得利息外,对银行如何运用存入资金无权过问,正因如此,银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由简单的中介人逐步发展成“万能的垄断者”。
在资本主义社会,银行信用是主体,但商业信用是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因为银行贷款一般是针对商业票据进行抵押或贴现,银行直接对企业发放的不要任何担保品的信用贷款只占一定比重。从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的关系来看,直接信用是基础,间接信用是后盾。没有银行信用的支持,商业票据就不能转化为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直接信用的运用和发展就会受到极大削弱。
银行信用评级(Bank's Credit Rating)是对一家银行当前偿付其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它对于存款人和投资者评估风险报酬、优化投资结构、回避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拓宽筹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降低筹资费用,对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消弱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运行的波动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捌』 最后贷款人的定义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一词据说是在法兰西斯·巴林爵士于1797年出版的Observ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nk of England一书中应用的 ,是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否则便是发生困难银行的破产倒闭。 现在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玖』 为什么商业银行体系需要最后贷款人

最后贷款人就是东道国的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也就是信誉保证。如果没有最后贷款人,该国的银行信用评级会很低,基本上是属地区银行,也不可能有国际交往和国际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