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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 2022-05-05 21:29:46

『壹』 外资企业贷款存在的风险和突出问题

国有银行这几年可以说是坐在了火炉上了,推行分配机制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分配朝向中高层倾斜,由于用人不当,有才能的能干活的人不服气,于是大量的人员只好宣布内退,那些工龄不够的只好忍受低工资了,

由于打击了基层和一线员工,于是大家只好打起了皮球战,工作能推则推,态度能坏则坏,气没地方出全都发泻在工作上,新招的大学生一看不妙,工资少很多,老家伙懂也装不懂不肯授经,让没有经验的新人心里窝着活,干脆拍屁股走人,这下人手紧张了。

领导整天拉着个脸把上面受的气全部都发到下面来,一开会就是威吓员工,说什么不听话就让你下岗,不聘你让你拿生活费,还搞出什么迟到一分钟扣50元钱,而行务财务确从不公开讲仔细,由于分配过于悬殊,大家觉得完不成任务受损失是领导多,所以也心安理得不想完成任务,这等于降了工资,因为只发40%工资,其他到年底与任务挂钩,现在在岗得比不在岗的多拿的不多,于是领导又打起让内推的人回来上班,而内退的人振振有词:是你们赶我们走的,坚决不回来上班,你们养着我们吧!

就此,可以看出银行的改革不怎么成功,所以仍然要频频出事,中层领导不好当,什么都朝领导那里退,领导也气不顺,不要小看利益被剥夺的结果,不要以为给中层高工资就能留住人,不一定的,关键是没有用到众人都服的人或工资分配设计不合理,现在的国有银行员工整天都在给自己计件,发现完不成干脆就扯蛋还舒服点,对客户是能不好就不好,都巴不得快点倒闭走人了事!

发表于 @ 2005年07月26日 1:44 AM | 评论 (2)

2005年07月11日中行改革江苏样本调查:人事、机构之变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jj/20050707/dd/200507060047.asp

与省行相比,无锡分行有一项特别做法,即对中层以下80%的岗位实行双向选择,20%的岗位实行竞聘。郭锡钧解释道:“主要是考虑到必须保持人员和业务的相对稳定性,毕竟银行不同部门业务的替代性比较差。”在业务流程改革方面,无锡分行撤销了财会部、资金计划部、保卫部等部门,新建了计划财务部、运营部等新部门。

看上面的做法,呵呵。

发表于 @ 2005年07月11日 12:23 AM | 评论 (0)

2005年05月24日通货膨胀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人民币升值是当今最大的经济谎言

中新网4月24日电 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经济蓝皮书春季号预测,2005年GDP增长速度将低于上年,为8.9%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达84400亿元,占GDP份额的持续明显上升势头应引起高度重视;消费仍将保持稳定的增长;各种价格水平仍然呈上升趋势,通货膨胀压力不容忽视。

通货膨胀,本身就是以币值的不断下跌为征兆,此时要求币值“升值”,就如对一个茶饭不思、行将入木的病人,要求他多吃多喝“病”就会好起来一样,只能出现在天方夜谭的故事里。人家知道我们升不起来而要求我们升值,其目的是要我们承认人民币的贬值,从而调整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

中国的经济增长是政府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是非正常发展的结果,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因此经济状态并不稳定,这就是中国为什么不敢升值的内因!

个人认为,人民币已经在贬值,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大家只要看到这几年国家对几家银行的注入就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发表于 @ 2005年05月24日 12:18 AM | 评论 (0)

2005年05月20日对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几点认识(转贴)

裘真康(估计是化名,求真正的小康?)

国有银行改革的成败,关系到中国金融业的安全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此全国人民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期望,国务院给予了有力的支持,经过两年的努力,两家试点银行的主要指标已接近国际发达银行的水平,具备了上市的基本条件,这是令人欣慰的。但上市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转换经营机制,强练内功适应外部竞争的需要,恰恰在这一核心问题上,作为国有银行的从业人员还没有体会到更多的变化,经营思路和运作方式基本依旧,内容严重滞后于形式,所谓输不起的“脱胎换骨”的改革还没有触及到皮肉。长期以来制约银行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关于不良资产问题

为确保两家国有银行上市成功,2004年初国家不惜动用巨额外汇储备向中建、两行注资,加之两行用税前利润、自有资金的冲销,两行不良资产率2004年9月底分别下降为3.08%和5.46%,全国人民为之振奋,人们在惊喜之余,新年刚过,媒体又报道了两家银行不良资产率反弹的消息,局外人都大惑不解,表示了深切的担心和忧虑,局内人倒不觉得奇怪,因为他们知道数字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目前,在上市的关键时期,从央行到银监局,从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到支行,层层要求不能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三步一岗,五步一哨,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压缩不良资产的工作力度前所未有,但事与愿违,不良资产仍源源不断,喷薄欲出。本人认为,惯用的行政命令的手段压缩不良资产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学习大禹治水的策略,宜“疏”不宜“堵”,靠堵最终将泛滥成灾,应该从基础工作抓起,深刻反思机制方面的原因,很简单的道理,旧社会的私人钱庄和银行,老板即没有受过现代人的教育,也没有文凭,甚至目不识丁,仅凭感觉和印象,所经营的银行都很少出现过不良资产,股本由小到大,发展成为一个区域内很有影响的银行,难道现代的银行人还不如他们?关于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目前官方通行的说法是客观原因是主要的,银行自身经营方面的原因是次要的,仅占五分之一左右。如果这种估计成立的话,2003年前后银行所处的社会环境、信用环境没有明显的变化,为何此前此后来了个大起大落?如果说不良资产的下降是国有银行努力的结果,那么2003年以前银行也没有放松这方面的工作。本人认为对不良资产的分析应该区别两个不同时期,2000年以前的部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切呆、坏帐在银行的集中体现。期间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经济过热,经历了几次清理“三角债”的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银行大量的不良资产,如果说这一部分主要是大环境造成的,银行自身的责任是次要的是谁都能理解的。2000年以后就不同了,此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已经进行了10年的时间,整个社会的金融意识得到普遍的加强和提高,特别是各级政府强逼银行贷款的现象已从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银行经营所处的社会环境已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说在过去客观原因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的话,那么今天的银行就不应该再有大量的不良资产出现,但事实并非如此,从以下数字就能说明问题:2000年初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不良资产公司剥离14000亿不良资产,之后官方公布的四大银行平均的不良资产率为6%,这个水平与国际上比较也在好银行之列,剩余的不良资产大约在5000亿左右,事过仅仅三年的时间截至2002年底,不包括四家银行用税前利润核销的部分,不良资产总数达20880亿,不良率达26.92%,这与2000年以前的部分基本相等。我们在总结了几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用了三年的时间完成了几十年的不良化过程,的确发人深思。如果单纯从银行自身经营方面找原因,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1、首次剥离不良资产,产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为后来不良资产的涌现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大量不良资产的剥离,作为基层行来讲摆脱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经营状况迅速好转,各项经营指标一夜之间翻了好几番,按照现行银行内部的考核机制,单位可以得到更多的绩效工资,干部可以得到提拔重用,名利双收,更受鼓舞的是不良资产形成过程中的一些工作责任、案件线索也随着剥离而一笔勾销,不论是单位或个人都一身轻装地投入了新的战斗。这种机制从客观上讲,哪个行的不良资产多,剥离的就多,哪个行的干部和职工所得的实惠就越大,这对不良贷款多的单位和干部无疑是一种莫大的奖励和鼓舞。相反也有一些基层支行或分行的领导干部,平时的工作作风就谨慎有余,不良资产本来就不是很多,加之对剥离的政策理解的不深,总以为银行的资产来之不易,这样一剥了之实在可惜,因此对一些有盘活希望的,能促进转化的,尽量采取保全的办法,没有及时剥离,应该说这是一种比较负责的态度,但恰恰是这种人,由于没有用足用活当时的剥离政策,历史包袱没有甩掉,经营状况改善的就比较缓慢,单位得不到绩效工资,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所谓奖勤罚懒的考核机制在资产剥离问题上来了一个根本的颠倒。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冷酷的现实使所有的银行人变得更聪明了,他们充分而又深刻地认识到:不良资产的剥离不仅是改善经营壮况的捷径,更是改善个人仕途命运的法宝,因此鼓足干劲期待第二次剥离,尽管当时说这是最后免费的“午餐”,但谁都不相信是最后一次,而是伸长脖子,饿着肚子等待免费的“晚餐”。功夫不负有心人,2000--2002年央行相对放松了对不良资产的监控,各基层行瞄准良机,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良资产象火山爆发一样迅速上升到26.92%,其中的可靠性是值得怀疑的。2004年以来银监局和央行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监控力度,不良资产又神不知鬼不觉的销声匿迹,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大幅度下降,来去匆匆,来的不明不白,去的无缘无故,局外人对此大惑不解是可以理解的。

2、银行内部的考核机制不自觉的助长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国有银行经营目标的内部考核95年以前主要是速度和规模,即存款的多少。95年之后开始考核效益,目前主要是考核存款、效益和风险三大指标,而且都是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作为基层行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要完成上述三项指标,最便捷、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贷款的投放,放一笔贷款即派生了存款,吸引了客户;又增加了效益;同时还冲减了不良贷款率;真可谓一石三鸟之效,虽然贷款也有风险,但它的风险是滞后的,在考核期无法体现,只要源源不断的增加贷款的投放,不仅完成了任务,维持了既定的发展速度,也掩盖了风险,稀释了不良贷款。既然贷款投放是完成任务的主要手段,不知为什么层层的考核从来没有把投放量作为基层行任务完成的备抵项目,因此客观上刺激了基层行的贷款需求,由于贷款总量受指标控制,就变着法儿增加银行承兑,使大量的承兑汇票变成了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就给企业变成流动资金贷款,使大量的流贷进一步固化,增加了新的风险;公司类贷款手续繁琐,就增加个人贷款,由于上级行没有出台对个人贷款的管理办法,就自定办法报上级行认可,把对个人贷款的期限定为最长20年,如果有风险是20年之后的事情,贷款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却使当代人受用不尽。在这种短期行为的机制约束下,在贷款欲望极度冲动的环境条件下要确保贷款的质量难乎亦难。
3、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不良贷款的约束软弱无力。
2000年以来,银行为防止贷款风险,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首先是加强了信贷管理的工作机构,从原来的一个信贷管理部一拆为三,形成了信贷经营部、信贷审批部和风险管理部,还有一个凌驾于三部之上的信贷管理委员会;其次明确了三部一委的工作分工,设置了几道防火墙,经营部不能参加贷款的审批,审批部不能与企业见面,风险部负责动态的、随时的监控,当时称之为有干的、有看的、有说了算的;三是层层授权,总行和两级分行还有支行四级核算单位,四套信贷管理班子,分别都有内容不同、数额不等的审批权限,谁也不能越雷池一步,真可谓铜墙铁壁,万无一失。但事过三年,无情的现实又是那么得令人失望和沮丧,究竟为什么?银行的规章制度从其本身来推敲是无懈可击的,但真正落到处的并不多,这是最大的悲哀,因为中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只要人的思想出了轨,就没有不能逾越的政策障碍,银行贷款的投放更是如此,作为基层行的领导要想通过某笔贷款,从贷前调查论证开始就有直接或间接的授意,唯命是从的经办人员心领神会,不识时务,冒个人仕途命运于不顾的人毕竟是凤毛麟角,开会集体研究贷款之前就有定论,上会通过基本上是走过场。退一步说,即使领导人事先没有授意,会上的一个提示性发言就足以令人望而生畏,甚至一个眼神都能改变会议的研究结果。什么贷前调查、评估论证、集体研究、共同决策、相互制约、共担责任,在银行目前的体制下显得软弱无力。因此说2000年之后银行内部为强化贷款的管理增设了那么多部门,增加了几倍的人员,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实际效果与过去比较毫无二致,上级行良好的初衷没有落实,真正的贷款决策权依然掌握在几个人手中,同样一笔贷款,同样一个企业,要贷能说出若干原因,要不想贷,理由也能拉出一火车来,随意性更大,更无所顾忌,2000年以前贷款决策失误,责任非常明确:就是一个信贷部,一个行长,现在不同了,因为贷款是集体研究、共同决策的,若干部门和若干人员都有责任,最终的结果是,只要贷款程序符合规定,大家都没有责任。特别是由基层推荐报上级行或更上一级审批的项目,作为审批行远隔项目所在地,也只能从产业政策和项目布局等大的方面把关守口,通过一个项目,上上下下皆大欢喜,否决一个项目,却受到下级行或企业的背后指责,又是不了解下情,又是不支持基层行的业务发展,罪名一大堆。基层在指责审批行的同时,痴志不变,再次将被否决的项目上报,理由更加充分,上级面对执着的热情,一般的项目反复几次均能通过。因此层层审批的运行机制对保证资产质量的实际效果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却不自觉地为基层承担了不良资产的审批责任,使基层更加有恃无恐。

综上所述,银行内部的用人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贷款决策机制是导致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在这一方面如果没有大手术,用一位经济学家的话说,用现在的眼光看五年以前和五年之后看现在,不会有两样的结果。

二、关于股权的分置问题

股权变革是银行改制的核心,只有把股权变革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资本,才能把股权人与公司的利益有效的联系起来,目前银行现存的种种弊端就可能迎刃而解,这是银行再造的希望所在,也是大家的共识。2004年两家试点的国有独资银行分别成立了由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国有银行的股权发生了变化,为银行的上市打下了基础,但是这种变化仅仅是形式上的,长江电力、国家电网、宝钢集团,建银投资所持建设银行的股份没有一分钱的个人资本,无不带有国有的性质,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化。董事长作为一家之主,是企业的化身,都能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敢冒个人政治生命的风险,做有损本企业利益和声誉的事情,何况其他的员工能做到以行为家吗?这在古今中外真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之中是不敢想象的,这从一个侧面反射了这种股份制改造的实际效果。这种参股形式在前几年的上市企业中屡见不鲜,效果都非常一般。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交通银行的历史,1908年交通银行成立时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后香港的交通银行在众多的金融企业当中也立有一席之地,1987年国家恢复交通银行时,其股本的构成就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法人共同发起的,和目前建行、中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构成基本一样,没有任何的不同之处。结果如何呢?惨淡经营了不足20年的时间,不仅祖宗的机制没有继承,外资银行的经营方式没有学到手,国有银行的沉疴积弊倒体现于一身,反而更加国有银行化了。这是应该借鉴的教训。当然,目前国有银行的股本变革只是初步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上市实现股权的转让,最终实现个人资本化,在目前中国国情的条件下,不可能一步到位,这是国人都能理解的,因此试点银行从准备上市之初就积极的在海外寻找战略伙伴,一天也没有放松这方面的工作,但至今未果。作为中国的市场,对海外的财团或金融机构而言有巨大的诱惑力,为什么不敢轻举妄动,一直持观望的态度,这表明对我们目前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的极大不信任。这也难怪,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是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形式有两种,一是取得某种控制权,二是通过参股分得红利,在目前的条件下,这两种愿望都很难实现,因为国家对国有银行的控股地位不能动摇,上市仅仅是转让很少比例的股权,即使在董事会取得一席之地,其发言权也是微不足道;想分红利吗?一是从中国的上市企业看,按时分红的不多,二是有红如何分配也不是一两个董事决定的,面对股权投资随时都有被巨额不良资产所吞噬的危险,投资人止步不前,静观待变是就不难理解。因此,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设计师们思想还应该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步子再快一点,路子再多一点。股权转让的比例应该进一步提高,甚至放弃对国有银行的控股地位也不可怕,只要勇敢地迈出这一步,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可能缩短了十万八千里,纵观改革开放近30年的历史,外国人从中国大地上得到利益的同时,中国人得到了更大的利益,入世之初,不少人担心我们的民族工业会受到灾难性的打击而一蹶不振,用现在的眼光看是没有必要的。金融业关系到国计民生,金融开放是整个经济开发的高级形式,不论是外国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在中国的大地上均受国际惯例和政府金融当局的监管,倘不至于危及到内资企业的生存,更不至于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回顾十几年来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当企业还能够维护正常经营,或者说还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时候,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乃至当地政府都不同意企业改制,不同意变更企业的所有制关系,相反,当一个企业连年亏损,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兑现,债台高筑,伤痕累累的时候,就督促尽快改制以卸包袱,了了草草处置了事,就象一个人一样,与其等到病入膏肓的时候把他随意处理掉,倒还不如在他健康的时候给他找个婆家。

三、关于队伍建设和薪酬待遇问题。

国有银行有一支庞大的干部职工队伍,中、建两行目前的总人数大约有50万之众,实际上可能还要多一些,因为临时用工本来就是一个说不清的数字,这与国际发达银行比较的确是可怕的。美国花旗银行全球计算只有48000人,是建设银行的六分之一,所经办的资产总量却是建设银行的8倍之多,人均资产占有总量是建行的几十倍。因此减人增效与国际接轨成为银行股份制改造的首要任务。本人认为国有银行部门林立、人浮于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仅党、政、工、团、纪检、监察、宣传、后勤这些部门的人员可能和外资银行的总人数就差不多,借股份制改造之机在队伍建设方面来一个‘消肿瘦身’是应该的,但是不能做简单的数字对比,外资银行具有适应其生存的经济环境和条件,有着雄厚的管理手段和基础,即使在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也能找出工作效率相差几十倍的事例,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广州和欠发达的西部地区人均占有的金融总量也可能相差几十倍,但不能说西部的银行从业人员工作效率低,任务没有饱和,需要按先进地区的标准减人瘦身。国有银行的人员精简,是最难也是最令人头疼的,是一项耐心细致的工作,如果是为了提高队伍的素质,应该是优胜劣汰,由于自古以来没有一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人员的精简也只能是用最原始、最省事、最间单的办法,来个“一刀切”,要么按一定年龄,要么按一定工龄,只要在范围的,什么学历高低、业绩优劣、贡献大小一律下岗回家静养。中行、工行精减了大量的员工,建设银行2003年人事与激励约束机制改革,1100名高级管理人员下课大概都是如此。作为离岗队伍,年纪一般在40到50之间,就其文化水平而论比更年轻一些的人要低,这是都承认的事实,但从工作经验,客户资源等实际工作效果来分析,应该不比更年轻一点的人差多少,从对国有银行的贡献方面讲可能还要大一些,古今中外在这个年龄段成就事业的并不乏其人。"一刀切"的减人举措仅仅起到了减人的目的,丝毫没有触及国有银行人浮于事的组织体系,更没有使队伍得到优化,相反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作为离岗人员,在地方政府公务员系列当中还是年轻的中坚力量,在银行的队伍中倒成了古稀老人,他们把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贡献给了国有银行,一生对事业的执着,忠诚和热情倾刻之间被击的粉碎,昨天还是国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才,改革的指挥者,一夜之间就变成了银行的包袱,成了清理的对象。他们从每月30元钱的月薪起步,到离岗之日总共得到的薪水相当于目前在岗两年多的工资,把他们离岗让贤的“豪举”无论说的怎么高尚而光荣,意义如何重大而深远,他们都有一种被愚弄的苦涩,难以接受这严酷的现实。当然,过去的已经过去,我们在前进的号角声中没有更多的必要去回味他们的感受,但是我们必须重视后人的思想脉搏和精神状态,一支队伍的战斗力取决于思想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外资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依存关系非同一般,家园意识异常的浓厚,这是我们最有必要接轨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面对银行上市,员工下市的人事改革,社会上普遍存在的“59岁现象”在金融系统突然提前了20年,不到四十岁的人都惶惶不可终日,大有日落西山、朝不虑夕的感觉,那些以往兢兢业业为银行事业的发展而忘我工作的人变得让众人难以理解和认同,严酷的现实使这些人的思想也开始觉悟,为自己的后半生寻找机会和突破口,大有“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味道,得到这样一种效果,应该不是改革的初衷,这是一种危险的信号。中国银行的哈尔滨分行一个不足10人的分理处主任一夜之间能够把十几亿存款化为乌有,不是没有时代背景。我们用7万元可以买断一个与银行有几十年劳动关系的员工,10亿巨款能够买得多少人与银行脱离关系?我们用三年时间创造上万亿不良资产,拿这些钱按这个标准买断的可能更多。上述案例按照银行内部的操作规章,只要有一个岗位尽职守则,恐怕都难以得逞,说明整个队伍的思想涣散到了何种地步,他不过是一个分理处主任,如果是一个行长,一定能够作出更加惊天动地的“壮举”来,因此说,人事改革在注重社会稳定的同时更应该注重队伍的思想稳定,这是提高整个队伍战斗力的关键所在。

薪酬制度的改革是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另一项主要内容。2003年以前银行内部的分配机制基本是平均的,原来意义上的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相差无几。之后随着职务名称的变化,行长改为高级经理,科长成为部门经理,一夜之间工资拉开了档次,高级经理和一般职工的绩效工资相差近10倍之巨,本人不主张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但差距如此之大也令人瞠目结舌,超过了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国有银行历史上诸多内容的改革都没有像这次薪酬改革的如此迅速,又如此的悄无声息,这可能是领导层在思想认识上达到了高度空前的一致吧?改革的理由是与外资银行接轨,因为外资银行的高管待遇特别高,我们如果不紧随其后,我们的人才就被外资银行拉跑了,这是支撑薪酬改革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从目前中等城市来看,还没有看到外资银行的影子,即使在几年之内外资银行到底需要我们多少高管人员,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前几年国内一些股份制银行的成立之初从国有银行拉走了一些高管人员,然而国有银行的高管队伍还没有出现人才的青黄不接,而是人才济济,英雄倍出,因此说:哪种担心外资银行进入,国有银行就会出现人去楼空的局面实在有些“杞人忧天"。再从我们银行高管队伍来分析,真正能让外资银行垂涎欲滴的并不是很多,以此为依据支撑薪酬体制的改革倒真有些牵强附会。我们在分析国有银行干部队伍素质的时候不能犯忽左忽右的错误,说他素质高,纵然给他10倍的薪金也有被外资银行随时随地枪走的危险;说他素质低就处处不适应,在目前的岗位上也是滥竽充数,一文不值,随时随地都是淘汰的对象,这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诚然,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工资的确很高,但是国外金融企业与其它行业的差距可能比我们要小,这里除了有一个外部环境的衬托之外,更重要的是外资银行有巨大的效益做支撑。虽然这几年国有银行的利润也比较可观,但它与外资银行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是在利率没有真正的市场化之前,银行的利润带有某种垄断的性质,因为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利差与国际平均水平比较能高出两个百分点左右,这是和外资银行不能比较的;二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没有从利润中扣除,潜在的风险损失没有计算,如果把这一部分计算在内,国有银行不仅没有利润可言,甚至有巨大的亏空,再说从不良贷款形成的内部原因分析,它与绝大多数员工的工作责任没有直接关系,责任集中体现在领导层,因此说,国有银行的效益不应该是增加管理层薪酬的原因,更不应该是拉开工资差距的理由。目前国有银行绩效工资的分配实际上是借绩效之名兑现职务工资,不仅没有和经营业绩有丝毫的联系,而且使干部和职工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激化,一位基层的高管干部在做员工的思想工作时,曾一语道破天机:“你不要认为待遇低,我从社会上聘一名临时工还用不了这些钱”。可见高管人员的素质具备强烈的市场化意识,如果沿着这个思路继续往下想,从社会上聘一名高管需要多少钱?遗憾的是把员工推向了市场,自己却留在了垄断的“襁褓”之中。国有银行的改制上市说到底是一种高度的市场化行为,银行的薪酬机制改革更应该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来确定每个岗位和员工的价值,这才是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知是不是.

『贰』 请问怎么应对这种经融行为

商业贷款法律法规

一. 总则

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 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律师在银行贷款中的业务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 参与贷款协议的起草、谈判或审查; 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 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律师通过自己对银行贷款活动的参与, 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 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 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操作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制订, 主要适用于一家境内商业银行向一家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的贷款业务,旨在为律师办理此类贷款业务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担保贷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资活动。

二. 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律师在承办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时, 为保障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应对贷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审查。

(一)借款人资格要求

作为借款人的律师,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条件,提供有关法律建议协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资质要求; 作为银行的律师,应帮助银行审查借款人的资质, 确保银行放贷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贷款的资质要求。

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律师应当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续情况等进行审查:

(1)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外,还应当审查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3) 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需要审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4)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部分事业法人外, 各类企业均应当通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

(二)借款人的资格证明书: 贷款证

为有效反映企业借还款状况, 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证管理办法》, 明确企业领取贷款证后, 方有资格办理借款还款手续。所谓贷款证, 是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发给注册地法人企业向国内各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书。

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内的法人企业, 拟申请借款或已与金融机构有借还款关系者, 必须申领贷款证。法人企业只能向注册地发证机关申领贷款证。一个法人企业只能申领一本贷款证。贷款证可在实行贷款证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贷款人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批准, 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作为贷款人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有关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的各项监控性和监测性指标。

三. 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 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 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 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三)起草及签订贷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还款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 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 对借款人而言, 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 对贷款人而言, 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 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律, 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 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 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 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 贷款人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 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 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 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 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 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

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

险。

(3) 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 期限短, 流动性强, 周转快, 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 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 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 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 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 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 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 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 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6.提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可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 并规定借款人应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贷款人。贷款合同一般不规定借款人承担提取贷款的义务,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资金时有提取贷款的选择权,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贷款,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笔贷款人承诺贷款的费用。

如果贷款人不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但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的计算原则是, 订约时可合理预见的因违约而自然地引起的损失。

7.还款

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 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 按时还本付息。

8.提前还款

贷款合同中对于该条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规定的较为详尽, 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为了保证其投资能得到预期的收益。具体内容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规定:

(1) 自愿提前还款;

(2) 强制提前还款;

(3) 自愿取消额度;

(4) 特定原因导致的提前还款和取消额度, 如为税务、市场紊乱和成本增加等。

9.先决条件

贷款合同并不都是在签字后立即执行, 有些必须等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执行, 甚至在贷款开始执行后, 通常还要求在以后每次提款时还要满足进一步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只有当这些先决条件成熟时,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贷款的权利, 贷款人才有义务给予贷款。先决条件的内容可以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涉及借贷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另一类是涉及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的目的, 是为了使贷款人在收到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和有关文件, 证实有关贷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经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担保已经得到落实以前, 暂时停止承担给予贷款的义务。这对于保障贷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类先决条件包括:

(1)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 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 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 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 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 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 提交提款通知;

(7) 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 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 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 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10.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活动等是银行评估贷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据。对借款人上述情况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说明,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 都会使银行得出错误的结论, 做出违反其真实意思的贷款决策。因此, 贷款合同中通常会为借款人规定严格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即要求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权、政府审批、诉讼状况、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项目合同情况、违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 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 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 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 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 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 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 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 它颇有“先下手为强, 后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补救措施, 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 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 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 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 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 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 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 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讲,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 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 也不论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 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 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 贷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

(1) 贷款合同是否生效。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签署人是否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 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

(2) 如果是额度贷款, 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 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额度贷款合同的合同号); 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 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

(3) 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 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

(二)还款

(1) 贷款到期后, 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书应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2) 在贷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 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帐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3)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 合同可以约定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4) 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 并偿还借款本金。否则, 借款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叁』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金能否以股东借款的方式在国内筹措资金

应该是可以在国内筹措资金的。
2012年第12-13号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总第347-348号)
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
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银发〔2012〕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四、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五、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主报告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疑问的,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主报告银行进行说明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主报告银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主报告银行应当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查。
以人民币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六、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计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登记机构查询章的记载有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额等登记事项在内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参照第六条规定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
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九、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中方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中方股东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款或股权转让款,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中方股东开立的用于并购或股权转让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并购”或“股权转让”字样。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股东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在本通知下发前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开立的各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清理核实,补充提供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和办理账户名称变更业务;对于开立两个(含)以上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两个(含)以上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继续使用,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确认函、补充提供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和办理账户名称变更业务,同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此后的展期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
十三、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外人民币与外币借款总规模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全部计为风险资产。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三)人民币借款合同;
(四)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并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结算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疑问的,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结算银行进行说明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十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以及被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十八、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十九、银行在办理各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业务信息共享机制。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施行前,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的,结算银行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补报有关信息。
二十、境外企业可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人民币来华从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承包境内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进行管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肆』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企业应如何防范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指由于东道国政局的变化,导致投资环境的变化,从而给国外投资者的投资活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来讲,政治风险主要由东道国政局的变动与战争、东道国保护主义政策以及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引起。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性行为。当东道国政局变动或发生战争时,会直接影响一国的社会状况和经济发展速度,对企业的销售或利润水平产生冲击,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东道国政策变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及发展空间;或者由于东道国的法律缺乏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从而使企业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加大;当外国企业危及到本国民族企业时,东道国政府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各种障碍,施加各种压力,导致外商投资企业亏损或破产。国际评估机构对政治风险的测算主要有三种方式:欧洲货币法,它征求政治风险分析员、保险商、银行信贷官员等专家对风险测定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的意见并计算得分;丹?亨德尔设计的政治制度稳定指数。它设计了一套指标并将其量化,再依据政治稳定程度将各国排序;哈拉尔德?克努森的方法,他认为一旦外国资本相当程度地控制了东道国利益,就可能引发东道国对外国资本的征用、没收甚至破坏,这时的政治风险最大。对于政治风险常用的防范措施可分为3个步骤:(一)投资前的政治风险防范;(二)投资后的政治风险防范;(三)没收或国有化的索赔策略。(一)投资前的政治风险防范投资前的政治风险防范措施有:签订特许协定,办理投资保险与担保项目,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1)特许协定特许协定是指跨国公司与投资所在国政府签订的有关投资的协定。典型的特许协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资金汇出的形式如股息、管理合同费、使用费和专利费:②转移价格的制订;③向第三国出口;④要求设立社会与经济管理费;⑤付费方式:税率的制订以及税前利润与财产的评估方法:⑥参与所在国资本市场,尤其是长期借款;⑦当地参股的条款;⑧产品在所在国销售的价格管理;⑨原料与零部件来源的限制;⑩雇员国籍的限制;?在与所在国发生矛盾时避免要求母国政府进行干预;?争端的仲栽。(2)办理投资保险与担保项目通过投资或担保项目,将政治风险转移给其他机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战争风险与转移风险三类。一般做法是:投资者保险机构提出保险申请,保险机构经调查认可后接受申请并与之签订保险单。投资者有义务不断报告其投资的变更状况、损失发生状况,且每年定期支付费用。当风险发生并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后,保险机构按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3)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投资者在投资前要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并达成协议,以尽量减少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在这类协议中必须明确:第一,子公司可以自由地将股息、红利、专利权费、管理费用与贷款本金利息汇回母公司。第二,划拔价格的定价方法,以免日后双方在划拔价格问题上产生争议。第三,公司缴纳所得税与财产参照的法律与法规。第四,发生争议时采用的仲裁法和仲裁地点。(二)投资后的政治风险防范尽管投资前,投资方可通过与引资方的协商,避免对外投资受政治风险的影响,投资环境却可能改变,某些环境因素不体现在协定中。这时,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就必须采取与此相适应的经营战略与策略来适应不断变动的国际投资环境。1,生产与经营战略这种战略是投资者通过生产与经营方面的安排,使得东道国政府实施征用、国有化或没收政策后,无法维持原公司的正常运转,从而避免被征用的政治风险。2,在生产上,控制住3点:第一,控制原材料与零配件的供应。第二,控制专利与技术诀窍。第三,控制商标。3,融资战略这种战略是投资者通过对公司融资渠道的有效管理,达到降低政治风险的目的。其中,一种方式是积极争取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上融资。尽管在东道国金融市场上融资成本较高,并有可能受到东道国政府紧缩银根、使筹资成本提高的影响,但这样做可有效地防范政治风险。因为,如果东道国政府对该公司实行歧视性政策或经营上的限制,必然会影响东道国本身金融机构的利益,因而在采取征用措施时,东道国不得不慎之又慎。4,财务策略:常见的财务策略有:第一,持有较低的权益资本与较高的债务资本,在此情况下,一旦当地资产被没收,或当地货币不可兑换,在该国的公司损失可部分地被当地债务的减少所抵消。第二,子公司选择适合当地标准的资本结构。这可以满足所在国的要求,从而避免所在国的政治干预。第三,现金转移渠道。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可以利用各种各样的现金转移渠道,将资金从高政治风险国家转移到低政治风险国家。5,组织策略。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可采取以下组织策略以降低政治风险。一是进行合资。即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与所在国企业或个人创办合资企业。二是发放许可证
。即由公司对所在国企业发放许可证,允许其生产与经营本公司产品。三是签订管理合约:与发放许可证相似.管理合约既可为公司对境外投资带来利润.又不必在国外大量投资,从而可将政治风险降至尽可能低的水平。四是雇用当地居民。即雇用当地居民作为本公司职员。(三)没收或国有化后的索赔策略尽管没收或国有化后的索赔策略是一种被动的策略,但这种策略可以使得中国公司在境外投资所遭受的损失降至尽可能低的水平。一般来讲,索赔策略的实施,可分为3个步骤:①运用行之有效的战术,进行合理谈判。②从法律上采取补救措施。中国公司在境外投资可在以下几方面寻求法律保护:①第一所在国;②第二母国;③第三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心。如果以上三个步骤都不能成功,中国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只能放弃其资产,寻求其残值收入,譬如要求保险公司补偿损失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防范的特殊举措近年来,到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与日俱增,遭遇的政治风险也越来越多。这不仅要求企业到境外投资增强风险意识,而且要求政府采取一些特殊举措,对到境外投资的企业加以引导,并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1、引导企业走出低成本误区。2、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企业到境外投资进行培训。3、为企业到境外投资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氛围。

『伍』 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人为造成的,规避风险管理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合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体制是保障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复杂的制度,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只有建立合理的贷款体制,才能在制度上降低贷款操作风险。首先是完善贷款的程序,对贷款相关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查,防范信贷风险。其次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委托银行的交流,实现相关信息和资源共享,共同防范风险。最后是落实贷款审核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一岗位。

(二)建立贷款的个人信用度

要加强对信贷人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对信贷人的个人资料的收集,确定信贷人的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同时还要通过信贷人的资信管理动态来判断其个人的收入情况,对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做好个人贷款的审核工作,客观预防和控制贷款的风险。除此之外,还要统一规范个人信用档案标准,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档案查询系统和科学合理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为个人信贷提供信息资源的共享奠定条件。

『陆』 按照公积金贷款中心要求我应该怎样制约和防范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种类
(一)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就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满足其还贷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已不像以前有一个稳定的“铁饭碗”撰在手里,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这样,这部分职工会因为突然的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存在潜在的逾期风险。
(二)委托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其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银行在监督方面就会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失去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合法有效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会造贷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风险。
(三)开发商的诚信风险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大部分来至商品房的期房贷款,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在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时才能贷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在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可以抵押担保贷款,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能主体才是框架结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别缺乏诚信的开发商由于挪用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使购房户不能按时入住,甚至出现项目“烂尾”工程,从而导致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贷款方造成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征用系统,对于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如:当前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这样由于借款人的债务过多而造成的恶意逾期会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还款期限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样使贷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还款期限越长,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价值变化也越大,贷款风险就会增加。
(六)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对抵押住房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三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七)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主要来至房产市场过度高扬或过度低迷时,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调控房价,保持国家各项政策的稳定。当出售的房屋价格与其价值违背过大时,就会适时的调整政策来控制。当房价上扬时,风险较少,而房价走低时,就会带来逾期贷款或恶意不还贷款的风险。
(八)不可预见性风险
不可预见性风险主要来至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抵押物的灭失或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贷款资料,根据其贷款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贷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偿贷能力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要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单位性质、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以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应该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偿贷能力等级划分。通过合理的等级划分,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对防范贷款风险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联网,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共享。能从该系统中了解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和经济信息。对其已经多次贷款目前还有未还清的帐务了解或者其以前贷款并还款的相关信息,适当调整其贷款额度,防范恶意贷款带来的风险。
(三)前台受理人员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详细解释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带来的利害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
(四)建立对委托银行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同时要不定期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抽查。中心贷款部门应与委托银行保持信息的通畅,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状况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建立开发商连带保证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大部分都为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再开发企业担保,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待房屋、土地两证办理并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换发《房屋它项权证》。并强制开发商尽快的给购房户办理房屋两证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为避免保证责任流于形式,建议要求开发商在保证期间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六)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严格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产权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对用期房抵押贷款的,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五证和抵押楼盘的施工进度情况。
(七)建立逾期贷款分类预警机制及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借款人的还贷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逾期贷款划分为5类:正常、次级、关注、可疑、损失。建议配置专有人员,每月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测,按标准进行分类,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如对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应及时通知,对逾期三个月的及时转交保全处,通过法律的程序进行催收并及时划扣开发企业账户上的保证金,确保公积金贷款的安全回收。

『柒』 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贷款

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借款的,即所谓外债,系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或三资企业)、事业、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对大陆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资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实务上向境外个人借款也可允许以外债借款方式核准。具体事宜可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