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企业贷款是正常吗
扩展阅读
北京中鸿担保贷款5万 2024-10-07 21:03:33
银行期房按揭贷款流程 2024-10-07 16:34:59

企业贷款是正常吗

发布时间: 2022-05-05 22:53:54

A. 企业贷款多少为正常

我已经知道你所在的企业是什么样的了.这是一个悲哀的企业.如果有办法,还是尽早离开为好.
企业贷款的目的是应付生产经营中由于业务扩张所带来的超额资金需求,且这种通过贷款满足超额资金需求的量应该是有限度的.假设企业可以无限度的贷款,那么当贷款金额超过了企业自有资本的2倍时候,一旦由于市场原因或其他原因,企业陷入经营困境,那么这些贷款就只有通过清算公司的方式来偿还,这时,最理想的状况是银行只损失超过企业自有资本两倍的部分,事实上非货币资产的变现价值会大大低于帐面余额.因此,从这个角度讲,银行是不会无限贷款给企业的.我国现行标准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但执行标准一般在50%到60%之间.而好的企业会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5%以内,以应付经营的不时之需.
其次,银行业存在的理由在于通过聚集闲散资金,再以信贷资金方式参与其他行业剩余价值的分配或利润分配,也就是说作为贷款主体的借款人如果自身不能创造价值或产生足够的利润,那么银行业就没有存在的可能,换句话说银行绝对不会把钱借给没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因此,一个全靠信贷资金生活的企业必然不是一个好企业.从道理上讲,它是不应该贷到款的,但之所以还能贷,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腐败问题.
再说,专门靠贷款生活的企业,由于不能产生利润以应付日常开支与利息,因此其帐面现金会越来越少,很快就会难以满足周转贷款的资金需求,终极状态则是利息也难以支付.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则只能采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的方式.用增量贷款资金弥补前期亏空.但增加贷款一定要有理由,如业务增长,新项目等.因此,这种公司往往表现为业务类型的扩张很快,主力业务的报告业绩规模庞大,但内部员工一般都感到不知道企业到底做什么的.这种企业的生存周期在5—8年。当然,如果企业确实有一个较有竞争力的产业,那么生命周期可以适当延长。比如,成都的置信房产就是一个依托房产,做资金的企业。

B. 一个公司需要贷款是不是形势不好了

一个公司需要贷款不一定是形势不好了,公司需要贷款一般只是因为手里有项目启动需要资金,而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只能安排贷款进行运作。

C. 公司让员工帮忙贷款一千多万正常吗求回答!!

这个当然不正常,既然是公司贷款,应该以企业的名义办理企业贷款,而不是让员工去帮忙办理1000多万的个人贷款,这样是不正常的。

D. 企业微信里的贷款是不是真的

贷款就目前的发展而言十分的受欢迎,很大的商家都在开始实行贷款,企业微信里的贷款当然是真的,不可能是骗人的诱饵。

一、微信是比较靠谱的平台

微信是比较靠谱的平台,现在很多人都通过微信办公,通过微信传递更多的消息。企业也在微信上面传递自己的企业信息,在上面贷款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生活已经离不开微信,通过微信可以进行业务的开展,便于大家工作。

企业微信就是一个企业的标志,是正规的企业,不会骗子的企业。如果通过企业微信贷款也是真的,不会有掺假的行为,我们应该正常的接受。贷款虽然好,但是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需求贷款,这样才会让自己有能力去偿还,而不是让自己成为人人诟骂的对象。

E. 年销售一个亿的企业做十几万元的小额贷款正常吗

不太正常! 按理说年销售额一个亿的企业资金需求量是很大的,区区十几万能入得了法眼? 而且还是小额贷款 ! 小额贷款的资金成本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是比较高的, 这是得多缺钱才能让一个年销售额一个亿的企业去做十几万的小额贷款啊!

F. 公司和公司之间借款是合法的吗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司之间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对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企业贷款是正常吗扩展阅读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

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背景。

杜万华介绍,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据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杜万华说,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

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杜万华认为,“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杜万华表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

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G. 不太明白一个问题,是大部分企业都有贷款吗像一些知名的大公司也会有贷款吗

贷款属于企业融资行为,所有的企业扩大发展规模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命脉,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很需要向银行贷款,但相对比较难申请,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因为信用等级高,而且货款规模大,往往更加受银行的欢迎,所以相对也更容易申请贷款!另外还有很大一部份企业,利用企业自营收益扩大规模,所以就不需要贷款,再次是那些现金流足够满足企业经营需要的企业,不需贷款,
贷款只是企业融资的其一种方式,很多企业采用发行股票融资,股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等等来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不采用向银行申请贷款!

【前瞻产业研究院】团队成员为您解答,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