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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期房按揭贷款流程 2024-10-07 16:34:59

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5-06 17:08:47

『壹』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处理方法

给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之一,可是,只要资金出了银行的大门就有收不回来的风险。从账面上看,2004年底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为13.2%;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未达到8%的法定监管要求。为此,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早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一、信贷风险的成因
首先,与国有企业负债过多、效益较差有关。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困难,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资金周转不灵,抗风险能力很低。当市场略有变化,营销出现困难时,资金运动立即受阻,偿债能力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风险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转嫁给银行。其次,与银行经营管理方式有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性。二是银行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更谈不上追究责任。第三,与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有关。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迅速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第四,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有关。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对策

第一,以转变观念为前提。在经营指导思想上要实现由追求“数量”到注重质量的转变。把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视为银行信贷工作的生命线,在兼顾社会效益的同时,确立效益最大化和资产质量最优化的经营目标。要树立竞争观念,正视银行的现实,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竞争,改变粗放式管理,实行集约化经营战略,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要树立发展的观念,不断开拓业务领域,实施规模经营战略,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管理经验。

第二,以选择贷款客户为基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选择贷款客户,抓住优良客户,压缩中间客户,清理不良客户。企业信用等级是对客户质量的综合衡量,是决定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以建立信用制度为保证。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保证。

第四,以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为根本。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第五,以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为关键。商业银行目前不良贷款数量较大,清收转化的难度也大,而且大部分是历史上长期积累形成的,责任不清。为加大清收转化的力度,要广开渠道,充分依靠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帮助,抓住时机,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清理各笔风险贷款。同时,要采取适当奖励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清收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要根据不同的风险贷款,充分利用银行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还贷、付息能力,对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及时停放贷款,积极处理抵押品,收回旧贷。对宣告破产的企业,要依法清收银行贷款,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风险,紧紧依靠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抓住时机,逐户上门清收,对“老大难”、“钉子户”要敢于碰硬,依法起诉,抓典型,动真格,重点突破,扩大影响,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贰』 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就是指国家规定各类银行及其各级机构对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它直接涉及各银行贷款权限的大小,对调动银行积极性有重要作用。是信贷资金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对各种信贷机构的设置方式、组成结构、职能划分、往来关系、信贷资金组织与运用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基本行为目标,以及实施货币政策所制定的基本制度。
当前,
一、加强信贷资金投向管理
过去,农村信用社曾一度偏离经营方向,将资金投放到三农经济之外,其中有相当部分借款人无偿债能力或是已破产倒闭,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工业经济始终是国家经济的主体,而农村经济则是国民经济的根本。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农村地区机构,这给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更多机会和更大空间。所以,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投向上应选择农村,三农才是农村信用社最佳的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信贷支农的观念,把信贷资金投放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上,特别是要把富余资金投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规模、有效益的农村私营企业,让私营经济的发展来带动农村经济,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从而实现地方经济和农村信用社的双赢。同时,将富余资金投放到货币市场或票据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多元化经营。
二、强化贷款营销管理
近年来,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工作中自身也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业务种类单一,已成为制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传统的信贷业务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所以,农村信用社在新形式下应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主动营销的经营思想,创新贷款贷款品种,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票据贴现,委托放款等。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创新经营和服务理念,按四重策略和抓大不放小的要求,找准信贷支持重点,深入农家,努力拓展小额农户贷款,适当增加个人借款比重,分散信贷风险。通过增加服务种类、简化贷款手续、努力改进服务等措施,开发好潜在的信贷服务市场。
三、强化贷款责任管理
贷款管理是对贷款后的全程管理,对信贷资金的收回将起到极大的作用。在对贷款的三查工作中,尤其要加大贷后检查力度,提高贷后管理水平,扭转重贷轻管现象,加强风险预测分析,实现风险的及时防范和有效化解,从而进一步降低贷款违约率和信贷资产损失率。对贷款管理,要实行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员,分清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贷款的发放和清收任务要分解到人,不但要完成清收贷款、利息指标,还要规定贷款发放任务,将任务完成情况与效益工资挂钩,充分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不良贷款管理
首先要健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不良贷款分帐经营,建立多层次考核体系,打破传统清收观念,按商业化运作要求,对金额大的不良资产实行重点监管,定期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变动趋势,确定专人统一负责盘活处置工作。在清收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借新还旧重组贷款,大量的借新还旧贷款会给今后的信贷管理埋下隐患。制定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激励和惩罚措施,以不良资产净减额、下降率、货币资金清收率、落实债务转化率、抵债资产处置率、核销贷款受偿率为核心指标,分类、分专业考核
。可探索建立不良贷款处置中心,运用多种措施,推进清收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同时,加大法律清收力度,开展依法收贷。
五、创新贷款管理机制
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责任制、贷款审批制、审贷分离制。为适应农村信用社发展需要,推行客户经理制,授予权利,落实责任,创新一对一服务理念,从多方面调查、搜集客户的各种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等行业信息,建立企业、个人分类经济档案,跟踪调查,定期走访,密切关注,研究客户的经营风险,发展趋势。信贷人员要在切实转变观念的情况下,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懂企业经营管理
,能准确分析企业各类财务报表。在做好三查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机制,确定企业的贷款风险警界线,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财务指标、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信用变动情况等进行监测,防范企业的经营风险及信用风险,有效地控制企业贷款风险。

『叁』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一: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二:最初使用“商业银行”这个概念,是因为这类银行在发展初期,只承做“商业”短期放贷业务。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放款对象一般为商人和进出口贸易商。
三:人们将这种主要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商业贷款为基本业务的银行,称为商业银行。中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银行是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西方银行业的原始状态,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网络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
五: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寺院已对外放款,而且放款是采用由债务人开具类似本票的文书,交由寺院收执,且此项文书可以转让。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公共团体、私人商号,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但这种活动只限于货币兑换业性质,还没有办理放款业务。
六: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有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出现,但较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罗马银行业所经营的业务虽不属于信用贷放,但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
七:早期银行业的产生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尤其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是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商贾云集,市场繁荣。但由于当时社会的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单纯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货币商便开始出现和发展了。
八: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一些手工场主同城市富商、银行家一起形成新的阶级——资产阶级。

『肆』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银行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和风险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有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比例及其资产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以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减少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体制是指银行组织和管理信贷资金的基本模式,其核心内容包括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资金管理方式的选择。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随着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持续增加,新增贷款劣变率高,不良贷款绝对额大,不良占比高,贷款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农村信用社在产业信息、员工素质、科技水平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有效管控风险的能力较差。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增强对贷款风险的管控和化解能力,在学习先进商业银行(如国有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汇丰银行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建立“监督管理、权力制衡、合规发放、正向激励、责任追究”的机制原则,提出新的信贷管理体制构架设。

『伍』 国商业银行个人车辆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代款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下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能提供贷款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保证贷款必要时应购买信用保险或由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同意贷款时,能提供不低于购车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八)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汽车销售商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

(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事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汽车消费代款:

(一)持有经国家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并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证件);出租汽车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的销售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四)在本行开立帐户,并存有符合规定的购车首付款;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六)购买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行认可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信用等级较好、能与本行密切合作;

(二)与本行签订《汽车消费信贷合作协议书》,该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明确可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和型号;

2.明确本行提供贷款的总额;

3.明确销售商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等。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期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的利率自贷款本金实际发放之日起计收。利率调整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即一年(含)以内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即每年初,根据当时利率水平,按相应利率档次确定当年的利率。

第九条汽车消费信贷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抵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并购买信用保险或销售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付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寺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除外),首坟款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第五条规定的企事业法人均可以申请汽车消费贷款:

(一)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贷款人指定汽车销售商盖章认可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及与同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2.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字;

3.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原件;

4.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等);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仨报告;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自然人保证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经济收入证明等;

7.银行同意贷款时,在贷款行开立京卡储蓄卡,并提供已存入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书及与贷款人指定销售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有和现金流量表;

4.不低于首付款的本行存款证明;

5.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资产评估报告、保险文件;

6.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等;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贷款调查

贷款人收到贷款申请后,贷款项目经理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抵押(质)物的合法性与变现能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项目经理调查认为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并将《个人消费贷款审批表》(个人)、短(中长)期贷款审批表(企事业法人)及有关贷款资料报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和贷款人签批人审查签批。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

信贷部主管、主管行长、贷款审查小组、签批人应进行下列审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所购汽车是否符合本行与销售商协议确定的范围;

(三)作为首付款的存款是否真实有效;

(四)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与代偿能力;

(五)贷款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明确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月均还款愈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春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存入首付款,必要时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险。

项目经理应协助贷款人签定相应担保合同。

(一)抵押贷款须对抵押物的现状、权属及价值进行检查,并办妥财产保险、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须对质物权属和价值进行检查,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三)必要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放款与转帐

本行办妥借款合同法律手续后,在《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特约销售商发货。企事业法人汽车消费信贷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交特约销售商发货。

销售商应协助客户办妥有关购车手续和贷款人指定的车辆保险,填写《委托付款通知书》并附加正式发票、保险单正本、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银行放款。银行根据《委托扣款授权书》将贷款和作为首付款的存款划入销售商在本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还本付息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下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一年(不含)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

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金X月利率+贷款本金X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三)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应执行下列规定:

1.在本行办理京卡领储蓄卡,并于每月公历20日前足额存入每月还本付息的资金;办妥本行从其京卡储蓄卡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2.企事业法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应办好本行按月代为扣收前述款项的委托。

(四)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但必须提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本行提出申请。

(五)凡逾期贷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六)凡连续三个月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的,本行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

第五章贷款担保的管理

第十六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的要求办理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以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依附。贷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保险期内,如生发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以个人产权房作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贷款金额应根据房产的地段、环境、结构、朝向、层次、竣工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十九条同一产权房已作其例子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必须同是本行,且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产价值的50%。

第二十条房产价格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房未满一年的(以购房合同为准,下同),按购房总价值直接认定;

(二)购房已满一年的,按本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总价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国债现券、AAA级企业债券、本行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存单,在本行购买的依法可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质物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确认及止付等手续;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有价单证累计金额为95%。

第二十二条由企事业法人提供担保的,必须按《关于贷款担保的若干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自然人担保须对代偿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失运河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等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爱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六)借示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使用情况的;

(七)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代偿贷款本息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附加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因购买汽车与销售商发生纠纷或汽车质量存在缺陷时,由借款人与销售商或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借款人及担保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陆』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原因及解决途径——以农行为例 谁能帮帮我

一.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除了部分国有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和财务管理遇到困难以外还可以分为外部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内部的因素。
第一.外部经济环境为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提供了赖以生存的条件。
1.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扭曲了政府、企业、民众的经济行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或多或少地充当了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调解人,过多干预银行事务,从而变相误导了银行的经营作为,扭曲了部分贷款的合理投和向。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机制不够健全,政府、企业和民众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商业化、贷款市场化、交易的诚信原则不能很好理解和贯彻,从而形成的经济、金融、法律、社会和民事环境,银行的权益受到伤害,不良贷款日积月累,积重难返。
2.一些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银行贷款被用作铺底资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占用的资金是不等量的,其最低额是企业必须经常占用,在需在资金最少的时候也不会空闲出来,这种最低限额的铺底资金,应该使用资本金,而不宜使用银行贷款,使用了贷款就无法归还。改革开放以来,财政安排的经济建设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方面,老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几乎完全依靠向银行贷款,甚至于有的新企业基本上是使用银行贷款建成的 。这就使得一些国有企业负债过高,大量银行贷款无法到期收回。
3.信用观念的扭曲。由于企业拖欠贷款的现象存在多年,而且大多数拖欠者都没有受到利益的损害,有些甚至还得到了好处,天长日久就使得人们的信用观念转变、扭曲、颠倒,加之少数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维护社会信用不力,默许一些国有企业把自己的损失转嫁给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正确的观念,对贷款能否及时收回注意不够,对到期的贷款催收的工作也抓得不紧,这些都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致使银行的不良贷款加重。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因素对不良贷款的增加和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贷款管理机制落后,自我约束力不够。近十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突飞猛进,但不容忽视的是,在贷款管理上存在着重数量规模,轻质量效益的粗放经营倾向,重贷轻管,重放轻收,跟踪不到位,约束力不够,特别是违规操作比较多。可以说贷款管理机制的落后、管理环节上的薄弱是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根本原因。
2.贷款风险监测机制不健全。认为信贷管理重物不重人,缺乏对企业法人或经营主管的品质、素质和个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信贷风险监测制度不完备,限于风险贷款的统计工作,缺乏贷前、 贷中和贷后环节的风险评估,不能做到及时掌握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盈亏情况的变化:预警机制没有建立,很大程度上不能有效监测信贷风险。
3. 防范和化解不良信贷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眼睛向内,找准突破口,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更新观念,把不良信贷资产提升到一种可挖掘利用资源的高度加以认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存在带来的后果
2006年外资银行在中国正式享受国民待遇,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如果不良贷款比例不降下来的话,银行的经营效益首先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良贷款的贷款利息难以收回,银行还须支付储户存款的利息,另一方面,银行大量的资产沉淀在不良贷款上,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大大地降低,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益。随着银行商业化进程加快。银行的政府色彩将会越来越淡,银行要凭自身在社会上的信誉,靠银行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来蠃得客户,如果不良贷款的比例高而效益下降,银行就会难以生存,将会在和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1.不良贷款的存在不利于银行业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主要来自存款,不良资产过多,许多贷款无法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就有无法支付到期存款、发生存款支付危机的可能。我国商业银行现在存款支付没有发生问题是因为有多年来形成的良好信誉,加之有国家作为其强大后盾,能吸收到大量新的存款,可以利用新存款支付老存款。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某家银行的新存款减少,老存款的支付就可能出现困难。如果国有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则我国银行甚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就可以出现动荡。
2.不良贷款的存在会助长企业互相拖欠贷款,使社会信用恶化。企业相互拖欠贷款和国有企业拖欠国有银行贷款,是当前社会信用恶化的两种主要表现,而且它们的根源是相通的、互为因果的。企业相互拖欠,销货企业不能及时收回销货款,归还银行到期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就会增加。反之,银行不良资产增加,等于接受了被拖欠企业转嫁过来的损失,减轻对企业催收贷款的促进和推动力度,等于银行放纵和助长了企业相互拖欠贷款。因此,只有采取坚决措施解决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问题,才能促进和推动企业间清理贷款拖欠,使整个社会信用状况得到了改善。
3.不良贷款的存在损害了银行和经济的发展。经济要加快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信贷支持。如果银行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则银行不仅要用于贷款的资金减少,而且不敢放手发放信贷,从而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银行不良资产的增加,对银行业务的发展危害也很大。一些国有企业信用状况不好,主要表现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不守信用,而对外资银行却是守信的。加入WTO后,我国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加剧,外资银行必然千方百计地同我国商业银行争业务。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国有银行同国有企业的借贷关系,彻底消除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 现象,则我国商业银行将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不良贷款的存在使银行改革无法进一步深入。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方向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实现股份制,已实行股份制并具备上市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逐步实行股票上市。实行股份制和股票上市需要增加透明度,公开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达到有关标准。如果不能把不良资产降下来,就达不到上市标准,就不可能上市,即使上市了,股票的出售也将成为问题,这就会推迟我国银行业的改革进程。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为了迎接竞争,把我国商业银行建设成世界一流的银行,就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解决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多的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三.运作盘活不良贷款的方式方法
要充分应用市场和法律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消化不良资产,通过落实债权,建立不良资产垡回收责任制,依法处置贷款抵押品及垡企业资产,出售债权或更换债务人,资产证券化,减免贷款本息及核销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
1.银行自身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催收,加大对不良资产的冲销力度。银行应成立专门机构,调集专人催收,对主动想办法归还拖欠贷款的企业,应积极给予其所需的新的贷款的支持,以鼓励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对已无收回可能的不良资产,用各种方法冲销,适当提取呆帐准备金,增大冲销力度。
2.国有企业可实行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银实行股份制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公开发行股票在,用所得资金冲销不良资产,偿还银行贷款,还可以使企业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
3.在企业、银行界和全社会开展遵守信用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应 采取有效措施,使破坏信用的企业借不到款,打击逃债赖债,破坏信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逃债赖债行为,依法办理,并形成声势,给意欲破坏信用者以震慑。
4.国有商业银行应逐步实行股份制。国有商业银行应变成真正经营货币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不再承担政策性贷款的业务,实行政企分开,建立健全股东监督制度,以提高新增贷款的质量。
5.对不良贷款进行分层处理,对现有的不良资产不能简单粗放地处理,而要细化分类,对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不良资产在采取措施时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
6.调整信贷结构,对不良资产增加审查环节。对不良贷款单纯地围追堵截,终究是亡羊补牢的措施,应增大对新增贷款客户的营销、评估、预警、审批、贷后管理。回收监测、中间业务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注入的贷款是安全、有效的。
7.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约束人的行为。权力和责任永远是相伴相随的,构建讲效果和节约的市场经济的贷款营销理念,责任到人,逐级考核,合理奖惩。建立和完善信贷经营管理体制,形成审批。经营。风险控制相互制约,权、责、利相结合,分级管理。分级经营的新型信贷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审批个人负责制,使权责统一。

四.借鉴美国如何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大大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因此探索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方法,对于尽快处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美国政府机构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采取的措施。面对日益深化的银行业危机,美国政府部门采取了包括收购和接管、存款清偿以及营业银行救援三种方式。美国政府依靠公开拍卖和暗盘竞标的方式 ,将其接管的大批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贷款和不动产)出售给了民间企业,并与民间投资者共同组成合资公司,美国政府作为有限公司的合资者,以其所持有的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民间投资者则作为一般合资人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另外美国政府还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成功地处置了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
2.美国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措施。在银行业危机中,美国一些大银行内部也产生了大量不良资产问题,它们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了这些不良资产,摆脱了困境。
提取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足额提取增强了银行消除贷款损失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调整债权结构。根据贷款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和程度,银行与债权人重新协议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减免利息,或延长贷款期限,或追加担保和资产抵押,以尽量增加项目的潜在价值,提高商业银行的优先清偿地位。
通过法律手段。商业银行通过法律手段,取得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以资产拍卖收入偿付贷款损失。
好银行加坏银行模式。将母银行的不良资产按公平市价连同已经分配好的储备一并转让给一家单独成立的子公司,母银行由于转让了不良资产而成为资产优良、资产充足的好银行,而子公司由于接受了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
3.美国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是政府机构的主导作用。美国机构从全国性和制度性的角度出发,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加快了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步伐,大大减弱了银行倒闭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动荡。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环境,增强了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
其次是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为迅速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是及时地解决。面以严重的银行业危机,美国政府采取措施,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解决,处理得及时,效果明显,还创造出新的处理措施使不良资产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些富于创新的措施和手段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市场,在追求不良资产处理速度的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对于新的措施可以对我国处理不良资产的措施带来一些新的方向和解决途径。

『柒』 银行信贷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1、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银行通过对资金投放的控制,对资金风险进行预警、回避,为资金选定合适的投入对象,确定适宜的投入规模,在风险发生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进行资金保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流动性

3、效益性是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最终目的。

(7)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扩展阅读

银行对贷款项目管理目标的特点

(1)管理的主动权随着资金的投入而降低。

(2)管理手段带有更强的金融专业性如前期对项目进行全方位评价、进行企业信用评价、要求用贷方提供质押与抵押等担保方式、制订资金投放计划、监督贷款方资金的使用、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等。

(3)以资金运动为主线进行管理。

『捌』 我国政府为了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采取了哪些措施

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化解及法律对策
一、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2002年5月首次披露的数据,截至2002年第一季度末,该行不良贷款率为18.14%。到2004年末,这一比例下降为3.92%,2005年末再降为3.84%。此外,中国银行作为与建设银行同为首批股份制改革试点银行之一,2004年共处置境内行不良贷款2539亿元,使得2004年末的不良贷款比率降到5.12%,较2003年末下降11.16%个百分点。中国工商银行2001年末不良贷款率高达29.8%,2004年之后,工商银行明显加快了不良贷款处置步伐,2005年,该行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率分别降至2.49%和4.43%。
二、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信息的非均衡性等原因,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良贷款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1.经济人的有限理性
经济学中将人的经济行为假定是“合乎理性的”。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就借款者的有限理性而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借款者将面临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可能出现因决策失误导致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就贷款者的有限理性而言,由于信息的非均衡性,贷款者很难确保资金配置的安全性,因此发生贷款损失是无法避免的。
2.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经济学中将机会主义行为定义为“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必然存在。在信贷交易发生之前,贷款风险高的借款人为了达到取得贷款的目的,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使银行的信贷资产存在潜在风险。在信贷交易发生之后,借款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将会从事从贷款者角度来看并不期望进行的高风险高收益的活动,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贷款者将面临贷款难以及时收回的潜在风险。
3.信息的非均衡性及其导致的逆向选择效应与道德风险效应
银行信贷决策中,信息大致包括:宏观方面的信息,如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等;微观方面的信息,如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市场开发能力、企业家素质等。根据市场各经济主体所获取信息的差异性,将信息分为均衡信息和非均衡信息两类。非均衡信息是指各市场参与主体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
在信贷市场上,银行与企业是市场参与主体。一方是借款人即企业。作为资金的借入者和使用者,对于借入资金的“实际”投资项目(不一定是向银行所声称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有充分信息;另一方是贷款人即银行。银行只是资金的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资金的使用,对于被借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只能通过企业或其他渠道间接了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拥有与企业同等程度的信息。这种非均衡信息的存在使银行不可能及时准确地判断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和资金偿还概率。
在非均衡信息的信贷市场上,存在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斯蒂格利茨和韦斯认为,随着利率的提高,会出现:
(1)由于银行事先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便将贷款利率作为一种检测信号。更高比例的较喜欢冒风险的借款人(风险偏好型)将出来接受贷款利率的提高,而不喜欢冒风险的较安全的借款人(风险规避型)将退出申请人的队伍,这就是“逆向选择”。
(2)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者将倾向于改变自己的经营项目,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贷款风险也将增加,这就是“道德风险”。道德风险还会强化逆向选择效应,使银行贷款风险随贷款利率的提高而不断增大。
三、国有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贷款的对策
1.加大对未剥离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力度
政府应培育完善的不良贷款流通市场。通过市场中介,拓宽不良贷款的信息交流渠道,寻找国内外潜在投资者、购买者和合作伙伴,鼓励私人企业和外资参与,通过采取灵活方式,如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股本合资等,为不良贷款的处置提供足够的后续资金。
积极创新处置手段,突破原有的收贷范围,以最大限度地保全信贷资产为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现金、以物抵债等清收管理办法。可以将实物资产、票据、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作为偿债物,通过对抵押资产的开发、转让、租赁和拍卖变现等形式实现不良贷款的有效盘活。对于有抵押物的企业不良贷款,如果失去了现金偿还能力,应该将偿债物及时收回并尽快处理,冲抵贷款余额,防止由于抵押物损毁或贬值造成贷款损失加大。对一些停产、半停产企业,虽然银行未办理抵押手续,也应通过与企业协商或通过诉讼等手段收取企业易变现资产,用以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减少贷款损失。对于有担保抵押物的不良贷款,应依法及时追索担保抵押物,进行拍卖,清收不良贷款。
2.严格控制新增贷款的质量,从根本上减少不良贷款产生的数量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希望通过贷款总量的扩大来稀释不良贷款的存量,但是要彻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存量盘活与增量优化必须同步进行。因此在扩大贷款总量的同时,必须强调增量优化。
(1)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提高资本运营效率。①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制度是商业银行体制的基础,决定着银行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必须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改变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实行决策权、管理权与监督权的分离,真正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金融企业。②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健全会计制度,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和稽核标准,使国内外投资者对投资对象有比较透彻的了解,减少政府(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因信息非均衡而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尽快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系统,既能为贷前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又能为贷后管理提供分析数据。③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把贷款资源配置在国内亟需发展的能源、交通、电讯和主导产业上。重点扶持和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要控制贷款集中程度,大额贷款与小额贷款保持合理比例。积极创新贷款业务,继续发展个人住房、购置汽车等消费信贷,提高优质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④尽快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制度。为了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但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还须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企业流程等制度平台。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的风险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贷款决策控制制度。依据风险度高低决定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和期限长短。认真做好贷前调查,提高贷前决策水平。充分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按照“5W”原则即贷给谁(who)、为什么贷款(why)、用什么做担保(what)、什么时间能够归还(when)、如何归还(how),认真审核确认后再给予贷款,尽可能减少决策风险。推广担保抵押贷款,完善贷款抵押制度和担保手续。担保抵押贷款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的一种贷款制度,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应提供担保,银行应对贷款人及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时才给予贷款,这是减少贷款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在资金贷出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要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注意搜集资金运营信息,对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加强监督,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流向以及资金使用质量的信息,通过监督和分析及时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信贷资金继续恶化。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风险管理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决策等工作,一旦贷款进入预警范围内,则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化解信贷风险发生,这是提高信贷资金质量,加强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2)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①转换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干预,增强国有银行的独立性。政府要提供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支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及时修改有关国有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新建企业,应禁止发放贷款。②强化外部约束,加强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一方面,监督部门要遵循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手段,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稽核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信息收集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等技术支持,建立对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信贷业务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稽核检查制度。只有加强对国有银行信贷行为的监管力度,才能提高信贷质量,有效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