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河南省生源地贷款代偿条例
扩展阅读

河南省生源地贷款代偿条例

发布时间: 2022-05-07 23:59:36

①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助对象有哪些

答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我省焦虑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② 有谁知道《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到底实施了没有啊什么时候能见到钱啊

已经实施了,应该在11.15.左右可以发放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国家有没有代偿政策,我想申请国家代偿

目前学费代偿政策只有两个,一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二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了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详细内容你可以查询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了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详细内容你可以查询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如果你本人符合上述两项政策的其中一项就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代偿,具体办法可以查看有关规定的内容。

④ 河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全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注:2012年的高中毕业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工作于今年5月底前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申请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在省内高校就读的老生须已被列入认定名单,详细情况可咨询您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借款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借款人是孤儿且没有法定监护人,则可由包括近亲属在内,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低于6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当地户籍的自然人。

⑤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⑥ 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⑦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等校毕业费家助贷款代偿暂行办 第条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面向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根据《共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问题决定》(发〔二00吧〕一陆号)《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校毕业业工作通知》(办发〔二009〕三号)关精神制定本办 第二条高校毕业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服务期三(含三)其费由家实行代偿校习期间获家助贷款(含高校家助贷款源信用助贷款同)代偿费优先用于偿家助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前产利息 第三条 本办高校毕业指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校全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第二士位应届毕业定向、委培及校习期间已享受免除费政策除外 第四条 本办西部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 部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一0省 艰苦边远区指除述区外务院规定艰苦边远区 第五条 本办基层单位指: ()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院、计划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处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县气象、震、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央单位艰苦行业产第线 第六条 凡符合全部条件高校毕业申请费家助贷款代偿: ()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祖遵守宪律; (二)校期间遵守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习绩合格; (三)毕业自愿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三(含三) 第七条 每高校毕业每代偿费家助贷款金额高超陆000元毕业校习期间每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低于陆000元按照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校习期间每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高于陆000元按照每陆000元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第二士位毕业代偿费家助贷款限别按照家规定相应制计算 第八条 家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毕业采取度代偿办毕业每代偿费或家助贷款总额一/三三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确定费家助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高校毕业按程序申请费家助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本办理离校手续向校递交《费家助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本、业单位与校三签署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服务三业协议 (二)校习期间获家助贷款高校毕业与家助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款计划书应注明已申请家助贷款代偿获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需自行向银行款 (三)高校根据述材料按本办规定审查申请资格;每陆月底前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相关材料集报送全资助管理审批存二定岗毕业高校应毕业提交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迟于一二月底前申请材料集报送全资助管理审批 全资助管理收高校申请材料月内审批确定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名单通知关高校及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同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高校需每陆月三0前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毕业职岗情况报送全资助管理 高校毕业所高校要建立与业单位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经资格审查合格费家助贷款代偿高校毕业建立完整准确档案并高校毕业本段习期间获费家助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本、业单位事部门及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同应主解并定期向全资助管理家助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工作情况便经办银行及掌握借款态情况做家助贷款业务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调、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离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外于未满三服务限提前离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高校毕业业单位事部门应要求其及向办理代偿原高校申请取消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 于取消费代偿资格毕业高校应及关情况报送全资助管理全资助管理始停止其费代偿 于取消家助贷款代偿资格毕业改由其本负责偿余家助贷款本息业单位应及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重新签订家助贷款款计划书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关情况及通知全资助管理家助贷款经办银行 于及向高校提取消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与银行重新签订款计划书、提前离岗高校毕业律视严重违约家关部门要其良信用记录及录入家金融业统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经全资助管理审定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关规定费家助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代偿资金拨付给全资助管理全资助管理应收财政部拨付代偿资金一5工作内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一5工作内代偿资金代偿给高校毕业家助贷款经办银行或返给高校毕业本 第十四条 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家相关财经规本办规定代偿资金实行账核算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同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于弄虚作假高校高校毕业经查实除收家代偿资金外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规定原则制定吸引鼓励高校毕业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费家助贷款代偿办 第十七条 本办自公布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校毕业家助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财教〔二00陆〕一三三号)同废

⑧ 河南大学生贫困县扶贫志者助学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

好像到期后可以申请免除贷款啊,

网上找到的有关优惠::
新政”亮点1
去基层扶贫每月补助数百元
对面向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省政府给出了具体的奖励措施。
除了要求各地用足、用活、用好已有的编制、考研、考公务员、户口档案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省政府明确: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新政”亮点2
去乡镇工作评职称时免试外语
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定1级,对在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定2级)。
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建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大胆使用、培养、选拔在基层工作中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高校毕业生。
“新政”亮点3
到民企就业社保年限合并计算
省政府表示,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有关部门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支持。
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倾斜。
“新政”亮点4
毕业生创业可申请5万元贷款
今年我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服务范围。在条件许可下,省、市、县(市、区)要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主要用于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创业基金等也都要拿出一定比例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支持。
对于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当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
“新政”亮点5
自主创办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支持
省政府还要求,要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的,对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研发经费支持。这项政策的出台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全社会的就业有机融为一体,是今年诸多政策中的一项新突破。
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方式,3年内缴清。
“新政”亮点6
就业指导教师将设置专业职称
省政府表示,从2008年起,我省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以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并同时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各高校则必须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全程化的职业发展教育。
“新政”亮点7
取消内部考试公开选聘大学生
省政府要求,今后,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录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镇级机关要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省政府要求,录用人员要取消内部选拔性考试,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机制。
“新政”亮点8
毕业生招聘会不再收取门票
省毕业生就业办主任吕冰说,由于政府加大投入,毕业生可免费参加招聘会。新政策规定,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举办的就业招聘会要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新政”亮点9
贫困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
省政府要求,对离校返回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实行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力争每年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要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则要把这些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

⑨ 河南有考取乡镇公务员后,国家代偿助学贷款吗

河南有考取乡镇公务员后,国家代不代偿助学贷款,需要看是否符合条件。
国家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助学贷款,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则可申请享受国家代偿助学贷款的政策。

⑩ 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

当然可以!不过这个贷款要交很多很多材料,程序很繁琐。要填一个家庭情况调查表,这个表格要有当地民政部门盖章……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