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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商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5-08 16:12:30

1. 外国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我国企业如何使用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2. 在利用外资的统计上我国采用三类指标是什么

摘要 1.对外借款。即由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中国银行等单位从境外借入的资金和发行的外币债券等。对外借款按不同渠道又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3. 混合贷是什么意思

混合贷款是贷款国在提供政府贷款的同时,要求借款国连带使用贷款国一定比例的出口买方信贷。混合贷款,又称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和政策性住房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商业性和政策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
拓展资料
在70年代,混合贷款只占全部援助预算和出口信贷的—小部分。80年代中期以后得到较大发展。当时,西方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利率趋于上升,在1984年底到1985年初曾高达10.7%和9.85%,对资本商品的出口极为不刊、为了摆脱困境。某些国家开始提供政府赠款,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混合使用的—揽子贷款。
混合贷款的作用:
一方面向叫以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其商品出口的竞争力:
另—方面,混合贷款含有对外国政府赠款成分.贷款项目带有援助性质,可以扩大与借款国在政治、经济、技术和金融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双厅的友好合作关系。
在混合贷款中,赠款部分由贷款国无偿赠送,政府贷款部分利率低或无息。期限长.费用少或无费,因此混合贷款比一般的出口信贷条件优惠。
近年来,这种贷款已逐渐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一个新渠道。根据已签订礼叙做混合贷款的情况,混合贷款方式可归纳为以下三种:
(1).外国政府和商业银行联合为某项一目贷款,但政府不出面签订贷款协议,而是利用两国银行间已有的买方信贷协议的额度和形式,在贷款条件上绐予优惠。特别是:尽管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但用款的渠道及方式相同,较为简便易行。
(2)外国政府和信贷机构分别为某一项目提供政府贷款和买方信贷,首先由双方政府以议定书的形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原则确定各类贷款们余额及比例。
再由双方有关银行分别签订政府贷款的金融协议和买方信贷协议,按照各个协议规定分别用款,这种方式的特点是: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批准贷款的渠道及用途方式也不一样,很难保证同步用款。因此,要在项目合同生效条款中另外加列限制的条款,就是说,项目合同须在有关的政府贷款协议和买方信贷协议生效后才能生效。

4. 外国政府贷款的作用

1、促进了贷款国的资本输出和商品输出 。
2、有助于借款国的经济、金融合作的发展 。
3、促进了借贷双方政府的政治、外交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

5. 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条件

外国政府贷款的条件有一定的优惠性,一般分四种情况。
第一种为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第二种为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第三种为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第四种为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出口信贷的条件,凡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成员,必须采用该组织的所谓OECD条件,目前利率为 7.3596 ,偿还期10年,宽限期视项目建设期而定。有的还要收取一定的承诺费。手续费和担保费,贷款的支付一般以外币形式,涉及使用贷款国的货币购买贷款国的设备时,直接以设备体现,借款者实际见不到货币。外国政府贷款机构,一般由几个单位组成:确定贷款的机构,负责选择确定项目。多为政府职能部门,也有由专职的对外援助机构承担,有的国家需要几个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提供贷款的项目;负责贷款协议(金融协议)的执行机构,一般由银行代表。

6. 我国外债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外债管理范围包括:

向国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买方信贷、境内金融机构吸收境外存款、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7. 什么叫外债国家之间的

外债是指一国常住者按照契约规定,应向非常住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统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中国的外债项目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中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4)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中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5)向外国出口商或国外企业、私人借款,是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账款除外)。
(6)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外币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7)延期付款(贸易信贷),是指在正常的即期结算期后付款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包括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下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是指3个月以上的贸易信贷,贸易信贷则特指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
(8)海外私人存款,是指由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外汇存款。
(9)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境外机构提供,境内机构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并且租金包含租赁物成本的租赁。
(10)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
(11)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如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贷款,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外债的分类方法
以上各种外债实际上是按外债形式划分的外债,外债也可以按其他标准划分,如按期限划分、按债务人划分、按债权人划分、按有无优惠划分、按是否偿付利息划分等等。其中,按期限划分的外债形式对观察一国的外债负担情况和外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中长期外债是债务契约规定的本金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债,短期外债是债务契约规定的本金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应合理搭配,一般认为,短期外债占外债总余额的比重超过60%时应引起严重关切。
参考资料:http://www.ruanyifeng.com/econ/article/169.html

8. 国际商业贷款的介绍

主要包括:外国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外币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返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境外居民在境内的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筹融资。 1979年以来,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同时,中国借用了较大规模的国际商业贷款,促进了国内的经济建设。国际商业贷款成为中国借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9. 什么是国际债务

法律分析:国际债务又称外债,是在任何特定的时间,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已拨付尚未清偿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需要偿还的本金及需支付的利息。国外的债务(商帐)追收英文为"International Debt Collection",译为"国际商帐追收"或"海外商帐追收",国际商帐追收不能单纯理解为讨债。国际商帐追收是指通过与海外商帐追收组织、律所、侦探公司等机构联系及合作合法的进行商帐追收服务,降低企业风险率和坏账率,防范和规避企业由于使用赊销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

法律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