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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委托书 2024-10-07 01:45:31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22-05-10 18:43:20

A.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有哪些

商业银行关于贷款业务应当设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贷款”、“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和“利息收入”等。“贷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是“贷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银行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所形成的损失。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利息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商业银行确认的利息收入,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B. 银行发放贷款的会计处理内容有哪些

银行贷款发放使用“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属于负债类科目,说明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以后需要支付贷款,还要归还贷款本金。
1.根据发放贷款的单据编制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行
贷: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发放的贷款归还本金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行

C. 银行税贷是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计算

如果消费者想要办理税务贷款,可以前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每个商业银行办理税务贷款的流程和申请材料不同,所以无法统一概括。
中国银行:期限在一年以内,主要用于解决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营运资金需要,授信额度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税务贷款计划已经完结,中小企税务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应缴税款的百分之两百,还款期限长达二十四个月~
办理税金贷有哪些条件?

1、借款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在申请日之前,借款企业无未缴清的税款,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借款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或以上;

4、借款企业已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具有发展潜力,近2年处于盈利状态;

5、借款企业不属于高污染、高消耗等企业;

6、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改革需不断完善,可借鉴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分类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银行业务按照“金融中介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共四类分别设计增值税计税方法。具体而言,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机构往来等间接盈利金融业务,其实质上是银行的投资业务,并不进入流通环节,相关税负不会流转至下一纳税环节,建议不征收增值税。对于金银业务、销售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可按照税率17%的一般增值业务征收增值税。对于顾问与咨询服务等直接收费服务,则可按照税率6%的其他服务行业征收增值税。
另外,对银行贷款等金融中介服务,由于其增值税销项为存贷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可视为贷款人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进项范畴,所以应采取特殊的计税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逐笔计算存贷款利差比较困难,建议按照“贷款利息收入”、“收益率”和“税率”三者的相互乘积这一简易方法来计算销项税额。其中,贷款利息收入由银行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出,即报表中的“利息收入”科目;收益率则以“净利息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之比来进行表征,该收益率可由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定期商定发布;增值税税率则由财政部门按照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总体持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D. 银行抵债资产税务方面的处理是怎样的

银行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上,《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笔者认为,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在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作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会计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按《办法》核算,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计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永久性差异;向债务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
收入确认与纳税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贷款期限内(含展期)的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营业税,抵债资产入账后,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先确认贷款表内外利息收入,再确认贷款本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贷款损失准备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取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均要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因此,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抵债损益确认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公允价值与抵债贷款本息的差额不确认损益。税务处理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在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案例: 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因经营状况恶化,该公司在贷款到期之前,与B银行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B银行取得该房产时,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20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8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1060万元
贷:贷款—A公司 1000万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收: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140万元。
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00×5.5%=11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1200+48=1248万元,可抵扣差异=1200-1000-50+50+10-11=19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99万元×25%=49.75万元。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1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9.7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75万元
【摘要】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本文对抵债资产管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指出《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与《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辅以实际案例予以说明。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抵债资产管理分为取得、保管和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每个环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也导致了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一、 取得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由此看来,《办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来确认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以“实际抵债”作为入账价值确认和计量的出发点,与用于抵债的物和权利等资产本身的价值(价格)无关。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抵债资产,因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笔者认为: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是贷款,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对这类股权投资,银行作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为取得股权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会计准则核算,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按《办法》核算,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计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永久性差异;向债务人收取的补价冲减入账价值,与税法产生时间性差异。
2、表外利息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时,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贷款的账面本息余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税务处理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抵债资产入账后,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先确认贷款表内外利息收入,再确认贷款本金,这样一来,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在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申报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对贷款期限内(含展期)表外利息应申报交纳营业税。表外利息收入确认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导致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不同,产生时间性差异。
3、抵债损益确认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在资产取得时,不予冲减和转回,而是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时,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抵债贷款的账面本息余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上,对重组债权(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外利息)的账面余额与抵债资产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确认当期损益。已经计提了贷款损失准备的,当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大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对贷款分别提取了损失准备的,只需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确认当期损益。如果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完后,仍有余额,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损失准备。如果银行对贷款不是分别提取损失准备,而是采取一揽子提取损失准备的,要把对应于该贷款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按上述处理。
税务处理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因此,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再以与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在贷款损失准备的处理和抵债资产损益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保管或持有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办法》规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未经核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税法遵循“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对于尚未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保管过程中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差异
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关于执行<</SPAN>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一来,导致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时间性差异。
3、交易性金融资产股息、红利处理差异
会计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银行取得的股息、红利若符合免税条件,会产生永久性差异;对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产生时间性差异。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1、贷款损失处理差异。《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处置抵贷资产时,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若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同,产生永久性差异。
2、递延所得税处理差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在实际处置时,以取得的价款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置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为零,时间性差异消失,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予以转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两年),贷款到期之前,该公司向B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六个月。进入2012年6月份,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双方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180万元的房产和2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2012年9月B银行取得该房产,账面反映该笔贷款本金1000万元,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15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4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1086万元
贷:贷款—A公司 1000万元
贷:应收利息—A公司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6万元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收: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94万元。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150×5%=7.5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1180+44=1224万元,可抵扣差异=1180-1000-50+20+10-7.5=152.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2.5万元×25%=38.125万元。
(1)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5万元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7.5万元
(2)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8.1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8.125万元
在抵债房产的保管期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会计处理:借:资产损失---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税务处理:可抵扣暂时差异=2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25%=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2012年12月,B银行拍卖该抵债房产,取得收入1500万元,支付拍卖费用5万元,缴纳各类税费132.5万元(含营业税7.5万元)。
会计处理:①借:营业外支出 125万元
营业税税金及附加 7.5万元
贷:应交税费 132.5万元
②借: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20万元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20万元
③借:银行存款 73万元
贷:利息收入 73万元
④借:银行存款 1427万元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1066万元
利息收入 76万元
营业外收入---抵债资产处置收益 285万元
⑤借:营业外支出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⑥借:贷款损失准备 1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10万元
销记表外利息:付:抵债资产待确认表外利息94万元。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税=(1500-1224-5-125)×25%=36.5万元(该银行当年实现盈利,并按规定计提了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1.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6.5万元
会计利润=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46+152.5=298.5万元
永久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2万元

E.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需要考虑的因素

主要考虑企业的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借款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最近二年年报及上月即期报表,银行流水,缴税凭证,企业财务明细,买卖合同等,结合企业经营模式,盈利情况的分析来判定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F. 商业银行贷款程序及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注意:
一、客户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
二、客户的信用情况
三、客户经营现状
四、资金的流向

商业银行贷款流程
首先:借款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银行指定的格式),资信证明(学历证明、房产证等)等等。
其次:商业银行确定借款人所携带的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要求,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再次:商业银行根据自主建立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贷款条件,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然后:商业银行审批合格后,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最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

G. 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的问题

别听1楼扯,财务状况好,盈利,规模大,还要贷什么款?楼主既然说是潜规则了,肯定什么都不满足.或者满足一点.首先说明下,银行是争着给好企业贷款,不包括中小企业.甚至排斥.当然,要贷款,肯定得先像一家"好"企业.
1.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越好,起码400万起.所说的资本不一定要全部是你个人或者合伙人的钱,可以找注册增资的公司,400万的公司也就2万多块,各个地区价钱不一.
2.开立银行账户,走账,也就是所说的现金流量,有资金的话不妨多从账户上走一走.起码走半年,流量在1000万左右.
3.税务一定要清楚,每个月缴点税.
4.半年后,最好是跨年,比如说08年8月到09年2月.找会计公司做审计.08年度的
5.办理贷款卡
6.提供08年度的公司报表,税务报表(假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基本资料等
7.找一家担保公司担保,或者朋友企业担保或者联保.担保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和风险金,朋友企业联保不需要,两者有利有弊,担保公司稳妥,朋友企业可能不满足银行条件.
8.顺利贷款
假如你什么都没有,只好所有东西都做假啦,银行是不会去查的,只要做假别露了马脚就行.几个朋友一起做假,照样可以贷到款.
这些只是狭义上的内容,真正想贷款,不是找潜规则,而是看自己如何把握,自己多去尝试,才知道怎么贷款,在网上问潜规则就有钱放到你口袋么?所以多看看,多了解人家是怎么贷的.手续时怎么样的,需要什么材料.假如人家银行问你审计报告是什么你都不知道,还贷什么款呢.贷款没有那么容易啊,又不是办银行储蓄卡

H. 小额贷款公司税务怎么处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该文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体税种的界定上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同时基于一个公司的特殊性质还涉及税后利润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向当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授受金融部门行业监管,但是在行业性质的界定上,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又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与邮储银行以前的“只存不贷”恰恰相反,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但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征税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应税范围,而与企业是否是金融机构无关。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但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企业法人。也就是说,虽然自然人符合规定条件也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本法的规定,就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另外,如果所设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具体界定,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因此无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还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也就是说,自然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基于其法人性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首次得以确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负有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先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再对其作为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分得的税后利润,即因其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简单提及的是,除上述主体税种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补充:地税部门涉及的税种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
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营业税(税率5%)
城建税(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印花税(营业账簿,其中:资金账簿万分之分、其他账簿每件5元)
如有房产、土地需要缴纳房产税(税率1.2%)
土地使用税;如有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I. 商业银行支付存款利息,作为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9)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税务处理扩展阅读: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