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金融业贷款免征增值税
扩展阅读
厦门公积金夫妻共同贷款 2024-10-06 07:11:25
15300公积金贷款 2024-10-06 07:11:11

金融业贷款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 2022-05-14 15:06:03

1. 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
(一)免征增值税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金融机构间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7)金融机构间开展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2. 小微金融免征增值税政策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 9种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你知道了几种

答: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5.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三: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在狠抓现有政策落实的同时,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手段,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一是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6. 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7. 小微金融免税政策

法律分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 举例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业务

1、到目前为止整个金融业,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即大部分业务仍然是交纳营业税,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2、只有涉及到银行买卖金银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收增值税,就这项业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买进金银的时候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