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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商业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5-15 16:54:37

① 江苏宿迁的首套房,首付多少啊贷款利率是多少啊

按目前的政策,首套房贷款利率是要上浮5-10%,首次贷款的首付至少三成。 才vxfdsd 现在的银行基准利率为7.05 首套部分银行可以下浮15%。最差

② 我在宿迁商业贷款购买一套房,未还清;现在能否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第二套房,如能,能否用公积金还贷

我想你和很多朋友一样,没有搞清二套房 和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问题。

公积金贷款买房是看你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序,而不是看你实际购买房屋的次序,如你所说你想使用公积金购买你的第二套住房,其实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可以申请的,既然能申请当然可以用公积金还贷。
公积金还贷是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本年的公积金的总额还贷。注意本单位公积金支取的时间,切勿错过,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具体情况最好咨询本单位财务负责公积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 商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商业住房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贷款对象: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我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4、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我行或我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5、提出借款申请时,在我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购房预付款支付给售房单位,则需提供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6、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数额,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70%(以二者低者为准)。
四、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十年。
商业住房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1、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护照、未成年人出生证或独身子女证)复印件 (如单身需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
2、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私章。
3、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4、贷款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未婚提供单身证明、离婚提供离婚证)。
5、贷款人收入证明。
6、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本。
7、买卖合同上所述的出售方签字的首付款收据。
8、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以上就是商业住房贷款条件和所需材料的全部内容,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④ 江苏省宿迁市住房商贷能转成公积金贷款吗,还款2年以上了已经。

国家法律提倡首套住房采用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需要将房产作为预抵押,就是说房屋交付时,房产证不经过购房者直接交与银行,房产证上的名字与住房合同一致,如购房者要求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名字,需要银行开具同意变更文件(银行需要备案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提交至房管局做变更。
变更完毕后,如配偶在本市缴纳公积金,则可以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银行同意使用的房产证办理转公积金业务。
如购房者本人在本市缴纳公积金,则在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银行同意开具相关文件,银行需要确认变更原因,若没有问题即同意变更,这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

⑤ 宿迁人在外市工作缴纳住房公积金,能在宿迁贷款吗

如果公积金中心联网的话才可以,但是即便不可以贷款,你可以用商业贷款,用公积金还贷呀,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公积金。

⑥ 我是江苏宿迁的,去年按揭买房,是用商业贷款的,现发现手头很紧,可否现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可以的,只要你交完第一次还款记录就可以了
另外,首次你可以把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余额都可以取出来
第二年,离下次取款的间隔为1年,取钱额度不超过你贷款的还款额度
例如,没有还款2000元,取钱额度只能小于等于2000,多的钱是取不出来的

⑦ 我是宿迁的,请问商业贷款可改为住房公积金吗

你好!
应该是改不了的,想改就只有一个办法,向把贷款还完,然后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是没有问题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⑧ 商业贷款业务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种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从事商业信贷业务,也就不能成为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贷款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