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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将贷款借给

发布时间: 2022-05-16 03:04:20

❶ 企业将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其贷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您的问题所述,应该是国有企业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取得贷款时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分析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致使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额。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均在同一省,且实际税负相同,其借款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❷ 企业向银行贷款并转借关联方,不收取利息,向银行借款的原企业在税务上存在什么风险

存在资本弱化的风险。

你的借款会被税务机关按市场公允利率来核定借款利息,以确认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的税额。

❸ 两个企业之间借款,能否签订无息借款的协议

虽然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但是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仍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除非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无息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其中利率在约定条件下或由银行免费,或由政府或相对应的机构买单。
拓展资料
有三种类型的无息借款需要财务人注意:
1.企业把钱借给员工
员工以个人名义向企业借款,是最正常不过的现象了。一般员工出于工作或者生活上的需要,可以向企业提出借款申请。而稍微正常点的企业,是不会向员工索要借款利息的。虽然利息可免,但是税款难逃。根据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于年度终了未能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借款年度归还的,则不征收个税。因此员工向公司借款时,应谨慎考虑在借款年度内能否归还的问题。
2.股东把钱借给企业
企业运营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或者亏损,或者扩张。而无论是亏损还是扩张,企业都需要资金来维持。与其向银行或者融资机构借款,那倒不如从股东处借款,处理得当可以免除利息支出。如果企业接受股东的无息借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3.企业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
其实企业之间的账款往来最为常见,也最为复杂。尤其是企业把钱借给另一个企业,在不索取利息的情况下,需要确定两个企业之间是否为关联企业,才能确定税款的缴纳问题。如果是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应按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算利息时所用的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异常的话,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是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❹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❺ 企业向银行贷款并转借关联方,向关联方收取的同期贷款利息,企业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你好。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取得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给其他企业,并收取相应利息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 = 利息收入 * 5%。

不过,如果题中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贷”规定的,该转贷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❻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必须收取利息吗

必须收取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你公司把钱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没有按照市场利率计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核定的方法方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调整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这样看,对于你公司将钱借给关联企业没有计息,税务机关按照市场利率计息,要求你公司补税是正当的税务稽查行为,你公司应当执行,并规范经营行为,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

❼ 银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把贷款放给关联公司,再由关公司转贷给我,我还上了银行征信

可能有人仿冒你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该贷款金额比较大所以受托支付至第三方公司,最后第三方公司转账给你。
如果真的不知情,那么建议投诉至银行以及报警处理。

❽ 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一种是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营业税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 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一种风险是,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 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❾ 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

法律分析: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一般是合法的,关联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七)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贷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❿ 为股东关联企支付借款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股东、关联企业、内部员工的名义从银行贷款,股东、关联企业及内部员工应向银行支付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代股东及关联企业、内部员工支付贷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若股东、关联企业及内部员工取得银行贷款后,再将贷款借给企业: 企业应取得股东、内部员工及关联企业的资金占用费发票。如果企业不能取得资金占用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支付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取得资金占用费发票,企业支付的利息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还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股东、内部人员的利息还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及相关个人为企业的投资者,利息税前扣除还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企业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该房屋的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房屋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按揭利息应计入房屋的计税基础;房屋达到预定用途之后发生的按揭利息,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