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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源地贷款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5-16 06:57:54

Ⅰ 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

这个不用担心,贷款到达时间每年不一样,最晚有可能到期末,到时候老师会通知的,你也可以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查的,要不找学校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Ⅱ 南昌大学学生助学贷款是在什么地方办理的啊

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不对在校学生的助学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借款人是指高等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为保证我校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南昌大学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助贷办)为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执行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指导、管理和协调各学院、楼栋学工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科技学院和共青学院属独立学院的,应在其学院党委领导下,设立国家助学贷款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自行负责、独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助贷办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校助贷办负责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结合各学院、楼栋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各学院、楼栋学工办的具体借款额度;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资料复查,将经审查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并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其它相关事宜。 第六条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有领导专门分管,并指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主办老师,负责本学院、本楼栋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贫困学生管理档案,并上报校助贷办,建立全校贫困学生档案数据库;在校助贷办下达的借款额度内,对本学院、楼栋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贷款学生的完整资料按规定报送至校助贷办;做好本学院、本楼栋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催收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学生的日常表现(德、智、体等)和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办理助学贷款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取得我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审核、按年发放的方式,加强贷后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用途仅限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申请借款额度应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贷款的总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在我省确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后,由学校和承办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贷款采取生源地贷款与学校所在地贷款两种方式,对江西省生源学生实行生源地贷款,对外省生源学生实行学校所在地贷款。 第十一条校助贷办每年以文件的形式将贷款申请的工作安排进行通知,借款学生向所在学院、楼栋学工办提出申请,办理如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的相关手续,如实填报。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通过班主任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并指定专人进行情况调查,填写助学贷款调查表,对通过调查的同学进行公示,最后将确定名单上报校助贷办,并将本单位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送交校助贷办。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审核其原件: (一)银行所需材料 1、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贷款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信息表》; (2)借款人家长保证书; (3)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刚入学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父母户口簿(卡)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证明与原件相符的派出所公章); (5)两名见证人(可为本校两名在职教师或一名在职教师一名借款人同班同学)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 (6)《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借款学生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7)两名见证人的承诺书; (8)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在南昌市经办银行开户的还款帐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9)经办银行指定的其他材料。 2、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贷款 (1)《江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年龄未满18周岁应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和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刚入学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见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借款学生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两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5)借款人父母的联系方式和见证人的联系方式;(6)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7)经办银行指定的其他材料。 (二)南昌大学学生信用档案材料 1、《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档案表》; 2、本人对家庭困难情况说明(一律用A4或16开的南昌大学信纸,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简明扼要,不得涂改); 3、《南昌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五章贷款的审批 第十三条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贷款的审批程序为: 1、各学院、楼栋贷款负责人将以上材料收齐,由主办老师审核确认通过并汇总后,上交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 2、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进行全校汇总后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3、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填写同意贷款通知书、编制贷款学生名册; 4、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5、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收齐、审查、整理后送至经办银行; 6、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审批签字后送到学校,学校将合同发给学生,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 第十四条江西省生源的生源地贷款审核程序: 1、学生按第十二条要求将材料准备完备后送到原居住地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3、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或经学生本人授权其家长签署借款合同; 4、学生填写借款凭证及《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5、经办银行对合同审批签字后,交给借款本人;填写贷款通知书,寄给学校; 6、经办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六章贷款的发放 第十五条借款人提供一张在南昌市经办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卡号或在经办银行新开户办理一张银行卡,以作为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或收款帐户。 第十六条贷款经批准后,贷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在借款人签署借据后,贷款人在2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流程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如属贷款支付学费和住宿费的,由校助贷办直接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如属贷生活费的,由校助贷办按一年10个月分十次按月划款给借款人。 第七章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经学校与贷款人审批后,方可再办理追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学籍或死亡的借款人,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在其家长还清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规定,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 第八章贷款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已发放的贷款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并在接到学籍异动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人签订《还款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由财政部门的贴息经费,由校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向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科技学院和共青学院属独立二级学院的,由学院在其自有资金中全额贴息,贴息资金每年根据贷款规模计算核定后划入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助学贷款专用帐户。 第二十四条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度、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九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还贷年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款、6年内必须还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人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人可自主选择在毕业后24个月内(即宽限期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即宽限期内借款人可以只还贷款利息,不还贷款本金)。但借款人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6年内必须还清全部贷款。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章贷款的回收、计息和风险补偿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在办理借款手续时由借款人在《扣款授权书》中确认的银行卡在异地还款。 第三十条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贷款人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贷款展期(即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延长还贷时间),并在毕业前30日向原就读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原学校审核通过,由贷款人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批准。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后,若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第三十二条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我校全日制统招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校计财处在每年的预算中予以安排,根据全省统一确定的风险补偿金的比例,省财政承担50%,学校承担50%,学校在确认经办银行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后,由校助贷办统一办理。 科技学院、共青学院属独立二级学院的,其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院在自有资金中全额承担,在确认该学院在经办银行当年度贷款实际发生额后,通过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一章贷款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楼栋学工办应明确助学贷款管理人员和见证人的责任,根据学校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申报材料的填写和审核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如下处理: 1、定向、委培等在职攻读形式的研究生一律不予申报受理; 2、不能正常完成规定学制的学业、延长学制或弹性学制的学生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3、对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贷款者,一经查出即停止贷款,并责令退回已发贷款余额,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如有骗取贷款等违法行为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4、开除学籍或因其他原因退学者,立即终止贷款,并还清所贷全部数额; 5、享受贷款的学生如有抽烟、酗酒等不必要或过高的生活消费,其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6、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并有不良记录的,一经查实,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责令其限期还清已发放贷款的本息。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见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认真进行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和资料审核,不得将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上报学校,更不得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否则,将按工作事故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等相应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贷后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校助贷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有权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确保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十七条各学院、楼栋学工办要落实好借款人的见证人,督促见证人履行所签署的助学贷款承诺书上的承诺。借款人在校期间,见证人如调离学校等情况,不能履行见证人承诺的,由学院或楼栋学工办在见证人不能履行承诺的20天之内重新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并经借款人签字认可向校助贷办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毕业后,学校将掌握的借款人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告知经办银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校助贷办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有依法提供借款人相关情况等举证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学校定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专业班级、毕业去向、违约行为等资料提供给经办银行和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在新闻媒体、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南昌大学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Ⅲ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江西学生,生源地江西.

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与教育和财政等部门合作,分别在省和县两级建立管理平台和操作平台,即:省、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省农信社办理结算业务。
1、申贷学生前往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也可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HTTP//www.CDB.COM.CN)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预先办理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手续,以减少往返次数。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
3、县(区)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4、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在省农信社指定网点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个人账户。
5、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含回执)到高校报到,办理高校确认手续,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省分行确认后,通知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和省农信社将贷款资金汇划至高校指定账户,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6、借款学生及时将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县(区)学生资助中心。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有效的学生证原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Ⅳ 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怎么申请的先到哪里再到哪里,步骤要清楚········

家庭贫困的在校大学生,只要出具乡村级的贫困证明,就可在学校通过“江西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系统”提出申请,经过家庭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可以很快得到最低1000元、最高6000元的贷款。

同时,很多新拿到录取通知书的学子,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办理生源地贷款:首先,携带大学录取通知书、家庭贫困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有效证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其次,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受理;第三,录取大学确认学生身份,确认已被录取;之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递交给指定的银行,即可获得贷款。

Ⅳ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如何申请生源地贷款

到县教育局里面的助学贷款中心申请

Ⅵ 江西省生源地贷款的钱一般什么时候能到账

江西省的钱到账的话一般是要到十一月,主要的流程就是 学生需要到学校报到后,进行高校确认,然后由县资助中心来汇总名单并交给银行,然后才由银行打钱。一般来说银行都是一批一批打的 ,所以如果你早点确认的话 也有可能会早点到账,如果你想知道是否确认成功,得你自己向你们当地资助中心打电话咨询,一般流程就这样。
如果你是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钱会通过支付宝,然后一种情况就是留在支付宝内,你自己取钱到你们学校财务处交,一种是 由支付宝转账到学校,由学校统一冲抵。 所以你要知道钱到了没 ,关注支付宝就好了。
如果你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钱会打到你们办理贷款发的那张银行卡(百福卡),到时候你也是直接取钱到财务处交学费就可。
你也不要太急,急也是没用,钱是迟早会到的。别太担心

Ⅶ 江西生源地贷款

你好,这种一般有两种还款方式:1)通过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系统还款,一般借款合同上有还款卡号、还款日那些的,按照那上面的操作就行了;2)支付宝还款。这个网上有很多经验分享的,搜一下照着操作就可以了。

Ⅷ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哪家银行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部分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一、贷款证明材料

1、2009年入学的新生,打开学生贷款省市公开招生书学生贷款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工作已经完成早期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审查的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应用程序的开放应颁发的研究生院或省市大学生信用贷款。

2、如果一个省或市以外的学院或大学在其原籍地开设了学生贷款,在该省或市注册的学生必须提供其所在学院或大学的贷款证明。

二、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也可以使用军警证作为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江西生源地贷款中心扩展阅读: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信贷学生贷款(以下简称生源贷款)适用于户籍在具有生源贷款的省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名学生和他/她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构成学生贷款的联名借款人。

贷款来源地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新学生和大学生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高校自己的专业,高等职业学校和初级学院和大学被批准建立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信;

4、入学前的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城市、县(市、区)的户籍;

5、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的基本费用。

参考资料:网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参考资料:人民网-教育部: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启动

Ⅸ 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的具体地址和电话谁知道关于09年江西生源地贷款!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承办银行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二、 贷款性质与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先例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三、贷款政策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算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四)本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财政政策
(一)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教育厅从省财政安排的经费预算中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中央和全省各级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资助中心;若低于对应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央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制。
(二)管理平台。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对全省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及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归集等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文件要求和受经办银行委托,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经办本县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受经办银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财政管理。省及有关市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及时足额安排、拨付超额风险补偿金损失,以及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并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四)学校管理。考生学校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与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高等学校要及时足额安排学校应负担的风险补偿金,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财户信息等资料。
(五)监督管理。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9年秋季开学前,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会同经办银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三)确保可持续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继续做好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学校所在地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不好意思 ,半天找了一份表,应该对你有用!不是资助中心,应该是当地教育局办理的,你打电话咨询一下,我是江苏省的,江苏省就是7.20,你的我就不知道了,能力有限。祝你好远!有什么还可以追问,愿采纳!

Ⅹ 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网址

这个是正确的,刚刚写错了http://zizhu.jxe.gov.cn/syddk/ks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