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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小微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5-17 05:17:52

1.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有上面解决办法

小微企业以其数量众多,在解决就业、税收贡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又是经济生活中的毛细血管,润滑着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一个原因:小微企业的信用累积和记载没有得到较好地实施,影响了小微企业持续融资的机会,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财政部《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7项减税措施,其中包括: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激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明确,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银监会也先后出台“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倾斜信贷支持力度,“三个不低于”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广义小微企业贷款总余额达30.7万亿(含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性贷款),比2016年新增4.0万亿,增速15.1%,较上一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经历2015年的相对低点后,逐年逐步回升。2017年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1520.92万户,较上一年增加172.8万户,增速13%,较2016年大幅提高了11.1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整体稳步上升,贷款余额增速与贷款户数增速双双回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8)》)

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商银行,互联网贷款公司、小贷公司、部分消费金融公司、P2P公司和民间借贷,其中银行类机构服务的小微企业,一般偏向小,而非银行类机构贷款客户会进一步下沉,偏向微,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执照的个体经营者。银行在向法人主体、个人主体发放的用于经营的贷款,一般都能够进入人民银行的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而非银行机构大多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已经接入,但并没有上报,或虽上报了,但没有准确分类。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征信服务机构,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主在不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查询次数统计,由于没有后期的贷款质量表现记录,这些统计数据就成为拒绝贷款的判断理由。由于部分小贷公司贷款的不规范,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将客户通过小贷公司的融资次数设定为准入门槛,但假使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可以获得客户可信的贷后表现信息,他们将有可能不再设定这种带有一定“歧视”的政策。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在大多非银行贷款公司难以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情况下,新设立的信联理应承担起责任,督促信联所接入机构严格按照数据报送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同时要求各接入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对贷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类,确保在信联信用数据库系统中的经营性贷款的准确识别和统计,实现数据共享,让更多的机构敢于为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已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非银行机构,要仔细甄别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确保上报的贷款分类准确,为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2. 银监会重组贷款新规

法律分析: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二是督促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按有关要求设立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三是对涉农类贷款实行有区别的信贷管理和考核政策,结合农户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加大涉农信贷投入力度。四是鼓励实施贷款重组,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五是拓宽项目贷款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六是支持信贷资产转让,合理配置信贷资产。七是允许有条件的中小银行业适当突破存贷比。八是支持创新担保融资方式和消费信贷保险保障机制。九是科学实施贷款责任追究。十是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

法律依据:《银监会贷款新规》

1、借款人资质

根据新规,银监会要求各大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尤其是经营用途,要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的核查,一定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如果借款人申请的是信用贷款,一定要根据新版征信和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综合确定授信额度。除此之外,也要核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基础资料,如果有虚假信息,一定要第一时间驳回申请等。

2、贷款期限

银监会表示,任何金融机构,都需要做好贷款的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贷款期限一旦超过三年,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最好能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等。

3、贷后管理

除了在借款时要谨慎,在放款之后,各大金融机构也需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的去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

4、中介机构

各大金融机构也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的推入标准,可以合作,但是最好能建立合作中介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3. 小微贷购买公寓怎么投诉销售方

银监局投诉。
小微贷购买公寓对贷款业务存疑或者纠纷,向当地的银监会举报投诉。
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进行检查监督。

4. 银监会小企业新十条内容是什么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59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着力解决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金融业务,不断优化小企业融资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小企业金融工作成果,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引导商业银行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四单原则(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力度,满足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努力实现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三、鼓励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进行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四、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连续两年实现小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其增设分支机构。
五、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企业专营管理建设。对于设立“在行式”小企业专营机构的,其总行应相应设立单独的管理部门。同时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支持其在机构规划内筹建多家专营机构网点。
六、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
七、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
八、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认定,相关监管指标可做差异化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于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对于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于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具体的风险权重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九、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十、积极推动多元化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同时协调各地方政府、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商业银行同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基金的科学有序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本通知所指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划型标准修改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及时总结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问题和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5. 银监局两个不高于,三个不低于指的是什么.

银监会涉贷款两个不低于的文件为《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5)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小微贷款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继续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

下一年度才能享受《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

6. 小微企业金融债指的是什么

摘要 您好,当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实体经济成为了银行资金投向重要方向,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成为了重要的手段之一。

7. 小额贷款公司所受监管部门是哪个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拓展资料: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贷款;

2、办理票据贴现;

3、办理资产转让;

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经营的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营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8. 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是什么

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即:对于涉农和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
银监会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的文件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9. 近年来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现给予了哪些优惠政策

05年的时候就出台了六项机制,主要是从设立分支机构准入,单独的会计核算,独立的人员考核与培养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方面支持其金融服务,另外你可以查询下四单原则,也是为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特别出台的原则,具体是指单独的会计核算,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的客户认定与审批,单列信贷计划。在小企业的坏账核算上,也对于满足条件的500万以下的小企业,可以按照零售贷款进行考核或者适用75%的风险权重

10.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10)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小微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