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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利息费用化

发布时间: 2022-05-19 12:24:32

Ⅰ 房开企业停工期间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费用化吗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Ⅱ 房地产企业贷款账户结息是应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冲减开发成本的资本化利息

1、房地产企业贷款账户结息是应计入财务费用,还是冲减开发成本的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资本化会计准则有严格的界定,并不是可以随意调节的。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当期的利润,使得当期利润减少;
进行资本化的利息计入成本,影响的是销售期(即结转销售成本时)的利润;
即利息如果处理,从整体项目上来看,对项目的利润并没有实质的影响,只是对各期的利润造成影响。

当然因为对各期利润造成不同影响,会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占用。
2、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企业的贷款主要是用来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等大额长期投资。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Ⅲ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哪些条件

一、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

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利息费用化扩展阅读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Ⅳ 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和计入资本化利息对利润有何影响

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当期的利润,使得当期利润减少;
进行资本化的利息计入成本,影响的是销售期(即结转销售成本时)的利润;
即利息如果处理,从整体项目上来看,对项目的利润并没有实质的影响,只是对各期的利润造成影响。
当然因为对各期利润造成不同影响,会影响到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占用。但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资本化会计准则有严格的界定,并不是可以随意调节的。

Ⅳ 房地产开发贷款利息如何计算

计算房地产开发贷款利息的方式: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乘以借款期限。具体可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计息规定来按期计收;如果贷款展期的,则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来计收。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Ⅵ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在哪个科目列支

如果是开发贷(也就是专项贷款),利息计入“开发成本--其他开发费用”,如果是短期周转贷款,计入财务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可按项目开发成本构成中前1—6项之和为基数,按3%左右计算。

2、销售费用。它指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广告宣传费。约为销售收入的2%一3%;

(2)销售代理费。约为销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销售费用。约为销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项合计,销售费用约占销售收入的4%一6%。

3、财务费用。它指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借款利息和其他财务费用(如汇兑损失等)。

(6)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利息费用化扩展阅读:

核算步骤

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是指企业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按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和分配,最终计算出开发项目总成本和单位建筑面积成本的过程。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程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开发产品成本时应遵循的步骤和顺序。其一般程序是:

1、归集开发产品费用

由于开发规模的不同,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归集对象也是不同的。必须科学地确定成本归集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核算不能过细(台以单幢为单位)。

因为许多直接开发费用很难分摊到每幢房屋,这样做势必会增加工作量,使核算工作繁琐化。相反,成本核算也不能简单地以小区为核算单位,而其中所开发的商品房却是陆续完工出售的,这样做势必使成本核算资料滞后,失去其成本结算和管理上的作用。

本文以为:对大的开发项目应该按不同的开发期进行分块,便于费用的归集和成本结算,充分发挥成本核算的作用。

(1)在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各项直接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2)为项目开发服务所发生的各项开发间接费用,可先归集在“开发间接费”账户,即借记“开发间接费”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3)将“开发间接费”账户归集的开发间接费,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即借记“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账户,贷记“开发间接费”账户。

通过上述程序,将应计人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归集在“开发成本”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之中。

2、正确划分成本项目

选择成本项目不能太多,对于发生次数较少、特别是单笔发生的费用,应尽量合并。而对金额较大、并陆续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设立科目核算。

为核算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企业可根据其本身经营开发的业务要求,设置下列账户:

(1)“4301开发成本”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贷方登记开发完成已竣工验收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本账户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如“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和“代建工程开发成本”等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并在二级明细账户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2)“4302开发间接费”账户。

本账户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本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贷方登记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间接费。月末本账户无余额。本账户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账户。

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间接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对部分费用来说,有悖于会计的配比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和计量。

3、计算并结转已完开发产品实际成本

计算已完开发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开发成本。并将其结转进入“开发产品”账户,即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4、按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功能和去向,将开发产品实际成本结转进入有关账户。

即借记“经营成本”、“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账户。

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应记入哪个会计科目-明细科目

贷款利息,应该资本化的计入工程成本.

费用化的部分计入财务费用.

Ⅷ 房地产企业货款利息如何资本化计算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资本化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相关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贷:应付利息
根据相关规定:
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拓展资料
一、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界定
(一)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新准则第4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与原借款费用准则不同的是,新准则纳入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且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人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时,才应将与该部分一般借款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否则,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人当期损益。而在原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仅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范围期间范围仅限于自资本化开始至资本化停止这一期间,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是同时满足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终点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

Ⅸ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会计怎么处理

应计入“财务费用”和“应付利息”科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也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Ⅹ 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借款利息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