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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贷款人国际金融组织

发布时间: 2022-05-21 06:23:34

❶ 人民银行的职能职责

1、“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全国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机构。
2、“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
3、“政府的银行”具体职能包括:代理国库收支;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对政府提供信贷;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制定、发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及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活动,进行国际金融合作。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中文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总部位于北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主要业务
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于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常备借贷便利。
监督稽核
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支付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运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会资金周转,推动了经济金融较快发展。

❷ 中央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么

是的,你有什么疑问吗?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http://ke..com/view/79768.htm

❸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是形式其国家的银行职能的表现对么

不对。中央银行承担的是最后贷款人(LenderofLastResort,LLR)职能,通过LLR措施对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而MMLR重在通过稳定抵押品价值来维护金融稳定。
美联储等中央银行有异于传统对金融机构的救助而实施的对市场的救助,其作用还需要在长期中深入观察,其中关键是在中央银行更好履行LLR职能、更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如何有效预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把对市场的扭曲降低到最低,长远中也不拖累货币政策。
拓展资料
一、中国银行(英文名:BANKOF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国家副部级单位,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于1912年2月5日成立。
二、中国银行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证券、基金、飞机租赁等,先后在中国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2021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发布的2021年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的资产总额为26.2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49%;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4560.74亿元,同比增长6.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35.23亿元,同比增长12.22%,其中第三季度利润为507.1亿元,同比增长13.21%
四、中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它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2007年,公司金融继续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促进业务整体联动、加强产品创新及实施管理转型为重点,组建公司金融板块,加强条线管理。中国银行实行服务重点大型优质公司客户的发展战略,关注于与大型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明确中小企业业务是公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致力成为中小企业高效、专业、能够满足全面需求的合作伙伴。

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如何发挥 最后贷款人 职能

基金组织成立之初,其协定的第一条就规定,基金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建立一个常设机构,为开展有关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与协作提供机智,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各成员国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开发生产性资源,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保证成员国可以暂时使用基金组织的普通资金,以增强成员国的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平衡 (6)根据上述宗旨,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并减轻失衡的程度。 IMF是一种国际贷款联盟,当成员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IMF应动用资源予以援助。基本职能1、监督:监督成员国的经济政策维护国际货币体系的有效运行。(1)监督的重点: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的因素,包括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资本帐户的运行情况、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与效率以及公共债务及外债管理。2)监督的种类: 国别监督:基金组织与成员国定期举行磋商,讨论成员国的经济政策。 地区性监督:检查地区性的经济和金融政策。 全球监督:每年出版两期《世界经济展望》和四期《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执董会在此基础上讨论全球经济和金融形势。2、向成员国提供援助 (1)资金来源:成员国以各种货币和SDR认 缴的分额;借款;捐款;经营收入。2)资金使用条件及要求: 要使用基金组织的资金,成员国必须证明本国的国际收支或储备头寸需要得到支持; 一视同仁,同时适当考虑各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条件; 基金组织鼓励成员国在国际收支出现问题的早期阶段就提出资金援助要求。 其他援助:向面临长期国际收支失衡的低收入国家提供。以十分优惠的形式支持其中期宏观经济和结构调整计划。 备用安排或中期安排:成员国为了预防性目的与基金组织达成的,通常是备而不用,但也可能使用。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认的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 (1)数据公布:数据公布通用系统,数据公布特殊标准。 (2)财政透明度 (3)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 4)银行监管 (5)证券与保险业管理 (6)支付系统分额与投票权 分额(quota):每个成员国在加入基金组织时都要认缴一定数额的资金,相当于股本,是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 分额的作用:决定成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决定了成员国可以从基金组织获得的贷款的 最高限额;决定一国可获得的特别提款权分配的多少。IMF的运行机制(一)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1、成员国以各种货币和SDR认 缴的分额;2、对外借款基金组织于1962年与工业国家“10国集团”签订了借款总安排协议,进行了第一次借款,以后又有多次借款。10国集团和24国集团 1962年,基金组织设立了 “借款总安排”机制,目的在于获得基金组织分额之外的外部融资安排。10国的中央银行加入了这一安排,IMF从这10国借款作为对成员国贷款之用。 基金组织的贷款1、贷款的一般性条件(1)成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2)外汇储备头寸状况;(3)外汇储备变动状况; 只要出现三个因素中的一个,就可以视为有国际收支需求。一旦基金组织认定需求存在并批准安排,则成员国可借入贷款。贷款种类及政策IMF的作用及任务 国际贷款联盟、维护固定汇率制à IMF的主要任务突出表现为经 济监督与条件性贷款。 当成员国发生金融危机时,IMF承担起“救火队”的任务; 在国际债权人与债务人谈判时,IMF充当“调解人”的角色。 通过这些工作,维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为国际贸易、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现实中发挥的作用: IMF成立后的五十多年来,在国际金融领域一直起着难以替代的核心作用。 在维护各国汇率稳定、纠正国际收支失衡、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❺ 中央银行的三大基本职能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可概括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1)“发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全国唯一有权发行货币的机构。
(2)“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组织全国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
(3)“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部门,由政府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事务,并为政府提供融资、国库收支等服务。
作为“政府的银行”,其具体职能包括:
第一,代理国库收支;
第二,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第三,对政府提供信贷;
第四,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动,制定、发布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及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第五,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第六,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活动,进行国际金融合作。

❻ 中央银行职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发行的银行:
即集中垄断通货发行的职能:
根据经济需要发行和调节货币;
掌握货币发行准备,调控货币和信用规模;
根据流通需要印刷、铸造和销毁票币,进行各项调节。
(2)银行的银行:
集中存款准备金;
作为最后贷款人;
组织票据交换和清算
(3)政府的银行:
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发行;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信贷支持;为国际持有和经营管理外汇储备;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监管;
向政府提供信息和政策建议。

❼ 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包括:

1、金融调控职能。

这是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对整个国家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

2、公共服务职能。

这是中央银行以银行的身份向政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资;代理国库收支业务;代理国债发行,办理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为国家掌管黄金外汇等国际储备,等等。

中央银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保管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为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办理支付清算业务;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等。

3、金融监管职能。

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市场实施规制与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对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等。

(7)最后贷款人国际金融组织扩展阅读

主要业务:

1、提供账户服务: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❽ 中央银行成为最后贷款人的利弊

最后贷款人,又称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该机构一般在公开市场向银行体系购买质素理想的资产,或透过贴现窗口向有偿债能力但暂时周转不灵的银行提供贷款。该机构通常会向有关银行收取高于市场水平的利息,并会要求银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演变和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一)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塞尔金(Selgin,1988、1990)认为最主要的两个限制:一是美国对全国范围内设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对商业银行系统自由发行货币的限制。前者可以实现资产的多样化投资,可以防止资产相对价格下跌而引发的银行危机;后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随时满足私人对货币的需求。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认为,19世纪产生的票据清算所,其结构类似于由所有银行组成的卡特尔组织,建立了一套共同发行货币的体系,使公众难以区分每个成员银行的弱点,它通过发行贷款证书来治理恐慌,这种贷款证书类似于黄金的替代品。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二)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主体 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Goodhart指出,当一国出现系统性问题时,除非这些系统性问题只包括一小部分潜在损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独立解决,否则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和央行共同解决。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LLR应该要防止资产的折价出售,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财富的损失。他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以美联储为例,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后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后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后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后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后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破产清算,还需谨慎的判断。他们通过建立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模型认为,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和跨时期模型中,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后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五)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除央行储备外,政府财政也是最后贷款人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向一家清偿力不明的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可能会因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价值而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恶化,减弱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他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及其防范 最后贷款人的过度援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且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更为明显。因此,通过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实施“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具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自认为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后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市场约束力量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最后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 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中央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扮演最后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指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对象,从而对银行形成一种压力,使其谨慎经营。“建设性模糊”要求最后贷款人从谨慎角度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在做出决策时,最后贷款人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管理层会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 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后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后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七)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与第一贷款人(LFR) 1、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资本与货币一体化,金融危机超越国别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进入了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视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认为,“世界经济中心”应当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费尔南德•布劳德尔假设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并且总有一个以占主导的城市和城邦(即经济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为代表的极或中心。在金融危机中,当一国的困难将超越国境时,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认为有责任充当其他国家的最终贷款人”,这是由谁来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最早的理论假说。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比较合适。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IMF虽然不是国际中央银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且会做得很好。他认为,IMF作为危机的借款者,更像一个信用合作组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建立资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员国贷款;作为危机的管理者,它可以组织和协调危机中的成员国,募集更多的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BIS)可以行使这一职能。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的国际清算银行一向积极推动中央银行之间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经常会面商谈,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一安排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更为及时,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但它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与发展中国家基本无缘。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较发达国家普遍,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这种援助是有限的。 2、欧盟最后贷款人 随着跨国金融服务的不断扩展和各国金融系统的不断融合,欧盟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不断增强,欧洲各国的金融系统性关联更加紧密,随之而来的金融风波也将会影响更多的成员国,尤其是如果一个包含数个持牌银行,并且在数个成员国中开展业务的泛欧银行集团发生流动性冲击,必然会系统性地牵连到各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欧洲金融系统。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当系统性金融风波影响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何实现最后贷款人功能问题。他们认为,对银行集团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有几种可选的协调模式: 第一种模式依赖于详细的事先安排,被认为是“北欧模式”。这个模式是北欧中央银行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适用于银行危机发生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北欧国家中运作。一旦发现危机,将由相关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即危机处置小组。在对银行集团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危机处置小组集中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系统性影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还集中与银行业管理层进行联系。该小组还负责向各个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危机的系统相关性信息,受影响的银行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确各央行间意见的分歧,目的是让每个中央银行都能了解情况,决策协调。这个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使中央银行间的信息和分析不对称最小化,以减少“囚徒困境”的发生。 第二个协调模式是“监管模式”。因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增强并表监管者的协调职能,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并表监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可以承担协调职能,这也暗示了某个中央银行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来说对银行集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这个模式需要更多地考虑集团范围内或欧盟范围的(同国内相比)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正如并表监管者的作用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国中央银行对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业集团行使一定的“联邦(federal)”职能。 第三,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交换和在现行运行制度结构下对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3、主权债务重组中的第一贷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决主权债务问题的一个政策干预机制——IMF的第一贷款人职能,来解决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结构性缺陷。IMF成员国应事先制定“债务余额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这种债务余额制度意味着参与者的积极的承诺,不仅是国家,也包括IMF。IMF应在事先(即国家能进入金融市场时)而不是在危机后,就和国家一起建立调整计划(项目),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债务恶化。IMF项目及其实施要让人相信这个国家能以“风险触发”利率,或低于“风险触发”利率迅速重新进入市场。这是IMF贷款的一种适当的催化作用。

❾ 中央银行的根本职能

中央银行典型的三大职能是发行的银行 、国家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债券发行等。
(1)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从而强化了对它的控制。这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程,由此实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2)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3)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4)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5)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加强。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银行

❿ 最终贷款人的演变与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的演变和发展
现代最后贷款人理论集中围绕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则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是否依然有效这两个基本命题展开。
(一)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后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银行的倡导者否认政府部门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必要性。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塞尔金(Selgin,1988、1990)认为最主要的两个限制:一是美国对全国范围内设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对商业银行系统自由发行货币的限制。前者可以实现资产的多样化投资,可以防止资产相对价格下跌而引发的银行危机;后者可以允许商业银行随时满足私人对货币的需求。
同时认为,在自由银行体系下,由不完全信息产生的传染性挤提的情况不会发生,因为在活期存款的合约中已经包含了所有详细的信息。他们同时认为,票据清算所能够解决存款类银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认为,19世纪产生的票据清算所,其结构类似于由所有银行组成的卡特尔组织,建立了一套共同发行货币的体系,使公众难以区分每个成员银行的弱点,它通过发行贷款证书来治理恐慌,这种贷款证书类似于黄金的替代品。同时,限制存款转化为现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认为这种限制类似于提供一份期权,在这份期权中,银行保留了延期兑付到未来某个时点的权力,作为补偿,银行将支付延期兑付的利息。
(二)承担最后贷款人功能的主体
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最后贷款人(Timberlake,1984;鲍德,Bordo,1986;费雪,Fischer,1999),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曾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成功执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Goodhart指出,当一国出现系统性问题时,除非这些系统性问题只包括一小部分潜在损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独立解决,否则应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和央行共同解决。在大规模的系统性危机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认为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同时政府也有权决定社会各方怎样对付危机和由谁来承担损失。
(三)最后贷款人的操作方式
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两种争论:通过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个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货币观点),还是通过贴现窗口或直接贷款给个别金融机构(银行观点)。
货币观点认为,应急性的流动性供应只能通过OMOs向整个市场提供。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LLR的操作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此提高对高能货币存量进行补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贴现将使一些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不能受到市场的惩戒,容易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扭曲其行为决策。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发展,已经提供了向私人部门信用融资的有效途径,同业市场能充分考虑流动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偿力的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同业市场获得流动性支持。因此,对个体银行的具体干预既违反市场化原则又没有必要。Kaufman也认为,除非是央行对银行的清偿力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否则对个体银行的帮助是没有必要的。他强调了对个体救助的负外部性:不仅会产生道德风险,而且监管当局还会面对政治压力和监管俘获,从而增加更大的负外部性。Kaufman同时扩展了LLR的内涵,认为LLR应该要防止资产的折价出售,因为这样会造成实际财富的损失。他认为,虽然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而且变得非常有效,促进了流动性机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盘和折价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均衡的资产价格不受暂时流动性的影响。
银行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他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后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雪(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银行看作是解决因信息不完备而导致的市场摩擦的一种手段。他认为,中央银行具有的LLR功能类似于提供了一种保险,这会降低私人冒险的成本,但同时会刺激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LLR给予的监管当局非正式的酌情权又可能导致监管同盟的出现。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认为大银行不会倒闭,那么抵制公共部门管理的策略将会鼓励银行进一步集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强调最优的办法是根据整个金融体系的特征适时调整中央银行的职能。
(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
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的LLR援助对象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但在LLR的实践中,金融危机的复杂性使得LLR的援助对象逐渐突破古典流动性界限。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后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以美联储为例,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张中央银行可以给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中央银行在LLR必须行动时,要区分商业银行到底是流动性危机还是清偿性危机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商业银行向LLR申请援助时,存在潜在的声誉损失成本,因为即使是流动性不足的银行,如果向中央银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业市场上已经不具有融资能力,从而被怀疑有清偿力问题。因此,向中央银行借款无需考虑是否是流动性问题还是清偿力问题,只要有足够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于商业银行在生产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让处于困境中的机构破产,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客户—银行”关系将会失去,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这样做的成本。
第三,因为大银行的破产将毁掉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所以大银行即使没有偿付能力,LLR也只有贷款。
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管理层会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能力。
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后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后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后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后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后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操作也可以满足最后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后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后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后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后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后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后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破产清算,还需谨慎的判断。他们通过建立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模型认为,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和跨时期模型中,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后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后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五)最后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除央行储备外,政府财政也是最后贷款人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向一家清偿力不明的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可能会因抵押品价值低于贷款价值而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恶化,减弱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他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最后贷款人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及其防范
最后贷款人的过度援助容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且大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更为明显。因此,通过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救助、实施“建设性模糊”救助条款、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
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认为最后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影响: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后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得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具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着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自认为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相信在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后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因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而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也使得市场约束力量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当大的或与政治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最后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
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后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中央银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扮演最后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汉弗莱(1985)认为,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这反而会加剧银行危机的发生。同时,银行经营者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贷款高利息,会追求更高的风险。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 & 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设性模糊”的最后贷款人概念,指最后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后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后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对象,从而对银行形成一种压力,使其谨慎经营。“建设性模糊”要求最后贷款人从谨慎角度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预先承诺应该停止。在做出决策时,最后贷款人要严格分析是否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
(七)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与第一贷款人(LFR)
1、国际最后贷款人(ILLR)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与国之间的资本与货币一体化,金融危机超越国别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围内寻找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进入了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视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认为,“世界经济中心”应当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费尔南德·布劳德尔假设世界经济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围,“并且总有一个以占主导的城市和城邦(即经济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为代表的极或中心。在金融危机中,当一国的困难将超越国境时,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认为有责任充当其他国家的最终贷款人”,这是由谁来充当国际最后贷款人最早的理论假说。
理论界普遍认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承担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比较合适。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IMF虽然不是国际中央银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而且会做得很好。他认为,IMF作为危机的借款者,更像一个信用合作组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建立资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员国贷款;作为危机的管理者,它可以组织和协调危机中的成员国,募集更多的资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清算银行(BIS)可以行使这一职能。被称为“中央银行家的俱乐部”的国际清算银行一向积极推动中央银行之间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国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经常会面商谈,保持着经常的联系,这一安排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更为及时,并且没有附加条件。但它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其成员国之间,与发展中国家基本无缘。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较发达国家普遍,因此,国际清算银行的这种援助是有限的。
2、欧盟最后贷款人
随着跨国金融服务的不断扩展和各国金融系统的不断融合,欧盟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不断增强,欧洲各国的金融系统性关联更加紧密,随之而来的金融风波也将会影响更多的成员国,尤其是如果一个包含数个持牌银行,并且在数个成员国中开展业务的泛欧银行集团发生流动性冲击,必然会系统性地牵连到各国金融市场以及整个欧洲金融系统。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当系统性金融风波影响不止一个欧盟成员国时,如何实现最后贷款人功能问题。他们认为,对银行集团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有几种可选的协调模式:
第一种模式依赖于详细的事先安排,被认为是“北欧模式”。这个模式是北欧中央银行谅解备忘录中提出的,适用于银行危机发生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北欧国家中运作。一旦发现危机,将由相关中央银行建立一个协调机制,即危机处置小组。在对银行集团有管辖权的中央银行的领导下,危机处置小组集中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系统性影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还集中与银行业管理层进行联系。该小组还负责向各个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危机的系统相关性信息,受影响的银行的偿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确各央行间意见的分歧,目的是让每个中央银行都能了解情况,决策协调。这个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使中央银行间的信息和分析不对称最小化,以减少“囚徒困境”的发生。
第二个协调模式是“监管模式”。因为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增强并表监管者的协调职能,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并表监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可以承担协调职能,这也暗示了某个中央银行相对于其他中央银行来说对银行集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这个模式需要更多地考虑集团范围内或欧盟范围的(同国内相比)偿付能力和系统风险。正如并表监管者的作用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该国中央银行对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业集团行使一定的“联邦(federal)”职能。
第三,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信息交换和在现行运行制度结构下对政策措施进行协调。
3、主权债务重组中的第一贷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决主权债务问题的一个政策干预机制——IMF的第一贷款人职能,来解决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结构性缺陷。IMF成员国应事先制定“债务余额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这种债务余额制度意味着参与者的积极的承诺,不仅是国家,也包括IMF。IMF应在事先(即国家能进入金融市场时)而不是在危机后,就和国家一起建立调整计划(项目),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债务恶化。IMF项目及其实施要让人相信这个国家能以“风险触发”利率,或低于“风险触发”利率迅速重新进入市场。这是IMF贷款的一种适当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