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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鉴证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5-26 03:27:25

⑴ 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声明:关于郎咸平先生的观点取材于网贴转述,未经核实,本文所及,或非其本意。]
一位先生或小姐说:造成今天中国金融行业的巨大坏账,企业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其基本理由是:银行贷款依赖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的鉴证质量不令人信服。于是,你说说:注册会计师出了假报告,导致银行坏账,责任是谁的?!据说,这也是郎咸平先生在关于金融体制弊病的一份报告中提到的观点。另有众多先生或小姐不同意这个结论,甚至还有些愤愤然。这种讨论似曾相识。银广夏、蓝田股份以假帐闻名的时候,CPA就成了众矢之的。CPA也进行了微弱地自我声辩。在未来,我相信假帐还要横行的,这种对CPA的归罪和声辩还会继续。于是,我想以金融业的坏帐为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讨论这样一个问题:CPA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我们有没有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什么;我们应否承担责任。
我们有没有责任?要看讨论事件本身与CPA的行为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金融业的巨大坏帐与CPA的审计鉴证质量有没有因果关系呢?金融业的巨大坏帐不是这几年才积累起来的,很多坏帐是积年的存量。如果稍加留意就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很多银行向企业贷款,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关注是最近几年才有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银行贷款并不是根据财务报告反映的财务状况作出的决策。那些贷款是政策意志、政府意志、长官意志、个人意志。他们不怕坏帐吗?没有理由害怕!坏了又怎样?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来重组而已!在银行业,银行内部对贷款责任机制的建立,似乎是近几年才有所重视,以前几乎是无所约束的。一些银行内的那些信贷部门彼时因此特别吃香,可以拿着人民的钱充大款。在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我们也可以窥见银行贷款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状况。ST轻骑在2003年年报中应计了大量负债,其中大部分是为轻骑集团提供的贷款担保。银行对轻骑集团贷款反正是坏了很大一部分了。这些坏帐多大程度上能够归罪于轻骑集团或者济南轻骑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至少目前还没有人说这些公司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有虚假,并因此应该承担责任。上市公司渝钛白的债务重组,大部分债务是银行借款。银行贷出这些款项的时候,渝钛白尚属于在建工程,没有什么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可依赖。但这些款项是贷出去了,也坏了,最后交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我们讨论了金融业的过去,再来看看现在。现在,银行的贷款机制是有所改观了。信贷不再那么随意,建立了一些责任机制,也开始使用审计报告。不过,相关事实表明,很多银行对企业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关注,形式重于实质。前不久,成都某银行指定事务所审计的事件吵得很沸,算是一小例。对一些银行或银行的经营者而言,要CPA审计不是因为审计与他们的贷款决策相关,而是与他们从CPA审计这个市场获得的个人回报更相关。由哪一个CPA去审计?不是看他们的专业和品质,而是看与他们的友谊,以及他们可以为自己带来的私利。当然,这些有时是兼顾的。这种情况,是否是事实,我想很多CPA有亲历的体会。如果银行不准备依赖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而形式上却使用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金融业的贷款及其坏帐与企业会计或CPA事实上也就没有什么因果关系。总之,据我的观察,中国大陆很多银行过去的贷款决策主要不是依赖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作出的。如果这些决策没有依赖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策引起的坏帐就与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将坏帐责任——哪怕的是部分责任——归罪于企业会计或者CPA,就难免有点说者痛快,谬论流传。当然,我对上述因果关系的分析,主要是建立在观察事实的基础上,算不上对整个金融业过去贷款决策过程的实证研究。以此为CPA辩,我心下惴惴。但郎咸平先生等是否对中国大陆金融业贷款决策对审计信息的依赖状况进行过实证研究呢?如果没有,其在报告中作出上述结论时,心下也应该有小兔子在跳来跳去吧!那么,我们究竟有没有责任?对银行业的坏帐,根据经验事实,我说CPA没有责任,或者责任不大,因为审计报告不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赖,其信息真假与坏帐没有什么因果关系。普遍的实证检验,现在没有谁进行或完成,所以还无法作结。推而广之,没有依赖审计报告的决策,其后果与审计报告信息的真假没有因果关系,CPA就没有责任。反之,CPA可能有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什么?在银行业坏帐讨论中,我们说CPA对坏帐没有责任。但我们不是说CPA什么责任也没有。只要CPA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他们就有责任:但不是对银行的坏帐损失有责任,而是对普遍的社会要求有责任。前者是CPA接受来自市场个体的惩罚:如果CPA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后者是CPA接受来自“真主”或“上帝”的惩罚:如果CPA没有忠实履行社会赋予他们的责任。我们事实上区分了两类责任:对依赖其审计报告决策的市场主体,CPA如果提供了信息虚假,就对其决策损失有责任,这类责任表现为民事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谁”依赖审计报告,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谁”遭受损失,但以社会责任的名义,CPA对审计报告的虚假有责任,这类责任表现为行政受罚和依法受罪。在银行的贷款决策中,如果银行依赖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供了虚假信息,CPA既要承担前一类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后一类受罚和受罪责任;如果银行没有依赖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供了虚假信息,CPA承担后一类受罚和受罪责任。按某先生或小姐的说法:审计信息是假的,“这就是该抓进去的理由。”我想,他或她说的是后一类责任,与前一类责任无关。
我们应否承担责任?这难得不是一个好笑的问题吗?既然有责任,怎么还问应否承担责任?前面使用了“有责任”这样的术语,就是预备了要与“承担责任”相区分的。有责任,是不一定要承担责任的。一方面,责任的施加主体有赦免的意愿,重责减轻,轻责免之;另一方面,责任的承受主体有抗议的意愿,有责任,但拒绝承担责任。比如:老子有抚养儿子的责任,但他就是不抚养。从这两个方面看,我的结论是CPA应否承担责任还需要左顾右盼。审计信息虚假一般是与财务信息虚假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有了财务信息虚假,才有了审计信息虚假。审计或者没有发现这些虚假,或者视而不见,造成了自己的虚假。财务信息虚假的罪魁祸首是谁?不是企业会计。会计过程是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帐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信息加工过程。这一过程似一“金字塔”。“塔基”是原始凭证及其交易或事项基础。会计有责任保证金字塔是“真材实料”,却没有责任和能力保证塔基的“坚实”。甚至对于“金字塔”本身,会计也往往是在“被压迫状态下修建的”。会计信息失真要么是“塔基”出了问题,要么是会计处在“被压迫状态下”造成的。谁在“建设塔基”?谁是“工头”?那些部分管理者,那些制造政绩的部分官员……。CPA审计主要关注的是“金字塔”的质量。他们比会计更难于控制、识别交易或事项基础的真假。他们在鉴别金字塔的质量时一样遭受这样那样的“压迫”:来自管理者的,来自制造政绩的部分官员。是的,不管什么理由,信息虚假,企业会计有责任,CPA有责任。但如果我们对责任排序,那就不仅仅是他们有责任,还有更多的人或机构排在他们的前头。这些人或机构承担了什么责任呢?什么责任也没有承担。既然重责可免,轻责当无。同时,从受责主体的情绪看,如果社会没有建立公平的承责机制,他们必然抗议并拒绝单方面承担责任。在会计或审计信息的虚假中,责任主体很多,但承责主体不多。CPA成了万恶之首。于是,CPA才有牢骚、委屈、不满和抗议。这种抗议是合理的!我们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如果这种责任划分是公正的,我们承担;如果社会对各种责任主体是公平的,我们承担。除此之外,我们拒绝和抗议!但有人说:cpa审计出来了,不能写,这就是该抓进去的理由。我佩服这种强有力的意志。对于CPA,我们国家不缺乏这种意志,但我觉得更普遍化地将其施加于所有市场主体上,信息虚假才不至于藏着发笑。至于现在,我则满怀苦恼:谁够格“抓”我们呢?郎咸平先生这类学者或许是够格的!但即便他们也还需要先调研中国大陆和香港、美国CPA之间的差异:生存环境、生存状态和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以及他们提供信息的实际价值。
作者简介:为证券特许CPA,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现在某研究所就读博士学业。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⑵ 资产损失税务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提供的资料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2份)(清单申报企业提供,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

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2份)(专项申报企业提供,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参照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各类损失相关证据和依据(1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如果您公司的存货财产损失符合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自行计算扣除,凭证后附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即可。如果不符合清单申报扣除的条件,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具体资料要求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

⑶ 典当行交什么税

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有:典当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鉴证报告扩展阅读:

增值税内容: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⑷ 资产损失申报是否一定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

1 资产损失申报,一般不需要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和经济鉴定证明。只有在“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出现损失时,税前扣除申报才需要“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定报告的费用计算有多种,有一定的伸缩,工作量很小,按工作小时计算,就会减少很多费用。
3你先整理好内部证明,进行申报,从你介绍情况分析,内部证据齐全,可能能通过。如果,税务部门要求提供鉴定报告和经济鉴定证明,你再与中介协商收费。
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二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⑸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说明怎么写

陈述事实,注意:只有专项申报才可能出鉴证报告。固定资产:分项说明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处置情况、变价收入、处置费用的相关数据、报废原因、责任人处理、保险赔付、增值税等;存货:说明购置原价、存货流转过程置、处置费用的相关数据、报废原因、责任人处理、保险赔付、增值税等;贷款则需要说明贷款形成、损失的过程,重点要说明追索过程。

⑹ 我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声明:关于郎咸平先生的观点取材于网贴转述,未经核实,本文所及,或非其本意。]
一位先生或小姐说:造成今天中国金融行业的巨大坏账,企业会计和注册会计师难辞其咎。其基本理由是:银行贷款依赖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的鉴证质量不令人信服。于是,你说说:注册会计师出了假报告,导致银行坏账,责任是谁的?!据说,这也是郎咸平先生在关于金融体制弊病的一份报告中提到的观点。另有众多先生或小姐不同意这个结论,甚至还有些愤愤然。这种讨论似曾相识。银广夏、蓝田股份以假帐闻名的时候,CPA就成了众矢之的。CPA也进行了微弱地自我声辩。在未来,我相信假帐还要横行的,这种对CPA的归罪和声辩还会继续。于是,我想以金融业的坏帐为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讨论这样一个问题:CPA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至少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我们有没有责任;我们的责任是什么;我们应否承担责任。
我们有没有责任?要看讨论事件本身与CPA的行为有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金融业的巨大坏帐与CPA的审计鉴证质量有没有因果关系呢?金融业的巨大坏帐不是这几年才积累起来的,很多坏帐是积年的存量。如果稍加留意就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很多银行向企业贷款,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关注是最近几年才有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银行贷款并不是根据财务报告反映的财务状况作出的决策。那些贷款是政策意志、政府意志、长官意志、个人意志。他们不怕坏帐吗?没有理由害怕!坏了又怎样?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来重组而已!在银行业,银行内部对贷款责任机制的建立,似乎是近几年才有所重视,以前几乎是无所约束的。一些银行内的那些信贷部门彼时因此特别吃香,可以拿着人民的钱充大款。在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我们也可以窥见银行贷款决策对会计信息的依赖状况。ST轻骑在2003年年报中应计了大量负债,其中大部分是为轻骑集团提供的贷款担保。银行对轻骑集团贷款反正是坏了很大一部分了。这些坏帐多大程度上能够归罪于轻骑集团或者济南轻骑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至少目前还没有人说这些公司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有虚假,并因此应该承担责任。上市公司渝钛白的债务重组,大部分债务是银行借款。银行贷出这些款项的时候,渝钛白尚属于在建工程,没有什么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可依赖。但这些款项是贷出去了,也坏了,最后交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我们讨论了金融业的过去,再来看看现在。现在,银行的贷款机制是有所改观了。信贷不再那么随意,建立了一些责任机制,也开始使用审计报告。不过,相关事实表明,很多银行对企业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的关注,形式重于实质。前不久,成都某银行指定事务所审计的事件吵得很沸,算是一小例。对一些银行或银行的经营者而言,要CPA审计不是因为审计与他们的贷款决策相关,而是与他们从CPA审计这个市场获得的个人回报更相关。由哪一个CPA去审计?不是看他们的专业和品质,而是看与他们的友谊,以及他们可以为自己带来的私利。当然,这些有时是兼顾的。这种情况,是否是事实,我想很多CPA有亲历的体会。如果银行不准备依赖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而形式上却使用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金融业的贷款及其坏帐与企业会计或CPA事实上也就没有什么因果关系。总之,据我的观察,中国大陆很多银行过去的贷款决策主要不是依赖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作出的。如果这些决策没有依赖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策引起的坏帐就与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将坏帐责任——哪怕的是部分责任——归罪于企业会计或者CPA,就难免有点说者痛快,谬论流传。当然,我对上述因果关系的分析,主要是建立在观察事实的基础上,算不上对整个金融业过去贷款决策过程的实证研究。以此为CPA辩,我心下惴惴。但郎咸平先生等是否对中国大陆金融业贷款决策对审计信息的依赖状况进行过实证研究呢?如果没有,其在报告中作出上述结论时,心下也应该有小兔子在跳来跳去吧!那么,我们究竟有没有责任?对银行业的坏帐,根据经验事实,我说CPA没有责任,或者责任不大,因为审计报告不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赖,其信息真假与坏帐没有什么因果关系。普遍的实证检验,现在没有谁进行或完成,所以还无法作结。推而广之,没有依赖审计报告的决策,其后果与审计报告信息的真假没有因果关系,CPA就没有责任。反之,CPA可能有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什么?在银行业坏帐讨论中,我们说CPA对坏帐没有责任。但我们不是说CPA什么责任也没有。只要CPA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他们就有责任:但不是对银行的坏帐损失有责任,而是对普遍的社会要求有责任。前者是CPA接受来自市场个体的惩罚:如果CPA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后者是CPA接受来自“真主”或“上帝”的惩罚:如果CPA没有忠实履行社会赋予他们的责任。我们事实上区分了两类责任:对依赖其审计报告决策的市场主体,CPA如果提供了信息虚假,就对其决策损失有责任,这类责任表现为民事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谁”依赖审计报告,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谁”遭受损失,但以社会责任的名义,CPA对审计报告的虚假有责任,这类责任表现为行政受罚和依法受罪。在银行的贷款决策中,如果银行依赖了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供了虚假信息,CPA既要承担前一类赔偿责任,也要承担后一类受罚和受罪责任;如果银行没有依赖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供了虚假信息,CPA承担后一类受罚和受罪责任。按某先生或小姐的说法:审计信息是假的,“这就是该抓进去的理由。”我想,他或她说的是后一类责任,与前一类责任无关。
我们应否承担责任?这难得不是一个好笑的问题吗?既然有责任,怎么还问应否承担责任?前面使用了“有责任”这样的术语,就是预备了要与“承担责任”相区分的。有责任,是不一定要承担责任的。一方面,责任的施加主体有赦免的意愿,重责减轻,轻责免之;另一方面,责任的承受主体有抗议的意愿,有责任,但拒绝承担责任。比如:老子有抚养儿子的责任,但他就是不抚养。从这两个方面看,我的结论是CPA应否承担责任还需要左顾右盼。审计信息虚假一般是与财务信息虚假相关联的。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有了财务信息虚假,才有了审计信息虚假。审计或者没有发现这些虚假,或者视而不见,造成了自己的虚假。财务信息虚假的罪魁祸首是谁?不是企业会计。会计过程是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帐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信息加工过程。这一过程似一“金字塔”。“塔基”是原始凭证及其交易或事项基础。会计有责任保证金字塔是“真材实料”,却没有责任和能力保证塔基的“坚实”。甚至对于“金字塔”本身,会计也往往是在“被压迫状态下修建的”。会计信息失真要么是“塔基”出了问题,要么是会计处在“被压迫状态下”造成的。谁在“建设塔基”?谁是“工头”?那些部分管理者,那些制造政绩的部分官员……。CPA审计主要关注的是“金字塔”的质量。他们比会计更难于控制、识别交易或事项基础的真假。他们在鉴别金字塔的质量时一样遭受这样那样的“压迫”:来自管理者的,来自制造政绩的部分官员。是的,不管什么理由,信息虚假,企业会计有责任,CPA有责任。但如果我们对责任排序,那就不仅仅是他们有责任,还有更多的人或机构排在他们的前头。这些人或机构承担了什么责任呢?什么责任也没有承担。既然重责可免,轻责当无。同时,从受责主体的情绪看,如果社会没有建立公平的承责机制,他们必然抗议并拒绝单方面承担责任。在会计或审计信息的虚假中,责任主体很多,但承责主体不多。CPA成了万恶之首。于是,CPA才有牢骚、委屈、不满和抗议。这种抗议是合理的!我们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如果这种责任划分是公正的,我们承担;如果社会对各种责任主体是公平的,我们承担。除此之外,我们拒绝和抗议!但有人说:cpa审计出来了,不能写,这就是该抓进去的理由。我佩服这种强有力的意志。对于CPA,我们国家不缺乏这种意志,但我觉得更普遍化地将其施加于所有市场主体上,信息虚假才不至于藏着发笑。至于现在,我则满怀苦恼:谁够格“抓”我们呢?郎咸平先生这类学者或许是够格的!但即便他们也还需要先调研中国大陆和香港、美国CPA之间的差异:生存环境、生存状态和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以及他们提供信息的实际价值。
作者简介:为证券特许CPA,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有多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现在某研究所就读博士学业。

⑺ 企业费用哪些需要在税前扣除,哪些税后扣除

一般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7)金融企业贷款损失鉴证报告扩展阅读

在确认费用时,首先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如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非生产费用是指不属于生产费用的费用,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生产费用。

其次,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生产费用与一定的期间相联系,而与生产的产品无关;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且不论发生在哪一期。

第三,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也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⑻ 有关所得税年报、审计报告、税务鉴定报告

税务鉴证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存货损失鉴证报告”等等涉税报告。以税法为依据。
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分年报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很多种类的审计,你所说的审计报告,我觉得应该是企业年审报告,它主要是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等进行审计,及时披露企业会计事项,以会计准则为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截止日期为5月31日,年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在缴纳所得税时一同交给所得税申报税务机关

⑼ 下列项目中,不属于损失范畴的有()

答案应该为ACD。

选项A,列入“管理费用”,归于营业利润范畴;选项C,列入“管理费用”,属于费用;选项D,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的是存货,则其转让损失属于营业利润范畴。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

(9)金融企业贷款损失鉴证报告扩展阅读

资产损失认定

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⑽ 银行贷款审计报告

贷款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检查组于2009年6月11日――-7月6日对所辖的支行机构进行了抽查,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某支行人民币贷款547亿元,不良贷款总额上升明显,由2005年的525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644亿元,升幅为23%。
(二)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制度执行不严
(1)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如某支行对某开发公司2005年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属借新还旧,贷款实际上在2004年以前已发放。 1、“借新还旧”很普遍,这主要与考核硬指标有关 2、信贷员的道德风险
3、支行对于“借新还旧”贷款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贷后管理不到位、考核机制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借新还旧”贷款频繁出现。
4、使用“借新还旧”贷款方式的政策约束较贷款“展期”宽松,“借新还旧”贷款也就成了信用社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的一个手段,甚至作为巩固和发展客户的绝招。 (2)、无效抵押和担保无效
1、 该支行给10户企业贷款,金额39000万元属于无效抵押贷款,贷给47户,金额199000万元的款项为无效担保贷款 第一,共有财产,单方授权抵押。 第二,抵押物不足,抬价凑数。
第三,跨系统存单,无通融协作规定。 第四,多头(次)抵押。
第五,凭印、证件支取的存单(折)作抵押物,处理时处于被动 第六,第三者所有的抵押物,无授权证明书。 第七,借款逾期,贷方处理抵押物不及时。 (3)保证贷款风险大
某支行对地产公司发放的1.7亿元的保证贷款风险较大,一是借款人目前财务状况差,
处于亏损,二是发放的贷款为短期贷款,但实际上投入了回收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而且担保人财务状况不理想

2、 审贷分离制度未按要求执行。
某分行贷款审查和发放未分设两个部门。一般来说贷款业务的流程是首先由客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然后通过各项审查、提供各种担保,最后才签订贷款协议及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在这其中审查和发放是相互制约、是抵御贷款风险重要措施。该支行的行为会导致支行在没有充分审查时就发放贷款(人员风险)引起贷款贷款的还款风险增加。 3、 长期贷款转为短期贷款
某支行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短期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但实际上,该笔贷款是对一个开发时间长达8-10年的项目发放的首期贷款。

将长期贷款转为短期贷款,因为长期贷款有于其期限长,风险比短期贷款要大,相应地形成不良贷款的机会也会相应地比短期贷款的大,这就成为了支行用以降低不良贷款的一个手段。

(三)意见及建议
一、要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度。对信贷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对因主观、人为违规造成的资金损失,信贷员要按比例赔偿
二、加强管理,从切实防范信贷资金风险的角度减少“借新还旧”的贷款增量
三、规范操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尽快分立贷款相关的审查和发放部门。
四、完善抵押贷款手续制度,确保抵押贷款合法性
五、尽快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建立起对风险决策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发放贷款,坚决杜绝超权限、以贷收息等违规行为。 XX审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