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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建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5-30 04:51:06

㈠ 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联合发文: “围堵”经营贷流入房地产市场

凤凰网房产讯 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㈡ (急等答案!)对商业银行发放建筑企业(非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有限制性规定吗

无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随文印发,自1985年起实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了保证建筑业有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缩短工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贷款对象。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地位,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下列企业单位,都可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一、国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

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

三、专门供应基本建设材料的供销企业;

四、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

五、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六、农村房屋建材供应公司;

七、城市综合开发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条贷款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国营和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以及为建筑施工服务的加工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二、工程结算贷款:对竣工后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三、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用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开发建设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用于专门供应基建材料的供销企业、农房建材供应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工程承包公司、地质部门的物资供销机构和附属修配厂以及为基本建设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等需要的流动资金。

第三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

四、贷款用途正当,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确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必要时须有经济法人担保。

第四条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在挖掘企业资金潜力的基础上,于年度开始前, 编送年度贷款计划(附参考格式一),由建设银行核定年度计划贷款额。年度中途,企业施工生产任务和结算方式如果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调整年度贷款计划。

二、企业年度贷款计划编送程序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简称各分行)规定。

三、 企业和开立账户的建设银行(简称开户行)要签订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二),订明双方的经济权责。

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将贷款转入存款户。企业资金有多余时,可以随时归还多余的贷款。

五、企业资金如果临时不敷周转,可以申请追加贷款。超过年度计划贷款额的部分,为超计划贷款,加计利息。

第五条工程结算贷款,根据在建工程需要占用的资金核定贷款额,具体支用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每一项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相应的存款额。

第六条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手续,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

第七条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手续。企业应按项目或小区提出贷款申请。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管理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必须具备开发和建设条件;必须经济效益好,有归还贷款的能力。贷款数额,应按需要扣除有关来源后的不足额计算。

建设银行应在国家信贷计划或贷款指标范围内审查发放。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企业和建设银行要签订贷款合同,订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归还等事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八条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手续。 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比照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手续办理。企业单位临时或一次性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逐笔向开户行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

第九条企业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违约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贷款利息。各种贷款的利率,除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为月息4.2‰外,其余一律为月息3.6‰。超计划贷款,按月息6‰计息。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罚息50%。

贷款利息,每季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资金管理责任制,管好用好贷款资金。企业单位应当按期向开户行提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银行要和企业单位密切协作,根据满足企业单位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促进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发挥银行信贷服务和监督的作用。

建设银行要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企业单位对建设银行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 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要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改进无效的,开户行可以不予贷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贷款:

一、挪用贷款资金;

二、购储非本企业单位需用的物资;

三、违反结算纪律;

四、盲目储备,造成积压;

五、经营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以上第一、二两项占用的贷款,按挪用贷款加计罚息。

第十四条企业单位对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延不清偿,经催收仍不偿还时,开户行可以直接从企业单位的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对于建设银行有关贷款处理事项,如有异议,可以向开户行或上级行提出,要求复议;有关行必须及时答复。如有玩忽职责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由建设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发的《短期放款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㈢ 房贷新政的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要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国务院发布《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㈣ 现在银行不贷款所有建筑私营企业了

原则上不贷。

如果能牛如万科、恒大、保利之辈,还是可以贷的,但用途一般只能是流动资金,严禁用于建筑工程,当然,款放了之后怎么倒怎么转……自己想。
另外还有个开发贷,现在银行一般不会做开发贷了,如果是写字楼的话也许还有少数银行会考虑。

其实资金渠道并非一定要贷款,开票、信用证、委托贷款……等等,都可以达到融资的目的,稍微周折一点点罢了。

㈤ 目前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方面新政策,以及做精装修的政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通知》几乎囊括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建到销的各个环节,字里行间透出央行对规范住房贷款的“重拳出击”。

其中对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贷款规范的内容涉及三大方面: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

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对自有资金低、应收账款多的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商业银行应限制对其发放贷款。

㈥ 银行可以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吗

可以,但是银行方面回考虑你的资金信心!!

㈦ 三部门联合发文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称“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研究起草了《通知》。
《通知》提出七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二是加强信贷需求审核。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三是加强贷款期限管理。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四是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要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五是加强贷中贷后管理。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问责,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监测分析和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七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
对于《通知》是否会对企业和个人的合理融资造成影响,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经营用途贷款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实体经济的信贷资源。《通知》严肃治理此类违规行为,将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通知》还特别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此外,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和排查结果,加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