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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利息返还

发布时间: 2022-05-31 08:53:39

A. 单位向员工借款,年利息10%,一年后连本带息返还,请问这种借款合法吗

合法;
有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名或盖章、有手印更好;

前提是: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和第三方的利益,借条就有合法效果、受
法律保护;

B. 老师,您好,企业贷款提前归还,利息去年已付,今年因提前归还贷款,归还部分利息,涉及以前年度,怎么做

你好,
还本金
借,长期借款等
贷,银行存款
还利息
借,财务费用 ——本年利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C. 以银行存款归还贷款利息,怎么写会计分录

1、以银行存款归还贷款利息,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3)企业贷款利息返还扩展阅读: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通则》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D. 创业贷款利息多久返还

个人商业担保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拓展资料:
1、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
2、创业贷款,是指区别于现行消费贷款、用来满足城乡居民个人创业需要而发放的小额度信用贷款。从贷款金额来说,属于小额贷款;从贷款性质来说,属于信用贷款,不需抵押担保;从贷款对象来说,是城乡居民个人,而不是现有企业;从贷款用途来说,属于创业贷款,区别于现行的消费贷款;从贷款名称来说,属于小额信贷的别称,是符合国情的中国化称谓;从扶贫效果来说,它的扶贫效率最高、覆盖面最大、经济效益最好、贷款回收率最高、资金周转率最快,可使国家的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3、它可以解决城乡百姓就业问题,变受雇就业为自我创业,进而激发人的创造潜能。提供持续的信贷服务,可以有效地防止脱贫后再出现返贫现象。创业贷款,旨在突出和鼓励自我创业的就业形式,以区别于受雇就业形式下的个人消费贷款。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系穆罕曼德.由诺思教授信贷扶贫的成功经验为创业贷款在中国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4、它可以解决城乡百姓就业问题,变受雇就业为自我创业,进而激发人的创造潜能。提供持续的信贷服务,可以有效地防止脱贫后再出现返贫现象。创业贷款,旨在突出和鼓励自我创业的就业形式,以区别于受雇就业形式下的个人消费贷款。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系穆罕曼德.由诺思教授信贷扶贫的成功经验为创业贷款在中国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E. 单位贷款发放,归还的核算如何进行贷款利息的处理如何

发放贷款:
借:银行贷款
贷:短期借款
付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F. 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如何入账

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入账如下:
短期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长期贷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最后一期利息)
借:应付利息(已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利息(Interest payable;Accrued Interest Payable)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利息与应计利息的区别:应付利息属于借款,应计利息属于企业存款。

G.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具体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
具体利率标准如下:
1、 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
2、 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也受法律保护。
3、 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资料:关于借贷利息的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款额划入的短期借款。
3、结算借款: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