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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贷款委托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5-31 14:12:07

❶ 我们通过银行向国内关联公司借款,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❷ 新准则下关联方之间的委托贷款如何账务处理

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核算吧。

❸ 委托贷款的外部风险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我们所说的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银监会提出的银行不得新增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将地方融资平台再度推上风口浪尖,面对银行贷款不断收紧的资金困局,地方融资平台不得不另辟蹊径。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暗渠”,输血地方融资平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表现尤为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经营要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贷款需注意风险,尤其是在地方债务不断膨胀背景下,到期能否还本付息,风险不容小觑,不应因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股东压力而忽视其他股东利益。
平台融资利率偏低
由于风险不断累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资平台争抢的香饽饽。中国证券报记者粗略统计,自2012年以来已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包括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等城建投融资平台,以及交通产业发展公司、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产业开发投资公司等其他投融资平台。
这些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之外,还包括当地的安置房、保障房、开发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及工程建设,甚至有的用作土地收购款。近年来,亚玛顿、恒宝股份、国元证券、现代投资、新安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都曾将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
与其他的委托贷款对象比,地方融资平台给的利率普遍比较低,大部分集中在7%到11%,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年利率低于7%。
“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为本地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均有当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时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以地方融资平台给的资金利率相对较低。”上海一位券商债券分析师表示,委托贷款利率偏低,其实也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变相损害。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地方国资强势渗入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方面尤为积极,数额较大,期限较长。云南省国资委控股的云内动力4月2日发布追加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委托银行向昆明市市属投融资公司提供5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0%-13%,该事项将在5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去年云内动力已为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产业开发投资公司分别提供了3亿元和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均为12%。一旦此次5亿元的委托贷款经股东大会通过,云内动力向当地融资平台提供的委托贷款总额将高达13亿元。
交通银行一位项目经理提醒,一些上市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风险不容小觑,并没有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些委托贷款甚至是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云内动力之前投向昆明城投的3亿元委托贷款是应收账款质押,投向昆明产业投资的5亿元是信用担保。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成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的主角。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的现代投资为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7.68%;国资控股的湖南发展为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了1.5亿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0%。
不仅如此,A股市场一些地方国资股东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今年4月减持了7600万股京东方,江西铜业去年也遭到大股东江铜集团减持,福建南纺去年也遭到国有股东减持。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国资股东减持,可能也是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缺钱,套现输血,随着到期债务增多,地方国资减持套现的压力增大。
风险不容小觑
2009年开始各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出资纷纷设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从事项目开发和建设任务。然而,大多数地方城投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独立自偿能力较差。从2010年起,银监会连续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列为银行业三大风险之一。
近期,银监会就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问题专门强调,2013年将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导向,要求各银行法人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严把新增贷款准入标准,发放平台贷款时必须满足借款人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资产负债率低于80%等约束条件。并认为,未来三年地方政府仍处于集中偿债期,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依然持续面临债务集中偿还压力。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的基础建设所得利润是否能够撑起高利率贷款,一度受到市场质疑,出现“城投债”危机,其银行贷款、委托贷款的偿还能力同样受到质疑。“要谨防地方融资平台偿债风险向二级市场传递,尤其是通过委托贷款向上市公司转移,让股东蒙受损失。”一位公司财务专家表示。
目前上市公司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的委托贷款,已有多笔贷款展期。隧道股份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提供的三笔委托贷款均已展期,涉及金额1.5亿元。
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委托贷款增信,直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惜为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鹿港科技获得的委托贷款,就由张家港市直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然而业内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多是为本地的融资平台贷款,很难说清贷款过程中是否有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的强势参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难以预估。

❹ 现在盛行的委托贷款是不是有好多骗局啊

不能说是骗局,银行只作为委托贷款的中介,你和贷款单位签订协议,银行收取费用,其他的和银行没有关系,就算说骗,也是你骗贷款单位,呵呵!

❺ 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办理条件

1、业务申办:
(1)委托贷款委托人为政府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办理境内外汇委托贷款的公司必须是经国家外管局审核批准的《跨国公司名录》中的企业。
(3)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规要求:
(1)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自有外汇资金进行运作。
(2)外汇委托贷款资金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3)外汇委托贷款仅限于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境外业务暂不开展),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委托放款的形式进行。
(4)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❻ 关联交易的认定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❼ 公司的委托贷款与贷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

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

2、形式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

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

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

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

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

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

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❽ 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 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 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根据银行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合理,还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六条 风险经理撰写信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或者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 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 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财务、行业等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 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八) 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 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化,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 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得借款人签收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❾ 企业之间借款另外企业担保合法吗

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是合法的

近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话咨询。他说,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6个月后还款时也确实没有支付利息。这种情况该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企业从银行贷款而来,又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该企业用不用纳税调整?如果这些银行贷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该企业又该如何处理?
非关联方无偿让渡资金没有纳税义务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关联方让渡资金需纳税调整
无偿让渡资金不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前提是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调整,也存在着特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调整。但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如利息收入方是高税率,而利息扣除方为低税率,不支付利息的话,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应进行调整。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种关联方交易不做调整仅仅限定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如果不符合独立企业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支付利息不得扣除
关于企业咨询的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如果企业将银行借款全部无偿让渡他人使用,且该笔银行借款享受了财政贴息待遇,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贴息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调增额度为向银行支付的全部利息,而不是扣除财政贴息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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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关联企业贷款

你可以看 一下下面的参考资料:
wdppniengr16573463442011-10-12 5:53:40 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这类贷款的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根据财税〔2008〕121号,首先这类贷款的数额不能超过权益性资本的2倍,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其次这类贷款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再次,必须要有合法的票据,无票据的也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