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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6-02 04:54:35

㈠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风险评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定价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催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具有贷款资质的机构按约定比例出资共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纳入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

(一)商业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贷款。

上述类型贷款应按照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办理。

第五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小额、短期的原则。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参考行业经验,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并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第六条【业务规划】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竞争策略、客户特点等,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明确业务模式、业务对象、业务领域、地域范围,以及业务发展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等。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应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中明确在贷款调查、授信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推介,风险数据、风险模型,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总行层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集中运营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网络信息系统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实际发展速度、业务规模与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第八条【地方法人机构】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其他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第九条【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独立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互联网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㈡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数据,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以及贷款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监测、预警和处置等环节收集、使用的各类内外部数据。
本办法所称风险模型,是指应用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的各类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模型、反欺诈模型、反洗钱模型、合规模型、风险评价模型、风险定价模型、授信审批模型、风险预警模型、贷款清收模型等。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第五条下列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一)借款人虽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等操作,商业银行线下或主要通过线下进行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贷款授信核心判断来源于线下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发放的抵质押贷款,且押品需进行线下或主要经过线下评估登记和交付保管;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贷款。
上述贷款适用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第六条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上述额度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规定额度内,根据本行客群特征、客群消费场景等,制定差异化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第九条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客户开展的业务,不属于前款所称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体系,切实承担借款人数据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借款人隐私数据保护,构建安全有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确保借款人享有不低于线下贷款业务的相应服务,将消费者保护要求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体系。第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

㈢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2.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作机构资质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的原则,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确保合作机构与合作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3.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面合作协议应当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约定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收益分配、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数据保密、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以及合作机构承诺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等内容。商业银行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4. 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责任,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风险,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和产品要素说明界面等相关页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商业银行需要向借款人获取风险数据授权时,应在线上相关页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详细阅读授权书内容,并在授权书醒目位置披露授权风险数据内容和期限,确保借款人完成授权书阅读后签署同意。
5. 商业银行与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管理机制,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制定因合作机构导致业务中断的应急与恢复预案,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6.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7.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
8.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9.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㈣ 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加强贷款的管理

按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贷款总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总余额超过六成,8%-9%的坏帐(三)银行本身应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做好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处理。首先,要

㈤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加强住房按揭贷款的管理

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商业银行想要加强房子按揭贷款的管理,可以对贷款人的审核进行加强管理,同时对还款的情况随时进行管理和处理,这样才可以。

加强房地产行业形势研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业产业状况、相关政策面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行业运作特征,密切关注经济周期、市场波动、资金链松紧、居民预期变化等可能给按揭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

(5)商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扩展阅读:

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风险防控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与自身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按揭贷款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细化有关操作要求和业务流程,合理配置资源,全面提升对按揭贷款客户的风险识别、计量和管理能力。

做好客户群识别与区分工作,改善差别化服务水平,提高差别化管理与定价能力。进一步优化业绩考核体系,从制度上引导分支机构重视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

㈥ 浅析如何做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贷呈现出业务快速发展。产品日益丰富。信贷主体、方式、投向等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风险更难把握的趋势。如何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使信贷管理既能贴近市场。贴近客户,保持较强的适应性,又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对银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如何做好这方面工作,笔者谈谈自已的拙见。

㈦ 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对发出去的贷款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一、发出催收通知
对于各类贷款,在到期前信贷人员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向借款人及时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单。
二、转化不良贷款
不良资产转化的主要方法有 :
(一)督促企业整改。如果在贷款期间就已发现预警信号,如借款人经常超限额透支、存货积压、应收账款金额增大及周期延长等,银行应立即与借款企业联系,并针对不同的预警信号,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对经常超限额透支的客户,可先以电话方式、后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希望客户不再发生违约透支行为,否则银行将退回客户的支票或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存货积压的客户,银行可建议客户根据存货积压原因,或拓展、疏通销售渠道,或调整、改进产品的品种结构、性能,或提高产品质量;对应收账款异常的客户,应建议客户调整赊销策略,积极催收货款。总之,当银行发现预警信号后,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提醒并督促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改善财务状况,不能因为贷款尚未到期或借款人尚能支付利息而掉以轻心。原因在于当贷款真正逾期或无法支付利息时,挽回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难度将更大;
(二)积极催收。当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未能根据借贷合同规定的日期还款时,银行应立即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联系并催收。倘若借款人回避,或既不还本付息又不与银行联系,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措词严厉的信函或电传,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本付息。如借款人仍未还本付息,或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银行应派人上门催收,或约见借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商谈落实贷款的还本付息事宜;
(三) 借贷双方签订处理协议。协议内容可以包括:1、追加新贷款:在借款人提出要求增加新贷款时,银行应重新审核当初企业在申请原贷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信贷员或审批小组的评估报告,查明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或贷款额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真正原因。 若是由于申请及审批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变化导致的资金不足,但项目或产品本身仍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市场潜力,若追加一部分贷款就能使项目上马或产品投产,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收回全部贷款的本息的前提下,银行可根据自身信贷资金额度的实际情况,在允许的范围内考虑给予追加新贷款 ;2、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追加保证人;3、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对于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者,尤其是对于那些经营管理混乱、计划决策屡屡失误、管理班子涣散、领导能力薄弱的企业,银行应要求参与借款企业的管理,帮助其提高经营管理水。例如,银行可以让银行官员参加企业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制定,要求特派员充当审计员,甚至可能要求保留或撤换企业现有的管理班子; 银行还能要求借款者精简人员,从而压缩成本开支等等。银行参与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改变原来管珲混乱的状况,制定正确的经营决策,实行科学有序的管理,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从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助于银行收回贷款。
三、重组不良贷款
针对借款人经营困难,但又具有诸如技术、资产、 品等方面的优势,可借助多方面的力量,推动借款人与其他企业兼并、合资、合作,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寻找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体制,借以对不良贷款进行重组,落实新的债务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清收不良良贷款
(一)行政清收。主要是信贷营销人员通过正常的行政手段做好催收工作。当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违约事件发生时,银行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借款人,告知其已发生违约行为 , 责成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并应同时书面通知贷款保证人。发出违约通知书后, 信贷营销人员应密切注意借款人的反应,了解其是否采取补救办法,主动上门催收,监督其纠正。同时,应向本行信贷营销部门领导汇报,研究催收对策,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贷款的收回。
(二)依法催收。

㈧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该办法。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相关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两个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㈨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针对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细化了审慎监管要求。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大幅度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划定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同时,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地方银行不得跨区展业
除了“三条红线”,在此次《通知》中还有一条引发热议的规定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合理设置过渡期
踩了“红线”的“老”业务怎么办?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客户的担忧,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

㈩ 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