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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

发布时间: 2022-06-04 19:01:08

❶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❷ 征兵生源地贷款代偿怎么填

首先,登录全国征兵网个人帐号。其次,点击“学费补偿代偿”,在线进行填写。注:“应缴学费总金额”填已在校就读期间应缴纳的学费总金额(住:不含住宿费),“实际缴纳总金额”处填写已缴纳的学费总额,一般与“应缴纳学费总金额”一致,如因特殊原因申请了学费缓交,则按照实际缴纳情况填写;“学费减免金额”即因国家相关政策无需缴纳或已减免部分学费。如不清楚自己本专业“应缴学费总金额”,可咨询班主任、辅导员,或校计财处
“学费补偿”与“助学贷款代偿”只能二选一进行补偿。如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勾选“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如实填写“校园地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贷款”相关信息,不可同时勾选“助学贷款代偿”与“学费补偿”;如不涉及助学贷款,则勾选“学费补偿”。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❸ 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
(4)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❹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主要是什么

一、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

1、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

2、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4)广西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扩展阅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❺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等校毕业费家助贷款代偿暂行办 第条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面向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根据《共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问题决定》(发〔二00吧〕一陆号)《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校毕业业工作通知》(办发〔二009〕三号)关精神制定本办 第二条高校毕业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服务期三(含三)其费由家实行代偿校习期间获家助贷款(含高校家助贷款源信用助贷款同)代偿费优先用于偿家助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前产利息 第三条 本办高校毕业指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校全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第二士位应届毕业定向、委培及校习期间已享受免除费政策除外 第四条 本办西部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 部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一0省 艰苦边远区指除述区外务院规定艰苦边远区 第五条 本办基层单位指: ()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院、计划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处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县气象、震、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央单位艰苦行业产第线 第六条 凡符合全部条件高校毕业申请费家助贷款代偿: ()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祖遵守宪律; (二)校期间遵守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习绩合格; (三)毕业自愿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三(含三) 第七条 每高校毕业每代偿费家助贷款金额高超陆000元毕业校习期间每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低于陆000元按照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校习期间每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高于陆000元按照每陆000元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第二士位毕业代偿费家助贷款限别按照家规定相应制计算 第八条 家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毕业采取度代偿办毕业每代偿费或家助贷款总额一/三三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确定费家助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高校毕业按程序申请费家助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本办理离校手续向校递交《费家助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本、业单位与校三签署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服务三业协议 (二)校习期间获家助贷款高校毕业与家助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款计划书应注明已申请家助贷款代偿获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需自行向银行款 (三)高校根据述材料按本办规定审查申请资格;每陆月底前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相关材料集报送全资助管理审批存二定岗毕业高校应毕业提交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迟于一二月底前申请材料集报送全资助管理审批 全资助管理收高校申请材料月内审批确定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名单通知关高校及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同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高校需每陆月三0前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毕业职岗情况报送全资助管理 高校毕业所高校要建立与业单位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经资格审查合格费家助贷款代偿高校毕业建立完整准确档案并高校毕业本段习期间获费家助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本、业单位事部门及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同应主解并定期向全资助管理家助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工作情况便经办银行及掌握借款态情况做家助贷款业务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调、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离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外于未满三服务限提前离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高校毕业业单位事部门应要求其及向办理代偿原高校申请取消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 于取消费代偿资格毕业高校应及关情况报送全资助管理全资助管理始停止其费代偿 于取消家助贷款代偿资格毕业改由其本负责偿余家助贷款本息业单位应及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重新签订家助贷款款计划书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关情况及通知全资助管理家助贷款经办银行 于及向高校提取消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与银行重新签订款计划书、提前离岗高校毕业律视严重违约家关部门要其良信用记录及录入家金融业统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经全资助管理审定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关规定费家助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代偿资金拨付给全资助管理全资助管理应收财政部拨付代偿资金一5工作内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一5工作内代偿资金代偿给高校毕业家助贷款经办银行或返给高校毕业本 第十四条 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家相关财经规本办规定代偿资金实行账核算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同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于弄虚作假高校高校毕业经查实除收家代偿资金外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规定原则制定吸引鼓励高校毕业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费家助贷款代偿办 第十七条 本办自公布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校毕业家助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财教〔二00陆〕一三三号)同废

❻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问题

那要看你从事的是什么工作了,例如是国家鼓励的到贫困地区支教,当大学生村官之类的可能有优惠政策。

❼ 生源地贷款国家有没有代偿政策,我想申请国家代偿

目前学费代偿政策只有两个,一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二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了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详细内容你可以查询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了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详细内容你可以查询该文件的具体内容。

如果你本人符合上述两项政策的其中一项就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代偿,具体办法可以查看有关规定的内容。

❽ 关于广西大学助学贷款申请

广西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广西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是指:自2007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
2、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
毕业时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
经学校评议、推荐。
3、符合条件的广西高校毕业生,申请代偿资助的程序?
(一)
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
高校收集上述材料后,按《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广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4、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的具体偿还办法是什么?
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5、哪些学生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在我区艰苦地区担任特设岗位教师的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6、广西艰苦地区指哪些?
艰苦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其具体为:马山、隆安、天等、龙州、龙胜、融水、三江、忻城、金秀、凌云、乐业、平果、德保、田林、西林、田东、靖西、那坡、隆林
、天峨、凤山、南丹、东兰、环江、罗城、巴马、都安、大化等28个县。
7、基层单位是指哪些?
基层单位是指地处艰苦地区县级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
8、什么情况下将会被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必须在艰苦地区工作满三年以上(在艰苦地区县域范围内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退回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退回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❾ 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

当然可以!不过这个贷款要交很多很多材料,程序很繁琐。要填一个家庭情况调查表,这个表格要有当地民政部门盖章……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❿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什么意思啊

是国家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其学费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