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背景
扩展阅读
在银行贷款5万条件 2024-10-01 22:14:50
二手房买方需贷款 2024-10-01 18:52:55

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背景

发布时间: 2022-06-05 17:59:26

⑴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什么含义啊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对外省的学校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背景扩展阅读:

贷款办理注意事项:

1、尽量在9月1号之前前来现场办理。

2、共同借款人必须能够工整的书写自己的姓名,不能工整的书写自己的姓名则无法完成贷款现场签订合同环节,如不能工整书写自己姓名请在现场受理贷款前练习好。

3、办理助学贷款的同学请先不要交学费,以免造成双重扣费。如申贷金额低于学费金额,可先把差额部分打入学校发放的学费卡中。助学贷款在11月中旬打到合同上的支付宝账户,学校扣完学费后剩余部分学生可提现自行支配,请不要相信其他任何转账电话,更不要进行ATM转账过汇款等操作,谨防诈骗。

4、生源地助学贷款额度应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网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⑵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

从1999年至今,我国助学贷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过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回顾和评析,分析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的内在缺陷,并为我国学生贷款制度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论探讨。

一、我国学生贷款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萌芽阶段(1986~1999)
我国高校学生贷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学基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6年7国务院于月批转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同意在全国85所高校中实行学生贷款的改革试点,然后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87年7月,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历史的开端。这一学生贷款制度,是建立在学生免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尽管当时的贷款额不能解决学生的各种消费之用,但毕竟可以解决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所以,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其作用是明显的。
(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2003)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八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形成。
1.担保助学贷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规定》规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通过原有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政策获得资助外,还可以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利息的50%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虽然这一学生贷款制度已经突破前期的学生贷款制度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担保制度制约了学生贷款,一方面,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另一方面,学校不愿意承担风险,为学生提供保证担保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的结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越难以申请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学贷款(2000年2月)
面对国家助学贷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关于助学贷款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立即终止执行不利助学贷款发展的相关条款,并规定"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闲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这就为广大贫困学生申请贷款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特别是《补充意见》将8个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范围,其经办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见》中对逾期不还贷款学生,公布其介绍人、见证人姓名的规定。
3.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阶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推进国家中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助学贷款业务相关政策和操作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三考核":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和金额、考核已审批贷款人数和合同金额、考核实际发放贷款人数和金额。该政策措施的出台,对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机构统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8.6亿元,共有100.5万学生获得助学贷款。
(三)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阶段(2004~至今)
1.新机制助学贷款
2003年下半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开始进入首批还贷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违约高峰,国家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接近20%,银行大面积停贷,致使全国大范围内许多2003级的贫困生无法获得贷款。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对现有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完善:
(1)财政贴息方式的改革。将原规定的整个合同期间国家给予50%贴息的规定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2)贷款经办银行确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须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3)还贷政策的改革。从原有毕业之日起还贷、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招标时确定,不超过15%),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5)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人数20%的比例来发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时,高校应当积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⑶ 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急!!!

贷款办理时间
1、2009年已获得贷款、2010年继续申请贷款的在校生办理时间:7月26日----8月13日(不受理以前年度未申请学生的新贷申请)。
2、2010年大学新生及2009年未获贷的在校生办理时间:8月16日----9月3日(不受理以前年度获贷学生的续贷申请)。

⑷ 中国实施助学贷款的背景

为了帮助更多学生求学,基本上贷款的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不同学院每年的可贷款名额不一样,同时要求学生出示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

⑸ 要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及手续呢

请你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国家贴息的。具体手续到你户籍所在地县一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需要什么手续、由哪家银行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都会帮助你的。你也可以先到我的空间阅读了解相关介绍:
http://hi..com/cashmeonline/blog/item/d64d9fefcdf53de6ce1b3efd.html

⑹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目的是什么

答: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问题,顺利完成学业。

⑺ 河北省教育厅等关于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及规范贷款操作程序的通知的内容

一、各地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及学生原毕业中学,采取多种形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要让贷款学生都能够及时了解助学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及还贷要求等。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区)要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今年是按新政策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第一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要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辖区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并提供给县级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都要“应贷尽贷”。信贷人员如按规章制度办理贷款,尽职尽责,生源地助学贷款出现风险后将免予追究其责任。如果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充分利用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络软件。省教育厅已对教育系统市、县(区)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要尽快对各县级联社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新软件网络功能,熟悉操作流程,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县级联社在受理学生贷款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各县(区)资助中心在接到高校回执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执的录入工作,以确保将学生贷款信息准确无误地提供给县级联社。
四、按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从今年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全部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软件中上报。每季末月的20日各县级联社将本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应付利息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县联社上报贴息数据后一个工作日内拨付各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收到省贴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拨付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拨付各县级联社。各市教育局在收到省级拨款时,将盖有市教育局及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公章的本市贴息汇总表(纸质)报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10日前,县级联社将本县当年贷款金额及贴息全部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管理系统,并核对清本年帐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各县上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将风险金拨付省信用联社。省联社在5个工作日后将风险金拨付各县级联社。贴息资金及风险金的快捷拨付程序要求各市教育局做好每年贴息及风险金的预算,保证每年的贴息和风险金足额、及时到位。县级联社每季接到贴息资金后要在生源地信息系统贴息资金是否到位项目中进行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县的确认信息对贴息资金不到位的市进行通报,并查明原因,督促资金及时到位。
今年10月份以前的贴息仍按原来渠道报送,各市要在新的贴息方式报送前将已发生的贴息全部补拨到位,请各市抓紧时间清理上报。
五、及时录入以前贷款信息。因原来单机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录入错误较多,导致漏报、重报现象严重。今年10月底本年度贷款发放结束后,各县将以前贷款核对清楚,将核对后的学生基表输入新的生源地信息系统中,要确保数字准确。各县资助中心要配合当地县级联社进行数字移植工作,确保年底贴息和风险金的核对、拨付到位。
六、统一贷款发放时间。每年7月15日到10月底为集中发放时间,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七、切实加强学生毕业后的信息联系及及贷款回收工作。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仅要管为学生申请贷款,还要管为农村信用社追索贷款,力争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降到最底。从根本上促使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长期健康发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项利民工程,各地教育系统、农村信用社系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扎实工作,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做好,做出成效。贷款发放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联社进行反馈。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⑻ 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理由怎么写

1助学贷款问题
1.1助学贷款种类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1.2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
1.3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1.4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6年,但各家银行还贷要求有所不同,有的银行还把还贷时间放宽至毕业后开始计算,虽然这样,有的学生仍然无法按时还贷。易贷中国提醒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如不能及时还贷,个人信用受到影响,这是影响一生的大事。
1.5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般来讲,贫困家庭学生需通过就读的学校向当地的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1.6哪些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都应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与合作的银行共同为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办普通高校开展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要注意学校招生简章或录取通知书中的相关说明。
1.7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8助学贷款还款问题
按政策助学贷款可以在从贷款起始时间算起十年内还清,在毕业后开始按季度还利息,在毕业后两年内任意时间开始自主选择还本金。但由于银行系统或其它一些问题,经常发生毕业后就开始必须换本息和,而且没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一般都是不经贷款人同意直接从贷款人银行卡里直接扣取本息和,并不是按还款确认书的相关规定进行扣除本金或利息。而且,这种显现学校或银行相关部门不给予合理的解决,强制贷款人偿还本息和。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相关的贷款业务将如何处理?
如果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中(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会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将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包括调整还款方式,经办银行将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借款学生毕业后出国留学的,要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借款。
经办银行将建立借款学生还贷监测系统,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加以公布。

⑼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一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第十二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高校应及时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高校应当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汇总所有高校数据后,及时反馈至省农信社。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负责归集。 第十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每年度拨付一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将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及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2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12月20日前将贴息资金拨付省农信社。 第二十条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其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我省各分担50%。我省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办法为: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贷款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以高校为单位统一报省农信社,省农信社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各高校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确认的风险补偿金数额,会同省财政于12月20日前归集省以下所承担的资金。省财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省以下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省农信社;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省财政在收到后,及时拨付省农信社。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各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省农信社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并按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统计年报。 第二十六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二十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开展工作。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解释等方面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督促市级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等。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高校开展政策宣传,贷款信息确认,诚信教育等工作,负责归集风险补偿金,并协助省财政厅完成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支付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省农信社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操作,汇总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申请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拨付。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时、足额安排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时提供借款学生动态信息。 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省农信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⑽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需要什么材料

贷款证明材料:

1、入学的新生及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内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已先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完成,通过预申请的审核的学生,须由毕业中学或高校出具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证明材料。

2、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外高校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籍在校生,须由所在高校出具贷款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也可以军人证或武警证为有效证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背景扩展阅读

关于生源地贷款的注意事项:

1、贷款合同签订频度: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

2、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3、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

4、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 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 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5、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网络:生源地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