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政府贷款是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给出口企业
扩展阅读
在银行贷款5万条件 2024-10-01 22:14:50
二手房买方需贷款 2024-10-01 18:52:55

政府贷款是利用银行的信贷资金给出口企业

发布时间: 2022-06-06 06:16:54

『壹』 利用外资有哪三种形式具体点

我国利用外资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直接利用外资 和 间接利用外资
一、直接利用外资
二、间接利用外资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指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全球性国际货币体系、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如:投资总额10854万美元的宁西铁路新建项目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2、外国政府贷款
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长期性援助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的性质。其基本特点:①贷款条件比较优惠;②对贷款投向有一定规定;③对设备采购限制较严;④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与对外“窗口”制度。如:投资总额21000万美元的西气东输(安徽)管网工程新建项目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指境内机构向境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借贷方式筹措的资金,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以外除外方股东贷款的境外借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虽然使用方向比较自由,部分贷款的利率水平也相对较低,但信贷条件严格,还款期限较短,风险较大,且与国际经济周期波动关联性很强。

4、出口信贷
指出口国政府通过银行对出口贸易提供的信贷。出口信贷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商业信贷;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卖方)提供的商业信贷,也是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5、对外发行债券
指我国政府、企业在境外资金市场向投资者发行的到期能够偿还、有一定收益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利率分,有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偿还期分,有短期债券(1年以下)、中期债券(1-5年)和长期债券(5年以上)。

『贰』 什么叫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

1)出口信贷及其形式

根据接受信贷的对象来划分,出口信贷分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买方信贷(buyer credit)具体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并由进口方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为该项贷款担保,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定的成交合同中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贷款直接付给出口商,而进口商按合同规定陆续将贷款本。利陆续偿还给出口方银行。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实际上是银行信用。
第二种是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信贷。以支付进口机械。设备等的贷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进口商原计划的分期付款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而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债务,则由双方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这种形式的出口信贷在实际中用得最多,因为它可以提高进口方的贸易谈判效率,有利于出口商简化手续,改善财务报表,有利于节省费用并降低出口方银行的风险。

卖方信贷(supplier credit)是出口方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使用卖方信贷,进口商在订货时须交一定数额的现汇定金,具体数额由购买商品所决定。如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则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定金以外的贷款,要在全部交货或工程建成后陆续偿还,一般是每半年偿还一次。使用卖方信贷的最大好处是进口方不须亲自筹资,而且可以延期付款,有效地解决暂时支付困难问题,不利的是出口商往往把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管理费等都打入货价内,使进口商不易了解贷款的真实成本。

2)出口信贷的条件

出口信贷的期限。由合同金额的大小和合同货物的性质决定。一般从提单日期或工程建成验收交接日期算起,短则18个月,长则可达10年,建设期为宽限期。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定金。出口信贷的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合同金额韵85%,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定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5%,进口方须以现汇支付。利率和费用: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议规定调整,一般每半年调整一次,利息按签约时的固定利率计算。一般要略低于市场利率,这是因为各国政府为支持出口都进行一定的补贴。出口信贷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贷款国政府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承担费和印花税等。另外,出口信贷只能提供购买主要设备部分的资金,不能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支付当地费用。

3)出口信贷机构

各国出口信贷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按照出口信贷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进行的。出口信贷是政府为支持出口并进行财政补贴的信贷,因而各国政府都积极参与出口信贷业务,信贷机构一般由政府机构和民间机构共同组成。出口信贷又是一种中长期信贷,既要有效地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还要妥善地解决信贷风险问题,因而在机构上既有办理出口信贷业务的机构,又有为出口信贷提供保险的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参与出口信贷的方式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政府成立出口信贷机构(eca),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
一种是私人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

大多数国家的出口信贷业务是结合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个别国家具体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一个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一方面直接向购买大型资本性设备。偿还期在5年和5年以上的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另一方面向美国商业银行的中期卖方信贷提供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和再贴现。

多数国家办理出口信贷和保险的是两个机构,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日本的出口信贷由商业银行或专门提供中长期信贷的银行提供,出口保险则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办理。

『叁』 出口鼓励政策的信贷政策

出口信贷
Export Credit。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本国的出口厂商、外国的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通常是在出口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商品时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因这类商品价格昂贵,进口方难以马上支付,而若得不到货款,出口商又无法正常进行资金周转,这就需要有关银行对进口方或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促成生意,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二战前,出口信贷就已被利用来鼓励商品出口,战后其运用更为普遍,且延长了信贷期限,降低了贷款利息。如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今后5年内拨给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总额由原来的250亿美元增加至400亿美元。运用财政政策鼓励出口易受到国际法律规则的制约,同时也易引起对方国家的反对和报复,因而信贷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大。出口信贷的国际约束比较少,且进出口国都比较欢迎,实行起来也比较方便,因此广为使用。当前发达国家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的出口约有40%是依靠出口信贷实现的。
出口信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两类。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方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合同由出口厂商和银行签订。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厂商与进口厂商的谈判如果涉及金额较大的商品贸易时,进口厂商一般要求采用延期付款或长期的分期付款的办法来支付货款,并且往往把其作为成交的一个条件。但这类付款方式等于在一定时间里占用了出口厂商的资金,从而会影响到出口厂商的资金周转乃至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出口国银行对出口商提供信贷资金,卖方信贷便应运而生。
卖方信贷的一般做法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须先支付货款的5~15%作为履约的一种保证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支付10~15%的货款,其余货款在全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还(一般是每半年还款一次),并附交延期间的利息。买方分期偿付货款时,出口商把所借款项和利息偿还给出口方银行。因此,卖方信贷实际上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厂商向进口厂商提供延期付款,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信贷形式。
采用卖方信贷鼓励出口对进出口商有利也有弊。对出口商来说,卖方信贷使其获得了急需的周转资金,有利于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对进口商来说,虽然这种做法比较简便,便利了进口贸易活动,但却使支付的商品价格明显提高。因为出口商报价时,除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利润外,还要把从银行借款的利息和费用以及外汇风险的补偿加在货价内。因此,利用卖方信贷进口的成本和费用较高。据测算,利用卖方信贷进口机器设备等,与用现汇进口相比,其价格可能要高3~4%,个别情况下甚至可能高8~10%。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买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以支持进口商进口贷款国商品。买方信贷是约束性贷款,贷款合同以贷款必须用以进口贷款国的商品为条件,并常常以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为准。买方信贷在具体运用时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把贷款提供给外国的进口厂商。其具体的做法是,在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然后进口商再与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以上述贸易合同为基础。如果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的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得到此项贷款)。进口商用其借得的贷款,以现汇付款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商对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第二种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将贷款提供给进口方银行,这是更为普遍的一种买方信贷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进口商与出口商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先交相当于15%的现汇定金。进口方银行与出口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也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进口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贷给进口商,然后进口商以现汇条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进口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出口方银行偿还贷款。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以上两种方式,对出口商都比较有利,因为他既可以较快地得到货款,又避免了风险,便于其资金周转。由于买方信贷有很多优点,目前较为常用。像1988年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帮助本国的两家公司击败来自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竞争,使其得到向两家中国企业出口机器设备的合同,向中国两家企业提供了9020万美元的贷款。其中802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给中国某玻璃制造厂以购买纽约康宁玻璃公司的机器设备;另外的1000万美元则提供给中国一家聚氯乙烯企业购买宾夕法尼亚州西方化学公司的机器设备。中国近些年也经常利用买方信贷的方式促进产品出口。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6年3月向秘鲁共和国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买方信贷。此项贷款专门用于支持中国外贸公司向秘鲁出口铁路设施和机车。此外,为了搞好出口信贷业务,发达国家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银行来办理与进出口有关的信贷业务。如美国的“进出口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等,这些银行所需的资金一般由政府预算来拨付。另外,一些私人商业银行也办理出口信贷业务。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出口信贷保险由国家承担原因有二:其一,出口信贷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往往是私人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为了促进出口,发达国家纷纷拨出资金,设立专门机构出面为出口信贷保险,如美国的“出口信贷保险协会”、“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公司”和“美国商品信贷公司”,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的“法兰西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日本通产省的“出口担保局”等等。其二,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出口信贷保险的风险,保险人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进口国国内政治经济状况和变化以及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和经营情况。这项工作也是一般的保险公司所难以做到的,所以通常在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的前提下,政府把信贷保险业务交给专门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经营。也有很少数国家是委托本国私人保险公司代理出口信贷保险业务,但其经济责任也是由国家承担的。?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承保范围主要有两类。其一是政治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国国内发生的政变、战争、革命、暴乱以及出于政治原因而实行的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带来的损失。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是合同金额的85%~90%,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高达100%。其二是经济风险,包括由于进口商或进口国银行破产倒闭,或无理拒付,或由于汇率变动异常及通货膨胀等给出口商或出口国银行造成的损失。经济风险赔偿率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5%。除上述两种之外,出口信贷保险可能还会包括一些专项保险险种。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期限分为短、中、长期。短期一般是6个月左右,中长期担保时限从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适宜于出口厂商所有的短期信贷交易,为了简化手续,有些国家对短期信贷采用“综合担保”方式,出口厂商一年只需办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这一年中对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贷交易。中长期信贷担保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资本性货物出口及工程技术承包服务输出等方面的中长期出口信贷。这种担保由于金额大,时间长,一般采用逐笔审批的特殊担保。
由于出口信贷国家担保是一种政策性的保险,目的是鼓励出口,因而各国的保险费率普遍较低,以减轻出口商和银行的负担。但根据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险种、输往国别的不同,保险费率亦不相同。此外,各个国家的保险费率亦有差异,如英国一般为0.25%~0.75%,而原西德为1%~1.5%。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后年也对出口信贷实行国家担保制。如1996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就向印度尼西亚某公司出口水产冷冻成套设备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签署了合同。该笔出口业务金额为800万美元,采用延期2年付款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项目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保险。这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和出口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机电产品出口的一个典型范例,也是山东省出口企业中首例利用国家出口信贷政策顺利完成出口的项目。

『肆』 外国政府贷款有什么特点我国企业如何使用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政府贷款是由贷款国用国家预算资金直接与借款国发生的信贷关系。政府贷款多数是政府间的双边援助贷款,少数是多边援助贷款,它是国家资本输出的一种形式。

政府贷款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洽谈,也有的是政府首脑出国访问时,经双方共同商定,签订贷款协议。许多西方国家为了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还采用混合信贷方式,即为援助和用于资助贷款国专项出口的政府贸易信贷相结合的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 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 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场35%以上,最高达80%。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款。

3、限制性采购 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 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 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银行开展转贷前期工作。

第十条 已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并及时将外国政府对有关项目审查或评估反馈的意见通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有关意见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二条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项目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批复,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省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和外国政府在评估项目时所提具体要求,并按照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其中由省级财政偿还或担保的项目,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债务或担保责任后办理签署转贷协议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转贷协议生效前,项目发生变更事项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被兼并或项目改由其他单位实施的,原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相关批复文件自动作废,变更后的项目单位应按新项目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增加外债规模及调整资金用途的,应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如调整项目类别、贷款国别、转贷银行或增加贷款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调整方案。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调整贷款国别、增加外债规模及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项目单位申请的项目发生上述变更事项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伍』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政府间优惠信贷的主要区别在哪里

进出口银行是政策性银行,该银行的业务和普通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区别,最好还是打电话到该银行咨询一下。就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的区别而言,主要如下:

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国家的银行向进口商或进口商国家的银行提供的信贷,用以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中,由出口方银行直接贷给进口商的,出口方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银行提供担保;如由出口方银行贷款给进口方银行,再由进口方银行贷给进口商或使用单位的,则进口方银行要负责向出口方银行清偿贷款。
卖方信贷是指出口国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扩大外汇,卖方政府通过贷款给出口企业,让其用来准备出口货物的装船,及其他费用,还担保:如果进口方不能付清货款,国家会先把货款付上,然后国家再去追款。

『陆』 银行贷款的贷款方式

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技巧:
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要讲究信誉。 要写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突出项目特点。 选择合适的贷款时机。 取得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支持。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政府及银行对进出口企业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这些业务包括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押汇、打包贷款、外汇票据贴现、国际保理融资、福费廷、出口买方信贷等。
1)国际贸易短期融资
*出口商可以从进口商品和银行获得短期资金。包括:①进口商对出口商的预付款。②银行对出口商提供贷款,如无抵押品贷款、银行凭信托收据贷款、出口商品抵押贷款、打包贷款、在途货物抵押贷款、异国存储贷款等。
*进口商可以从出口商和银行获得短期资金。包括:①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如开立帐户信贷、票据信贷。②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贷款。包括银行对进口商直接筹资,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信用,信用证筹资。
2)国际贸易中长期筹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政府或银行为了激励本国企业商品出口,而向本国出口商、外国今后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资金的经济活动。这是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重要贸易融资方式。包括卖方信贷、买方信贷两个方面。
卖方信贷,指银行对本国出口商提供信贷,再由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信贷的一种出口信贷方式。买方信贷,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票或信贷公司向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或进口商提供贷款,以旷达本过商品出口的一种出口信贷形式。 (3)补偿贸易融资
补偿贸易融资是指国外机构向国内企业提供机器设备、技术服务与培训等作为贷款,待项目投产后,国内企业以该项目的产品或以商定的其他方法予以偿还的经济活动。这种方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设备、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之一。该融资方式属于由外商先垫付企业设备、技术进口,再以由此而获取的收入或生产的产品分期偿付进口价款。
一般程序是:
项目融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考察项目在国内和本企业的配套建设环境及条件,如配套资金、技术、人才、土地、远材料、基础设施及国家相关政策等;认证项目的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等;由于产品 面对国际市场,还需认证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海外市场前景。 确定、报批项目。在通过项目可行性认证之后,将有关资料上报规定主管部门审批。 与外商谈判。谈判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或技术性能、价格、数量、安装、维修、人员培训;转移技术产权归属的界顶定;偿付产品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偿付期限。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将有关谈判结果写入合同书。 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按合同规定运作,企业按合同规定进行贸易融资偿付。 (7)综合授信
综合授信,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优质(客户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岁借随还,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综合授信的优质客户条件:
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客户所在行业的良好值。 或有负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 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上半年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8)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制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当借款人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其中包括以自然人担保的贷款、由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托管担保贷款等方式。根据以上方式,还可形成更多种的具体融资方法。例如:
1)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以这种方式融资,成本很低,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
3)出口创汇贷款。是指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帐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此外,对于小额临时借款,还可以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得到资金。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日渐增强。一个信用卡一般少则3000元、5000元,对于小本买卖的创业者来说,几个股东或几个家人,每个人多几个卡,在一定期限时间内(如60天),也能解决一下购货无资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