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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科目

发布时间: 2022-06-06 16:18:48

①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科目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贷款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贷款和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大体相同。具体而言: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逾期存续期间或使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设置科目设置
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已减值
(一)未发生减值的贷款
(1)企业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等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收利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与合同利率确定)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可能在借方)
贷: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
(3)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二)发生减值的贷款
(1)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
(2)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按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三)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四)已确认并转销以后又收回的贷款 借:贷款——已减值 同时:借:吸收存款等
贷: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③ 委托贷款放在什么科目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1、参考准则: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并未单独说明公司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2、相关报表处理: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3)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科目扩展阅读: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

二、企业销售原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代销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如“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不再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

④ 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科目扩展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 贷款”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⑤ 委托贷款下面的科目怎么设置

委托贷款是指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在"委托贷款"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还要求,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委托贷款按其长、短期性质,分别在"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中反映.笔者认为,现行制度对委托贷款的规定太笼统、概括,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想清楚的了解。

⑥ 金融投资公司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1、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6)金融企业委托贷款科目扩展阅读:

定期核对。为保证资金的准确与安全,各行处除进行每日核对外,还要按业务类型进行定期核对,核对的内容主要有:

(1)使用丁种账的账户,如汇出汇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3)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账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4)各种卡片账每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5)在年终决算前,固定资产的账与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原值、折旧金额核对相符,低值易耗品与低值易耗品备查簿核对相符。

(6)与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的对账单应及时换人核对相符。

(7)联行间的账务核对,按联行查清未达办法定期核对。

⑦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⑧ 企业接收委托贷款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委托银行将其资金贷给其他企业,获得利息收益的一种投资。
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
收到利息: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到期未收到利息,冲回处理: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贷:委托贷款-利息

⑨ 贷款属于什么会计科目

贷款属于负债类的会计科目。

⑩ 委托贷款属于什么科目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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