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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金融贷款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07 03:19:44

『壹』 林权证贷款

贷款条件

1.只有办了林权证,才能进行按树林抵押贷款

2.不被接受为抵押物的几类情况: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未办妥出让手续的划拨森林资源资产;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单独的幼林不能单独抵押;

3.申请抵押的桉树需要达到2年以上的种植期(对于受台风、冰灾等特殊气候影响较大,地处沿海地区和粤北山区种植的桉树树龄,原则上要达到3年(含)以上)。同时,按原先规定,个人需300亩以上的桉树连片种植面积,才可以申请抵押。现在,广东农行拟出台新贷款办法,计划将该面积标准下调为100亩以上。

4.抵押林木必须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评估,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5.桉树抵押贷款无需购买森林保险。

6.贷款用途:必须应用于林业生产,“包括林木种植、抚育、林木加工和收购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该政策正在调整,未来用途可以更宽,期限更长)。

7.抵押按树林处置权:贷款后,由包括农行、林业部门在内三方签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证。林农私自处理抵押林木属违法行为。

贷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贷款利率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桉树抵押贷款利率相对优惠。同时,两种对象将能取得更为优惠的利率:与农行长期合作的林业龙头企业和种植规模较大的林农。至于小额贷款,有购买森林保险者利率更低。一般来说,以100万为例,一般年利率(一年期)在5%-6%之间

『贰』 云南省林业厅的政策法规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叁』 林权证可以贷款吗

可以的。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倍。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3)林业金融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林业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5、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指标符合要求。

『肆』 山林可以贷款吗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实际案例:“我用山林贷款了”

守住青山拿到钱

小山村没想到自己送走了伐木工,却迎来了高大上的金融机构。2015年5月6日,水塔村的村民代表挤在村会议室里召开了一次会议,参会的人除了村民代表,还有万向信托、龙泉市林业局、住龙镇政府和龙泉信用联社的有关负责人。

那次会上,水塔村的村民们与万向信托就公益林信托计划,达成了共识。这意味着,水塔村的村民们每年领取一次的补偿金,变成了收益权证。根据测算,在信托期限内,水塔村的村民每五年就能平均新增2.96万元信托资产。合同显示,本次信托期限为40年。

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一方面,抱守着公益林无法开采的山民们,不但可以继续享受每年发放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还能把收益权凭证用来抵押贷款,未来还可能用于交易变现。

另一方面,按照相关政策,国家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金会逐步提高,信托机构也看好其中的前景。

如今,手中有收益权凭证的水塔村村民有了底气。今年,龙泉市农村信用联社专门为水塔村的村民提供了300万元的贷款额度

村民拿着收益权凭证去龙泉市农信联社住龙信用社,半小时以内就能拿到贷款。“10万元以下的贷款,我们直接就能审批发放。”住龙信用社主任金小红说,“而且利息要比银行低得多,只需4厘左右。”

(4)林业金融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面积:

要经林业资产评估师评估后才知道,因为这与林地面积、立地条件、地理位置、林区路况、林地的肥力、地被物价值、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有关,同时要看各个地方的政策,抵押贷款能否办理,能贷多少,这都要和各地的金融部门协商。

林权抵押贷款程序:

林权抵押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林权资产评估、权益审核、购买森林保险。资产评估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其抵押贷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提交新版《林权证》原件

2.借款人提交书面抵押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林权情况、贷款额、金融资信证明等)

3.借款人是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单位的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4.乡镇林业站在书面抵押申请上签署初审意见

5.县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现场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6.提供金融部门的贷款协议

7.金融部门提供单位注册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缴费,办理他项权证

具体以各市县出台的相关通知为准。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倍。(参照相关信息,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

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伍』 什么是林业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 农发行字〔1995〕150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 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 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 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 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四)与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建设资金需要。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林业贷款的对象:各类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各种林业经济联合体以及国营森工企业及所属集体经济实体。
第八条 申请林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所经营的山林必须持有当地政府发给的山权、林权证件,承包单位必须有营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贷款期限不超过承包年限。
(二)林业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林业发展规划;多种经营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三)有经营管理林业的能力,经济效益较好。
(四)借款者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投资以自筹为主,必须具有占投资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
(五)有具备担保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有高于贷款额度25%以上的财产作为抵押。
(六)承包单位须在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开立结算帐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代理行)的检查和监督,并向贷款行提供生产计划、资金往来和财务收支等有关报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还款能力,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八)借款单位要参加有关保险。
(九)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林业贷款的种类分为四种:速生丰产林贷款、经济林贷款、中幼林抚育贷款和多种经营贷款。
第十条 林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单位所经营林业生产项目周期的长短和综合还款能力,并预测经济效益等情况后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经济林和中幼林抚育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多种经营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林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收。其贷款还本付息办法:用于造林、护林、抚育的贷款,每年计收一次利息;用于多种经营的贷款,每季计收一次利息。归还本金从新增收入起分年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经办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全额利息。对予以贴息的林业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出具收息证明,由借款户向有关部门领取贴息金。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条 林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下达贷款计划控制额。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达次年度林业贷款控制额,各级行据此组织选报项目。
(二)上报意向性贷款项目。各行根据下达的贷款计划控制额,对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填报林业贷款项目计划,逐级上报。
(三)下达贷款计划。依据信贷计划,对下级行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平衡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信贷计划和项目计划批复。
(四)受理借款申请。列入项目计划的单位,向开户行提交《林业贷款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五)考察评估。对已受理的借款申请,开户行要及时组织对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形成项目贷款报批材料。
(六)呈报审批。对已形成的项目贷款报批材料,要逐级行文报上级行,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需变更项目的,要重新选报项目,待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审批。
(七)签约发放。贷款项目审批后,由开户行与借款方签定借款合同,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顺序发放贷款。
(八)建立项目档案。贷款发放后,经办行要对每个项目的各类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
(九)跟踪检查。经办行和审批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按约收贷。经办行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还款期限,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单位发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单》,按期收回贷款;对项目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延期还款手续。
(十一)总结评价。项目终结时,经办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写出书面的项目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林业贷款计划每年逐级审查上报,由总行统一安排,并实行项目管理。贷款计划的安排依据:
(一)资金来源。即林业部门的育林、造林补助、自筹资金、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计划安排资金。
(二)当地资源条件、林业生产现状及发展潜力。
(三)上年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贷款管理水平。
(四)上报林业贷款项目的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林业贷款资金计划的落实与项目要衔接一致,专款专用,并保证及时到位。林业贷款到期收回后,由省级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申请林业贷款的项目计划要正式行文上报。内容包括:计划说明、项目分类、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内容,投资及自筹资金情况,效益分析、市场预测等。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管理。各级行都要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另行发文。
第十八条 统计管理。为准确反映贷款执行情况和结果,向上级反馈真实的信息,各级贷款经办行要把统计工作作为信贷规范管理内容之一。
(一)林业贷款使用专门的会计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报表,反映贷款执行情况。
(三)收回再贷的林业贷款仍要反映在所属会计科目中。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各级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业贷款经济档案和项目档案,并建立备选项目库。
第七章 监督与制裁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周期长、见效慢,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贷款实施、使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林业贷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林业贷款经办行要与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作,每年对林业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截留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以借款人实行信贷监督,主要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借款合同者,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加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扣收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经济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国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陆』 用林权证抵押可以贷款吗

可以的。

根据《思南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借贷双方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权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和贷款金融机构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林权他项权证。新规定出台之前,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局办理,新规定出台之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登记机关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应包括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七)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林权法定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林权抵押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簿》,输入电子档案以备查阅。

(6)林业金融贷款使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思南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登记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业务受理、信贷调查、贷款审查和贷款审批等内部程序后发放贷款。

第三十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管理。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实行“总量控制、滚动使用、余额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要按照贷款金融机构的要求,必须对抵押的林木办理林木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柒』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什么风险以及应该如何防范

林权抵押贷款四类风险
风险一:贷前调查评估难引致的信用和道德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由于森林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并且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给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如曾某仅300万元贷款,抵押物却是面积达7914亩的林场,要准确地核实抵押物价值难度相当大。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贷人员难以确切了解林地面积的漏洞,人为扩大林地面积或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合理确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贷款风险缓释能力,增大贷款潜在信用风险。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林业评估的专业人才,对林木的生长周期和经济价值都不了解,抵押物价值一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易产生借款人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贷人员和评估机构三方串通作弊,人为提高抵押物价值,导致道德风险。三是目前林业部门虽然承担了林权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但是由于资金、评估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原因,导致缺乏专业的林木资产评估队伍,容易导致评估不当,并因此增大贷款的信用风险。
风险二:服务配套体系不健全引致的法律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林权抵押操作流程不明确,林业部门没有形成标准化的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和评估程序,从而影响林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拓展进程。二是林权证核发与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一方面林权证核发存在“一林多证”即旧证和新证同时并存,另一方面林改前办理的林权证作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已抵押的林地发生流转的情况。三是林业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有关林权档案信息查询、林场组织形式、股东分布的公示、市场价格以及其他林产品相关供求、交易信息咨询与管理等信息不完全,极易导致在借贷、担保等行为时发生纠纷。如曾某在贷款中作为抵押物的林场实际存在多个合伙经营者,且以暗股形式存在,此情况在林业部门并未登记备案,致使农信社无法完全识别有权人。四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完善,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如目前韶关各县林业部门都没有林木产权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缺乏一个比较好的林木资源交易平台,造成金融机构对林木资源拍卖处置困难,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性就难以保证。
风险三:贷后管理难引致的市场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借款人资金回笼难以监控。如据部分农信社反映,虽然借款人取得林木砍伐指标须经过农信社,但借款人销售林木多以现金结算,农信社难以监控回笼资金。另外,借款人超砍伐指标砍伐,林木被盗等情况同样严重影响农信社对资金的监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难度大。主要原因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的风险较高。林区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且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难度较大,加上周围部分村民法制观念淡漠,盗伐、滥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据调查,曾某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诉讼时间跨度长达14个月,始兴县联社为了做好该笔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林木被当地村民盗伐,最大限度地保全抵押物价值,专门聘请了当地村干部协助管理林场,增大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权处置流转机制不健全,增加了资产处置变现难度。在目前收储中心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一旦面临抵押物处置问题,尚需办理砍伐指标、拍卖、变卖、诉讼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权就无法实现,抵押权变现存在一定的风险。
风险四:风险保障体系不完善引致的代偿风险
主要表现:一是保险保障体系不完善。由于森林资源经营过程中面临诸多自然灾害及人为灾害的影响,诸如雪灾、火灾、水灾、泥石流、病虫害等灾害,一旦发生往往都是毁灭性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造成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失控。但由于林木保险具有高保费、高保额、高成本等特点,目前只有较少的保险公司尝试涉足林业保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的不完善。如曾某300万元的林权抵押,保险费率是1.3%,因为有200亩的免赔,按照1.5的系数,一年的保险费需要5.8万元。二是即使办理了保险,但险种单一,风险覆盖率较低,极易造成贷款债权悬空。如曾某贷款的保险险种仅为森林火险,对病虫害、霜冻等自然灾害均无法办理保险,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且容易受火灾、霜冻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影响,造成损失的不可预见性较大,极易造成银行抵押物的悬空,导致代偿风险。
如何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一)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总结和研究,健全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林权抵押贷款发放程序。二是加强信贷人员林业知识培训,以适应新业务需要,把握好林权的可抵性调查,切忌盲从。三是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点的防控。严格按属地原则发放贷款;严格监控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强调信贷员全方位尽职调查。四是针对森林资源的特点进一步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调查人员必须严格调查抵押林权的真实合法性,确保抵押林权权属无争议;贷后管理人员加强贷后检查,对幼林或中林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拍照,对成熟林要加强现场调查和到林业主管部门查询是否有违规盗伐或未经信用社审批就违规砍伐的情况,确保抵押林权的安全性。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服务配套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讨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二是建议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快林权交易市场、林权资源评估、担保、收储等林权流转市场配套体系的建设,为林企、林农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有效的市场保障。三是建议金融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银、林合作机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合理扩大林业重点县的分支机构林业信贷审批与管理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广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务,探索林业、金融、资源资产评估等部门合署的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
(三) 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促进林权抵押业务发展
一是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合理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贷款效率,为林农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二是合理进行信贷品种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最好参照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以降低林农融资成本。三是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不同用途确定符合林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建立灾害补偿机制。针对可能存在的林木资产抵押贷款风险,政府要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建立灾害补偿机制。建立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开展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以减轻金融部门贷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林业灾害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部门的沟通协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加快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捌』 林业代款如何办理

看看以下内容是不是对你有所帮助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玖』 林木养护发生的贷款在贴息范围内吗

屏幕养护发生的贷款在贴息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