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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企业贷款难题

发布时间: 2022-06-07 17:10:36

Ⅰ 怎样发挥双拥优势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一是充分利用双拥工作的政治优势,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发挥必要导向作用。双拥工作经过70多年的实践砥砺,军政军民在密切协作中牢固树立了“军民一家亲”、“没有人民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等先进理念,军政军民要大力弘扬这些先进理念,真正把推进军民融合作为共同的事业,形成军民一条心、军政一盘棋。要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打牢共同的思想基础。共同的政治信念、理想追求和奋斗目标,是军政军民之间最大的凝聚力。新时期新阶段军民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也必须坚持这个基础。要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当今时代,世界各国综合实力的竞争,既包括经济实力、国防实力的竞争,也包括民族凝聚力的竞争。地方要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部队搞好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全面建设,满腔热情地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尤其要把科技拥军、智力强军作为重要拥军项目来抓,助力提高部队战斗力水平。要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通过双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广大军民中蕴藏着的巨大创造能力,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另一方面,要通过双拥使军地的联系更加密切,关系更加协调,团结更加坚强,社会更加和谐,从而为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创造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
二是充分利用双拥工作的组织优势,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发挥应有协调作用。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双拥工作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不仅要搭好桥、牵好线,还要组织好、协调好,做到军民一体、平战结合,实现军地统筹、互利双赢。要健全组织结构,形成“党委牵头、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基层响应、军地互动”的工作格局,做到责任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军民融合运转有序、推进有力。在搞好顶层设计,军地有关部门要围绕基础领域、产业发展、科技信息、文化人才、社会服务、城市防护、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重点任务,制定军地融合建设发展的实施计划。打破军地、区域、行业、部门和系统界限,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实现多元素、宽领域、大纵深、高效益的融合发展。要完善法规政策,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法规政策,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持久发展。探索建立各方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逐步形成一系列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军民融合的扶持力度,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军民融合项目。
三是充分利用双拥工作的资源优势,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发挥有效的配置作用。深度发展的军民融合体系,要有资源要素的高度集成、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需要通过各要素的需求对接来合理配置资源,提升综合效益。要促进“全要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形成。“全要素”融合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军地资源,达到军民资源的互通互用、军地资源的兼容共享,使有利于战斗力提升和生产力提高的全部要素实现无缝对接、深度融合。双拥工作要促进军地之间打破界限,拆除利益固化的藩篱,让包括技术、人才、服务、资本、信息、管理、标准等所有要素在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充分涌流,使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经济主体的一切优势资源都能在深度融合中竞相迸发和有效开发。要促进“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形成。充分发挥双拥优势,大力推进军队保障、人才培养、通讯技术、国防动员等重点领域的融合向纵深发展,推进基础设施、先进科技等新兴领域的军民融合。要促进“高效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形成。运用双拥平台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注重融合的有效性,尽最大可能让所有资源在深度融合中发挥作用,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效益的最大化。为此,军地双方要强化全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双拥工作要成为军地双方互动的“润滑剂”,通过努力降低军地交易成本、体系摩擦成本和制度冲突成本,做到一份投入、两份产出、多种收益,努力提高军民融合的质量效益。
四是充分利用双拥工作的载体优势,在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中发挥激励鼓舞作用。群众性双拥创建活动是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力量。各级要充分借助这个有效载体,推动军民融合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拓展军民共建活动的内涵。按照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军民共建和谐城市、和谐村镇、和谐社区、和谐军营作为重要载体,深化拓展军民共建活动内涵,切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把“军爱民、民拥军”的双拥理念上升为“军转民、民参军”的军民融合实践,推动军民深度融合。要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把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于稳定军心、民心,巩固国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是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要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通过双拥这个平台,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安置政策,切实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好各种实际困难,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形成良好氛围。要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双拥创建活动要着力拓展和延伸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领域和空间,要着眼促进地方生产力发展和部队战斗力提高实际,助推基础设施建设、军民科研等重要领域融合;着眼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部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助推军地人才培养使用融合;着眼军队改革稳步深入推进实际,助推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融合;着眼核心价值观培育实际,助推军地先进文化的共建融合,为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打牢思想基础和提供动力支撑。
五是充分利用双拥工作的机制优势,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中发挥持久的保障作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需要有相应健全的运行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已经建立的双拥工作机构、党委议军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军地合署办公等制度机制的优势,推进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要进一步发挥领导决策机制的作用。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职责,按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求,调整充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强工作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军地协调机制的作用。建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对接军地发展需求,协调军地之间需要共同研究和推进的事项。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推进机制的作用。双拥工作的机制制度中,要突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内容,包括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提出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等。要进一步发挥检查督导机制的作用。把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纳入双拥模范创建活动考评,加强考察督导,建立问责机制,加大对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实施、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监督力度。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的法治化水平。

Ⅱ 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意义与价值

历史上曾经挑战世界头号强国的法国、德国、日本和苏联,都有过惨痛教训。今天的中国也面临着相似的考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长进入调整期,国防投入资源条件趋紧。

同时,随着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不断上升,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多,国防安全压力不断增大。在这种背景下,实施军民融合战略就成为实现统筹国家安全与发展的不二选择。

推动军民融合,既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防和军队建设对国家经济社会尤其是国家高新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又能以整个经济社会的强大实力的大体系支撑现代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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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民融合的诉求,中央、地方政府、军工集团和民营企业是有差异的。中央希望实现强军目标、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地方政府希望在中央战略下经济获得发展、贡献获得认可。

军工集团希望借力取得更多成果、获得更好发展,民营企业希望获得利益。怎么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和诉求,形成军民融合发展合力,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难题。

Ⅲ 军民融合战略的重大意义

准确定位是战略塑造的前提。区域军民融合发展的定向,涉及很多因素,但核心问题是把区域资源禀赋、比较优势置入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之中,从国家总体战略需求中精准定位本地区军民融合发展的目标任务,实现满足国家总体战略需求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青岛地处东部陆海要冲,是扼守京津海洋门户的海防重镇,也是走向深海的战略基地。基于这一地位,青岛聚焦海洋、海军、海防,着力打造能够支撑强大海军建设、保障打赢未来海上战争、服务现代海防体系、引领高端海洋经济技术发展的战略基地,一体化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与海洋强国战略,蹚出一条特色鲜明的路,也启发我们深入思考区域军民融合发展的定向目标。在军民融合全局中,各省市情况不一,可用的融合资源不一,面临的融合工作重点不一。要使军民融合这一国家战略在本地落地生根,最重要的是突破那种谋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单向思维的禁锢,从更为广阔的国家战略格局中把控本区域军民融合发展的重心,在发展规划、体制机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完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系统对接,从而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共生共长。
明确需求是战略塑造的至要。需求是军民融合发展的基本牵引力。如果缺乏全面、准确、清晰、动态的融合需求,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就只能停留在文件和口号上。解析这一难题,青岛进行了初步探索。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所发布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促进办法》中,“需求牵引、军地协同”被确立为四大原则之首。平台融合、领域融合、区域融合的“三融”发展方式,深海协同、远海保障、海上动员的“三海”融合机制,以及重大项目“军地联合论证、共同投资、多方式参与、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都是紧紧瞄准融合需求而构建的。当前,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正处于从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期,构建体系性融合需求管理制度的任务异常繁重。现实中,我们还缺乏对融合需求的有力统筹,军地之间的融合需求不很清楚,军民融合需求的主体、客体等不很明确,基本流程也不很明确,有时甚至还在传统“双拥”工作套路中思考区域军民融合发展需求。需求不清问题本质上反映了体制性障碍及其利益樊篱尚未完全打破。改变这种格局,需要在破解矛盾进程中加快构建军民融合需求提报、论证、对接、执行和评估的全程机制,积极推动军地共同分析融合需求、共同论证融合需求、共同推进需求落实。这样,我们就能从源头上保障现代军事体系作战能力的有效生成,同时有力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
夯实基础是战略塑造的关键。实质是要解决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中普遍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即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中低端技术产品供给能力相对过剩、高端供给能力相对不足,与日益扩大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双重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结构性矛盾,表面看是技术性的,实质是制度性的。在破解这一矛盾上,青岛确立了“产业为基、培育特色”原则,充分发挥海洋科技城优势,积极构建创新、保障等“六大中心”平台,加速资源和人才集聚,搭建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高地,呈现中科系、中船系、中航系、中电系、高校系项目加速集聚态势,初步形成了船舶海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海洋新材料等六大产业集群发展格局。这一实践极具意义。当前,我国工业化任务并未根本完成,信息化方兴未艾,智能化已经到来。“三化叠加”使我们正处在一个“不颠覆”就会“被颠覆”的新科技和新军事革命时代。如果不能在战略上抢先布局、超前布势,尽快扭转基础动力、核心元器件、关键原材料、先进工艺、系统软件等长期受制于人的不利局面,我国军民融合发展进程就会因缺乏足够载体和抓手而趋于滞缓,长此以往我们将失去综合国力竞争的主导权。时代要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破解军民二元结构性矛盾这个“牛鼻子”,充分发挥军地各职能部门和各省区市在各领域、各区域军民融合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起多元主体联动的军地对接机制,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培育战斗力和生产力双向生成能力,持续增加高端经济产品和技术的有效供给,才能夯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物质技术基础。

Ⅳ 如何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可以推动省市融资政策落地、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

1、推动省市融资政策落地

积极推进“贵工贷”省级融资政策。加强与市内各银行的对接力度,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贵工贷”的调查授信工作。

协调推动市级金融政策落地生根,2018年执行基准利率(4.35%),进一步降低了融资成本,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企业融资贵问题得到了缓解。

2、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

强化政银企对接,分行业领域指导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市工信委联合市金融办两次组织我市军民融合产业重点企业召开全市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政银企融资对接会,与工商银行安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顺分行等金融机构进行面对面一一对接;

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全力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等突出问题。目前,龙飞航空、中航飞机、安吉精铸等5家军民融合企业已获批“创业贷”支持资金0.73亿元。

(4)军民融合企业贷款难题扩展阅读

市工信委进一步深入抓好投融资改革工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意识,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资金融通服务。

将牵头组织各县区、各部门持续做好全市相关企业的摸底排查,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同时,加强融资调度,强化银政企合作,对企业融资新形势、新情况进行研判,对融资新政策及时进行宣传推介。持续做好与各县区沟通协作,加大融资需求企业上报,争取更多的省级层面政策资源支持。

督促银行提高企业授信审贷效率,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困难,力争让更多的企业接受审批委员会审议,享受中小企业“创业贷”融资政策支持。

强化沟通协调,千方百计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各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商,积极谋划、主动思考,创新性探索开展新型融资产品,分行业分领域采取针对性融资协调措施,共同推进政策落地生效。

Ⅳ 政府应怎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单位可自行决定向团队分配。由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和期限,转化情况纳入科技项目验收及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对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之间及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奖酬规定,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围绕产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经费支持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目标导向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责任。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对其的考核评价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相应单位和人员信息将计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可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七、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的小试、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化开发平台等,促进其提升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服务能力。优化国家和本市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开展,实施技术描述标准化、技术研发流程和过程数据开放共享。

八、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支持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吸引国际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来沪开展业务,构建功能完善、高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对国内紧缺的前沿技术路线研究、技术需求分析、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营销、技术并购、知识产权运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九、大力培育具有市场化、专业化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财政投入与竞争性项目资助相协调的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允许国内外企业、机构、合伙人或个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输入或输出,以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的非企业机构;对海内外非企业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简化审批程序。

十、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一、支持商业银行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救助。

十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包括关键研发设备、研发中断、产品研发责任、产品质量保证、新产品试用、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三、通过政府首购、订购和取得专利技术的创新产品单一来源采购等政策,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装备,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

十四、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十七、明确界定研发团队、转化团队和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各种形式合法获取与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相关收益行为,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非法行为之间的执法标准。对涉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执纪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统一执法标准。

十八、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市有关部门联合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十九、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

Ⅵ 军工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1、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2、资产指的是任何公司、机构和个人拥有的任何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资产的分类很多,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1)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2)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军工资产证券化是以有军工背景的资产作为资产池,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据前瞻 网信息现阶段,银行和企业都有着强烈的融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2012年,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重启。2013年3月2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预见2013-2020年将是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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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厦门军民融合研究院能贷款吗

隶属于部队么?

Ⅷ 西安芙笙集产品是不是传销,骗人的

截止2018年11月30日,芙笙集尚未被认定为传销,芙笙集为陕西博鸿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产品,陕西博鸿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陕西佰鸿再生医学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为媒体报道西安市副市长强晓安视察陕西佰鸿再生医学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1日下午,副市长强晓安带领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部门来到佰鸿再生医学产业园参加“创业西安行——灞桥站”活动,灞桥区区委书记贠笑冬,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曹忠奎,副区长武渊陪同,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中小企业局、纺织产业园、纺织城开发公司参加活动。

座谈前,强晓安副市长一行在佰鸿再生医学产业园负责人张勇杰的陪同下实地调研了产业园和孵化企业运营情况,并看望了创业小伙伴。座谈中,武渊副区长从双创载体建设思路、双创载体运营特点、双创活动开展情况及下一步的打算等方面详细汇报了全区双创工作的开展情况。

佰鸿再生医学产业园相关负责人详细汇报了产业园的运营理念、项目进展、项目孵化及遇到的问题;陕西佰傲再生医学有限公司、西安博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博溪体外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等3位孵化企业代表讲述了企业发展现状、未来的规划及需要的支持;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部门工作职能,对园区和孵化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答复。

强晓安副市长充分肯定了灞桥的双创工作,认为灞桥区以 “校区、院区、园区、农区、街区和社区”六区为主战场,以“军民融合、都市农业、文化创意、院校创新、大众创业”五大引擎为抓手,依托优势、结合实际、特色鲜明、成效突出、亮点纷呈。他以“创业灞桥热潮涌,佰鸿生物创一流,国际领先潜力大,上下齐心竞成功”寄语灞桥双创工作。

他建议:一是西安再生医学产业园要尽快完善顶层设计,结合发展规划、上市需求提前谋划;二是成立市级支持西安再生医学产业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针对产业园发展专项问题,全力以赴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他强调:一是涉及园区发展资金问题,市工信委要主动对接企业,现场办公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缺口难题。二是针对产业园及孵化企业诉求,市工信委牵头将问题梳理,落实责任部门,跟进推进。三是市区各部门要当好店小二,做好五星级服务员,做到“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支持产业园成为再生医学领域“中国第一、世界领先”的领军园区。

贠笑冬书记对强市长及市级相关部门对灞桥双创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就灞桥今后开展双创工作及支持双创企业发展进行了表态。他要求区级各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针对双创企业的困难和需求,着力从空间保障、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等方面全力支持园区企业发展壮大。

他强调要从氛围营造、政策跟进、平台搭建、融资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快“双创”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双创载体建设质量,全力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西安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全球硬科技之都做出应有的贡献。

Ⅸ 请问西安航天产业基地对新企业有哪些支持的政策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军民融合”方针,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发挥陕西国防科技工业优势,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促进军民融合产业集群化发展,做大做强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结合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军民融合企业和项目的各种奖励、资助、补贴和贴息等。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在航天基地的军民融合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称军民融合企业和机构,主要是指民品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军工单位、经认定的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民口单位以及相关产业联盟。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在航天基地内投资建设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安排项目所需土地和生产经营所需场地,优先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重点保证能源供给。

对投资额在1-5亿元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优先安排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的场地需要。

第五条 支持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推荐重大军民融合项目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发挥绿色通道协调机制作用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市政策性资金扶持项目。

对入选陕西省军民结合“双百工程”的项目,按照省级扶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高新工程”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对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实施“直通车”服务,对其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由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全程代办。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有市场、效益好的军民结合特色品牌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给予重点支持和推荐。

对入选陕西省军民结合“双百工程”的重点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审核确认的重大军民融合产业化及技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支持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于取得国家及省、市资金支持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军民融合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自主研发填补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关键设备,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首台(套)奖励。对军工高新技术成果成功转化的项目,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标准制定,对于主导制定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鼓励军民融合研发平台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军工单位、民口单位和有关院校建立或共建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立军民融合技术服务体系,支持大型重点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对新评为国家和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过亿元的盈利企业,按其纳税总额的5%给予融资费用补贴。其中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费用补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融资费用补贴。

支持重点军民融合企业通过对外合作、收购重组、投资参股等方式,推进军工技术向民用产品转化,扩大产业规模。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方案筹划、资产重组、优化配置、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

支持和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协助企业上市融资,对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已得到证监会受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国内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

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参加由航天基地组织或确认的有影响力的产品展示、新品发布、专业会展等活动,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第十条 鼓励航天基地内民口单位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资产置换、收购等方式对承担军品任务的企业进行重组,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鼓励民口企事业单位承接军工能力扩散,延伸产业链,配套军品科研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系统配套能力。

对首次取得军品总体承制任务的民口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首次通过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认证、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口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民口单位累计给予补助30万元。

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或配套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项目经费或配套任务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具有高技术和产业化前景的中小军民融合企业的产品项目,给予优先孵化服务。对有场地需要的创新型军民融合企业,给予办公、生产经营场地租金前两年免除、第三年减按50%收取,减免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对在基地内成功实施军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军民融合企业,给予其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0%、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或贴息。

对于年营业收入和税收增速在50%以上的中小军民融合企业,从其税收航天基地留成部分,按50%比例给予奖励。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培育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注册在航天基地的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军民融合企业进行投资的,对其投资收益税收的航天基地留成给予全额补贴。积极协助中小军民融合企业进行无形资产担保和质押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基地内中小军民融合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按其提供的担保业务额给予2%的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组建产业联盟,促进行业内资源统筹和产业链配套;鼓励核心技术企业牵头,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支持产业联盟整合相关资源,构建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交流等军民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其中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鼓励产业联盟加强企业合作,对产业联盟组织制定通用标准、举办技术标准推广活动、联合争取重大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航天基地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有关条款的企业和机构,同时符合航天基地其他鼓励办法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特殊类项目由管委会另行议定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军民融合产业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