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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信息采集表商业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6-09 20:06:49

① 在网上个税抵扣房贷信息怎么填写

用个税抵扣房贷的,应当在相关表格上填写抵扣的纳税人的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贷款方式、贷款数额等房贷的基本信息;抵扣的纳税年度;以及配偶的身份信息等内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② 个人所得税填住房贷款信息,有什么用,会扣钱吗不明白什么意思

主要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让你能减少纳税。
比如:
你年收入20万,减除费用6万,社保4万,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等
(1)如果没有贷款利息扣除你需按10万(20-6-4)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如果你有贷款利息并符合扣除规定,每月扣除1000元,年1.2万元,则只要按8.8万(20-6-4-1.2)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税。
政策链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以上答复供参考!

③ 个人所得税房贷信息怎么填写

填写前,准备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和扣缴义务人信息(选填);房贷信息填写扣除年度、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和首次还款日期;最后选择申报方式和扣缴义务人。

只要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专项附加填报栏目选择房屋贷款选项,然后确认基本信息无误,提供房屋信息(包括产权证明,贷款合同,以及选填的扣缴义务人信息等)上去,选定扣除年度及贷款方式、贷款人是否为本人以及有无配偶,与配偶分配比例等,如实申报即可。

待审批通过,自然就会为客户进行扣除相应款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为本人或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④ 2021年个税信息采集表怎么填

填写表格的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打勾。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的框内打勾,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的前面的框内打勾,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证件号码从左到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的,应在空格框内画斜线。
(四)如各项扣除的项目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表格。

⑤ 个人所得税填写的APP,商业贷款中,自己是共同贷款人但不是借款人,在本人是否是借款人一栏填写是还是否

当然是要填写的,因为别人债务同样本人也负责有还款义务,也有一定的风险承担。

本人或配偶所购置的首套房贷利息可以进行抵扣。如果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共同借款人。如果主借款人不申请抵扣,共同借款人应该可以申请抵扣。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5)个税信息采集表商业贷款扩展阅读: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⑥ 个税中 房屋证书类型 应该填写什么商业贷款 现房的

房产证书类型分为: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等,根据实际的类别选择填写即可。

⑦ 商业贷款需要个税明细吗

这个我谈不上专业 但是根据个人工作经验(我原来就是在贷款公司上班的),你的情况我遇到过很多,根据目前上海的二手房交易政策,外地人在上海买房,办理按揭贷款和交易过户必须要有当地的税单或者社保(连续缴纳一年一上),在11年七月份之前可以通过一些公司去补交,出个2000左右就可以办理,现在不行了。有人有通天本领,可以协助过户,费用很高,一般会收三到五万,不过我从来不建议我的客户去冒这个险,虽说我同事他们有做过几个案子,但是对方不确保万无一失,万一不成的话,代价太大。所以还是不要买了,一句话可以贷款但是很难正常过户

⑧ 个税申报商业贷款有什么好处

并没有什么好处。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公民应当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从法律角度讲,申报是义务。

⑨ 个税首套房贷认定标准

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一、信息归集范围:信息归集的住房贷款为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二、信息归集方式: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在目前已采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基础上,增加采集“贷款合同编号”和“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两个数据项。(一)“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填报规则“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发布时间为分界点。2003年6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开始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全国各地区的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执行差别化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6日(含)之后的,根据当时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所在地区在该历史时点发布的相关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标准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填报规则如下:报“01-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是首套住房贷款。报“02-否”: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历史时点认定不是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的,报“04-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二)“贷款合同编号”填报规则。“贷款合同编号”须填报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账号,原则上优先填报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纸质贷款合同编号。若商业银行填报纸质贷款合同编号确实有困难的,或者纸质贷款合同编号不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的,可报送行内能唯一定位一笔业务的其他账号;无论该账号与已经报送征信系统的“业务号”是否相同,均须通过职业段的“工资账号”字段报送。该字段的长度为40个字节(中文占用2个字节),商业银行报送的“贷款合同编号”超过该长度的,截取40个字节报送,并确保能唯一定位一笔贷款业务。
三、工作安排:各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数据报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建全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改造征信数据报送程序,对信息归集的数据项进行重点核查清理,及时补报漏报的数据,更正已报入征信系统的错误数据。各商业银行于2019年3月1日前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归集的数据,包括补报存量数据和上报增量数据。补报存量数据指补报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存量数据的范围为贷款发放日期在1989年1月1日(含)至2019年2月28日(含)之间,且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量数据补报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上报增量数据指报送新发放的整笔贷款业务,包括增加采集的“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个数据项。增量数据的范围为2019年3月1日(含)之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增量数据的报送频率按照征信系统信贷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对正常报文的要求执行。发生呆账、核销、资产处置等情况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须予以报送。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处理机制。借款人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归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属报送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正。
四、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人提供关于“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信息的咨询服务。(一)咨询“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对于1989年1日1日(含)至2003年6月5日(含)之间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告知借款人该期间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由借款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借款人可查看本人及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比对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于2003年6月6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在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给予回复。商业银行在信息归集中确实无法填报住房贷款相关数据,但能确认住房贷款真实存在的,应向借款人提供相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余额、贷款期限、剩余还款时间、是否结清等信息,须加盖公章,提供给借款人留存备查。(二)咨询“贷款合同编号”。商业银行应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网银、APP、官方网站等多种形式告知借款人获取“贷款合同编号”的途径和填写方式。
五、注意事项:信息归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施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各项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督促做好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工作。

⑩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要交哪些佐证材料

1、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2、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3、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共同赡养人的,需要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6、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