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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抵押物尽职调查

发布时间: 2022-06-12 16:21:57

银行贷款中,抵押品评估费到底是银行负担还是企业负担有什么文件、政策依据

企业用实物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费由企业承担。

㈡ 银行对个人客户尽职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1、查询人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客户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若有,即否;
2、查询公安部身份系统,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3、实地调查,核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真实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有效;
4、电话查询等方式了解借款人工作单位,任职情况,通过审核借款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税单证明,社保等材料来核实借款人的收入及资产实力;
5、合理测算借款人银行全部负债及其他支出,核实借款人家庭正常生活开支等情况,准确计算出借款人家庭收支比,确定借款人的负债承受能力。

㈢ 企业尽职调查怎么做

一百个人可以演出一百个哈姆雷特。尽职调查也是,每一个风控调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工作的时候,都可以有自己的一套东西,重点在于,什么样的方式是最适合自己的,能够让你收集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并为最终的评估提供支持,那就是好的尽调方式。本文介绍一下企业尽职调查怎么做,审查哪些清单。
一、审阅债权档案
1,审阅贷款资料:贷款原因、用途、经营状况、所投项目、形成不良的原因、被催收过程、还款措施和意愿、还款记录、固定资产投资、应收债权、对外投资、账户等、关联企业(人)或分支机构。
2,审阅主体资料: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状态、经营范围、股东构成、股权比例、上级单位、实际控制人、历史名称变更、公章样式演变等。,
3,审阅财务资料: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时间,出资是否完成;验资账户;财务数据(存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长期投资、应收账款、长短期负债、应付账款、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
4,审阅其他资料:(1)有否恶意处分、减损、影响财产和抵押物及其价值;(2)之前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有重大虚假;(3)有否在债务人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后新旧企业均不予确认原借贷债务的情形;(4)有否逃避、拒签债权人的催收资料;(5)有否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转移利润资产;(6)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不正常变更。
二、查阅工商档案
1,审阅设立材料:(1)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股权构成、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等基础信息;(2)债务人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信息;(3)债务人用于注册的场地的权属情况、使用性质;(4))其他例如资金来源证明、银行账户、实物出资明细等信息;(5)经营范围是否有场地(物业)出租等。
2,审阅年检资料: (1)财务报表;(2)财务人员名称及变化;(3)分支机构;(4)关联债务人;(5)应收债权、对外投资项目、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
3,审阅歇业资料: (1)歇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和原因;(2)有否承担债权债务的主体;(3)注销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有否承责声明;(4)有否无偿接收、调拨债务人财产的情形;(5)债务人解散后有否恶意行为。4,审阅整个档案及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债务人有否存在:(1)人格混同嫌疑;(2)股东或老板有否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嫌疑。
三、查找关联企业(人)
风险预警网服务于企业风险发现,基于投资关系、司法涉诉关系、股东关系以及行政处罚类等多类信息,剖析目标企业的关联信息,发掘标的企业潜在风险;通过监控标的企业的工商变更、裁判文书、关联企业动态、失信信息等异常情况,提升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创新业务的覆盖面,完善全业务、全流程、全口径风险管理、增强信贷类、非信贷类的全资产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全覆盖水平,加强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以大数据分析、智能化判断、精准化管控的新型风险管理方式转变,实时掌握标的企业风险信息。
四、走访现场
情形—:债务人不在原址经营
情形二:债务人仍在原址经营
如条件允许,可通过灵活方式继续核查债务人以下情况:
1,经营情况:(1)债务人是否正常经营;如是则经营什么业务;近年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2)债务人的设备或部分物业是否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如有,则了解租期、租金标准、何人收取租金及收取方式;(3)债务人有否承包给第三人经营;如有,则了解期限、承包金标准、何人收取承包金及收取方式;(4)债务人有否重组、改制;(5)债务人对未来发展有何打算。
2,员工情况:(1)债务人员工人数,在岗人数,离、退休人数;(2)员工是否已经安置好;如未,有否安置方案;(3)有无拖欠员工的集资款;(4)有无拖欠员工的社保费用;(5)有无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资产负债情况:(1)大致的负债情况;(2)大致的资产情况;(3)大致的诉讼(被追债)情况。,
3,还款意愿:债务人及其上级部门对偿还债务的态度及意愿。
五、调查诉讼情况
风险预警网收录海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企业/个人案件信息、法院执行信息、税务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催欠信息等并每日更新。信息完整,内容真实,查询简便,实时查询企业的工商变更、经营异常、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失信信息、网贷逾期信息,环保执法信息,股权出质、动产抵押、股权冻结等信息,帮助用户及时掌握企业异常情况。
1、查明债务人的欠债情况,包括:(1)债权人名称、金额;(2)有否抵押物、查封物;(3)诉讼或执行的进展等。
2、查明债务人的欠债性质:(⑴)自身之债;(2)担保之债;(3)民间借贷。

㈣ 影响企业贷款的因素有哪些

梦达网贷金融工作室回答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有哪些用途
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贷款机构推出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那么,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它可用于哪些用途,有无限制?
所谓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机构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贷款机构发放此项贷款时,应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据悉,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另外,此项贷款不得挪用,贷款机构须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按期限分为一年期(含)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共两类;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类贷款;按使用方式,客户可以逐笔申请单笔贷款,也可申请额度贷款,即在贷款额度内企业可以随时提出支用申请,只要符合事先的约定条件,就可以支用贷款,而无需另行提出借款申请。

㈤ 企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时需要做抵押或“尽职调查”,抵押物可以是什么尽职

抵押物可以是车辆 房屋 和未来收益权的质押

㈥ 银行要求抵押物全额保险的规定是否违反银监局相关文件规定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购买财产险是否合规和合法?是否属于转嫁经营成本?

自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其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抵押物财产险是否属于转嫁经营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属于银行的非法得利产生了较大的分岐和争议。后又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的出台,又对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购买财产险是否构成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不正当竞争产生了分岐。现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买财产险合规合法吗?

  •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险的费用应该由谁出?

  •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险是否属于捆绑销售,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吗?

  • 一、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保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需购买财产保险符合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1、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对不符合风险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客户要取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权利,就应承担向银行提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相应资信证明和抵押担保的义务,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对客户的资信和担保抵押状况是否合格进行独立审查和判断,通过审查认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抵押存在安全隐患会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担保抵押物采取符合银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借款申请。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认为只有购买了符合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才能给予贷款,是商业银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要求放款。

    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贷款申请前客户已对该房屋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了保险,那么该房屋可以作为相应贷款的合格抵押物,银行予以接受也就谈不捆绑销售和转移成本,第二种情况是贷款申请前客户并没有对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必须抵押物必须购买财产险,这是风险控制的要求,给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证,增加质押或其他抵押物没有什么区别,否则就有权拒绝接受该抵押作为银行相应贷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机构也不能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银行同意用没办保险的资产作为合格抵押物对其发放贷款。商业性贷款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自愿互利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属、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充分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能够补偿信贷风险。正是由于贷款抵押物存在灭失的风险,为了防范该风险,借款人通过对抵押物购买保险来缓释风险是商业审慎经营的具体体现。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灭失而给自身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规则。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灭失而无法偿还贷款,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资产损失,对抵押物购买保险就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来防范化解银行贷款风险。如果商业银行不对存在毁损风险的抵押物办理保险,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风险缓释和防控机制时可能违反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反而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借款人通过购买抵押物的财产险来获得银行融资。

    1、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的,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且将保单交由贷款人保管,并要求抵押期间保险不得中断。商业银行如果不要求对抵押房产购买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第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从而加大支农贷款投入;人行、银监、保监、财政、国土、住建等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鼓励农民通过住房财产险方式为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增信,从而获得商业银行授信支持。说明国家相关部委是鼓励弱势群体通过购买住房财产险,加大风险缓释机制,从而取得商业银行授信支持,进而扩大普惠金融受益群体。因此对住房抵押财产险的重视问题已升到国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国策高度。

    (三)从行业惯例看,针对房产、车辆等存在灭失风险的抵押标的物,要求购买保险已成行业惯例,基本上所有银行都要求抵押物购买保险并将保险受益人写为抵押权人。原保监会专门针对信用保证保险出台管理办法(《信用保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金融机构为防控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购买保证保险。以此类推,为了防控抵押物灭失风险购买财产保险亦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二、抵押人购买财产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1、从相关规定看,建设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明确保险费是由抵押人承担。

    2、从实际受益人来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险的实际受益人。虽然大多数银行要求保单应将银行为做为“第一受益人”,但银行也仅就保险赔偿金用途只能用于归还贷款,银行并不能从保险赔偿金中得利。归还贷款后还有的多余赔偿金仍归属抵押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保险费理应由投保人承担。如由银行就抵押物进行投保付费并成为被保险人,银行将成为保险赔偿金的全部受益人,企业正常还款后,因抵押物财产损失后的保险赔偿金只能归属于商业银行,如果企业要保证财产意外毁坏而出现损失,还需要重新额外投保,这实际上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3、从购买行为来看,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员均由借款企业自行选择,财产保险费用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缴纳,银行完全不参与企业购买保险的全过程,也无法支付保险费。相关规定也仅限于不能由银行指定具体的保险公司,并从中获取代理费用。

    4、从担保法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在贷款抵押中,为了防范作为抵押物意外灭失带来的风险,对抵押物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保险是积极和有益的措施。担保法也明确和支持可以从抵押物灭失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银行并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以外的超额受益。

    三、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权行为

    1、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16〕314号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对金融机构处于弱势,目前商业风险管控环境及政策下,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在银企关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时还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企业也有足够能力去识别产品交易结构和进行价格谈判。故针对企业的抵押物保险并不构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对象。

    2、个人消费者要求购买个人住房保险做为风控条件并不构成侵权,从国家相关部委和制度的规定反而是鼓励弱势群体通过购买抵押财产险来取得银行融资和金融服务,也体现国家对普惠金融的具体政策支持。

    3、只要商业银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险公司,或强行要求使用银行自己代销的保险产品,也没有获得保险代理收入,则不应该认定为构成捆绑销售,也不构成侵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2〕7号)中明确“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要求贷款银行为其代理贷款房屋保险。”进一步证明可以买抵押贷款险,只是不能指定保险公司。

    终上,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购买财产险,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于各地监管执法水平的差异,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方的监管执法机构,对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们本着对商业银行强监管的原则和简单的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任意扩大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范围,从而将所在地银行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的行为认定违规行为,如:

    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商业银行利用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设置服务障碍,强制购房借款人购买指定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对政策的错误理解,简单的套用概念,没有认识到贷款产品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产品,基于风险防范而采取加强控制的前置条件是符合《商业银行法》和正常的商业逻辑,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如果强加给商业银行必须接受无保险的抵押品反而是违法行为。

    有部分执法机构固执的认为,购买财产险就应该体现“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并错误的将抵押物的财产险与抵押物登记及评估费的分摊机制等同起来。他们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错误的将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企业对抵押物财产购买的保险,等同于抵押登记和评估费的成本,将其扩大解释为转移经营成本。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部分银监局银行服务价格相关问题的函》(银监办便函〔2017〕546号)中也并没有将抵押物购买财产险纳入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反而对押品评估费的承担原则进一步明确,一是贷款申请前的押品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二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意味着银企之间是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由谁来支付。

    还有执行机构观念认为:商业银行强制购买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由贷款人作为投保人承担保险费用,受益人却是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失公平。这就纯属臆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甚至部分执法机构将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抵押物财产险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为企业融资减负的角度来理解商业银行应通过承担保险费来担负社会责任。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关系,破坏商业银行正常商业逻辑,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对所有客户承担保险费,而是应该通过多措并举,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或风险成本进而降低定价来支持弱势企业取得融资,而不是降低抵押担保的风险条件来支持企业发展,如果不能实现风险可控,不能实现业务可持续,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和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弱势群体反而会成为一句空话,可能会造成打着支持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的旗帜,反而让实体经济和弱势群体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务。

    当然商业银行与监管及执法机构并不是一个完全对等的关系,商业银行还是应要加大与其充分沟通,不要对抗。各地监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专业能力不一样,也可能确实难以沟通,也只能诚恳的接受处罚,幸好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泛善可陈,说明大多数地方的执法机构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㈦ 银行如何核查抵押物

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般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有以大型设备作为抵押的。
抵押物的鉴定不是由银行做的,而是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和抵押率确定贷款的额度,当然还要考虑资产负债率、盈利、现金流等指标的情况。

如果你去银行这个办理贷款的话,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件、户口簿、暂住证等);
(2)配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人证件、户口簿、暂住证等);
(3)收入证明(银行指定格式)及收入流水;
(4)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5)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
(7)房屋产权证
(8)贷款用途证明
贷款流程是:
◆ 借款人提出申请,递交相关资料
◆ 进行房产评估、贷前调查、审批
◆ 审批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发放贷款,借款人按合同定期归还贷款本息
◆ 贷款本息结清,办理抵押房屋的撤押手续

㈧ 如何撰写企业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贷前调查是贷款发放的第一道关口,也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环节,贷前调查的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如何有效开展自然人客户贷前调查,规范撰写贷前调查报告? 按省联社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借款人申请贷款情况;3、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市场分析;4、担保情况分析;5、本笔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6、信贷风险评价及风险度测算;7、贷款调查意见及签名。围绕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针对实际,现归纳整理了一些自然人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撰写重点,以期抛砖引玉。一、基本情况
(一)客户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主要家庭成员、家庭资产负责情况、信用等级等。(二)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及规模、年产值、上年家庭纯收入、主导产品的产销情况、发展前景、目前生产经营状况等。二、借款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用途、利率定价、用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市场前景如何?预计效益如何?自有资金多少,尚缺资金多少,多长时间能收回成本,什么时间能还清贷款等。以前贷款还本付息及存量贷款情况(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农信社信贷系统查询)。三、还款能力分析 这是贷款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分析申请贷款的客户是否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无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无恶意拖欠信用社及其它银行、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货款的历史、恪守信用等情况。二是借款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和信贷支持方向。三是生产技术水平、产品销售情况、产品价格变化(与生产成本比)、主要销售单位、货款结算方式、货款回笼情况等。四是还款方式及还款来源分析。四、借款担保方式 属于抵押担保的贷款,写清抵押物的名称、所在具体地点、权属情况、租赁情况、数量和质量状况、评估价值、抵押率、价值是否稳定、变现能力等;属于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写清保证担保人基本情况(同借款人基本情况)、分析评估担保资格、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担保人的资金来源等。五、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通过分析,测算本笔贷款给企业、社会及信用社带来的经济效益。分析客户结算往来情况和合作潜力。六、信贷风险评价及风险度测算通过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情况的分析,结合抵押担保情况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价,按照农户资信等级测算该笔贷款风险度。七、提出调查结论 调查人要在进行贷款综合效益分析基础上,总体评价客户的“经济实力、生产经营、信用、风险状况”,结合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计划情况明确以下事项:1、贷与不贷;2、贷款方式;3、贷款金额;4、贷款期限; 5、贷款利率;6、还款方式等。八、调查人声明并签名调查人声明对上述调查情况和结论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㈨ 担保公司贷款需要抵押物品吗

一般的来说,比较正规的担保公司对个人不提供信用担保,所以大部分都需要抵押物品。担保公司会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后,按抵押物种类打折。如果抵押物和贷款金额等值,他们才会提供担保。同时会收取一定的担保费(视各地区各贷款主体而不同一般1%-5%,如果担保公司认为风险高可能上调担保费或不提供担保)。正常情况下,他们不收取利息,但是如果发生代偿,个人没有在合同限定期限补足的话,会有罚息。特殊情况下,担保公司也会提供信用担保。如果是信用担保就不需要抵押物,但是有抵押物的话,能贷到的额度要比银行的要高很多。利息也是因不同的担保公司而定,个人的话会高一点,企业会低一点。正规的担保公司的资金都来自银行,利息以当期银行利息为准,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