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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放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6-13 19:39:33

『壹』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是吗

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拓展资料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个人信用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个人贷款资质要达标 贷款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后,会从借款人的房产、收入、职业、信用、学历等方面综合评定贷款资质。其中,财力、职业、收入都是重要的评判标准,一般来说国企单位员工、公务员等较易获批,这类人群也常被贷款机构视为“优质客户”。
贷款资料要完整、真实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财力证明等,这些资料最好在贷前准备好,并且要真实可靠,切忌弄虚作假。
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 如果借款人以个人信用作保证申请贷款,不过,这些只是贷款机构对最高贷款额度的一个限定,具体能贷多少,还得依据借款人的资质来判定,但是借款人也得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好贷款额度、期限,以防因还款压力过大无力还贷。
选对还款方式 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时,应结合自己的还款能力、贷款期限综合确定。如果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可考虑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果在一年以上,且自身收入高、还款能力强,可考虑等额本金,若还款能力一般,则可考虑等额本息。

『贰』 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政策

小微企业贷款: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或贷款发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最高额度、期限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深圳户籍创业者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创业每次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个基点,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拓展资料】一、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一般情况下,要想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首先都要参加一个创业培训,然后再向创业者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一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当然除了这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以外,你还需要身份证、就业或者失业登记证、项目报告、毕业证以及当地担保机构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这个各地区政策都不同。
二、就全国范围内而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务工人员,以及持有效证件的复员军人,还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失业人员。大多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都比较小,最高上线也就是8-10万元,贴息贷款的时限较短,一般是两年,但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延期其间需自付利息。基本上这种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会要求提供第三人进行担保,但创业者应当注意的有三点。【拓展资料】一、夫妻之间不能互相担保;二、贷款地以外户籍的人士不能担保;三、离退休人员不能进行担保。
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包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贷款[1]期限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各地区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有不同规定,许多地区额度还高于5万元。合伙经营贷款额度更大。贷款担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

『叁』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肆』 商业银行主要提供几种住房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以下几种住房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贷款是针对已经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而发放的贷款,该种贷款利率优厚。
(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该贷款也是针对已经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而发放的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别在于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于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上限。
(三)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未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如果住宅开发商与银行有贷款协议,那么购房者可以申请这种贷款,即一般所谓的按揭贷款。
(四)住房储蓄贷款,该种贷款要求购房者在银行需有一定数额的存款,购房者可以得到相当于存款额2倍或5倍的贷款。
(五)存单抵押贷款,但该种贷款有较高限制,一般不得超过10万元。
(六)房产抵押贷款,该种贷款需要购房者以现有住房作为抵押。
(七)机构担保贷款,即由购房者的单位予以保证方能得到的贷款。这些贷款品种主要还是根据保证形式来划分的,而根据期限、利率、偿还方式来划分的贷款品种还不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需求。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伍』 长江商业银行的道义担保贷款是什么

道义担保贷款是指长江商业银行对符合一定准入条件,在正常生产经营中有融资需求,但无法提供符合传统担保条件的小微客户,可由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亲情、友情、恩情等道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发放的贷款业务。

[适用客户]

有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但无法提供传统担保措施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具有经营性背景的自然人。

[准入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且经营收入持续稳定。

2.借款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人无不良嗜好、信用状况良好,负债水平合理。

3.能提供符合我行道义担保条件的担保。

4.本行规定的其他小微贷款准入条件。

[办理流程]

客户申请—银行审核—银行放款

[如何办理]

1.向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扬州分行(地址:邗江区文汇东路178号金马大厦附楼)提出申请。

『陆』 商业银行不得向什么人员发放信用贷款呢

1、商业银行的董事;
2、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
3、信贷业务人员;
4、商业银行的董事投资的公司;
5、商业银行监事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柒』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什么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此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关系人是指: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由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整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综上所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关系人概念的废除,针对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行政处罚数量将出现断崖式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放弃了对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为的监管。因此,建议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规则的修改情况更新行政处罚事由。商业银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行政处罚案由应替换为关联交易管理或员工行为管理方面的违规案由。
二是继续严格打击违背交易公平原则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的行为。在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的基础上,建议改变行政处罚机制,强化双罚制或只侧重于处罚商业银行相关责任人员。
三是客观判断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中小银行关系人和关联方的实际情况。将关系人纳入关联方管理,积极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利用关联交易监管系统及时、准确更新内部人和股东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