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贷款类型 » 国际金融机构及其贷款
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流程图 2024-09-30 12:33:04

国际金融机构及其贷款

发布时间: 2022-06-14 00:30:28

Ⅰ 国际金融机构都有哪些他们的宗旨各是什么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的宗旨:帮助会员国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世界银行的宗旨:通过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解决会员国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专门对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条件极其优惠的贷款,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建设。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鼓励会员国(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私人企业的增长,以促进会员国经济的发展,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宗旨:为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和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吸引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战略。

(1)国际金融机构及其贷款扩展阅读

国际金融机构的抗疫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导致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世界经济衰退。为对抗疫情蔓延,世界大部分国家停止了日常经济活动,导致大量人员失业、国际贸易停滞、食品和医疗用品短缺等问题。这一情况已严重威胁世界各地企业和政府的偿债能力,财政和卫生资源的限制使中低收入国家面对冲击时更为脆弱。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20年4月预测,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年内至少萎缩1%。同时新兴市场国家面临大量资本外逃,进一步加剧了政府的财政危机。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寻求金融支持,以解决当前的困境。


Ⅱ 什么是国际金融你是怎样理解我们生活中的国际金融的

国际金融就是国家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而产生的货币资金的周转和运动。 譬如,国际收支必然产生国际汇兑和国际结算;国际汇兑中的货币汇率对国际收支又有重大影响;国际收支的许多重要项目同国际信用和国际投资直接相关等。

国际金融作为一个学科可以分为两个构成部分:国际金融学(理论、体制与政策)和国际金融实务。

前者包括:国际收支、外汇与汇率、外汇管理、国际储备、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国际货币体系、地区性的货币一体化以及国际金融协调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等。

后者的内容则包括:外汇交易(包括国际衍生产品交易)、国际结算、国际信贷、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银行业务与管理等等。

国际信用:

国际信用是国际货币资金的借贷行为。最早的票据结算就是国际上货币资金借贷行为的开始,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现代国际金融领域内的各种活动几乎都同国际信用有着紧密联系。

没有国际借贷资金不息的周转运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就无法顺利进行。国际信用主要有:国际贸易信用、政府信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信用、发行债券、补偿贸易、租赁信贷等。

Ⅲ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及赠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第四条贷款、赠款的使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第五条贷款的筹借、使用、偿还应当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债务可持续性和良性循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对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贷款、赠款的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贷款规划;

(三)统筹开展贷款、赠款的对外工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进行磋商谈判并签订法律文件;

(四)负责贷款、赠款的转贷、转赠、资金使用、偿还、统计、监测等;

(五)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第九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条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给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合项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协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确定中央项目协调机构,由其统一负责项目的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第十一条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三章贷款筹借第十三条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第十四条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

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贷款项目主要内容;

(三)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

(四)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项目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

(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

Ⅳ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省有关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本省有关具体项目单位。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贷款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逐级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主权外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主权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全省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人民政府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
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第九条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通过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联合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第三章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第十二条 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
(二)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和各部门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订出全省利用世行贷款及亚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规划,经与省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与申请,省计划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定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项审批。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Ⅳ 什么是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从事国际金融管理和国际金融活动,能够协调各国在重大国际经济金融事件中行动的超国家组织;提供短期资金,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汇率;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金。
按范围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各种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30年5月在瑞士巴塞尔成立的国际清算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并相应地建立了若干全球国际金融机构作为实施国际货币体系的组织机构。 从1957年到1970年代,欧洲、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国家通过互助合作先后建立了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拓展资料:
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和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帮助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向成员国提供短期资金,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暂时失衡和外汇资金需求,促进汇率稳定和国际贸易扩大。
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有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签署该协定的国家都被称为创始成员国。此后,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被称为其他成员国。两个成员国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初只有44个成员国。到1997年底,它已增加到184个成员国。我国是创始会员国之一。
4.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每个成员国都必须认购一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确定与成员国的利益密切相关,因为投票权的数量和从基金组织获得贷款的权利取决于一国份额的大小。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任命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常事务的机构,由23人组成。
6.除了成员国支付的份额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还包括从成员国借入的资金和出售黄金的收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发放各种贷款;讨论国际货币问题;提供技术援助;收集货币和金融情报;与其他国际机构的联系。
7.1980年4月1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恢复了中国的法定席位。中国任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副理事、首席执行理事和副执行理事。当时,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是12亿特别提款权,然后增加到33.85亿特别提款权。

Ⅵ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特征

⑴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贷款人为特定的国际金融机构,而其借款人通常也受到特定范围的限制。例如世界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基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由其 政府机构提供担保的公私企业,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贫困发展中国家的开发项目当事人,亚洲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限于其成员国的开发本地区项目的投资 人,泛美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限于其成员国的当事人,并且须为“在合理条件下无法从私人来源获得融资”的当事人等等。
⑵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捐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从资本市场的筹资,其资金放贷宗旨通常包含有鼓励成员国从事开发项目、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贫困国家经济发展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贷款
⑶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通常较为优惠,其利息率普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其优惠性贷款的利息率可低于3%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也包括承诺和手续费。尽管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不完全等同于政府间的“软贷款”,但其贷款条件的整体优惠性往往并不亚于政府贷款。
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通常为中长期贷款,其期限较长,其贷款期一般为10年至30年(最长可达50年),宽限期多为5年左右。
⑸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大多为开发性贷款,主要用于经济复兴或开发性项目,非项目性贷款通常为配套性使用,这与商业银行贷款也有很大的不同。
⑹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对贷款用途往往设有严格的限制,不仅贷款协议要求借款人严格遵守贷款目的和贷款用途条款,而且贷款方通常也对借款人的资金运用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Ⅶ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分类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世界银行(世行)贷款主要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IDA)信贷,其目的是通过长期贷款的支持和政策性建议帮助会员国家提高劳动生产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息的中长期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制,利率水平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比较接近,贷款期限通常为20年,一般称为“硬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主要是向最贫穷的低收入会员国提供无息的长期开发信贷,贷款期限在35-50年,一般称为“软贷款”。世行从2000财政年度起不再向中国发放软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亚行)贷款是亚行对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性开发资金。目的是为了鼓励各国政府和私人资本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投资,对本地区国家提供长期贷款和技术援助,促进本地区国家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亚行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种贷款。普通贷款(Ordinary Operation)主要用于帮助成员国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浮动利率,贷款期限为15-25年,普通贷款也称之为硬贷款。特种贷款(Special Operation)主要是为贫困成员国提供的优惠贷款。这种贷款不收取利息,贷款期限为40年,也称为软贷款。我国未使用过亚行的特种贷款。

Ⅷ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定义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由一些国家的政府共同投资组建并共同管理的国际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旨在帮助成员国开发资源、发展经济和平衡国际收支。其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以发展基础产业为主的中长期贷款,对低收入的贫困国家提供开发项目以及文教建设方面的长期贷款,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提供小额中长期贷款。